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太辉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北京 100020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 北京 100027
林思涵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0070
张晓晨
南开大学 金融学院,天津 300350
当今世界正值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逆全球化、全球产业链重构、大国博弈加剧和新冠肺炎疫情等诸多不稳定因素复杂交织,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推进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已成为中国的必然选择。与此同时,数字经济的发展速度、辐射范围、影响程度前所未有,正在推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深刻变革,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对中国而言,“十四五”时期数字经济将转向深化应用、规范发展、普惠共享的新阶段,将成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因此,在新发展阶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下,探讨数字经济、数字平台如何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共同富裕作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长期目标,其内涵与实现路径在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中不断发展丰富。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经济经历了从“共同贫穷”到“不均等繁荣”的过渡,即实现了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在这一阶段,中国经济实现了整体富裕,但地区差异、收入差距以及城乡差距比较明显。进入新时代以来,共同富裕成为中国的阶段性发展目标,到21世纪中叶要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为达成共同富裕到2025年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阶段性目标,实现“不均等繁荣”到“共同富裕”的平稳过渡,中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将共同富裕摆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并于2021年5月将浙江省划为共同富裕示范区,且在同年7月出台了《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
理解数字经济发展与推动共同富裕的内在关系,需要基于共同富裕的基本内涵。共同富裕包含“富裕”和“共同”两个维度,其中“富裕”包含物质富裕与精神富裕两个层面,“共同”则包含“共享”与“公平”的含义(李海舰和杜爽,2021[1])。就物质富裕而言,整个社会的富裕程度应该由最能体现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的变量来反映,比如收入、财产和公共服务(李实,2021[2])。在全社会富裕的基础上实现全体社会成员共享发展成果,意味着收入和财产分配差距的缩小以及公共服务能够公平、高效地惠及全体人民(李毅,2021[3])。精神富裕则与物质富裕息息相关,通常用于描述精神富裕的关键词如“幸福感”、“收获感”和“满足感”等在很大程度上由物质富裕决定,因此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仍在于物质财富的大幅提升与公平分配。由上所述可知,探讨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的相关关系需要从经济增长(物质财富的提升)与收入、财富公平分配两方面进行,即探讨在助力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数字经济是否具有显著的经济增长效应以及共享效应。
推动共同富裕需要结合生产力的发展阶段,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这一重大论述表明,在中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需要与高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相一致,即在发展中实现共享,在共享中实现发展。当前中国正值数字经济时代,伴随着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数字技术逐渐成为通用技术,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的发展。因此,在数字经济时代,在高质量发展中推动共同富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高质量发展机制与公平共享机制是否兼容,数字经济发展是否可以助力经济发展与共享。
目前,已有较多研究围绕着数字经济的经济增长效应展开,为后续的研究打下了基础。许宪春和张美慧(2020)[4]测算了中国数字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结果表明,截止到2017年,中国数字经济增加值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6.46%。中国通信研究院2020年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显示,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规模占GDP的比重约为36.2%。由此来看,不论是理论测算还是实际测算,中国数字经济的增长效应在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上都十分巨大。而关于数字经济共享效应的研究较少,研究结论差异性较大,且多数研究缺少经验数据支持。张勋等(2019)[5]对惠普金融与包容性增长的研究表明,中国的数字金融发展促进了国内的包容性增长,有助于兼顾公平和效率。孙晋(2021)[6]认为由于数字经济所具有的生产要素集聚效应以及资源配置效应,数字平台(数字经济的构成要素)会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与分配场域。夏杰长和刘诚(2021)[7]认为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发展目标具有很强的契合性,同时数字经济也会导致诸如结构性事业等不利因素的出现。Schor(2017)[8]则认为平台经济发展削弱了劳动者的议价能力,并且加剧了底层80%人群的收入差距。
