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的一天,在一位股友的介绍下,王某认识了“炒股专家”“张老师”。“张老师”是某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人,自称“股市大牛”,谈起股票来滔滔不绝。“张老师”找到王某,向其介绍了股票投资的各类风险,但如果将账户交由其全权操作,所获收益可以均分。且公司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一年收益能达到20%左右,至少不会“赔本”。出于对“张老师”的信任,王某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及密码告诉了“张老师”。自此,“张老师”开始为王某代为买卖股票,操盘初期有所赢利,后因市场持续低迷,最终该账户损失惨重,亏损近20万元。王某遂向证券公司投诉,以张某违规代其操作股票账户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同时客户向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下称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调解,希望通过调解解决其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
法律服务中心受理该纠纷后,通过梳理相关证据材料,了解到证券公司在开户合同中明确提示了证券投资风险并特别告知客户王某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员工买卖股票。但王某仍将证券账户、密码等信息交由“张老师”管理、投资,其接受委托并进行了实质性的股票交易操作。就具体责任而言,在证券公司明确提示客户不得委托证券公司员工买卖股票的情况下,王某仍私下将账户交给从业人员操作,严重违反了开户合同约定。证券公司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行为是被《证券法》所禁止的,明显超出了证券公司授权范围。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遵守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其在证券公司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证券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证券经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证券公司不承担对王某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调解员释法明理,王某也认识到自身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于是放弃了向证券公司的索赔主张。证券公司对经纪人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抚平了客户王某的不满情绪。
“代客理财”是非法证券活动常见的手法之一。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熟人介绍、“钓鱼式”电话营销、低门槛的互联网推广等方式,利用部分投资者想要完全规避风险“一夜暴富”的心理,宣称专业炒股,承诺保底收益甚至高额回报,诱使投资者将账户交由其全權操作,非法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经纪人不得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事项。换言之,“代客理财”属于违法违规的证券活动,投资者要自行承担风险。
在证券投资过程中,投资者一定要认清“代客理财”的本质和危害,自觉抵制不当诱惑,远离非法证券活动。同时,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增强风险自担意识,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莫相信所谓高回报、低风险的证券交易活动,以免遭受不必要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