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梅 李晓贝 鄂恒超 周昌艳 赵晓燕*
(1.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上海 201403;2.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上海),上海 201403)
食用菌是中国仅次于粮、油、果、菜的第五大农作物[1],尤其是加入WTO后,食用菌产业得到飞速发展[2]。据中国食用菌协会对全国食用菌的统计调查数据整理,2009—2019年中国食用菌总产量和产值都持续保持增长态势,2019年达到3 933.87万t(鲜品),产值达3 126.67亿元[3]。在市场需求拉动和相关政策的推动下,食用菌产业已成为中国重要的园艺产业和创汇产业[4-5]。2009—2019年,中国食用菌出口量由40.31万t增长到67.97万t,出口金额从13.1亿美元增长到36.35亿美元[3],主要出口到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地区)。与此同时,食用菌贸易中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如2012年美国的“多菌灵残留事件”[6]等,技术性贸易壁垒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食用菌的出口[7]。由于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等主要贸易国(地区)对食用菌的质量和安全要求越来越高,而主要贸易国(地区)与中国食用菌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重金属标准、微生物标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8],国内外标准差异是影响中国食用菌贸易的关键因素[9]。通过对比分析国内外标准的异同,有利于找到中国与国外的差距,这一方法已广泛应用于食用农产品[10]、蔬菜[11]、茶叶[12]、水果[13]、食用菌[14-17]、乳及乳制品[18]、动物食品[19]、牛肉[20]、虾类产品[21]、水禽产品[22]等。虽然已有文献对比分析了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3]和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4]与主要贸易国(地区)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14-15,17],但是GB 2763—2016[23]和GB 2763—2019[24]已废止并由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5]替代。GB 2763—2021[25]制定的食用菌限量标准数量增长明显,其农药总数从23种增至68种、限量标准数量从24项增至70项[25-26],因此非常有必要对比中国GB 2763—2021[25]与主要贸易国(地区)的食用菌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差异。本研究以食用菌为研究对象,梳理分析近5年来中国食用菌的出口贸易现状,分别对比分析中国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的食用菌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并提出中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提高中国食用菌质量安全和增强国际竞争力提供对策和建议。
本部分根据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数据[27],对出口到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等主要贸易国(地区)的受阻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周期均为2016 年1月1日—2020 年12月31日。表1示出2016—2020年中国食用菌出口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受阻情况。
欧盟食品和饲料委员会共召回中国不合格食用菌产品9批次,其中4批次检出食源性病原微生物超标,2批次检出农药残留超标,1批次存在腐烂问题,1批次检出亚硫酸盐超标(表1)。
表1 2016—2020年中国食用菌出口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受阻情况Table 1 Impeded export of EU, USA, Japan and Korea situations of Chinese edible fungi from 2016 to 2020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共扣留中国出口不合格食用菌产品339批次(蘑菇类产品296批次、耳类产品43批次),其中含有污秽、腐烂物质164批次,占总批次的48.4%;121 批次检出农药残留超标,占35.7%;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37批次,占10.9%;5批次存在低酸罐头未注册、生产工艺未备案、无工艺规程等问题,3批次存在标签错误、非英文等问题,2批次检出沙门氏菌等微生物超标,2批次检出重金属铅超标,1批次蘑菇里面检出黑木耳,5批次存在2项以上扣留原因(表1)。
