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林海 李一帆 郑明贵
(1.江西理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 2.江西理工大学 矿业贸易与投资中心, 江西省 赣州 341000)
创新是促进一国产业结构转型、经济持续增长的源动力,十四五规划纲要更是把“创新”放在了具体任务的第一位。随着能源日益紧缺、环境污染愈发严重,使得国家开始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出“碳达峰、碳中和”的远景目标,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受到了多方关注。作为高附加值的制造业,其技术突破却频频受阻,因此,急需开展创新研发活动、加快创新产出,以推动产业升级转型、缓解能源压力。故此,新能源产业成为了国家大力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政府补助、税收优惠等。政府这只“有形之手”能够缓解创新活动正外部性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遗憾的是,由于政策形式的多样性、企业创新动机的复杂性,使得政策的有效性受到了大众的质疑。因此,探讨财税激励政策对新能源产业创新绩效的异质性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有关财税激励政策与企业创新的研究视角,主要聚焦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财税激励政策对创新绩效的影响视角。刘兰剑[1]在肯定两类政策的同时,发现政府补贴的激励作用更为明显,并有学者表示企业生命周期[2]、所有权结构[3]和损失厌恶[4]会影响这种作用。第二,从财税激励政策与研发投入的影响视角。周海涛[5]提出两者对研发投入的影响路径存在异质性,表现在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分别影响研发人力投入和研发资金投入。潘孝珍发现了财税激励政策对研发投入的激励作用存在融资结构门槛,并提醒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要考虑融资结构门槛。第三,从研发投入与创新绩效之间的关系视角。仇云杰、贾春香等的研究都证实了研发投入对创新绩效的正向作用。周衍平[6]更是发现了两者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并且表示这种正向激励作用存在无效区间。
总结已有研究发现,有关财税激励政策、研发投入与创新绩效的研究较为丰富,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大多数研究集中在财税激励政策、研发投入与创新绩效的两两关系上,少有研究将三者纳入研究框架,也就难以厘清其内在机理和逻辑关系。二是学者大多以制造业或是高新技术企业为研究样本,鲜有学者将研究视角缩小细化至新能源产业,深入探讨财税激励政策在该产业的政策效果。三是有关财税激励政策和企业创新的细化研究仍处于初级阶段,财税激励政策究竟是“如其所愿”还是“事与愿违”?财税激励政策的作用路径是怎样的?这都值得深入研究。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一是在研究视角上,从“地方政府—企业行为—行为结果”这一路径思考,将政府补助与税收优惠两类激励政策纳入同一研究框架,运用Baron和Kenny[7]的中介研究模型,深入探究财税激励政策、研发投入与创新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并着重比较两类政策的作用效果。二是在研究内容上,选取2013—2019年新能源产业上市公司面板数据,将创新绩效进一步分为实质性创新和策略性创新,为政府更加有针对性地、更有效地利用政策促进新能源产业创新提供参考,推动其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财税激励政策主要以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形式存在。政府补助是政府事前无偿提供给企业用于创新活动的资金,而税收优惠则是事后以税收优惠的形式对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如税收返还、低税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两类政策都是政府给微观企业“让渡”部分经济利益的手段,由于二者的实施方式和目标上的不同,使其对企业研发活动的影响存在异质性。
