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图片版权商业性维权现象研究

2022-05-19 01:50:21李露刘怡
中国商论 2022年10期

李露 刘怡

摘 要:互联网时代,随着图片需求量和使用量的不断增长,因网络图片的不当使用而引起的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同时,互联网下的传播环境为“图片霸权”提供了生长土壤,出现了一种维权主体集中,通过恶意起诉实现诉讼盈利的图片商业化维权乱象。对此,为了实现有效的规制,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入的原因分析,并从立法完善和技术革新两个方面提出规制商业性维权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图片商业性维权;互联网图片交易;图片版权;图库公司;图片侵权

中图分类号: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2)05(b)--03

1 图片“商业性维权”引发的问题

图片商业性维权是图片的权利人通过合法权利来获取利益的体现,并未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也符合程序正当性,但这种以批量诉讼获取赔偿的维权方式扰乱了网络图片版权的正常交易秩序,违背了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本意,其合理性问题备受争议。

1.1 图片“商业性维权”现象

网络图片商业性维权虽不是图片版权保护的正式法律概念,但是近年来兴起的图库公司以商业经营手段维护图片版权的维权表达。某些图库公司就同一类作品在全国多地法院均以相同模式提起多起诉讼,其个案诉讼成本相对较低,诉讼结果和可获赔偿数额具有强预见性。实践中,图片侵权人通常出于多方面的顾虑无奈作出让步,以购买图库公司的相关服务作为调解或和解方式结案。由于此类案件具有以维权为表象、以获利为目的、以商业化方式运作的突出特点,从而获得了图片“商业性维权”的提法。

1.2 图片“商业性维权”引发的法律争议

关于图片商业性维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其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问题上。肯定者主要从法理角度进行剖析,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对自己的作品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如果图库公司合法取得了图片原权利人的授权,那么其所宣称的维权行为就是为提高民众知识产权意识和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基因,所以需要社会的肯定与支持。持否定意见者主要从情理层面考量,认为图片商业性维权诉讼曲解了知识产权法所捍卫的价值,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理由如下:第一,商业性维权诉讼有违诉讼法的立法宗旨,行为人开发了商业性维权诉讼赚取利润的全新方式,存在恶意诉讼之嫌。第二,此类诉讼容易造成诉讼道德危机,引发社会道德风险,“追逐利益最大化是商业性维权的特征,尤其是以此为生的专业维权人的目标仅在于赔偿,而非让被告停止侵权”。第三,商业性维权诉讼违背了《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原创,鼓励创新,但是实施商业性维权手段的图库公司提起诉讼并不是为了维护图片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而是想以此获取经济利益。

2 图片“商业性维权”的原因分析

商业性维权的合法性为其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图库网站能有效利用法律实现其商业利益的价值转换,是多重原因导致的。第一,互联网的传播环境促生了以图库网站为主导作用的网络图片交易模式,这为图库网站利用信息优势实现商业性维权提供了基础。第二,在具体操作上,图片使用人版权意识薄弱以及获取授权渠道不畅提供了图库以诉讼牟利的机会。

2.1 现行网络图片版权的交易模式概述

在互联网图片版权交易中,主要涉及图片原始权利人、图片版权交易平台和图片使用者三方权利主体。在网络图片交易产业链中,充当图片原始权利人和图片使用者中介的是网络图片交易平台,常见于网络图库公司,其主要通过出售网络图片的版权以盈利,其用户既涉及自媒体、中小广告主及商家,又包括百度、腾讯等大型公司。根据图库公司是否合法享有该图片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可将图库公司的主要图片来源分成两类:一类是图库公司通过原权利人的合法授权,从而获得图片的网络信息传播权。常见的现象为图库公司跟图片原始权利人订立合约而购买图片原始权利人的图片版权,再转手向图片使用者出售图片版权,以获取其中的差价为盈利手段。另一类是图库公司通过“虚构授权”,以版权所有者或代理商的名义销售未获得版权的图片。常见的现象为图库公司将网络上没有署名的无主图片进行收纳,加上其logo而形成的“作品”。处于网络图片交易产业链末端的图片使用人,因信息沟通渠道受阻,不能有效与图片原始权利人进行直接交易,只能向图片中介机构支付费用,从而获得授权。

2.2 图片“商业性维权”现象产生的原因

2.2.1 立法缺陷

一方面,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图片“商业性维权”现象的明确规范与指引。另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越来越广,权利内容也越来越丰富,在这样一种著作权扩张的趋势下,现行《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所规定的12种情形已无法有效应对新型网络图片传播纠纷,使得“合理使用”难以成为侵权人可行有效的抗辩理由,这就要求原“合理使用”规则作出新的调整和适应。