日本厚生劳动省扣留中国出口不合格食用菌产品共17批次,其中检出微生物阳性产品13批次,检测到二氧化硫或硫代硫酸钠超标3批次,检出农药残留超标1批次(表1)。
韩国食药厅扣留中国出口不合格食用菌产品共20批次,其中10批次检出农药残留超标,检测二氧化硫或硫代硫酸钠超标共4批次,3批产品检测细菌呈阳性(表1)。
从中国食用菌出口主要贸易国(地区)的扣留/召回数据可知,各个国家(地区)对食用菌质量安全的关注点大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7]:一是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中规定“食品不得掺杂任何污秽、腐败的杂质”,美国FDA对食用菌检验采用美国官方分析化学师协会方法(AOAC) “在离地显微镜下,分离出动物毛发(超过0.2 mm)、昆虫碎片、细小粉尘等非食品有机物或无机物,即作不洁(FILTHY)通报”,此标准高于中国SN/T 4595—2016《进出口食品感官(不洁物)检验规程》[28]。二是中国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未制定食用菌中微生物限量标准[29]。三是中国与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在食用菌上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种类和限量值不一致,其中欧盟、美国、日本和韩国对未批准使用的农药制定了“一律标准”制度,欧盟列出了方法的检出限,美国要求没有制定限量标准的一律不得检出,日本和韩国规定了无标准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得高于0.01 mg/kg。四是中国与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在食用菌上二氧化硫的限量标准不一致[30];蘑菇在烘干环节中可能会被高燃材料中释放的二氧化硫污染,导致二氧化硫超标;蘑菇中含有多种含硫化合物,易形成亚硫酸盐,因此检测二氧化硫易偏高。
2016—2020年,中国出口上述主要贸易国(地区)的食用菌产品共被扣留/召回385批次,其中农药残留超标引起的有134批次,占38%。农药残留超标是引起中国食用菌出口遭受贸易壁垒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不同国家(地区)使用的农药不同,气候、土壤等环境条件有很大差异,同一种农药在同一种农产品中的残留量也不一样,再加上各国的食物结构也有很大不同,所以各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且经常修订[31]。很多国家(地区)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将农药残留作为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尤其是发达国家(地区)会制定更为严格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32]。外向型食用菌生产企业或生产基地往往没能及时掌握出口国(地区)的标准,不能按标准生产,导致出口受阻。对比研究国内外食用菌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明确自身优势与不足[14-15]。于内,为完善中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提供数据基础,为施行食用菌安全监管提供科学依据;于外,为提高中国食用菌的国际竞争力、有效应对技术贸易壁垒提供理论依据,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提供背景调查数据,为促进全球公众健康和国际贸易公平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2021年3月5日,农业农村部等3部门联合发布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自2021年9月3日起正式实施[25]。该标准附录A的“表A.1 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将食用菌具体分为蘑菇类和木耳类,共制定了食用菌中68种农药的70项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25]与GB 2763—2019[24]相比,有以下2点变化:一是新增加制定了45种农药、46项限量标准,这表明了中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在数量上有历史性突破,并正在不断缩短与主要贸易国(地区)的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差距,为保障国内食用菌质量安全和促进出口贸易奠定了基础。