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通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科研处,河北 保定 071000)
2019年底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一直持续至今,这一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不仅向世界各国提出了重大挑战,而且给全人类生命安全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威胁。据全球疫情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3月20日,海外累计确诊新冠肺炎病例461 509 072例,累计死亡病例6 049 745例;中国累计确诊427 973例,累计死亡11 141例(1)数据来源:国家卫健委、各省市区卫健委、各省市区政府、港澳台官方渠道公开的数据(截至2022年3月20日15:25)。。此次新冠疫情既暴露出我国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存在的短板,也考验了各级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这次疫情既是一次危机,也是一次大考。在这场战“疫”过程中,国家通过一系列“群防群治”和“联防联控”措施,有效控制了疫情蔓延,取得了抗疫斗争的重大战略成果,彰显了国家强大的治理能力和制度优势。新冠疫情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影响涉及方方面面。在全民抗疫的高度“紧张”状态下,由于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社会关系呈现出焦躁化倾向,社会矛盾纠纷多发,并呈现出新的“面向”。从一定程度上讲,矛盾纠纷的转型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如果不能妥善化解新的矛盾纠纷,不仅影响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还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基于此,本文尝试分析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社区矛盾纠纷转型及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化解路径与机制建议。
纠纷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可以说,有人的地方就有纠纷,有社会便有纠纷[1]。社会矛盾纠纷常常发生于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中,具有琐碎、复杂的特点,学者们对劳动争议、征地拆迁、医疗事故等“事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归结起来主要包括矛盾纠纷发生的场域、具体内容和解决机制三个方面。第一,在矛盾纠纷发生的场域研究方面,赵天宝等通过对兴安村的田野调查,将矛盾纠纷分为“内生型”和“外生型”两种类型[2],并且以信号传递模型为分析工具,探讨了国家法与民间法合作的矛盾纠纷解决模式。第二,关于矛盾纠纷的具体内容,陆益龙将矛盾纠纷分为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等[3];黄政等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分析了乡村情与法的双重治理规则对纠纷处理的影响,认为应从解决矛盾纠纷着手,建立有效的法律执行体系,建立法治信仰[4]。第三,从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出发,罗冠男提出了通过柔性道德教化和无讼观念化解纠纷,从而实现基层社会圆融自治的观点[5]。郭星华等在对农村征地过程中农民心态变迁的研究中,提出了“社会保障+X” 的安置模式,以及逐步实现被征地农民市民化,从而化解征地引发的矛盾纠纷的建议[6]。针对现有矛盾纠纷解决中的困境,有学者提出,通过建设利益关联机制,有利于破解结构主义和非结构主义视角下化解矛盾纠纷、重建秩序的困境[7],借助分级和分流两个谱系组成解纷的整体网络[8]。陆益龙认为:“基层纠纷虽在日常生活中的产生并呈现出来,但同时也是社会主要矛盾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并和社会秩序直接相关。”[9]从某种意义上讲,矛盾纠纷能否得到有效化解,不仅关系到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和关系维系,还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
既有文献对矛盾纠纷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和解决机制等方面,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尤其对当代中国纠纷解决机制转型的探讨,拓展了矛盾纠纷研究的视野,对化解矛盾纠纷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既往研究一般都是将矛盾纠纷置于一般社会环境中,在新冠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危机背景下是否适用尚待进一步探讨。新冠疫情发生后,为迅速应对和有效防控疫情,大部分地区采取了一系列“硬核措施”,如社区、学校等人员相对聚集的场所进行封闭式管理,社会控制性增强,人员流动受到限制,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模式、信息传递方式、生活空间等都发生了常态社会背景下未有之变化。那么,在这样的背景下社区矛盾纠纷出现了怎样的转型与特征,我们应该选择何种路径化解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的社区矛盾纠纷呢?