2.2.2 网络便利使图片的获取更加便捷

搜索引擎作为新媒体获取网络图片的主要通道,不斷优化搜索技术,为自媒体提供丰富的图片资源,缺乏版权意识的用户通过搜索不费吹灰之力,几乎零成本就可以收获自己想要的图片内容,大大增加了侵权的概率。

2.2.3 图片使用者版权意识淡薄

图片使用者因自身版权意识淡薄,造成侵权的情况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故意侵权。网络用户购买图片版权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不强,“拿来主义”盛行,对图片版权、来源和署名在所不问而直接使用在公开发表的文章或推文中。另一方面,过失侵权。海量信息时代,人们产生了网络所展示图片皆为免费的误解,没有对图片的版权归属尽到合理审查的注意义务,造成了“无意侵权”局面。

2.2.4 图库中介机构的主导作用

一方面,图片使用者难以识别图片权利人。网络中存在不少没有任何权利归属标识的图片,这些没有水印或其他说明的图片让有意购买图片的使用者无法识别权利主体并进行交易,甚至图片使用者在寻找图片权利人所要付出的经济、时间成本,比侵权的成本还要高。另一方面,图片权利人难以获取需求方信息。在互联网时代下,自媒体行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图片的使用量上呈现井喷式增长。面对巨大的图片需求缺口,单个的图片创作者难以有效获取需求方的信息并向其展开销售、授权。在传统的纸质媒体时代,主流媒体可以通过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申请,从而获得图片的使用许可,但是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并没有追赶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步伐,没有线上业务的开展,导致购买者无法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达成交易获得授权。因此,网络图片的交易依赖图库公司在其中发挥的中介作用。

2.2.5 图库网站商业性维权的多样化形式

作为图片买卖双方的中介机构,图库网站以其丰富的图片来源和先进的高新技术,占据了绝对的信息优势,图库网站正是利用这一信息优势展开了模糊收费、诉讼捆绑销售和虚构授权的维权准备。第一,通过模糊版权信息从而销售全民共享的图片。2019年,视觉中国以一张黑洞照片引发诉讼进入大众视野,分析“黑洞”事件背后的原理不难发现,图库网站利用图片需求方仅掌握有限的图片版权信息和对图库这一购买渠道的依赖,模糊表达图片信息和收费性质,导致网络用户购买了本可以免费使用的图片。第二,通过维权式推销,实现诉讼捆绑销售的目的。在实践中,某些图库网站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并不会及时采取警示制止的行动,而是放任侵权行为蔓延,当侵权行为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再以批量侵权诉讼相威胁,要求图片使用者购买相关服务。面对图库网站的批量诉讼威胁、海量证据,图片使用者不得已屈服这种维权与推销暧昧不明的销售方式。第三,虚构授权。在现实中,由于图片创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淡薄,在其创作后没有及时标注权利归属,使得这些作品流入互联网的大潮中成为无主作品。某些图库网站利用这些无主作品,虚构自己为版权所有者或代理商而进行销售和维权。即使图片权利人发现了图库的侵权现象,也会因为取证困难等原因的阻碍,放弃维护自身权益。

3 规制图片商业性维权的思考

造成图片商业性维权现象盛行的原因是多重且相互联系的,要想促进图片版权保护产业的良性发展,不仅要对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细化和调整,还要利用信息社会的特点,利用先进的技术,多方位举措共同规制图片商业性维权。

3.1 以“四要素”规则完善图片版权保护立法

现行《著作权法》采取了“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在明确列举12种常见的“合理使用”方式新法在现行后,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条款,避免了原有条文“列举式”的僵化,为解决新技术发展与公共利益平衡可能需要考量的其他合理使用情形预留了足够的空间。但其中“其他情形”仍需要相关司法解释做出更明确的规定和指导,从而使“合理使用”成为商业性维权诉讼的可能有效的抗辩事由。参考美国的做法,其《版权法》第107条规定了“合理使用”所参考的“四要素”,包括使用“图片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图片本身的性质”“被使用图片的数量与质量”及“该使用对图片源市场潜在价值和市場的影响”四项,可以在未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修改之时并入“四要素”认定标准,进一步廓清“其他情形”的界限。