二是修订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适用的食用菌分类及限量标准。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由在蘑菇类(鲜)上的0.5 mg/kg修订为分别在蘑菇类(鲜)、双孢蘑菇类(鲜)上的0.5和0.7 mg/kg;乐果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由在蘑菇类(鲜)上的0.5 mg/kg(临时限量标准)修订在食用菌上的0.01 mg/kg;新增的45种农药中,制定了吡虫啉、噻虫嗪在双孢蘑菇(鲜)的最大残留限量分别为2和0.5 mg/kg,制定了二氯异氰尿酸钠在平菇(鲜)的最大临时残留限量为10 mg/kg,其他新增的42种农药均是制定在食用菌上的最大(临时)残留限量。
以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5]规定的食用菌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为依据,本研究重点分析中国与CAC、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的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差异,各国(地区或组织)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查询截至时间均为2021年6月30日。表2和表3 示出中国与CAC、欧盟、美国、日本、韩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农药种类和限量值的对比结果。
CAC标准是国际贸易争端中食品安全仲裁标准之一,也是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制修订本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全球农产品及食品贸易有重大影响。根据CAC的食品农药残留在线数据库[33]查询结果,蘑菇中制定了7 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食用菌(不包括蘑菇)和真菌“鸡油菌”目前没有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由表2和表3可见,中国在食用菌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完全覆盖CAC,并且有61种农药中国有限量要求而CAC未作规定;指标完全相同的有苯菌酮、除虫脲、氯菊酯等3种农药;灭蝇胺在蘑菇(鲜,平菇除外)上的残留限量与CAC相同,在平菇上的残留限量为1 mg/kg,而CAC未单独在平菇上作规定;严于CAC的有噻菌灵和咪鲜胺(包括咪鲜胺锰盐)2种农药,特别是噻菌灵,中国严于CAC标准达12倍;溴氰菊酯的残留限量宽松于CAC,是食用菌出口企业应该重点关注的农药。
2005年5月,欧盟颁布(EC)No 396/2005号法规,要求欧盟各成员必须实施统一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无具体限量标准且不属于豁免物质的农药则默认采用0.01 mg/kg最低检出限(LOD)的一律标准[34],如果执行检测的分析方法的LOD高(低)于0.01 mg/kg的化合物,将采用LOD。(EC)No 396/2005 及其修正案将食用菌分为栽培食用菌和野生食用菌,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可在欧盟农药数据库中在线查询[35]。目前,欧盟栽培、野生食用菌的农药残留限量分别有490、491项,其中476项限量值一致,另有15项限量值在2类食用菌之间存在差异。由表2可见,虽然中国在食用菌上有残留限量的农药总数远少于欧盟,但是68种中国有残留限量的农药中,欧盟仅对其43种有残留限量要求(这里需要特别说明,43种农药包含了欧盟未单列出来的丁硫克百威,后面对比结果中有详细阐述);中国并未区分栽培食用菌和野生食用菌。由表3可见,氯氰菊酯的残留限量在栽培食用菌中宽松于欧盟,在野生食用菌中严于欧盟;氯氟氰菊酯的残留限量在栽培食用菌中严于欧盟,在野生食用菌的中与欧盟相同;咪鲜胺和灭蝇胺2种农药的残留限量在栽培食用菌中严于欧盟,在野生食用菌中宽松于欧盟;苯菌酮的残留限量在栽培食用菌中与欧盟相同,在野生食用菌中宽松于欧盟;乐果、胺苯磺隆、毒虫畏、甲拌磷、甲磺隆、甲氧滴滴涕、硫丹、速灭磷、特乐酚、氯酞酸甲酯等10种农药的残留限量与欧盟相同;氯磺隆、茅草枯、三氯杀螨醇、乙酯杀螨醇等4种农药的残留限量均严于欧盟;欧盟未单独对克百威和丁硫克百威作残留限量的规定,而是规定克百威(克百威(包含丁硫克百威、丙硫克百威或呋喃硫威)和3-羟基克百威的总和)的残留限量为0.01 mg/kg(LOD),而中国则对丁硫克百威、克百威分别制定了残留限量为0.01和0.02 mg/kg;欧盟未单独对乐杀螨作残留限量的规定,而是规定地乐酚(包括地乐酚、地乐酚盐、地乐酯、乐杀螨的总和)的残留限量为0.02 mg/kg(LOD),而中国则对乐杀螨制定了残留限量为0.05 mg/kg(临时限量);其余21 种农药的残留限量均宽松于欧盟,其中欧盟未单独制定代森锰锌的残留限量,而是规定二硫代胺基甲酸盐表示为二硫化碳(包括代森锰、代森锰锌、代森联、丙森锌、福美双、福美锌)残留限量为0.05 mg/kg(LOD),同时又单独制定了福美双的残留限量为0.1 mg/kg(LOD);有449种农药欧盟有残留限量而中国未作规定,其中主要包括402种除草剂、杀菌剂、杀虫剂,此外还有一些植物生长调节剂、杀螨剂等。