受新冠疫情和“国家向度”[10]防控措施的影响,社会生产经营活动大幅减少、个人流动性减弱。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1年1月至10月,营业性客运量完成71.9亿人,同比下降8.8%,两年(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平均下降30.5%;全国36个中心城市完成公共交通客运量441.0亿人,同比增长27.9%,两年(2020年1月至2021年10月)平均下降11.0%(2)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综合规划司(2021年10月交通运输经济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为了有效防控疫情,大多数地区对社区采取了封闭式管理,其中最基本的防控措施包括对病患人员、疑似病患人员等特定人员实行隔离居住,对疫区实行封锁,限制聚集性活动,等等。在此背景下,群体聚集性矛盾纠纷总体呈下降趋势,但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矛盾、纠纷却不断涌现。伴随新冠疫情形势的变化,全国总体防控策略调整为“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由此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常态化时期,纠纷呈现新态势、新特征。
社区中的诸多矛盾纠纷源于日常生活中的琐事。郭星华等将纠纷视作一个谱系,并将其划分为“初级纠纷”(3)“初级纠纷”指的是不需要“他者”(第三方)介入,仅仅依靠矛盾纠纷双方或多方通过自行协商、妥协的方式即可解决的纠纷。和“次级纠纷”(4)“次级纠纷”指的是矛盾纠纷双方或多方不能通过自行化解,需要第三方介入化解的纠纷。(图1)[11]。“初级纠纷”的主体大多以个体的社区成员为主,在个体与个体之间形成一种张力,双方或多方出现对立关系或呈现对立状态,通常会在一定的范围和区域内得以解决。当初级纠纷双方或多方的利益诉求无法得到满足或在社区生活共同体内无法有效解决时,纠纷便会升级为“次级纠纷”。如由于社区封闭式管理,家庭成员居家不出门,夫妻之间、代际之间的矛盾频发。如果夫妻之间、代际之间“初级纠纷”未能得到有效化解,就会升级为“次级纠纷”。在疫情防控情形下,第三方调解不便及时介入,很可能会进一步升级为“新次级纠纷”,导致家庭、邻里关系不和,严重时还有可能引发更大的冲突和危机,如故意伤害、杀人等恶性事件。从一定程度上讲,恶性事件不仅是邻里纠纷发展的直接后果,也是初级纠纷升级为次级纠纷的新表现。
图1 纠纷谱系
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最早提出的“场域”理论认为:“一个场域(Field)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客观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或一个构型”[12]133-134。换言之,场域不能等同于空间场所,它是一定范围内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本的集合。任何个体都生活在一定的场域之中,并受到场域规制的限制。为了满足个体自身的需要,个体与个体之间就会出现场域内资源、利益的竞争和力量关系的抗衡。正如布迪厄所言:“场域也是一个争夺的空间。”[13]626可以说,场域内的竞争往往会引发各种矛盾纠纷。有学者的调研结果表明,干部和群众一致认为我国当前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集中表现为征地拆迁、劳资纠纷、农村土地纠纷、环境保护、医疗卫生等五种类型[14]。在常态社会环境下,这些相对集中且涉及民生福祉的矛盾纠纷大多发生在家庭或社区的外部场域。然而,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矛盾纠纷发生的场域发生了由家庭或社区外部转向家庭或社区内部的变化。
新冠疫情暴发后,国家以非常之举应对非常之事,采取了及时有效的“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治”防控措施,使得这场来势汹汹的疫情迅速得到控制,进而夺取了全国抗疫斗争的重大战略成果。在应对新冠疫情过程中,全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通过具体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国家治理的“有效性”。虽然部分地区采取了强制性封闭管理等有效防控的“硬核”措施,完全或部分限制了社会成员的活动范围(家或社区),维系了社会秩序,但常态化的防控措施客观上使得矛盾纠纷由家庭社区外部场域转向内部场域。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家庭、社区成员外出减少,社会流动性减弱。新冠肺炎疫情不仅构成了对人类身体免疫健康的一次挑战,同时也是对人类生活方式惯习的一次重大重构[15]。一方面,家庭内部成员的家庭互动方式和互动模式发生了极大变化,社会交往紧缩、互动增多,从而增加了家庭内部关系的失调,矛盾凸显;另一方面,社区内部的工作人员和社区成员矛盾凸显。“群防群治”的防控措施实现了国家权力下沉至基层社区,但由于基层社区工作人员法治素养和工作水平不高,与社区成员沟通不到位的现象屡见不鲜,社区内部的小纠纷、小矛盾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暴力执法的“施行过度”现象。如湖北孝昌县某村村民在家中敞门打麻将,工作人员发现后劝阻未果,便将桌上茶杯直接摔碎,导致工作人员和村民发生冲突[10]。