首先,外部性理论认为,研发活动具有外溢性,加之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善的情况下,使得研发成果极易被效仿,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意愿。此时,政府干预能够补偿创新研发活动带来的外溢差距,将创新私人收益率提升至社会最优水平,通过矫正“市场失灵”,达到激发企业研发意愿的目的。其次,只有符合政府遴选标准、并通过资格认定的企业才能获得政府扶持,此类企业的技术能力和研发资源得到了官方认可。最后,新能源产业作为新兴产业,传统的融资方式难以满足其发展需要,面对长周期、高风险的研发活动,企业只能“望洋兴叹”,财税激励政策能在事前和事后给企业注入资金,缓解其资金压力,提高研发积极性。
两种激励政策的实施效力及方式有所差异,对创新绩效的影响也存在异质性。政府补助在事前直接给企业带来资金流,将迅速作用于企业的创新活动,提高创新产出效率。郑春美发现政府补助能够促进创新绩效,税收优惠无显著影响。周海涛[5]提出直接资助方式比间接资助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更大。故此,政府补助可能因其直接、快速的特点更可能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创新绩效。
假设1a:财税激励政策对新能源产业的创新绩效有正向促进作用。
假设1b:与税收优惠相比,政府补助对新能源产业的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更强。
财税激励政策具有“资源”属性,能够降低研发成本和风险。首先,财税激励政策能够降低研发成本,提升企业的研发意愿。政府补助作为一种无偿转移支付,一方面,能降低研发活动的沉没成本和边际成本。另一方面,能够缓解研发活动前期大量资金投入的资金压力。而税收优惠是由政府通过税收手段给予纳税人一定的税负减免或返还,通过事后带来更多的自由现金流,降低研发成本以此激励企业的研发意愿。其次,财税激励政策能够降低研发风险。针对研发活动的高风险、高度不确定性和外溢性,政府补助通过反映未来产业政策方向,发挥导向作用,降低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同时弥补知识外溢引发的回报不足等问题。税收优惠更是将政府与企业合为一体,让政府以“合伙人”的身份与企业共担风险。
财税激励政策具有“信号传递”属性,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带给企业更多资源。其一,企业获得或享受政府补助,将产生“认证”效应,加之政府在审批补助申请时的严谨筛选和审核,不仅以更低的调研成本吸引外部投资,而且有助于合作伙伴捕捉信号,实现开放式创新[8]。其二,政府将对企业进行事后跟踪,监督项目执行情况,这将给外部投资者吃下“定心丸”,降低其投资风险。唐明认为税收优惠也能向外释放积极信号,起到引导社会资源的作用。
与税收优惠相比,政府补助更具有直接、快速性,能够直接投入到企业的某项研发活动上,迅速地扩充了研发“资金池”。因此,政府补助更可能促进研发投入,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a:财税激励政策对新能源产业研发投入具有正向促进作用。
假设2b:与税收优惠相比,政府补助对新能源产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更大。
财税激励政策能够唤醒企业的研发意愿,促使其开展研发投入活动,加快产出步伐。鉴于研发活动高额的退出成本及沉没成本,企业将费尽心思提升其当前的研发技术水平,以加快产出的速度。开展研发投入活动犹如一个催化剂,不仅有利于企业内部自主创新,还能够激发其巧借开放式创新的“东风”,内外双管齐下提高创新绩效。姬中洋证实了这种开放式创新能够促使企业取得很好的创新绩效。吕开剑认为研发投入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决定因素,在财税政策与新能源产业创新绩效中发挥中介作用。由此看出,财税激励政策通过发挥“资源”作用及发出“信号”,激发企业的创新热情,加快研发投入和技术开发的脚步,从而提升创新绩效。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
假设3:研发投入在财税激励政策与新能源产业创新绩效之间发挥中介作用。
本文选取我国A股2013—2019年新能源上市公司为样本,专利和研发数据来源于CNRDS数据库,其余数据来源于万得资讯(Wind)、国泰安CSMAR数据库和Choice金融。为确保数据真实性,参照惯例做了以下处理:(1)删除样本期间内被ST以及已经退市的公司;(2)为消除极端值的影响,对连续变量进行上下1%的Winsorize缩尾处理;(3)剔除相关指标数据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569个观察值,数据处理主要使用Stata.15。