表2 中国与CAC、欧盟、美国、日本、韩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中农药种类对比Table 2 Comparison of categories for pesticides residue limits in edible fungi in China, CAC, USA, Japan and Korea
美国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CFR)第40篇第180部分对农药在食品和饲料中规定了最大残留限量,可在美国农药数据库中在线查询[36]。目前美国现行有效的食用菌组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共有11项,其中有7种农药两国均有残留限量要求(表2)。苯菌酮的残留限量与美国一致,不过中国规定的是蘑菇类(鲜)而美国规定的是双孢蘑菇;严于美国的有马拉硫磷、氯菊酯、噻菌灵;宽松于美国的有百菌清、除虫脲、灭蝇胺等3 种农药(表3)。有61种农药中国有残留限量要求而美国未作规定,有4种农药(磷化氢、敌敌畏、丙环唑、二嗪磷)美国有残留限量要求而中国未作规定。
2006年5月29日,日本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肯定列表制度”。该制度要求:食品中农业化学品的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制订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 mg/kg[37]。在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中,食用菌属于蔬菜类、蘑菇组,具体分为香菇、双孢蘑菇和其他蘑菇三类。根据日本农药数据在线数据库[38],双孢蘑菇、香菇、其他蘑菇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分别有148、147、137项。三类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完全相同的有117项,其他42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存在差异。由表2和表3可见,与日本食用菌中农药残留限量相比,中国独有制定残留限量的农药共有43种,其他共同制定残留限量的25种农药中,有2种农药(氯氟氰菊酯、咪鲜胺)与日本完全一致;2,4-滴、氟氯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溴氰菊酯等4种农药残留限量宽松于日本,但日本未制定溴氰菊酯在香菇和其他蘑菇的残留限量;乐果、噻虫嗪、克百威、丁硫克百威、毒虫畏、硫丹、三氯杀螨醇、杀扑磷、马拉硫磷、氰戊菊酯等10种农药残留限量严于日本,但是日本未制定马拉硫磷在香菇和其他蘑菇的残留限量、未制定克百威在其他蘑菇的残留限量;日本未单独对二溴磷作残留限量的规定,而是规定二溴磷(包括敌敌畏和二溴磷的总和)的残留限量为0.1 mg/kg,而中国则对二溴磷制定了临时残留限量为0.01 mg/kg;百菌清在香菇和其他蘑菇中残留限量与日本相同,在双孢蘑菇上宽松于日本;灭蝇胺在香菇和其他蘑菇中残留限量宽松于日本、在双孢蘑菇中残留限量与日本一致;氯氰菊酯在双孢蘑菇和香菇中限量标准宽松于日本,在其他蘑菇中残留限量与日本一致;苯菌酮、除虫脲、氯菊酯等3种农药的残留限量在双孢蘑菇中与日本一致,但是日本在香菇和其他蘑菇中未制定限量标准;噻菌灵、五氯硝基苯在双孢蘑菇中限量指标严于日本,在香菇和其他蘑菇中限量指标宽松于日本。此外,还需关注一些在中国属于禁限用的高毒农药在日本限量标准体系中反而比较宽松,如氧乐果、克百威(含丁硫克百威)、甲基对硫磷等。
2015年,韩国通过了《农药残留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PLS)提案[39],已于2019年1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农产品。出口到韩国的食品农产品应确认所使用的农药在韩国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在韩国未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情况下,一律适用0.01 mg/kg的残留限量标准。韩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将食用菌分为蘑菇类、香菇、平菇、双孢蘑菇、人参、杏鲍菇、桑黄和冬菇等8大类,分别制定了37、34、12、16、2、3、2、1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40],其中仅前4类食用菌两国有共同制定残留限量的农药。