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琳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4)
伴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逐渐深入和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作为传统社会最重要的联结纽带且具有强烈人格化色彩的特殊信任和人际信任的社会意义式微,亟需向非人格化的普遍信任和系统信任转变。从世界各国的发展经验来看,转型期的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变迁往往容易引发社会信任危机。社会信任在经济转型中会经历一个下降的过程[1]。市场化纵深发展会导致传统的关系型治理失效,如果不能建立起现代的规则型治理,则会形成治理真空,从而滋生信任危机[2]。相关的跨国比较研究结果表明,社会信任下降乃是“后冷战时代”国家所面临的一个共同难题[3]。
社会信任建设的关键在于营造普遍信任。普遍信任主要有两个来源:道德信任和制度信任,前者源于个体早期社会化过程中所形成的道德价值观,后者则源于对制度系统的信心[4]。而现代社会的制度系统又主要包括专家、符号系统和法律制度[5]。
司法信任是法律系统重要的合法性基础,对于整个社会的普遍信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Algan and Cahuc对 100 个国家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法律制度环境质量与社会信任之间存在很强的正相关关系[6]。袁正,李伦一利用世界价值观调查(WVS) 跨国层面的宏观数据和中国的微观数据,检验了司法信任对社会信任的影响。其研究结果显示,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司法信任与社会信任之间均存在显著的正相关[7]。Rothstein对瑞典和罗马尼亚的实证研究发现,如果被调查者见过司法人员受贿,其普遍信任和机构信任都会明显降低[8]。如果作为法律之代表的司法人员尚且涉及腐败,人们当然更有理由推断其他人也是难以信任的。既然人们可以通过贿赂来达成目的,自然也就用不着诚实守信。司法信任与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环境紧密相关,而国家的法律制度环境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经济与社会治理的效率和成本。相关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企业对法庭的信任程度会显著影响客户的预付金额。相信法庭公正性的企业,其客户预付额将减少18.4%。当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国家的法律制度指数上升1%时,企业的总预付金额将会降低7.62%[9]。由此可见,一个结构健全、功能良好的司法系统“除追求个案的司法正义外,仍需担负起提高司法满意度、维护司法权威、保持司法公信力、增进司法信任的使命”[10]。
虽然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司法信任已成为当前的热点问题之一,但遗憾的是国内关于司法信任的研究依然集中于思辨与规范层面[10],实证研究文献寥寥无几[11]。尽管少数学者已从主观程序正义[10]、司法公开[12]、司法程序与结果[11]以及诉讼经历[12]等角度探讨了我国民众的司法信任,并得出了一些颇具创新性和启发性的研究结论,但此类研究“侧重使用以程序正义为主的内生变量,对司法系统之外的社会因素重视不够”[13],且均没有涉及中介变量,故未能考察自变量对因变量的间接影响,也难以进一步深究其影响的具体生发机制。此外,虽有个别学者的研究涉及到了静态的社会分层变量(如个人年收入、受教育程度、社会经济地位指数)对民众司法信任的影响[14],但从动态的阶层流动的角度研究民众司法信任的成果依然尚付阙如。
不同于国内现有研究,本研究试图从阶层流动的视角出发,以社会公平感为中介变量,探讨阶层流动对我国公民司法信任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研究的中心问题有二:其一,与未流动的公民相比,上向阶层流动或下向阶层流动的公民,其司法信任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同?其二,阶层流动是否会通过影响公民的社会公平感,从而间接影响其司法信任?