1.被解释变量:创新绩效(PA)。专利是创新活动的产出成果,是衡量创新绩效的重要指标,因此本文对企业当年专利申请进行对数化处理,衡量创新绩效。同时参照黎文靖[9]的做法,细化不同的专利申请,将申请“高质量”的发明专利认为是实质性创新,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认为是策略性创新。
表1 变量定义
2.解释变量:本文为区分不同政策激励形式,将财税激励政策细化为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其中政府补助(Sub)代表了企业获得政府补助的金额,对财务报表附注中“政府补助”项目进行对数化。税收优惠(Tax)用企业当年获得的政府税费返还衡量,同样做对数化处理。
3.中介变量:研发投入(RD):我国研发数据披露规则有待完善,特别是在研发人员方面的统计数据不全面,因此本文选取企业当年的研发投入自然对数衡量该指标。
4.控制变量:为确保研究的准确性,本文对影响因素进行必要控制。成立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企业拥有更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更成熟的市场判断能力;资产负债率反映企业的举债和盈利能力;总资产周转率反映企业资产的管理、利用效率及流转速度;营销力度反映出企业在新产品推广上的重视和努力程度;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在研发动机、获取补助的难度上存在差异。因此,本文选取企业年龄(Age)、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总资产周转率(TAT)、营销力度(SE)和产权性质(Soe)作为控制变量。
本文重点在于研究财税激励政策、研发投入、创新绩效三者之间的关系,探讨研发投入是否在政府补助与企业创新绩效之间起到部分中介作用,本文构建了如下模型:
PA=a0+a1Sub+a2Tax+a3Age+a4Size+
a5Lev+a6TAT+a7SE+a8Soe+ε1
(1)
RD=b0+b1Sub+b2Tax+b3Age+b4Size+
b5Lev+b6TAT+b7SE+b8Soe+ε2
(2)
PA=c0+c1Sub+c2Tax+c3RD+c4Age+c3Size+
c6Lev+c7TAT+c8SE+c9Soe+ε3
(3)
根据Baron和Kenny[7]的中介效应逐步检验法,模型(1)用以检验总效应系数a1、a2是否显著,即财税激励政策与创新绩效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关系,如果显著则进行下一步;模型(2)检验财税激励政策作用于中介变量研发投入的效应b1、b2是否显著,如果显著则进行下一步;模型(3)检验中介变量研发投入作用于被解释变量创新绩效的效应c3是否显著,如果显著则观察直接效应c1、c2是否显著,显著则说明存在部分中介效应,反之,则为完全中介效应。
表2为样本企业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除产权性质外,不存在标准差大于平均值的情况,说明不存在极端值的情况。其中新能源产业政府补助的标准差为1.651,反映出该产业获得的政府补助总体差异较小,说明政府补助在该产业具有普惠性的特点。同理,虽然税收优惠标准差比政府补助大,但其平均数与中位数相接近,总体没有太大的差异性。就研发投入而言,标准差和平均值反映该产业整体研发投入水平接近,专利申请总量也较为均衡,细化专利申请项目后发现,相比发明专利,企业更倾向于申请非发明专利。资产负债率总体处于50%的舒适区,说明当前该产业多数经营者的理念是稳健型的。总资产周转率平均值为0.602,说明该产业多数企业具有一定的资产周转和利用能力,还有可上升的空间。营销力度均值为0.042,说明企业在进行新产品推广上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以增加市场占有率。
表2 样本企业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1.财税激励政策对创新绩效的影响。
表3模型(1)为财税激励政策与创新绩效回归的结果。结果表明无论是政府补助还是税收优惠皆可促进企业创新绩效,且均在1%水平下显著,验证了假设1a。从表中我们可以发现,政府补助比税收优惠对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明显更大,假设1b得到检验。模型(2)中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的回归系数为0.243和0.039,均在1%水平下显著,说明财税政策的获得能够激发企业的研发热情,且政府补助的促进作用更为显著,检验了假设2a和2b。