3.2 借助网络技术完善图片版权保护

3.2.1 建立互联网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著作权登记系统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将传统一对一的直接交易模式转变成一对多的间接交易模式,可以将势单力薄的独立创作者集合起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主张权利。但网络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表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保护的权利客体有限、业务范围仅限于线下、保护技术落后。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利用网络技术实现著作权管理制度在管理模式等方面的新突破。如今,各国都在探索著作权保护与信息网络传播的动态平衡机制。其中,以英国的实践经验最为突出,英国有涵盖领域面广的著作权保护组织,且每个组织都配置齐全的职能部门,组织业务范围覆盖线上和线下,创新运用各项技术支持全方位保护版权。域外成功的实践经验对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具有借鉴价值。作为我国政府唯一认定的图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应在已有的集体管理组织中设立专门负责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分支机构,以解决网络交易中授权和维权的问题。另外,摄影著作权协会应该扩大保护客体的范围,将无主作品纳入其中。我国大量的无主作品处于长期睡眠状态,其价值没有被有效激活,抑或是大量流入图库网站中成为牟利的工具。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对散落在网络中的无主作品进行收录和整理,并以合理的价格对外进行合法授权交易,等确定真正版权人后再将扣除管理费后的收益返还给权利人。并且,该协会应该同时强调对新型图片的保护,建立网络图片著作权登记制度保护人工合成的数字照片。在互联网上开发人工图片登记系统,优化登记流程,图片创作者在完成作品创作时可以登记在该系统中,由此为图片原始权利人确权提供技术支持。

3.2.2 改进搜索引擎技术,解决图片权利主体的识别

搜索引擎以其信息查找和抓取速度之快、检索内容的多样性和广泛性等特点,成为图片使用者获取图片资源的重要渠道,但现代主流搜索引擎在图片检索方面存在不足之处:(1)通过搜索引擎呈现的图片资源大多没有明确标明版权信息和图片性质,而且对图片信息、版权流转情况进行实时更新的能力较差。(2)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无法准确地分类,无法及时对何为免费图片、何为付费使用图片进行有效分类。革新搜索引擎技术对于图片使用者检索获取正版图片,根据图片附带的版权信息识别权利主体并与之进行交易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外搜索网站谷歌就使用IPTC元数据标准,依据图片的元数据字段,搜索用户可获知网络图片的相关版权信息。

3.2.3 以区块链技术赋能网络图片版权交易新模式

运用以区块链技术为代表的新兴技术,可以颠覆现有的网络图片版权交易模式,有力地助推图片商业性维权问题的解决。区块链的去中心化可以使图片的交易流转无需通过第三方平台,而是在权利人和使用人之间直接实现价值交换,需求方直接使用照片,有偿使用费用直接汇入图片权利人的账户,避免了中介机构进行维权式推销。区块链技术可以贯彻图片从产生到交易再到保护的方方面面。例如,在图片确权阶段,图片创作者可在网络中自行注册成为权利人,并上传相关的作品,由平台进行识别确认后生成专属的哈希值;在图片的交易阶段,图片权利人对上传的图片附加版权信息和收费性质,绕开图库中介机构,直接对使用方进行销售;在维权阶段,可利用区块链监控技术对图片进行实时监控,一旦侵权行为发生时,就可及时固定证据并保存,有效解决权利人取证难的问题。

4 结语

互联网时代,为了更好地保护网络图片版权,需结合网络图片侵权现状,更好地解释“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平衡图片权利人的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除此之外,需借助网络技术,建立互联网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登记系统,改进网络搜索引擎技术并通过区块链技术赋能等方式完善互联网图片版权的保护。唯有多方举措的共同作用,才能更合理公平地维护各方主体利益,使得图片版权保护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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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Phenomenon of Commercial Copyright Maintenance

of Online Images

——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mage Copyright Trading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 Guangzhou, Guangdong 510000

LI Lu LIU Yi

Abstract: In the Internet era, with the increasing demand and use of pictures, the phenomenon of infringement caused by the improper use of pictures on the Internet has emerged one after another. At the same time, the dissemination environment under the Internet provides the chance for the raging “image hegemony”, and there is a kind of commercialized image rights chaos that concentrates on the main body of rights protection and achieves litigation profit through malicious prosecution. In this regard, in order to achieve effective regul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reasons from multiple dimensions, and put forward a few thoughts on regulating commercial rights protection from two aspects, including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Keywords: image commercial rights; online image copyright trading; image copyright; image company; image infringement

基金項目:广东财经大学2020—2021学年“双百工程”本科生学术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维权”还是“碰瓷”:互联网图片侵权的实证研究——以图片“商业性维权”现象为例(2020XSZD026)。

作者简介:李露(1999-),女,汉族,广东珠海人,本科,法学专业;

刘怡(1999-),女,汉族,广东梅州人,本科,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