在外部疫情防控措施和内部时空重合度较高的双重因素影响下,家庭内部和社区内部矛盾纠纷增加,影响了基层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从社会互动的角度看,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就是社会互动的一种形式。化解矛盾纠纷的形式既可以是面对面的“在场解纷”,也可以是非面对面的“缺场解纷”。所谓“在场解纷”,是指矛盾纠纷主体在特定的空间范围内,借助话语、表情、神态等表达形式,面对面地传递信息,止纷息争的一种形式。由于“在场解纷”发生在特定的空间,矛盾纠纷主体通过面对面的形式,能够直观地感受到对方的表情和神态,容易促进信息传递和情感交流。也正是“在场解纷”自身的优势,现实中的绝大多数矛盾纠纷都是通过“在场”形式化解。但传统的“在场解纷”受到特定的时空、资源、制度、权力等因素的限制,解决矛盾纠纷的范围、人员、方式也会受此影响。换言之,“在场解纷”能否实现,往往与解纷的时间、空间等因素相关联。因此,在应急性超常规防控和常态化防控情况下,由于防控工作需要,社会成员之间共处的时间、方式、空间等受到限制,传统的“在场解纷”就失去了天然的优势。
吉登斯在阐述“脱域”问题时指出:“在前现代社会,空间和地点总是一致的。因为对大多数人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社会生活的空间维度都是受‘在场’的支配,即地域性活动支配的。现代性通过对‘缺场’的各种其他要素的孕育,日益把空间从地点中分离了出来,从位置上看,远离了任何给定的面对面的互动情势。”[16]16“缺场解纷”源于缺场交往,它弥补了“在场解纷”的缺陷。所谓“缺场解纷”,是指矛盾纠纷主体在非面对面的情况下,借助网络、通信等技术,通过图片、文字、音视频等方式传递信息,化解矛盾纠纷的一种形式。虽然传统社会也存在以信件、书籍等手段进行的非面对面的信息交流,但却不能与网络社会的缺场交往等同视之。“缺场交往”是伴随着网络化时代而出现的一种崭新的交往方式,因为社会生活的网络化推动了网络社会的形成,改变了信息传递的内容和方式,形成了缺场交往得以实施的“流动的时空”。换言之,网络社会的形成促使现代社会时空实现了分离,超越了在场交往的范围和规模。近年来,中国互联网络的发展以及由此导致的网民规模扩大和互联网利用率提升,既为“缺场交往”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也证实了“缺场交往”的社会价值。第49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10.32亿,较2020年12月增长4 296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3.0%。人均每周上网时长已达到28.5个小时,较2020年12月提升2.3个小时。即时通信、网络视频、短视频用户使用率分别为97.5%、94.5%和90.5%,用户规模达10.07亿、9.75亿和9.34亿。在线办公、在线医疗用户规模达4.69亿和2.98亿,同比增长35.7%和38.7%,成为增长最快的两类应用;网上外卖、网约车的用户增长率紧随其后,同比增长29.9%和23.9%,用户规模达5.44亿和4.53亿(5)数据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虽然“缺场交往”已然成为社会成员日常生活的重要交往形式,但它不能替代“在场交往”的全部领域,这为“缺场交往”和“在场交往”共存增加了新的注解。
因此,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化解矛盾纠纷,需要积极引入“缺场”的形式,将“在场”和“缺场”融合起来,更好地服务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2020年3月,司法部印发《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后期和疫情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全国各地开始积极探索线上化解矛盾纠纷的形式。如吴忠市司法行政部门一方面积极发挥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作用,进行入户排查,提供上门法律服务;另一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还通过电话、微信视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帮助群众化解矛盾纠纷。各地“在场—缺场”解纷的有益尝试,为群众提供了超越时空限制的服务,真正做到了足不出户就能定纷止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上指出:“新冠肺炎疫情是百年来全球发生的最严重的传染病大流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7]可以说,此次新冠疫情对人们的社会交往、互动模式以及经济、舆情等各个领域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矛盾纠纷不仅出现了转型,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转型社会的矛盾纠纷是复杂多样的,有学者在经验考察的基础上概括了我国社会转型期“十大易发矛盾纠纷”[18],其中包括劳动争议纠纷、经营者和消费者矛盾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征地拆迁矛盾等。