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数字经济发展的影响具有系统性、全面性,发展数字经济对促进共同富裕提供了新思路、新举措。以往的研究较少将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结合起来分析,少数关于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又缺少理论与数据支持,且没有涉及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主体——平台企业。为弥补这一研究不足,本文首先将数字经济的经济增长效应与共享效应相统一,借鉴索罗增长模型探讨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作用机制;其次,重点讨论以“新型平台企业”为代表的具有数字平台性质的企业在助力共同富裕过程中的实现路径;最后,基于研究结论提出政策建议。
在新发展阶段,共同富裕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指引。随着“两个一百年”目标中第一个“全面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会议、十九届五中全会先后明确了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2021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建党一百周年讲话中强调,要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确定了中国从“全面小康”迈向“共同富裕”的基本方略,将促进“共同富裕”作为破解社会主要矛盾的着力点,成为经济金融工作的总遵循。结合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已有政策部署来看,高质量发展中共同富裕的内涵需要在四个方面加强理解。
1. 共同富裕是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分好“蛋糕”。在新发展阶段,推进共同富裕的总要求是“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共同富裕的基石。其背后的逻辑是共同富裕首先要建立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基础上,要“做大蛋糕”;在“做大蛋糕”之后,通过收入分配制度来“分好蛋糕”,共同富裕是效率与公平、发展与共享的辩证统一(1)详见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2021年6月在浙江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解释。。根据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的“到2035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的目标,接下来的15年中国经济年均增速需要保持在4.7%以上。同时,根据黄群慧和刘学良(2021)[9]的测算,实现2035年阶段性共同富裕目标,中国的人均GDP相较于2020年需要扩大一倍,人均财产需要达到17万美元(2019年价格);实现2050年的共同富裕阶段性目标,需要人均GDP较于2020年扩大3.2倍,人均财产达到31万美元(2019年价格)。结合中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来看,目前中国还面临着人均富裕程度不高以及共享程度不足的挑战。2019年中国的人均GDP为10410美元,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20美元,这与阶段性的共同富裕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与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差距更大(图1)。
2. 共同富裕不是“同等富裕、同步富裕、杀富济贫”。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提出,“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这表明,共同富裕的本质是“普遍富裕基础上的差别富裕”(2)详见浙江省委书记袁家军2021年6月在浙江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解释。,也很好地回应了此前市场的争论和担忧,“共同富裕不是同等富裕、同步富裕、均等贫富、杀富济贫”。目前,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较大,即便在2019年中国人均居民收入突破1万美元大关,在过去40年人均收入大幅增长,但收入差距的扩大态势不容忽视,高收入人群的收入份额持续维持高位(图2)。根据罗楚亮等(2021)[10]的测算,从1980年开始中国的基尼系数呈现不断上升状态,近年来有所下降,但仍处于高位(图3)。除此之外,公共服务不均问题也是阻碍中国实现共同富裕阶段性目标的挑战之一。虽然近年来,中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所改善,但城乡间以及城市内部不同就业身份人群的差异化制度制定,导致以养老金为代表的公共服务关键指标呈现较大差异(王亚柯等,2013[11])。
