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永明
摘 要:文章通过对南京市档案馆馆藏城墙档案进行研究,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南京城墙的保护、修缮与管理情况进行了初步考察,以期为运用档案服务文化遗产保护、助力城市协调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南京城墙;城墙管理;文物保护
南京明城墙始建于公元1366年,主体部分由宫城、皇城、京城和外郭四重城垣组成,现今仅有京城城墙较为完整地保存下来。1927年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当时的南京市政府根据首都建设需要,加强了城墙管理。这一时期城墙经历了许多重大历史事件,随着修筑与损毁状况演变,其社会功能不断发生转换。笔者通过对南京市档案馆已开放的民国时期南京城墙历史档案进行数据统计和分析,拟还原当时南京城墙经历的历史事件和管理状况,为今后城墙研究和保护开发提供参考依据。
一、 馆藏民国南京城墙档案概况
南京市档案馆馆藏1927年至1949年民国南京市政府有关城墙档案1200余件,是目前南京城墙史料中最为完整、内容最为丰富的原始档案。从现有整理编目成果来看,最早的一份文件是1927年11月15日南京市工务局关于拆除旧王府城墙的布告,最晚的是1949年4月19日南京市第四区公所关于市民出入城门应携带身份证的通知;档案内容涉及城墙、城门、城砖的修缮和管理等方面,门类包括政府公文、信函、合同、报表等文书,会计文件,以及地图、工程施工图纸等等,档案类别齐全完整。
二、 1927年至1949年南京城墙的管理状况
根据档案产生的时间跨度,关于南京城墙的管理状况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南京国民政府成立至全面抗战爆发前
国内学者研究指出,辛亥革命后南京即出现了大规模拆除明城墙的现象。[1]1927年到1928年间,南京市政府又拆除了旧王府城墙、神策门至太平门一带城墙,引发社会争论。[2]此后根据首都建设的需要,政府逐步加强了对城墙的管理。
首先,制定城墙管理办法。为了制止民间掘取、买卖城砖,1927年11月至12月间,南京市政府连续向社会布告,规定非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取本城四周城砖及附近碎石砖,并颁布《南京特别市市政府工务局取缔买卖城砖条例》。[3]该条例规定:市内趸卖城砖店户须将现存待沽之城砖数目及该项城砖之来源、堆存地点,来(工务)局清报登记存查,逾期不报者一经查出即以公物论;上述城砖批卖、零沽或市内店户之原有旧城砖墙壁倒塌后将城砖变卖,须将有关信息报明登记,由工务局发给推运证;市内建筑之家收买旧城砖砌造墙壁砖地等也须报明以便查核;店户所领运砖证须于运毕一日内来局缴销,逾期处以罚金;凡拿获无证推运城砖或数目与推运证所载不符者一律充公,并对告发人或发现人予以奖励。1928年3月又修订条例,[4]规定未登记城砖一律充公,已登记而未卖尽之城砖由工务局给价收用;以后市内城砖房屋,如遇墙壁塌坏,砖石只能在原地建造应用,或由工务局给价收用,等等。1929年5月,颁令禁止市民在城墙内附近搭盖芦棚木屋。[5]1931年4月国民党南京市执委会向国民党中央执委会暨国民政府内政部呈请禁止人民毁伤城垣后,南京市政府于5月训令市社会局、工务局等负责机关,“本京城垣建筑规模伟大,其有悠久之历史,于首都安全尤关重要,自应切實保护”。[6]至此城墙管理的法规体系初步建立。
