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丁女士的父母离婚后,她的父亲和他人结婚,并在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但父亲并未告诉丁女士购买房屋的事。20多年前父亲去世,由丁女士负责料理父亲的后事。2021年冬天,继母的女儿找到丁女士,希望丁女士能提供丁父的死亡证明,并同意把这套房屋过户到她的名下,丁女士这才知道这套房屋的存在。
丁女士的父亲与前妻育有两个子女(含丁女士),与继母婚后并未生育儿女,而继母与其前夫有3个子女,这3个子女由继母带来和丁女士的父亲一起生活。丁女士的父亲生前并未留下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至离世时,丁女士父亲的父母已故。
请问,丁女士有权请求继承这套房屋的部分产权吗?如果现在丁女士要求继承此套房产,超过诉讼时效了吗?
因丁女士的父亲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故其父亲的财产应当依照法律进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丁女士作为其父亲的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且丁女士的父亲的父母在丁女士的父亲去世前已经离世,故第一顺位继承人即为子女及其妻子。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但不能超过权利受损之日起后20年。2021年冬,丁女士父亲的继女来找到丁女士时,她才知晓该房屋的事宜,且该房屋目前并未被继承,丁女士的权利还未受到损害,所以未超过3年,属于在诉讼时效之内,且不属于权利受损后20年。
綜上所述,丁女士有权对该房屋的部分产权进行继承,且未超出诉讼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