3. 共同富裕需要解决地区、城乡、收入三大差距。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结合浙江的实施方案来看,核心是要解决三大差距问题:一是“增强区域发展的平衡性”,重在缩小“地区差距”;二是“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重在缩小“城乡差距”;三是“着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抓住重点、精准施策,推动更多低收入人群迈入中等收入行列”,重在缩小“收入差距”。《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也明确提出,“探索完善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机制”。这表明,国家后续的政策发力重点是在落后地区、在农村、在低收入人群,会更加关注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倍增和权益保障。
4. 共同富裕需要促进各类资本规范健康发展。此次会议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并提出“促进各类资本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近期在推进平台整治的同时,也提出中国还需要平台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产业和金融的现代化发展。此外,《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还明确提出,“以数字化改革撬动共同富裕体制机制创新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这与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的要求,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政策层面关注的重点不是资本扩张,而是资本扩张的价值取向,要治理通过金融扩张和垄断实现快速盈利的资本扩张,但大力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资本发展。
在高质量发展阶段,共同富裕被赋予了更深层次的内涵,对其实现目标也有了更高的要求。实现共同富裕需要生产力的进一步提升,也需要依靠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构造“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核心是让经济发展的溢出效应更多更好地惠及个人和家庭,为其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和财产收入。
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3)2021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对数字经济的解释。。从实践发展来看,数字经济发展是将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以数字基础设施为基石、数字政府治理为保障,创新运用数字技术,促进数据安全有序高效流转,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共同发展(沈建光等,2021[12])。本文从数字经济的实质内涵和构成要素出发,结合索罗增长模型,阐释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两个机制:增长效应和共享效应。
促进共同富裕需要高质量发展机制与共享机制相结合,因此促进共同富裕的本质为在多重约束下改变现有的生产函数。数字经济需要数字技术、数据要素和平台企业协同发力,分别打造数字经济的技术基础、生产要素和组织形式(陈永伟,202013])。2020年,中国数字经济中核心产业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就达到了7.8%,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本文借鉴经济学中经典的索罗增长模型,具体分析数字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增长效应。在索罗模型中,生产函数的一般形式为:
Y=A(t)f(L,K,E,…)
其中,Y为总产出;A(t)为全要素增长率一般用于度量科技贡献;f(·)为各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配比关系即生产函数形式,通常采用科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形式或者CES生产函数形式;劳动(L)、资本(K)、土地(E)为常见的投入要素。从生产函数的一般形式看,数据、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促进经济增长的核心机制体现在三个方面。
1. 数据要素推动生产函数中的f(L,K,E)转为f(L,K,E,D)。数据是以电子化形式存在、附带一定信息、可供数字技术处理并释放价值的符号素材。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数据作为新的关键性生产要素,广泛应用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各个环节。数据的应用、交易、流转,解决了数字经济发展的资源输入问题,扩展了生产函数的要素投入,同时也强化了资本、劳动等要素的产出效力。从行业发展实践来看,数据要素在宏观上正在成为推动市场供需适配、畅通产业链循环的关键因素,在微观上正在成为企业优化生产工艺、提高管理精细化程度和改善企业经营绩效的重要抓手(刘淑春等,2021[14])。
2. 数字技术提升生产函数中A(t)的产出贡献。数据解决了数字经济发展的“原材料”问题,数字科技是在信息技术革命基础上形成的新兴技术,解决的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数据利用问题。从生产函数来看,数字科技的创新应用,改变了经济发展的技术前沿,提升了生产函数的综合技术水平A(t),改进了数据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对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形成了持续广泛的促进影响(Pan et.al.,2021[15];邱子迅和周亚虹,2021[16])。从发展实践来看,新兴数字科技的研发应用,一方面改造传统的生产模式,提高投入产出效率,另一方面推出新产品、新模式,甚至新产业。