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民间矛盾纠纷主要为婚姻家庭纠纷、宅基地纠纷、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等四类(表1)。这些矛盾纠纷涉及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新冠疫情不仅引发了重大公共卫生危机,还诱发了新的社会风险和矛盾纠纷,影响到基层社会的正常运行。特别是在“基层组织运行、农民的生产生活保障、基层舆论引导、防控制度执行”[19]等多个领域存在潜在的矛盾纠纷。疫情暴发初期,人员流动受限,对疫情风险认知不足,多数人处于居家待业状态,产生心理焦虑。由于亲子、夫妻、代际之间沟通不畅产生摩擦和矛盾,出现窗外“病毒疫情”令人焦虑、家里“内部矛盾”令人烦躁的现象。随着疫情形势的缓和,生产生活陆续全面恢复,人员流动性逐步增强,一些违反防疫规定、不配合防控工作、闯关闯卡等影响疫情防控的矛盾纠纷时有发生。此外,也有一些社区工作人员在执行防控制度过程中不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存在消极应对和乱作为,甚至僭越法治底线的现象(如言语侮辱、设卡断路等),引发党群、干群间矛盾纠纷。
表1 2016年至2020年民间纠纷调解分类(6)数据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度数据调节民间纠纷分类整理。单位:件
在常态社会环境下,某种矛盾纠纷一般源于相应的社会场域。按照矛盾纠纷发生的场域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婚姻家庭场域、工作场域等。一般而言,异质场域的矛盾纠纷相互关联性较弱。但是,当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如新冠疫情)发生后,人们生活在非常态的社会环境下,生产和生活节奏发生重大变化,各类矛盾纠纷相互交织和相互影响,矛盾纠纷的相互关联性便会增强。由于此次新冠疫情“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人们最初对疫情了解较少,缺乏认知,权威信息供给不足,网络中虚假信息蜂拥而至,真假难辨,从而形成恐慌、焦虑的心理。人们居家学习、工作,与家庭成员的生活时空高度重合;有的家庭收入减少,入不敷出,个体内心焦虑,并且转移到各种社会关系中,或者以一种非理性的态度去处理现实问题。如夫妻之间因琐事离婚、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矛盾频繁。正如孔飞力先生在《叫魂》中所描写的那样:“一旦出现一点点危害平常岁月的因子,人们就会用不理性的态度去对待。从这里说,新冠病毒的破坏性不是体现在国家层面上,反而体现在生活层面上。”[20]大多数矛盾纠纷源于日常生活,但又超越日常生活领域。进入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防控措施由应急状态进入常态,疫情所带来的惯性影响并未消失。不同领域间矛盾纠纷错综复杂,经济压力、负面情绪、原有家庭矛盾激化、资源匮乏等因素相互交织,给婚姻关系带来新挑战。而疫情期间家庭收入锐减,是造成大多数婚姻爆雷的最主要原因[21]。受疫情影响,家庭成员停工延工,收入减少,家庭经济压力倍增,经济领域的矛盾引发了家庭生活中的矛盾。
新冠疫情对矛盾纠纷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不仅促使矛盾纠纷出现转型,还给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由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完全限制或部分限制人员流动,以往常规的调解人员、组织“送调上门”和矛盾纠纷主体“迎调进家”的化解方式与反映渠道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因此,人们除了利用来电、来信等方式反映问题外,微信、微博、QQ、APP等互联网技术成为反映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并且变得空前活跃。舟山市定海区司法部门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利用网上调解平台、“浙里办”APP、“浙里调”等在线平台,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调解模式,积极构建“非接触”疫情防控多元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做法,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7)资料来源:舟山市定海区司法局。。应该说,网络社会塑造的缺场空间超越了时空条件的制约,为人们反映利益诉求和化解矛盾纠纷提供了时间延续和空间扩展。需要注意的是,网络社会的不确定性,必然会夹带大量不实或虚假信息,让人真假难辨,混淆视听,有的看似是反映问题,实际却是通过负面议题诱发社会负面情绪的“虚无主义”。如有的通过劳动纠纷延伸到生活难以为继,断章取义的评论民生问题,以“蹭热点”的方式扩散负面情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外历史上,大灾大疫往往导致社会失序,社会失序又使抗疫抗灾雪上加霜。我们推动做好社会面安全稳定工作,妥善处理疫情防控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22]化解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的矛盾纠纷不仅是疫情防控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是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路径。