其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陆续增辟若干城门,更改旧有名称。这一时期,随着市内外商业发展,旧有城门日渐拥挤影响通行秩序,如1930年初的中华门“为首都城内外出入咽喉”,然而“左右原有六城洞固塞已久,内外余地本属官基,现均建筑民房”,城门外“商业繁盛,人烟稠密,凡属米贩、樵夫、鱼盐水菜麇集一隅,一般车载驴负,以及肩挑手挈之徒,往来络绎,途为之塞,行抵城门,拥挤尤甚,每至数小时之久不能通行”。[7]于是破墙开路,从1921年至1936年间陆续新辟海陵门、中华东门、中华西门、汉中门、中央门、新民门、武定门及雨花门等。这些城门采用近代建筑施工技术修筑,各具特色,如挹江门建设工程由椿源锦记营造厂承包,于1930年9月至1931年8月间,在海陵门原址上,依旧法建成三孔城门,以区分快慢车道,随后又加建了城楼。为清除明清城门名称所体现的封建思想,1928年6月15日,南京市政府颁令“改定各城门名称,改换各城门匾额”,[8]布告将聚宝门改为中华门,仪凤门改为兴中门,正阳门改为光华门,朝阳门改为中山门,神策门改为和平门,丰润门改为玄武门,海陵门改为挹江门。
第三,整修城墙城门。从1929年起,市内开始整修城墙城门,工程多以发包或招标的形式交由私营营造厂负责实施。1932年一·二八事变后,南京市政府给工务局的训令称,“查本京业已宣告戒严,京城防务,尤亟关重要,所有全城周围城墙,概不得拆毁,对于损坏之处,希迅速饬工修理,以重防备”。[9]当时经市工务局等调查,城垣外廓损坏者有十八处,而且他处陆续崩塌日渐增多。为此,国民政府行政院也密令市政府对城墙予以修葺,[10]于是1934年全市第一次大规模地集中修缮环城城墙,交由尹祥记营造厂承包,将修筑工程与城防工事相结合,经费除市政府自行筹措部分,国民政府军政部给予补助。最终在城墙附近收集散落城砖16万余块,向民间收买和烧制城砖71278块,用于修砌城墙总计2214.54立方,并在清凉门城墙填土3874立方,在狮子山、何家山、中华门、通济门和金川门等五处填塞城墙180立方。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在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的指令下,城墙各处的局部维修工程仍在进行。据南京市工务局1937年6月份的统计,此时尚有太平门至台城、挹江门至汉西门、金川门至钟阜门、新民门至中央门等八段城墙待修理,总长16.08千米。[11]
(二)南京沦陷时期
1937年八一三事变后,侵华日军不断对南京进行空袭,为躲避敌机轰炸,南京市防护团与首都宪兵司令部商定将东关头闸洞和中华西门旁之五洞开放,收容市民避难。[12]南京保卫战中,城墙担负保城卫国的功能,在日军炮火攻击下遭到了极大的破坏。根据1938年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工务局对城墙的调查报告,自中山门北侧向南沿光华门、中华门、水西门直至汉西门一带,墙体多处损毁。1939年1月,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向伪维新政府行政院呈报动工修筑破损城墙,[13]称:“京市城垣自经事变毁于兵火者不止一处,若不设法修理,非独有碍观瞻,且于防务亦有影响。”除被炸毁的光华门东南侧城垣,作为侵华日军攻占南京城的所谓“纪念地”,“有关战绩,应予保存,及次要等处暂缓置议外,择其尤关紧要之汉西、光华、中山三门附近损坏城墙之亟待修复者,约计一百十余方”。这次招工兴修之处,却遇到承包商偷工减料、监工人员玩忽职守的状况,乃至引发事故。1939年2月,汉西门城墙修复工程完工不到十天,尚未完成验收,“忽于十九日大雨,该段墙身全部坍塌”,查其中原因,“当高处修筑之墙身,系由直砌而上,毫无坡度,其墙身所砌厚度、新旧墙之结构及原应拆除部分,均无修筑设计图。案查验该工程,察此墙身修筑部分上实下虚,石灰浆成份较黄沙少,已失去凝坚性,加之二十三米达高墙本身重量压力,式甚危险……”遇雨所填浮土下沉,终致城墙坍塌,只得返工重修。[14]
上述地段虽得到修补,但其余遭破坏情况仍然严重。如1941年2月间,定淮门城墙因遭日军搬拆,漏洞未及时修补,一日天降大雪,夜间“该遗漏未修之处突倒塌一大缺口,至地有丈余之高”。[15]伪市工务局虽然对城墙相关地点进行了局部修补和堵塞,但一些漏洞仅用泥土碎砖填充或围以铁丝网和栅栏,维修质量低劣。1942年12月,伪首都警察总监署在一份公函中称,水西门北段城墙铁窗棂“涵洞口前因墙洞损坏,曾经工务局派工堵塞。二十七日清晨发觉新堵之处,不知何时被莠民复挖成洞”[16]。次年3月,伪首都警备司令部通报称,小桃园左侧及定淮门顶晏公庙上首一带城墙“坍塌倒坏者多处,有成洞形,有成口形”。[17]据档案记载[18],1943年初汪伪南京市政府与伪首都宪兵司令部、伪首都警备司令部、伪首都警察总监署会呈伪行政院,拨款对城墙损坏之十一处又进行一次较大规模的集中修补。为拆除汉西门内套城以补充砖料不足,先要发函给日军南京防卫司令部查照,工程所需的汽油、水泥等物资缺乏,还要致函日军拨发或购买。