3. 数字平台重塑生产函数中要素的配比关系f(g )。平台企业作为企业主体,同时作为中介具有连接双(多)边交易者、促进供需双方互动的市场属性,这种“二重性”让平台企业具有强大的资源配置能力,也改变了生产函数中劳动、资本、数据等要素的配比关系,即改变生产函数f(L,K,E,D)的具体形式现。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具有网络效应,符合连接用户越多、商品越多、交易就越多的“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s law);另一方面,平台的网络效应呈现多边属性,服务供需方用户(双边或多边)相互依赖、从彼此获得价值或收入,创造了“供给创造需求、需求创造供给”的正向反馈和精准对接。
数字经济对生产函数上述作用机制,在实践发展中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从无到有”即要素投入以及要素配比关系变化创造了新的商业模式,让更多商业场景成为可能;二是“从有到优”,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的投入在细化、促进供需匹配的同时促进了已有行业的精细化发展;三是“从1到N”强化行业协同发展,通过有效整合各数字终端的供需数据,将打破各行业传统知识壁垒和经验壁垒,更好地发挥不同地区的比较优势,促进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之间生产的高效协同,更好地服务于共同富裕发展战略(沈建光等,2020[17])。
促进共同富裕需要解决经济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现象,数字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过程中还有助于改善增长的均衡性和包容性,提升经济发展的共享效应。具体而言,这一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 数字经济的普惠效应。数字产业化与产业数字化是数字经济两大核心内容,两者在扩大市场边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吸纳劳动生产力的过程中,提升了技术和要素的通用性,由此对全体经济参与者产生了普惠效应。作为数据交易流转和数字技术创新交互作用的结果,数字产业化是增量改革,是围绕数据应用的数字技术创新活动实现产业化的过程。“十三五”时期,中国大数据产业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30%,经济增长贡献突出(图4)。产业数字化则是存量改造,是传统的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利用数据要素、数字技术赋能升级的过程。2020年中国服务业、工业、农业数字经济占行业增加值比重分别为40.7%、21.0%和8.9%,其中第三产业增速尤为明显(图5)。作为吸纳就业的主要产业类型,第三产业的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加速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数字经济具有经济普惠效应的特点。
2. 数字经济的平衡发展作用。数字化的经济运作方式有效打破了时空阻隔,具有的协同发展作用,对产业集聚程度的要求大幅度下降。数据要素的跨区域、跨行业流动,促进了不同区域产业间的交易互动。物联网、分布式生产等核心数字技术打破了地区分割、地方保护所产生的经济发展障碍,实现了生产端、消费端(实物、服务)贸易的广泛、高效匹配。数字经济在实现乡村振兴、平衡区域发展差异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对于促进均衡发展具有积极的正面影响。正因为如此,数字化转型是“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的强大驱动力。
3. 数字经济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十四五”时期,中国将从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府三个方面全面推进数字中国建设(图6)。其中,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底层支撑,既包括传统基础设施的数字化,也包括新型网络、数据、安全等新型基础设施,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石,决定了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步伐实不实。近年来,中国数字基础设施广泛融入生产生活,对政务服务、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凸显。数字政府治理是数字经济发展的空间保障,有助于打通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上下之间的数据壁垒,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改进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决定了数字经济发展的空间大不大。数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数字基础设施的提升以及数字赋能政府所带来的政府治理效应的提升,将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中国公共服务均等化不足的现状,并且在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的同时提升了人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幸福感”和“收获感”。
从实践发展来看,数字经济发展是数据要素与数字技术协同推动数据价值化的过程。具体而言,数字经济发展是将数据作为核心生产要素,以数字基础设施为基石、数字政府治理为保障,创新运用数字技术,促进数据安全有序高效流转,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共同发展,最终实现全要素生产率提升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沈建光等,2020)。在此基础上,以数字经济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强大牵引力,打造智慧城市、提升区域协同、深化对外开放,将更好地服务于“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实现共同富裕。