阶层流动可能会对包括司法信任在内的政治信任产生影响,因为流动的个体既有可能将他们的社会劣势归咎于政治体制,亦有可能因他们的成功而感激政治体制[15]。古典社会学理论就开始强调阶层流动对个体的生活和社会态度的潜在重大影响[16]。同样,在政治学研究中,李普塞特和本迪克斯认为,无论是上向流动还是下向流动,都与投票给保守主义政党有关[17]。可见,研究阶层流动的政治后果,乃是一种长期以来的学术传统。而后来的实证研究则一直关注阶层流动对投票偏好的影响[18]。对于阶层流动所带来的更加一般化的政治后果,如政治信任(不信任),其研究则显得相对缺乏。“阶层流动在社会理论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它通常被认为是各种生活领域中的普遍体验。虽然阶层流动体验在政治学研究中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可以用来解释投票行为的相关变量,但它还没有与政治不信任联系起来,即便有很好的理由可以这样去做。”[19]
平等有效的阶层流动机制的缺失会导致阶层固化,阻碍信任水平的提升,正如普特南所指出的,信任在一个阶层划分严重的社会中难以建立[20]。上向阶层流动的个体可能会表达出图明(Tumin)所谓的“感激崇拜”——“在现在的舒适中沉迷于一种欣快的陶醉状况,他们对使目前的快乐成为可能的社会秩序秉持一种感激的心情来组织他们的观点”[21]。这种感激可以表达为对现存社会秩序、社会及其主导制度的信任[15]。此外,上向阶层流动的个体能更加意识到向上流动的机会,这带来了对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满足感。事实上,关于机会的信念(不管这些信念是否准确)可能会影响个人看待社会及其主导机构的方式[17]。
与上向阶层流动者的体验不同,下向阶层流动的个体可能会表达出不满。 除了物质利益上的损失,社会地位的下向流动往往也意味着个体与其原本所属的群体失去联系[22]。下向阶层流动的个体可能会经历一种不公正的感觉[23],并指责现行的政治与法律制度,因为在他们看来,政治与法律制度就是恶意地为像他们这样的人运作的[24],这就可能导致他们对社会的公平性及其主导制度失去信心。此外,与未流动者相比,下向阶层流动的个体会认为社会更加开放,但其是以悲观的方式来体验的[19]。
现有的实证研究结果显示,下向阶层流动会导致更高程度的政治不信任。经历阶层地位下向流动的人往往倾向于从“归咎于体制”的视角来感知其不利的处境,而经历上向阶层流动的人则往往倾向于从“社会精英”的视角来解读自身的成功[19]。上向阶层流动者很少在高阶职业中成为明显的局外人,也很少遭受地位焦虑或文化异化的困扰。相反,他们更可能被其他有过类似生活轨迹或经历的人所包围,这些人有着相似的品味和生活方式,从而构成了本体性安全的重要互惠力量。上向阶层流动为创建一个自我意识到“步入了正轨”并认为自我功能良好的规模庞大的群体提供了主要的稳定力量,在这一群体看来,现有社会秩序至少是可以接受的——即便不是真正认同和感激的话[25]。
基于以上理论与实证研究成果,可以提出以下两个理论假设:
H1:上向阶层流动会显著促进公民的司法信任,与未流动过的公民相比,上向阶层流动的公民的司法信任水平要明显更高。
H2:下向阶层流动会显著抑制公民的司法信任,与未流动过的公民相比,下向阶层流动的公民的司法信任水平要明显更低。
在国外,关于社会公平感与司法信任之间的关系讨论,居于主流的乃是著名政治心理学家泰勒等所开创的“主观程序正义”的理论进路——程序的公平性形塑着当事人的司法信任。如果当事人觉得程序是公平的,其对结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会明显提高[26]。近几十年来,学界沿着这一理论进路,展开了许多的实证研究。实证结果发现,如果司法裁定符合程序正义,人们会更加乐意接受其结果[27]。在当事人不满既有裁定结果的情况下,程序正义的影响将尤为凸显[28]。即便在结果占据重要分量的情境下,程序正义依然构成了当事人进行评估时所考虑的决定性因素[29]。哪怕是在面临不利结果的情境中,只要当事人拥有程序公正感知,其对司法机构依然会表现出积极的肯定态度[30]。
不难发现,国外现有的“主观程序正义”解释范式试图揭示公民心目中“程序正义与否”的经验现实及其对公民司法信任的影响[31]。有别于强调客观的程序正义的传统规范研究进路,此种范式侧重从行为主义出发,揭示人们对程序正义的主观感知及其与司法信任之间的关系。程序的公平与正义不再囿于法学家或哲学家思辨意义上的规范断言,而是成为了可被观察和测量的真实经验图景。
国内学界目前仅有个别学者对社会公平感与司法信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显示,程序正义感知对我国民众的司法信任具有多层次影响。在影响司法信任的程序性因素中,程序伦理因素的作用最大,一般的形式化因素次之,而部分程序精确性因素的影响则缺乏统计显著性。此外,国内学界还围绕社会公平感对政治信任的影响,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且获得了较为相似的结论——社会公平感与我国公民的政治信任显著正相关。社会公平感能够促进公民的政府信任,且其对城市公民的解释力要大于农村公民[32]。社会公平已构成农村公民基层政治信任的重要来源,且程序公正对政治信任的影响强于结果公平的效应[33]。在政府官员信任模型中,社会公平感是影响系数最大的公因子,促进社会公平,能显著提高公众对官员的信任[34]。社会公平感不仅直接影响政治信任,也通过影响政府绩效和社会信任而间接影响政治信任[35]。