因此,要充分发挥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融合的功能,从根源上化解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的矛盾纠纷。一是突出“政”治,积极发挥党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战斗堡垒和主心骨作用。抗疫斗争伟大实践和战略成果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所具有的无比坚强的领导力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具有的显著优势[17]。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基层党组织应着力从两个方面做好解纷工作:一方面是发挥组织优势,教育、管理和监督广大党员干部发挥示范作用,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能力和综合素质;另一方面是总揽全局,协调动员群众和其他群团组织参与决策,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定纷止争。二是坚持“法”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杜绝暴力执法等“施行过度”问题。积极推动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下沉,为群众提供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提高基层党员干部依法化解矛盾、依法应对风险的能力,在实现“国家向度”有效防控的同时,还应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最大限度地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统一起来。三是发扬“德”治,提升文化“柔性”引领力。“中国传统社会将治理需求道德化,促使个体以道德自律的形式形成社会共识、实现社会认同、成为自觉维护法律道德的参与者和监督者。”[23]从一定意义上讲,传统社会治理的思想能够促进个体道德的内化,解决个体与共同体的冲突问题。因此,在化解家庭和社区内部矛盾纠纷方面,要注意发挥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等本土资源的引领作用。通过评比道德模范、文明家庭等活动,形成崇德向善的良好文化氛围。结合模范典型,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居民参与到家庭和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之中。四是强化“自”治,充分挖掘和利用内生资源。社区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基层精英、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都是社区重要的解纷资源。如社会组织既能在社区面对疫情挑战时弥补政府和社区之不足,依托‘三社联动’的模式发挥专业性能力[24],也可以通过精英吸纳的关系嵌入、组织嵌入、在地性的文化嵌入等“柔性嵌入”的方式融入社区场域中[25],协同治理基层矛盾纠纷。基层精英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业缘、地缘、趣缘优势和人际关系权威,既可以在社区内承担“中间人”的角色,也可以通过公共事务影响他人。因此,要发挥基层精英、群团组织、自治组织的作用,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协同参与的自治格局。五是推进“智”治,提升化解矛盾纠纷方式的科技含量。在疫情防控背景下,传统的面对面或上门解纷方式受到一定的时空限制,应充分利用大数据、微信、微博、QQ 等网络技术推进解纷智能化。
从矛盾纠纷化解的思路来看,一般表现为两种“面向”:一是“维稳型”,即矛盾纠纷“事件”本身得以平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息事宁人。这种矛盾纠纷化解思路基于维稳的工具性目标导向,矛盾纠纷已经完成阶段性化解,呈现出“平息”状态。但这种表面上的“风平浪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的关系得到完全修复,当事人双方或多方还可能出现“因气而争”“因面子而争”的现象,进一步演化升级为 “新的次级纠纷”。二是“关系修复型”,即矛盾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仅矛盾纠纷“事件”得以平息,而且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弥合。从一定程度上讲,国家向度和社会本位的“维稳型”化解,重心在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弥合和利益均衡容易受到忽视。“生活在乡村社会中的个体,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在所难免,纠纷解决所遵循的规范并非是非之断,而是在乡土社会关系中自然形成的利益平衡机制”[26]。换言之,一种矛盾纠纷解决之后,不能仅依据是非标准来评判化解的结果。如果当事人矛盾纠纷或关系失衡不能得到有效的修复或化解,矛盾纠纷就有可能演化升级。如现实中的一些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和民事纠纷等转化为刑事案件的案例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应从“维稳型”转向“矛盾化解与关系修复型”[27]。