平台企业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主体,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发挥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供需对接的积极作用。但平台企业也存在多个不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平台企业在资源配置、供需对接等方面的有效性存在较大差异。相对于一般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实体性”、“科技性”、“生态普惠性”和“网络外部性”的“新型平台企业”,在推动共同富裕中的作用更加值得重视。
“新型平台企业”是数字化运营实体业务和技术性赋能产业链、供应链的结晶,集四重属性于一身。一个“新型平台企业”首先应符合国家统计局《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等评价体系的统计标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实体性”“科技性”“生态普惠性”“网络外部性”共同构成了“新型平台企业”的内涵本质(图7)。
“实体性”。新型平台企业首先是“实体企业”,以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直接承担商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任务,构成国民经济的主力军;通常营业收入较高但利润率不高,且直接雇佣大量劳动力。
“科技性”。新型平台企业依托数据和技术禀赋优势,在创新自身业务模式、改善自身经营效率的同时,担当“数字科技服务商”角色,积极对外输出数字科技能力;通常研发投入强度较高,研发人员、发明专利数量较多,并以推动全产业链、供应链数智化转型升级、降本增效为使命。
“生态普惠性”。在工业生产、商品流通、信息通信、民生保障等领域,新型平台企业作为“基础设施运营商”,建设、运营相关基础设施,建立技术赋能、普惠共享的生态底座;通常是实业资本运营,固定资产占比较高。
“网络外部性”。一些新型平台企业开展业务会采用或部分采用平台经营组织形式,重在充分发挥平台的正向网络外部性优势,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并非平台条件下的资本无序扩张、过度金融化;通常是在强调数据收集合理性、保障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高效链接双边或多边市场,促进供需匹配,打通上下游,形成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与“新型平台企业”往往兼具四重属性相比,产业数字化领域的转型升级企业主要体现“实体性”和“科技性”;单纯的互联网平台经济仅部分体现了“科技性”和“网络外部性”;传统公共事业如水、电、煤、通信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企业主要体现“实体性”和“生态普惠性”;新型基础设施如IDC、大数据交易所等则主要体现“网络外部性”和“生态普惠性”。
近年来,以数字、智能、信息科技为支撑,一批拥有传统实体基因、同时具备强大科技能力的“新型平台企业”应运而生,为加速“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实现降本增效和推陈出新,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新型平台企业”在经营组织形式带有平台属性,但与单纯的“互联网平台”(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1年10月29日发布《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平台分为网络销售类平台、生活服务类平台、社交娱乐类平台、信息通讯类平台和金融服务类平台以及计算应用类平台。存在本质差异。
1. “是否实体定位”的结论不同。客观上,中国平台经济在优化资源配置、拓展消费市场等方面长期发挥着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始化身“金融资本”,经济活动更多带有“金融”“虚拟”属性,呈现出“脱实向虚”特征。实际上,这些充当第三方中介、以轻资产模式运营的“互联网平台”,几乎不直接参与实业生产,较少沉淀物理基础设施和提供劳动工具,对就业也多为间接贡献,在基因特征上并不“实”。而新型平台企业具有传统实体企业的主要特征,高资本投入、高技术研发、高就业吸纳、高税收贡献。
2. 商业模式和价值取向不同。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模式以供需交易撮合为核心,而新型平台企业则直接参与生产和流通,本身是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一环。在盈利模式上,一些平台企业是低投入、追求快速收益和高利润(“自己好才是真的好”),主要依靠赚取巨额佣金,数据显示部分平台企业的净利润率水平已接近30%,而中小商家却生存压力持续较大。新型平台企业则是重投入,利润来自于整条供应链的降本增效和长远价值(“大家好才是真的好”)。
3. 市场竞争策略不同。在竞争策略上,一些头部互联网平台企业长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二选一”、高额补贴等非市场竞争手段建立自身行业垄断地位,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已经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强烈反应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新型平台企业”则通过开放赋能,建立行业利益共同体,其发展理念追求的是共同富裕。
4. 社会和经济功能不同。单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即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属性,也难以如“新型平台企业”一样,兼具“实体企业”“基础设施运营商”“数字科技服务商”三重角色,往往仅具备后两者的功能,难以承担更多社会和经济责任。
“新型平台企业”不同于一般平台企业的内涵本质,决定了其将承担更多经济功能和社会责任,在推进共同富裕上形成了特有的路径。