由表2和表3可见,与韩国食用菌中农药残留限量相比,有15种农药两国均有残留限量要求,其中苯菌酮、氯菊酯、氯氟氰菊酯、马拉硫磷等4种农药在蘑菇类上的限量与韩国一致,但是氯菊酯在香菇上的限量严于韩国;除虫脲在香菇、双孢蘑菇上的残留限量与韩国一致,但是在平菇上的残留限量严于韩国;噻菌灵、丁硫克百威、克百威、氰戊菊酯等4种农药在蘑菇类上的残留限量较日本相对严格,同时灭蝇胺、甲氧滴滴涕分别在平菇、香菇上的残留限量严于韩国且韩国在其他食用菌上未制定相应的残留限量;咪鲜胺在平菇和双孢蘑菇上宽松于韩国,且韩国在其他食用菌上未制定相应的残留限量;溴氰菊酯、氯氰菊酯等2种农药在蘑菇类上的残留限量宽松于韩国,但是氯氰菊酯在香菇上的限量严于韩国;韩国制定了吡虫啉在平菇上的残留限量为0.05 mg/kg,而中国制定了吡虫啉在双孢蘑菇上的限量为2 mg/kg但并未制定吡虫啉在平菇上的限量。所以溴氰菊酯、吡虫啉、氯氰菊酯均是食用菌输韩需要密切关注的指标。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食用菌的病虫害问题相对突出,而中国还未系统制定出食用菌的农药使用准则,食用菌已登记使用的农药有效成分仅7种[41],分别是高效氟氯氰菊酯(食用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食用菌)、咪鲜胺锰盐(蘑菇)、噻菌灵(蘑菇)、二氯异氰尿酸钠(平菇)、三十烷醇(平菇)、噻霉酮(双孢蘑菇)。7种登记农药有效成分只有5种制定了相应的残留限量标准,而制定了残留限量标准的其他63种农药在食用菌上没有登记。刘烨潼等[42]对天津市的5种市售食用菌共131份样品开展了农药残留监测分析,农药残留总体合格率为92.3%,超标农药主要有毒死蜱(3批次样品)、甲基异柳磷(2批次样品)、克百威(1批次样品)、多菌灵(4批次样品,其中有3批次样品同时检出辛硫磷超标)。此外,本团队在生产基地调研中发现,食用菌实际生产中经常使用的农药有多菌灵、毒死蜱、灭蝇胺、二嗪磷、乐果、吡虫啉、噻虫嗪、拟除虫菊酯、阿维菌素等,但这些农药未获得中国农业农村部批准应用于食用菌害虫防治,部分农药也未制定相应的残留限量标准。从2016—2020年中国出口主要贸易国(地区)受阻情况(表1)也可知,明确标明因为农药残留超标被扣留/召回的食用菌,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分别有2、121、1、10批次,涉及农药共35种,其中毒死蜱、残杀威、胺菊酯、甲氰菊酯等4种农药超标是多个国家(地区)扣留/召回中国食用菌的原因,并且仅咪鲜胺、乐果、氯氟氰菊酯、氯氰菊酯、百菌清、吡虫啉、噻虫嗪、克百威、硫丹、乙酰甲胺磷等10种农药中国制定了残留限量标准。正是因为中国部分未登记农药在食用菌实际生产中被使用,也并未制定相应农药在食用菌的残留限量标准,以及中国大部分农业生产者,对科学用药认识不够,经常会出现盲目用药、超范围、超剂量用药现象。中国存在食用菌产前、产中、产后农药使用、监管脱节现象,存在登记农药、实际生产使用农药、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匹配的情况,这些现实问题不仅为食用菌的质量安全监管带来了阻碍和挑战,还导致了中国在一些国际贸易中遭遇碰壁。
中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指标有68种农药,虽然总数上超过CAC和美国且完全覆盖CAC,但是仍然有4种农药美国有残留限量要求而中国并未制定。此外,总数与欧盟(栽培、野生食用菌分别为490、491项)、日本(双孢蘑菇、香菇、其他蘑菇分别为148、147、137项)相比,中国食用菌农药残留指标涉及数量还是较少。中国与欧盟相比,并未区分栽培食用菌和野生食用菌,但是中国制定残留限量的68种农药中,欧盟仅对其43种有限量要求,这是欧盟第一次未在食用菌的残留限量标准方面全覆盖中国。中国与CAC、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的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值也存在差异,部分限量值比上述贸易国(地区)宽松,比如氟氯氰菊酯和氟氰戊菊酯在中国食用菌上的残留限量分别为0.3和0.2 mg/kg,而氟氯氰菊酯在欧盟和日本食用菌上的残留限量均为0.02 mg/kg,氟氰戊菊酯在欧盟、日本食用菌上的残留限量分别为0.01和0.05 mg/kg。此外,中国部分未登记、未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但却在食用菌实际生产中被广泛使用,国外却有明确的残留限量要求。以多菌灵为例,多菌灵在美国是被禁用的,但在中国及欧盟等多个国家(地区)均允许使用,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限量标准又不尽相同。欧盟制定了多菌灵在栽培食用菌和野生食用菌上的残留限量分别为1和0.1 mg/kg(临时限量);日本制定了多菌灵在双孢蘑菇、香菇和其他蘑菇上的残留限量标准为3 mg/kg;韩国制定了多菌灵在平菇上的残留限量为1 mg/kg,在蘑菇、香菇、杏鲍菇上的残留限量为0.7(0.7T)mg/kg;而中国并未制定多菌灵在食用菌上的残留限量。据统计,2016—2020年,出口美国的食用菌产品中,因为农药被扣留/召回121批次,其中明确标明因为多菌灵被召回15批次(2批次是香菇,13批次是蘑菇、蘑菇粉、干蘑菇等)[27]。这些都是中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不足之处,同时也是导致中国食用菌在出口贸易中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重要原因。