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为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防止其进一步演化、升级为影响社会秩序的风险因素,需要将矛盾纠纷化解纳入社会治理的范畴。一方面,健全和完善“网格化+网络化”的协同治理模式。网格化社会管理借助自上而下的垂直管理方式延长了社会治理的链条,推进了国家权力向基层下沉的进程,有力地整合了社会资源。在疫情防控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网格化管理被基层乡镇、社区广泛应用。如以社区为基本单元,动员网格员、志愿者、群众积极分子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排查和调解,为居家观察人员做好心理干预和疏导,切实有效化解了一些涉疫矛盾纠纷。但网格化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制约了社区内生型资源自主性的发挥、网格泛化导致了权责模糊等问题。因此,创新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矛盾纠纷治理模式,要通过“网格化+网络化”双网协同,建立以网格为基础的矛盾纠纷化解信息服务平台,形成人、事、房、物等基础数据库,动态更新、互联共享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四级网络,通过网上信息资源共享、社区服务延伸、分流督办考评,实现上下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扁平化、快速化、高效率地化解矛盾纠纷。与此同时,“网格化+网络化”协同治理模式还需要传承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线上纠纷解决机制(ODR),构建集监测、预防、裁判于一体的网络空间治理格局,逐步实现矛盾纠纷化解的思维范式转换[28]。如借助微信、微博、传媒等各种渠道开展网络评价和舆情监测,有效激发社区群众的参与意识,实现“线上纠纷线上解决”的互联网治理闭环。凡是涉疫矛盾纠纷,根据具体情况,优先安排,速调速结。
另一方面,在定纷止争的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又要充分整合社会文化资源,通过社会组织、基层精英、社工服务机构、志愿者组织等多元主体,形成共同治理、协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和关系修复的格局。如可以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在社区治理、志愿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在社区深入开展“银龄行动”,引导老年人以志愿服务形式积极参与社区民事调解,发挥“内生型”资源优势,修复当事人人际关系,对接基层政府调解部门,各尽其责,协商共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介入机制,发挥社工机构专业工作优势,介入社会关系修复工作。
鉴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矛盾纠纷具有广泛性、关联性、多元化特征和趋势,仅依赖于一种化解机制彻底解决多样化的矛盾纠纷是不现实的。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特殊社会环境下,矛盾纠纷总是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矛盾纠纷的动态性和谱系性要求调解主体不仅关注当前的矛盾纠纷事实,还要追溯既往社会关系的纠葛,同时还要注重当事人关系的修复,也就是瞻前顾后,着眼未来。为此,我们可以借助“四环介入”模式,构建“全息”动态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图2),即实现“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跟进+反馈评价”四个环节的统一。
图2 “全息”动态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事前预防”是指通过及时排查和舆情监测收集信息,科学研判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防止潜在的矛盾纠纷进一步演化、升级。如借助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入户排查,或者通过网络对话沟通了解、提供咨询,及时发现社区成员中可能存在的矛盾纠纷,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实地走访、收集信息等工作,将相关信息及时汇总到社区,根据矛盾纠纷发生前当事人关系状况等具体情况研判分析问题症结,安排社区专职调解员提前介入引导,对矛盾纠纷升级的进行有效“过滤”,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奠定基础。