根据上述理论与实证研究结果,可提出以下理论假设:
H3:社会公平感显著影响公民的司法信任。社会公平感越强,公民的司法信任水平越高。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社会经济地位的获得需要凭借自身能力和努力。如果生活机会取决于先赋因素而非自身成就因素,那么这样的社会本质上就是不公平的[36]。阶层流动率过低,亦即在普遍存在的阶层等级制度中向上或向下的社会流动受到限制,往往被视为一种最基本的结构性不平等形式[37]。
众所周知,理性的自我利益是影响人们对生活机会和不平等态度的重要微观机制之一[38],“因果归因的自我保护偏好”这一重要的社会心理学概念,解释了为何人们对贫穷或不平等的理解会存在不同。因果归因是指“社会认知者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作出因果解释的过程”[39],自我保护偏好则意味着人们一方面更倾向于把失败归因于自身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另一方面也更倾向于将成功归因于自己的优点、能力和努力等内在因素。根据米勒和罗斯的观点,自我保护偏见与个体控制环境的需要有关,将成功归因于自我和将失败归因于外部因素为个体“提供了持续的控制尝试”[40]。现有的证据表明,自我保护的归因偏好不仅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情境中普遍存在,而且在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41]。
当前,在考察人们的不平等态度时,国外学界在理论层面上普遍承认阶层流动是一个重要的解释变量[42-43]。现有的实证研究表明,阶层流动会通过影响人们的“个人归因”和“社会归因”观念,从而影响社会公平感。Kluegel 和 Smith对“后冷战时代”国家的研究发现,那些通过阶层流动从而提高了生活水平的人,更有可能把他们的成功归因于自己的努力和能力[44],因而表现出更高的公平感。Alexi Gugushvili对欧洲各国的比较研究结果显示,那些通过阶层流动而改善社会经济地位的人更有可能将贫穷归咎于个人特征,如懒惰和缺乏意志力,而不太可能将其归咎于社会中的不公正[43]。Duru-bellat 和Kieffe对法国的个案研究结果表明,社会地位上升的人主要强调自我因素对于成功的价值;向下流动的个人则通常作出外部归因,并更倾向于认为个人对自己的贫穷不负责任[45]。
国内的实证研究也发现,职业地位的上向流动会强化人们的分配公平感[46-47],弱化人们的分配不公平感[48]。教育地位的代际社会流动则会通过归因偏好来间接影响人们的分配公平感——教育代际上向流动者倾向于对不平等进行内部归因,从而体现出更高的分配公平感;相反,教育代际下向流动者则倾向于外部归因,其分配公平感相对更弱[46]。此外,教育代内上向流动也对人们的收入分配公平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47]。
基于以上分析,可提出如下理论假设:
H4:上向阶层流动会促进公民的社会公平感,与未流动过的公民相比,上向阶层流动的公民的社会公平感要明显更高。
H5:下向阶层流动会抑制公民的社会公平感,与未流动过的公民相比,下向阶层流动的公民的社会公平感要明显更低。
此外,根据国内现有的研究,社会公平感也在政治效能感和政治信任之间[49]、民生保障获得感与政府信任之间发挥部分中介作用。[32]结合现有的研究文献,可以进而提出阶层流动对公民司法信任的间接效应假设:
H6:上向阶层流动会强化社会公平感,从而对公民的司法信任施加正向的间接影响。
H7:下向阶层流动会抑制社会公平感,从而对公民的司法信任施加负向的间接影响。
本研究所使用的量化资料来自中国学术调查数据资料库所发布的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2017年度的调查数据。该年度调查采用多阶分层抽样,抽样范围涵盖了除香港、澳门、台湾、新疆、西藏等之外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始数据的有效样本为12582个。为了保证统计结果真实有效,本研究只选择在司法信任这一测量条目上有有效应答的个案进行分析,经过筛选,最终获得了3953个有效成年公民样本。
1.因变量:司法信任
司法信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信任,乃是人们对整个司法系统的信任;狭义的司法信任即人们对法院的信任。作为国家司法机构在观念上的体现,司法信任反映了司法机构及其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一般公众的认可。本研究考察的是狭义的司法信任。关于司法信任的测量,CGSS2017问卷中设置了一个从0到10的量表,其中0代表“完全不信任”,10代表“完全信任”,通过询问调查对象对法院的信任程度如何,让调查对象从0~10中选择一个合适的数字代表其在司法信任上的得分,其数值越大,则司法信任水平越高。
2.自变量:阶层流动