表3 财税激励政策、研发投入与创新绩效的中介检验
2.研发投入的中介作用。
表3中模型3中研发投入在1%水平上对创新绩效具有显著影响,研发投入的回归结果(c3=0.524,p<0.01)符合中介效应的基本条件。根据中介效应逐步检验法,模型3中c1、c2结果显著,说明研发投入在财税政策与创新绩效之间不仅发挥了中介效应,而且对于两种激励方式而言,研发投入的中介作用均为部分中介,由此,假设3得到了验证。
本文参照黎文靖[9]的做法,为判断企业的创新动机和创新水平,根据专利申请类别将发明专利和非发明专利分别划分为实质性创新和策略性创新,进一步分析财税激励政策对创新绩效的影响以及研发投入在此过程中的异质性。表3中模型4和5可以看出,财税激励政策对两类创新绩效存在差异性,相比于实质性创新,两类财税政策对策略性创新的影响作用更大,说明企业可能存在迎合政府的行为,欲通过增加非发明专利的数量传递信号,寻求更多的政府扶持。模型6和7说明研发投入在财税激励政策与创新绩效中均承担了中介效应,且这种中介效应量在税收优惠组和实质性创新组承担更多,即在税收优惠与实质性创新之间承担了最多的中介效应,效应量为51.11%。
主要控制变量方面,本文发现创新研发活动受到企业各类因素的影响。企业年龄越大,越具有成熟的产品生产体系,此类企业更重要的在于降低成本,导致其研发意愿更低。大规模企业往往资金雄厚,有条件为创新活动提供持续性资金。对于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而言,债权人对研发风险的考量以及对企业还款能力的质疑不愿意继续投资,使得企业面临融资约束。除此之外,产权性质也是不容忽视的关键因素。相比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表现出更强烈的研发意愿。国有企业的管理模式、经营目标使其表现出更弱的研发动力以及风险厌恶特征,对政府补助的敏感度更低。国企与政府联系的天然优势,其获得政府补助的目的可能并不全是出于对自身研发实力的考量,且官僚主义的存在更容易造成预算软约束现象。
为确保本研究结论的稳健性,本文将运用Sobel和Bootstrap法对上述研究进行稳健性检验。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Sobel检验P值均小于0.05的临界值,拒绝原假设,说明中介效应成立。而在Bootstrap检验中,两类财税激励政策的置信区间均不包含0,表明中介效应存在,检验结果支持本文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细化财税激励政策和创新绩效,构建中介效应模型,探究了新能源产业上市公司财税激励政策、研发投入与创新绩效的关系,得到以下主要结论:(1)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均对新能源产业创新绩效产生正向促进作用,相比于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促进作用更胜一筹。(2)政府补助和税收优惠与研发投入的关系表现为正向促进作用。(3)通过运用逐步检验法验证了研发投入在财税激励政策与创新绩效之间承担中介作用,且其在税收优惠组和实质性创新组承担了更多的中介效应量。(4)通过细化创新绩效指标,本文发现相比于实质性创新,财税激励政策对策略性创新的促进作用更为突出。(5)研发投入承担的中介效应存在企业异质性,企业年龄、规模、资产负债率、产权形式等都是重要影响因素。
完善财税激励政策体系,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激励方式,打好政策的“组合拳”。比如:制定多层次的激励政策,减少政策低效的可能。一方面,根据企业研发进度,把控事前补助的发放进度,即事前一次性补助分阶段发放。另一方面,实时关注企业研发活动的实际投入,适当给予各种形式的事后补助,以缓解资金压力。在实施政策后,政府部门应密切关注企业动向,加大对高效政策推行程度和范围,并根据可行性及有效性适当调整低效政策。
“好钢用在刀刃上”,建立更加有效的财税激励政策机制。一方面,“因企制宜”,有针对性地对不同企业实施差异化补助政策。企业的差异性决定了各类企业在资源获取及发展目标上的迥异。政府在加大补助力度和范围的同时,实施差异化激励政策,针对性地甄选补贴对象。对于研发动力不足的国有企业,适当降低补助规模及力度,同时防范其发生预算软约束和过度投资等问题。加大对非国有企业的补助强度,特别是有发展前景但又存在资金紧张的新兴企业,为其创造一个宽松的创新环境。另一方面,政府向企业伸予援手的目的是为了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以激励企业开展实质性创新的热情。因此,政府在甄选补助对象时,应当更倾向于“质量创新”,实现精准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