食用菌安全生产应该避免重数量轻质量的观念,进而提高中国食用菌的国际竞争力。为了保障国内食用菌安全并促进出口贸易,提出以下3点建议:
1)加强行业与市场监管,规范食用菌生产经营。古人云:国无信不兴,人无信不立,市无信不旺,商无信不发。诚信对于商人来说举足轻重,同时也影响着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对食用菌生产企业来说,一是要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严格“准入门槛”;二是要积极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提高自身技术含量与科技水平,降低食用菌生产成本。对政府管理来说,应继续加强国家监管和农业标准创新体系建设。中国已逐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风险评估预警体系、标准体系,具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通报、事件预警、应急处理等功能,后续仍需要持续开展相关的监测评估和标准制修订工作,切实抓好源头管理,守住食用菌质量安全底线,健全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保证中国食用菌的质量安全和出口质量。
2)加快完善中国食用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体系和农药登记,推动标准化生产。近几年来,中国稳步推进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建设工作,但仍存在限量指标少、限量指标宽松、标准制修订进展缓慢、周期过长等问题[8,14-15]。与欧盟相比,中国与欧盟对食用菌具有限量要求的43种农药中,欧盟有21种完全严于中国;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广泛使用 “一律标准”,这大大影响了中国食用菌在输欧、输美、输日、输韩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非常容易出现不符合当地标准的情况。因此,中国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食用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尽快对未设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出台相应的要求,比如新增制定在生产上有使用且出口国家(地区)也比较关注的毒死蜱、多菌灵等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建议多部门联合打通食品监管链、加强基础研究、实施“一律标准”[43];加快食用菌上农药的登记,适应质量安全监管、生产指导和出口贸易的需求。同时可以有效解决历史遗留的“有农药登记、无限量标准”和“有限量标准、无农药登记”问题,也可以最大程度减少“法无规定即可用原则”带来的安全隐患和执法漏洞,切实保障菇农有法可依、依法生产。后续在保证食用菌质量安全的基础上,还应该与优质、营养紧密挂钩,筛选特征品质指标[44],构建营养标准体系[45],促进食用菌产业持续发展。
3)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中国作为食用菌出口大国,为了实现向出口强国的转变,应该积极推进标准“走出去”。一方面中国应积极与主要贸易国(地区)开展标准互认工作,中国可以采用其他国家(地区)的一些先进标准或技术指标,其他国家(地区)也可以采用中国的一些标准,互认标准有利于双(多)边贸易的顺利往来。另一方面应该持续跟踪国际标准制定动态,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中国作为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odex committee on pesticide resicues, CCPR)主持国,在中国食用菌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总数超过CAC且完全覆盖CAC的大好形势下,应该积极推动将中国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转化为CAC标准,力争在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方面,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合理合法地保护中国农业生产和进出口贸易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