1. “新型平台企业”更大释放数据生产力,对冲经济下行压力。“新型平台企业”前身多为传统零售流通、工业制造等领域的实体企业,其后依托强大的供应链网络、技术和数据赋能,经历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线下线上融合等过程发展至今,已成为中国实体经济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在商业模式上,“新型平台企业”普遍坚守“兴办实业”初心,延续了传统实体企业重实业资本、重固定资产、重人力资源的经营发展模式,大量沉淀了社会化的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投资,雇佣了大量劳动力,为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之下中国经济稳定增长和防风险提供了坚实的实体产业支撑。
2. “新型平台企业”强调技术赋能,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平台企业”将科技创新应用视为企业长久发展的基石,积极响应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等国家重大战略,持续加大投入。在工业制造领域,基于数字科技、关键设备、基础材料创新,精准捕捉痛点、推进工业“强链补链”,精准数据诊断、推进节能降耗,推动生产方式和经营模式升级,使传统制造业从资源消耗型、环境污染型、单一产品型向质量效益型、绿色集约型、综合服务型转变。在零售流通领域,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供求响应方式,赋能全产业链、供应链资源配置、助力现代流通体系,打造数字科技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如精准匹配供需的反向定制(C2M)模式。
3. “新型平台企业”遵循社会福利最大化,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和落后地区。“新型平台企业”信守正道商业价值观,将规模扩张、收入增长、利润目标与更高格局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相结合,坚持对社会、对环境、对用户、对伙伴、对员工肩负责任和创造价值,积极响应扶持中小企业和促进乡村振兴等战略,助力实现共同富裕。一是坚持“以实促实”,立足实体定位,以技术能力带动全产业链降本增效、供需精准适配;二是坚持“开放生态”,积极开放自身基础设施、技术优势、服务能力,链接、赋能、优化上下游合作伙伴,全面激活中小企业,拒绝暴利、共享经营成果,打开产业链增长新空间;三是坚持“公平竞争”,拒绝高额补贴、价格歧视、“二选一”等以垄断为目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技术中性”导向、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阳光透明的良性市场环境;四是坚持“依法经营”,拒绝一切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数据保护”“数据跨境”工作,维护国家安全;五是坚持“普惠共享”。搭建精准连通城乡的流通基础设施,助力“农产品进城”;坚持直接创造和吸纳就业,保障员工生存环境和劳动权益。
当前,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演变,外部环境越发复杂严峻,“新型平台企业”兼顾“兴办实业”与“科技创新”,在对冲经济下行压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逐步显示出中流砥柱作用,中长期将为促进实现共同富裕提供重要助力。
在当前日益复杂的国内外环境下,促进共同富裕的关键在于高效发挥数字经济和“新兴平台企业”的经济增长效应(促进“富裕”)以及共享效应(实现“共同”)。本文从共同富裕的新内涵和新挑战为出发点,将数字经济的三大核心支柱数据要素、数字技术、数字平台统一到经典的索罗增长模型中,较为系统地论述了数字经济、“新型平台企业”发挥经济增长效应以及共享效应的作用机制和实现路径。首先,数字经济从投入要素、促进科技创新和促进要素配比三个作用机制,对经济增长起到促进作用,强化了共同富裕的增长基础。其次,数字产业化以及产业数字化的协调发展对全体经济参与者产生普惠效应,数字赋能基础设施、政府、社会极大程度地促进了中国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和人民生活的“收获感”以及“幸福感”,提升了共同富裕的共享效应。最后,集“实体性”“科技性”“生态普惠性”“网络外部性”于一身的“新型平台企业”,在优化资源配置、改善供需对接、实现协同发展上具有突出优势,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
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推进共同富裕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三点政策启示。第一,在安全合规前提下,全面释放数据的生产力。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应根据最新发布实施的《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建立涵盖数据形成、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流通、应用全生命周期的数据管理体系,构建数据流转使用的负面清单和安全底线,让数据利用“放得开、管得住、用得好”,更好地发挥数字化的作用。第二,要探索分类监管,全面释放“新型平台企业”效能。在相关政策基础上,科学区分不同类型平台企业,健全支持“新型平台企业”发展的政策框架,加大支持“新型平台企业”发展的政策力度,树立一批“新型平台企业”的良好典型,发挥好“新型平台企业”的联动辐射作用,带动全链条、全产业更好更快发展,发挥好新型平台企业及其数字技术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第三,要以共同富裕大方向为指引,促进数字经济中各类资本规范健康发展。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类资本加强数字技术研发和科技创新,积极发展数字经济的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助力拓展高质量发展空间;在注重发展公平、改进经营者集中监管的前提下,保障发展效率,避免抑制创新活力,不断调整和完善平台反垄断监管的范围、力度和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