(三)抗战结束后至南京解放前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还都南京,恢复和加强了对城墙的管理。一是拆除城墙沿线民房。南京沦陷时期,一些难民在市内中华门、小桃园、兴中门等处城墙根搭盖棚屋,设摊营业,到抗战胜利后,部队、机关单位、市民继续在城墙边营建房舍。为此,初由市工务局对有碍城防及市容的民房予以拆除并禁止继续修建,曾按照房屋建筑材料不同分为三等,每间给予一千元至三千元不等的拆迁费。后来首都卫戍司令部在1947年代电要求:“查本京紧靠城墙之营地(内外各一丈八尺以上)原属城防工事之军用地区,不准建筑屋舍等。而近来竟有军民人等侵占公产,擅自营建。为维护公产起见,谨恳通电有关机关恢复地权,禁止营建。……(一)嗣后应严禁在上项军用地区内修建房屋;(二)其已修建者一概不准再事修理。”[19]除电各有关机关切实执行外,并令“工务局对上开地区内修缮营建执照一律停止发给”。二是打击盗取城墙地基沙土和城砖的行为。城墙虽为军事地带,一些单位或个人因建筑施工盗挖城墙砖土,由警所和各区工务管理处等部门查禁制止,还有军人在城墙上挖运泥土的案件,需要请江宁要塞司令部出面加以制止。三是加强城墙进出管制。当时全市共有通济门、光华门、中山门、中华门等九门开放通行,自1946年7月起,夏季从早晨5时至5时30分陆续开城,晚间10时至次日凌晨1时关城;[20]1947年12月,又规定冬防期间挹江门、光华门、中山门等交通要地全天开放,其余各门则从早晨5时至晚间12时开放。[21]城门关闭时如欲出入城则须预先向首都警察厅申请通行证。
从1946年1月起,南京市政府继续对年久失修和战时受损的城墙进行修整,对城门和护城河桥梁进行修补改造。除了战备和治安等因素外,也有因政府要人观赏风景的缘故而对有关地段加以修缮。如1948年6月间,总统府侍卫室发代电称:“狮子山东首即兴中营营房右侧有城墙一处塌倒,且有续塌之虞。……日前,总统座车巡视经过,颇表不快。”“查狮子山风景幽雅,夏令期间,总统有常临该处观赏之机会。”故而要求南京市政府对该段城墙“尅日修理见复”[22]。1948年市内又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城墙城门集中修缮,这也是民国时期对南京城墙的最后一次大修。工程由各有关区工务管理处具体实施,重砌中华门附近、定淮门、太平门和雨花门城墙缺口,整修中华门到水西门间、定淮门到挹江门间城垛,加固光华门,为毁于战火的中华东门、中华西门、金川门、通济门和雨花门等添配城门和电动开关,并沿城墙整修城防工事。为弥补收集城砖不足,拆除明故宫西华门附近城砖,另购买普通青砖227万块作为补充。第一期工程到1949年1月结束,南京市工务局编制第二期工程预算,计划对中华门西、水西门南、定淮門北等十处地段进行修补。城砖缺口32万块,拟在东华门拆取。此时国统区经济完全崩溃,预算在2个月内几次修订,规模大幅缩减,全部工程预算费用却从72.69万元金圆券猛涨至842.63万元,工程未及开展南京即解放。
三、 余论
从档案中梳理研究南京城墙与近代南京城市历史,可以看到南京老城区的独特形态结构和南京明城墙的原始形态从明清、民国延续至今,仍有紧密的联系,脉络完整,特色鲜明,是世界遗产项目评价有关真实性、完整性检验的重要凭据。其次,档案为我们今后的南京城墙学术研究,以及城墙的规划、保护与开发提供了重要资料和全新视角,为城墙保护区域的划定,局部修复,以及重要遗址、事件的考证等提供了准确线索。同时,城墙作为城市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物质载体,其历史文化价值随着时间推移逐步形成,通过文字记述等积累转化为精神文化资源的一部分,滋养了独特的城市文化。
注释与参考文献
[1][2]杨国庆.民国时期围绕南京城墙的“拆”“保”之争[J].钟山风雨,2002(1):41-42.
