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羡慕按时发工资”却遭开除?

2022-05-18 10:53:58陈霈
公民导刊 2022年5期
关键词:扒皮劳动法用人单位

近日,河南省商丘市一员工因单位有拖欠工资的问题,便在朋友圈发信息“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一同事留言点赞称“我也羡慕”。单位领导知道后,认为两人没有集体意识和凝聚力,不能为工作着想,且言论已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将二人开除。

如此无畏谁造就?

(资深媒体人)

周扒皮雇佣的长工李二,在家和老婆聊天说到邻村地主家的鸡,不像周扒皮的鸡半夜就会打鸣。没想到周扒皮正趴在他家窗户外,当即大呼:“半夜叫的鸡才是正常的鸡,你们私自在被窝里议论,对我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予以开除!”

高玉宝先生说,改编不是乱编,戏说不能胡说!

我对高先生说,您不知道了吧,我这改编可是有真实事件作为依据的。

高先生气得浑身发颤,“我从未见过这样厚颜无耻的地主!”

网页抓取评分算法是主题爬虫模块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网页相似度比较的重要手段,是整个垂直搜索引擎的核心。主流的网页评分算法分为Lucene算法和Nutch 算法两类,其中又包含了众多的算法和一些改进算法。

实际上,企业拖欠员工工资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当事公司竟然把拖欠工资定性为正常现象,实在是荒唐离谱。

台上的演员甲,见我和高先生发生了争执,打圆场道:“既然端了周家的碗,即便有意见,也不要有怨言嘛。”

国内听障类微课的研究逐步深入,从开始关注听障学生微课的开发,向关注微课在听障学生教学中的应用及应用效果转变,研究的论文数量也在增多,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如下所示:

演员乙凑上来说:“这个周扒皮也真蠢,他就不晓得先把这笔账记在小本本上,换个时间再找理由修理这个长工吗?这样做的老板现实生活中不少哟!”

我说:“来,把你的手机给我检查检查,你除了在朋友圈骂导演之外,是不是和朋友私聊时也骂过我呀?”

数字万用表中的电容测量块可以用来精确测量电容器的实际值。如果没有电容测量的数字万用表,它只能检查它是否被欧姆齿轮短路。相同电容的电容器将与可疑电容器并联连接,以检查其是否打开。

在实验设计环节,教师要鼓励和要求各课题小组,结合教材实验或所学理论知识,查阅相关资料,对拓展实验的目的、要求和材料进行分析,制定初步的实验设计方案。即使制定的初始实验方案漏洞百出,但是小组成员经历了一个思维过程,只要有思考,就会有进步。教师要调动集体的力量,小组汇报探究方案,全体学生纠错和修正。

高先生激动地说:“对,大家就应该团结起来,我原著里就是这样写的。现在有了劳动法,大家应该更有底气。”

课堂气氛对学生学习主动性与参与意识的影响见表4.由表4可见,严肃的课堂气氛下,学生主动学习和参与发言的次数与发言时间明显低于宽松气氛.宽松的气氛有利于营造自由的学术讨论氛围,保证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与参与热情.要营造宽松课堂气氛,需要合理的课程设计,公平、公正、公开的即时考核方式,师生平等交流以及教师对学生的鼓励尤为重要.

我继续讲戏:“他不是有智商问题,也不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他这样做就是印证了无耻者无畏!他们的无畏,正是源于我们大多数人的懦弱!”

同时,在区块链中共识机制与激励机制息息相关,许多共识机制的改进是为了更好地设计激励机制,文章中我们对此不做讨论。

李二勇敢地求助于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扒皮再一次被打倒。

事实上,近年来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屡屡发生,归根结底还是违法成本太低,对企业起不到震慑作用。

企业岂能为所欲为

(教师)

从法律角度来说,企业这种动辄开除员工的行为,完全无视法律法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甲愤怒了:“你侵犯我的……”

众所周知,企业不能随意开除员工,更不能随时随地开除员工。企业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开除员工,法律有明确规定,由不得企业单方面说了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 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员工发“羡慕人家工资按时发放”的朋友圈,显而易见,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咱们这个新剧要讨论的就是这个“周扒皮”怎会如此嚣张?他是真不怕劳动法?

同“无糖”一样,“无反式脂肪酸”的食品,要求每100克或l00毫升含量小于0.5克。“因此,‘无反式脂肪酸’产品并不是完全不含。”购买时要仔细检查成分表,若有“氢化油”,那么就说明存在反式脂肪酸。

全剧终。

只有相关部门常出重拳,企业才不敢为所欲为,才不敢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让法律“咬痛”此类违法行为

(律师)

这起“因言获罪”事件产生了三重极其恶劣的影响。第一,其他劳动者为“饭碗”计,今后可能噤若寒蝉;第二,管理方对员工权利的侵犯达到了新高度,从物质领域上升到了精神领域;第三,劳动法关于按时发放工资、不得随意开除员工等规定,在某种程度上已“形同虚设”。

此情此景下,必须让法律“咬痛”这类违法行为。

实际上,法律确实长有一些“牙”。比如,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再如,劳动法明确规定,除了试用期证明不合格、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形,不得随意开除员工。

教师在开展中长跑运动时,单一的以训练为主,没有合适的方式方法,无法引导学生去摆脱抵触情绪,所以学生的畏难心理日益严重,对中长跑运动的兴趣也直线下降。

但翻翻媒体报道,此前还发生过“迟到一次罚款一千元”“年终奖与休年假只能二选一”等案例。这就不得不让人警惕,某些企业为何敢这么嚣张跋扈、肆无忌惮?很明显,他们是觉得法律的“牙”长少了,“咬不疼”他们。

所以,法律还须在两方面长出“利齿”。

第一,加大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惩处力度。劳动法第89 至100 条对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对处罚性措施言之过少,应立法明确处罚金额,从重处罚。

第二,加大对履行劳动监察职责不力者的追责力度。劳动法第103 条、104 条以寥寥数语,将劳动监察人员的责任规定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这显然过于笼统。应详细规定执法人员履职不力的情形和具体承担的责任,规范激励劳动监察人员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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