“事中调解”是指矛盾纠纷出现后,积极发挥社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动员多元社会力量形成合力、参与解纷,坚持“调解优先、应调尽调”的原则,分段、分类开展联动调解。新时代“枫桥经验”启示我们,“乡规民约这一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和手段本身就潜藏着某种共同的伦理目标——善与团结,且把传统村落视为伦理共同体和伦理精神的载体”[29]。为此,基层党组织、政府要引导动员社区精英、社区社会组织,协同媒体、各级调解委员会等多元主体,借助乡规民约,合力化解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化解的,引入阶段性化解方式,争取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如社区中搭建调解平台,让专职调解员、有声望的基层精英可以根据矛盾纠纷的类型及所处阶段的不同,配置不同的人力资源,从国家法律、乡规民约、乡邻关系入手,借助当地社区成员的情理,评议矛盾纠纷双方自己的事,将法治、德治和自治“三治融合”,实现了因时因地因事制宜,对症下药。矛盾纠纷如能在基层得以有效治理,其异化的风险就会受到抑制,秩序风险也会因此得以消解[30]。
“事后跟进”是指在矛盾纠纷化解后,要落实跟踪回访,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监测机制,防止出现反弹或反复。通过了解矛盾纠纷是否得到有效化解,目的在于修复当事人的社会关系,消除因矛盾纠纷产生的怨恨情绪,防止矛盾纠纷演化升级。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矛盾纠纷,很难通过一种方式或一次性彻底消除矛盾纠纷[19]。因此,基层政府的调解部门要根据矛盾纠纷的不同内容和类型,采取电话回访、微信回访、远程回访、入户回访等形式,跟踪矛盾纠纷的化解情况,做好相关记录,做好后续跟进工作。同时,为了修复、弥合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关系,要建立以县(区)——乡镇(街道)为基础的社会救助机制,联合财政、教育、医疗等部门对因矛盾纠纷陷入困境的利益受损方进行救助,共同做好事后关系的修复工作,构建“三共”(9)“三共”指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反馈评价”是指社区调解委员会或工作站对矛盾纠纷案例进行自我分析总结,综合矛盾纠纷当事人双方、社会成员的评价形成反馈结果,并依据结果进行综合评价,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改进的过程。社区调解委员会或工作站应建立调解矛盾纠纷的案例信息库,对成功化解的典型案例进行总结,提炼解纷经验;对失败的案例进行分析,查找问题症结,弥补不足和短板,以便于改进方式方法,提高解纷工作水平。
新冠疫情突如其来,由于疫情防控、经济波动等多重因素影响,人们的社会交往、互动模式等各个方面都产生了较大变化,社会关系呈现出焦躁化倾向,社会矛盾纠纷多发、易发,在表现类型、发生场域、解决形式等方面出现转型,并呈现出发生领域广泛性、强关联性、反映渠道多元化等特征。从一定程度上讲,矛盾纠纷转型和新特征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新挑战,如果不能妥善化解新的矛盾纠纷,不仅影响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还可能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与长治久安。因此,要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的矛盾纠纷,必须发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完善“五治”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创新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和理念,完善“网格化+网络化”的双网协同矛盾纠纷治理模式;引入“四环介入”模式,构建“全息”动态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中国社会正处于不断转型和变迁之中,矛盾纠纷也会以相对静态和绝对动态的形式存在。鉴于此,在矛盾纠纷化解的路径选择上,我们不能试图通过建立一种理想、固定的方式或模式来化解所有的矛盾纠纷,只能根据矛盾纠纷的变化,动态调整化解路径和策略。
面对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复杂、多变的矛盾纠纷,需要培育积极应对矛盾纠纷的“社会心态”,提高个体层面的“抗逆力”和社会层面的“社会韧性”。无论矛盾纠纷如何复杂多样,绝不能忽视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面对困境与挫折的能力,不能忽视社会主动抵御风险的适应性机制建设。培育积极健康的社会心态,既要对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有所预期,增强风险意识,也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化解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的矛盾纠纷。风险社会的来临给社会的各个领域带来了新的挑战,寻求最佳的社会治理模式和探索科学、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也是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