[3]南京市政府工务局取缔买卖城砖条例,1928-01-18[B].首都市政公报,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1目录001案卷1790件0079).
[4]南京市政府工务局关于修订取缔私运城砖条例的布告,1928-03-20[B].首都市政公报,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1目录001案卷1794件0100).
[5]南京市政府为禁止城垣附近搭盖芦棚木屋致市公安局、工务局令,1929-05-17[B].首都市政公报,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1目录001案卷1813件0121).
[6]南京市政府为饬保护城垣致市社会局、工务局指令,1931-05-06[B].首都市政公报,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1目录001案卷1741件0309).
[7]南京市政府为遵照国府改定各城门名称及改换各城门匾额令,1928-06-15[B].首都市政公报,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1目录001案卷1796件0080).
[8]南京市政府为函复中华门增开城门已饬市工务局提前办理致首都警察厅公函,1930-03-19[B].首都市政公报,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1目录001案卷1823件0101).
[9]南京市政府为勘估修理本市各处破坏城垣致市工务局的指令,1932-03-09[B].首都市政公报,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1目录001案卷1861件0025).
[10]行政院为抄发南京城防建议案第一项致南京市政府的密令,1934-08-17[B].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1目录001案卷1174件0001).
[11]南京市工务局关于修理全部未修环城城墙工事预算书,1937-06-08[B].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1目录003案卷0113件0004).
[12]宪兵司令部警务处为东关头闸洞开通气孔及中华门之五洞准由人民避难致南京市防护团公函,1937-10-20[B].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1目录011案卷0049件0017).
[13]伪督办南京市政公署为修理汉西、光华、中山三门附近城墙报请拨款兴修鉴核备案致伪行政院、绥靖部的呈文,1939-01-14[B].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2目录005案卷1220件0005).
[14]伪南京市工务局为修理光华门城墙未及验收全部坍塌致伪督办市政公署的签呈,1939-02-28[B].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2目录005案卷1220件0008).
[15]伪南京市第四区公所为定淮门城墙遗漏未修现又倒塌间有偷运情事请鉴核办理致伪南京市政府的呈文,1941-03-11[B].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2目录005案卷1223件0001).
[16]伪首都警察总监署为铁窗棂涵洞口修复未经多时被莠民毁坏请迅即重行堵塞致伪南京市政府的公函,1942-12-04[B].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2目录005案卷1225件0006).
[17]伪首都警备司令部为请修堵小桃园左侧及定淮门晏公庙一带坍塌城墙致伪南京市政府的通报,1943-03-13[B].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2目录005案卷1225件0019).
[18]伪首都宪兵司令部、首都警备司令部、首都警察总监署、市政府为拨款修复损坏城墙致伪行政院的会呈,1943-02-16[B].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2目录005案卷1225件0011).
[19]首都卫戍司令部为紧靠城墙之营地不准建筑屋舍致南京市政府的代电,1947-10-13[B].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3目录008案卷1754件0001).
[20]首都卫戍司令部为检奉各城门开关时间表致南京市政府的代电,1946-06-29[B].南京市檔案馆(全宗1003目录001案卷0270件0006).
[21]首都卫戍司令部为实施冬防期间各城门开放及关闭时间表致南京市政府的代电,1947-12-24[B].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3目录004案卷0392件0002).
[22]南京市工务局为迅即修复狮子山东首城墙一事给第一工程处的训令,1948-06-16[B].南京市档案馆(全宗1003目录008案卷1173件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