科学支撑损害赔偿坚定守护绿水青山

2022-05-30 10:48陈佳亮李汉龙
环境 2022年9期
关键词:损害赔偿环境污染广东省

陈佳亮?李汉龙

以前,由于制度缺失等原因,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只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但未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和修复,造成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局。

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开始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当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首次提出环境公益诉讼的条款,而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逐步在全国试点、试行。因此,广东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处置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公安、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涉生态环境的案件时,面临大量与生态环境损害相关的专业性问题。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逐渐完备和施行,一支支专业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队伍应运而生,他们的出现,为践行“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打下坚实专业基础。

从零开始组建专业队伍

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需要类似法医一样的专业人士鉴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来源、程度、因果关系,以及评估环境污染的范围、迁移和对周围生态环境的影响,用于确定污染责任、清理污染、环境法律诉讼、仲裁与追溯污染赔偿等事项提供科学、准确、公正的证据。

从哪里可以获取权威机构提供的专业鉴定评估支持和服务呢?带着这个疑问,笔者走访了广东省首批入选生态环境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的鉴定机构——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主要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的数额,通过定性加定量的手段为各类生态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追究责任提供科学依据的过程。”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省环科院”)总工程师叶脉向笔者详细介绍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筚路蓝缕、创业维艰”,谈起省环科院创建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部门时面临的困难,叶脉甚是感慨。2014年,省环科院获批准成为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并组建新部门时,整个团队才8人。新部门面临着人员经验不足、技术积累薄弱、研究经费缺乏等诸多挑战,在省环科院领导班子的大力支持下,在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等国家级技术团队的指导帮助下,省环科院环境损害鉴定部门在人员规模、技术水平、影响力及科研成果等各方面突飞猛进、成绩斐然。2018年7月,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正式挂牌成立。

除了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登记设立有环境损害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还有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等6家机构,7家鉴定机构涵盖七个大类环境损害鉴定业务。近年来,华南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等鉴定机构积极配合全省各级生态环境、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完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件。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对多起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调查、判决起到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也为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追究环境污染事故肇事方的相关责任、开展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为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广泛宣传和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震慑也起到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完善鉴定评估技术体系

自2013年以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体系已历经三个重要发展阶段。一是推荐方法阶段,2013年至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通过出台两版环境损害鉴定推荐方法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初步搭建了鉴定评估技术体系。二是技术指南阶段,2016年至2018年,原环境保护部陆续发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等系列指南,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相关定义、适用范围、工作流程、技术方法等。三是国家标准阶段,2021年初,生态环境部发布实施了6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国家标准,解决了原有技术规定在基线确定、损害确认、损害价值量化、恢复方案制定等方面存在规定过于原则、方法不尽完善、分项技术规定与《总纲》不一致等问题,并设置了涵盖不同要素、不同环节、不同方法的国家标准体系。至此,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体系已初步完成标准化、科学化、精细化的发展目标。

“我们积极参与国家、省和地区相关生态环境政策与技术规范的研究制定,开展环境管理决策支撑与咨询服务,为广东省各级环境管理及公检法部门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省环科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所所长张路路说,近期他们主要参与制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办法(试行)》《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效评估》等一系列政策文件与课题研究。

生態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不仅涉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业等承担相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的部门,其调查、磋商、诉讼等环节还涉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在工作初期,鉴定机构主动为全省公安、检察、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进行技术培训,共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评估工作。

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计三批42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已完成两千余件案件。如今,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等一批鉴定机构已成为广东省环境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的重要技术支撑单位,相关工作获得了行政和司法机关的高度认可。

追踪无形的环境“凶手”

为了追踪破坏生态环境的无形“凶手”,鉴定人员经常要在恶劣的环境中寻找蛛丝马迹。“让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案件是粤西某跨区域特大型危废倾倒案,倾倒涉及范围约10亩,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堆积如山,最高处有二十余米。我和同事赴案发地调查工作时正值八月,烈日当空,酷暑难耐,现场温度高达38℃。因涉及危险废物倾倒,为了避免雨水冲刷导致周边环境遭受二次污染,属地政府将现场的固体废物表面覆盖了透明薄膜。我们鉴定技术人员忍受着阳光直射、薄膜反光、酷热高温及现场弥漫的恶臭味,连续4天从早上8点奋战到晚上9点,艰难地完成了现场调查取样工作,为这桩被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督办案件的成功办理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持,得到委托方的认可。”一家鉴定机构的负责人生动地描述着在案发现场的工作场景。

“2021年,广州市某地块发生固体废物填埋案,时值中央第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广东期间。当晚10点左右我接到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的通知,对方提出希望第二天早晨我们能进驻现场并开展调查及采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们连夜调集鉴定技术骨干会商制定采样调查方案。”该负责人介绍说,在听取投诉人合理建议基础上,鉴定人员会同案发地村委干部、村民代表共同制定调查方案,并于第二天顺利开展采样调查工作。属地政府邀请投诉群众参与案件调查,全程监督监测采样、快速溯源、案件处置等工作进展,确保核查处置过程公开透明、结果群众信服满意的做法得到中央督察组及社会高度认可。

自2014年以来,伴随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发展,广东省环境损害鉴定机构经历了从行政、司法部门及相关群众不知损害鉴定、损害赔偿为何物,到如今“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应赔尽赔”理念深入人心的过程,越来越多的环境损害得以及时补偿或修复,为破解“环境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不合理局面、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2022年4月底,生态环境部等14家单位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对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的发展趋势,鉴定机构专家表示,广东省未来可以从两个方面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工作。

首先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技术体系仍需不断发展完善。目前国家正在筹备出台森林、草原、农田、湿地等生态类型的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广东省可在国家标准体系的基础上,细化完善适宜本省实际的政策与制度体系,如制定广东省简易鉴定评估与磋商程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指引、生态环境损害证据采集和分析技术指南等。

其次是鉴定评估机构有待规范化管理。目前我国鉴定评估机构资质申报条件比较强调自有实验设备等硬件条件,对于技术水平和实践能力要求偏弱,导致一些不具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能力的检测机构取得资质,难以保证鉴定工作的科學性和规范性。专家指出,未来有待建立鉴定评估机构的信用评价、监督惩罚等行业管理制度,同时形成有效的行业动态监管和问题机构的退出机制,将有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

随着工业快速发展和各类化学品的大量生产和使用,一些新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正逐步显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重视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同时建议,未来鉴定评估发展可着力探索新污染物的调查研究。除常规污染物外,“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的发展也应逐步聚焦于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着力探索突破源头识别、过程监控、暴露模拟、末端治理等全生命周期的鉴定评估与修复技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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