阶层流动指人们阶层地位的变迁。根据变迁方向的不同,阶层流动可以区分为上向流动、水平流动和下向流动。按照变迁参照点的不同,其又可以划分为代际流动和代内流动。其中:代际流动是个体与其父辈相比,阶层地位所发生的变化;代内流动是个体自我生命周期内阶层地位所发生的变化。本研究仅考察代内流动。CGSS2017问卷中并未直接测量调查对象的阶层流动,而是设计了包含十个等级的阶梯(最高“10 分”代表最顶层,最低“1 分”代表最底层),并通过询问调查对象“在目前这个社会上,您本人处于社会的哪一层?”“您10 年前在哪个等级上?”等问题来测量其不同时期的阶层认同,分数越高,代表其对该时期的阶层认同越高。本研究通过将调查对象目前(2017年)的阶层认同与10年前的阶层认同相减,再重新编码,将分数为负的归为下向阶层流动,分数为零的归为水平流动(未流动),分数为正的归为上向阶层流动,以此来测量公民的阶层流动状况。
3.中介变量:社会公平感
社会公平感即人们对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的一种主观感知和判断。本研究考察的是总体公平感,以问卷中所设“总的来说,您认为当今的社会公不公平?”这一指标来测量,答案包括“完全不公平、比较不公平、说不上公平但也不能说不公平、比较公平、完全公平”①(1)①这一指标的答案还包括“不知道、拒绝回答”,本研究将其视为缺失值处理。,笔者将其分别赋值为1分~5分,分数越高,表明调查对象的公平感越强。
4.控制变量:社会人口属性
现有的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性别、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等社会人口属性变量可能对司法信任具有显著的影响。例如,与男性相比,女性的司法信任相对更高[15][17];司法信任也可能受教育程度[15]和年龄[17]的显著影响。因此,本研究将性别、年龄和受教育程度作为控制变量纳入回归分析模型。其中,性别赋值为:男=1,女=0;教育程度赋值为:小学及以下=1,初中=2,高中=3,大专=4,本科=5,研究生及以上=6。
首先,以中介变量为被解释变量,以自变量为解释变量,检验在排除了控制变量的干扰之后,自变量对中介变量有无显著影响。然后,以因变量为被解释变量,以自变量和中介变量为解释变量,检验在抑制了控制变量的作用之后,自变量和中介变量对因变量的直接影响。最后,进行Bootstrap检验,考察中介变量在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中介效应。各变量的描述统计采用SPSS26.0,中介效应的回归分析借助海耶斯所开发SPSS插件Process3.4来完成。
1.我国公民司法信任的基本现状
表1报告了我国公民的司法信任水平。从频数分布来看,被调查对象的司法信任在5分~10分范围内的频率较高。根据有效百分比可以发现,司法信任中等水平5分得到了被调查对象的最高响应(19.4%),其次是最高信任水平10分(16.0%),然后分别是8分(15.9%)、7分(13.1%)和6分(10.1%)。司法信任水平在中等水平及以上的被调查对象占总样本的82%,在中等水平以下的被调查对象仅占总样本的18%。均值统计的结果进一步显示,被调查对象司法信任的平均得分为6.50分,超出中分点1.50分。由此可见,我国公民有较高的司法信任水平。
表1 我国公民司法信任描述统计
2.我国公民阶层流动的基本现状
图1形象地展现了我国公民的阶层流动状况。从图1可知,近十年间(2008年—2017年),超过一半(52.8%)的公民认为自己实现了阶层地位的上向流动,超过三分之一(36.6%)的公民认为自己未发生阶层流动,仅有一成左右(10.6%)的公民认为自己经历了阶层地位的下向流动。由此可见,近年来得益于高效的国家治理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公民经历了堪称人类史上奇迹的大规模的上向阶层流动。
图1 我国公民阶层流动描述统计(%)
3.我国公民社会公平感的基本现状
表2报告了我国公民的社会公平感状况。频数分布的结果显示,公民社会公平感在2分~4分范围内的频率较高。从有效百分比来看,社会公平感4分得到了公民的最高响应(44.4%),其次是2分(25.2%),然后是3分(18.9%),1分(7.6%)和5分(3.6%)的均较少。社会公平感在中等程度(3分)及以上的公民占总样本的66.9%,在中等程度以下的公民尚占总样本的32.8%。均值统计的结果表明,我国公民社会公平感的平均得分为3.11分,仅略微超过中分点(3.0),表明我国公民的社会公平感并不太高。
表2 我国公民社会公平感描述统计
表3列出了两个回归分析模型的统计结果。其中,模型1汇报的是控制变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和自变量(阶层流动)对中介变量(社会公平感)的影响,模型2汇报的是控制变量、自变量和中介变量对因变量(司法信任)的影响。表4和表5展示了社会公平感在阶层流动和司法信任之间是否发挥中介效应的Bootstrap检验结果,并基于前面的回归分析,列出了阶层流动对司法信任的具体影响机制。
根据表3的回归分析和表4、表5的Bootstrap中介效应检验结果,可以获得以下几点发现。
表3 阶层流动、社会公平感与司法信任回归分析结果
表4 上向阶层流动对公民司法信任的中介效应检验
表5 下向阶层流动对公民司法信任的中介效应检验
第一,上向阶层流动对我国公民的司法信任没有直接的显著影响(coeff=0.132,p=0.120)。虽然其非标准化回归系数的方向为正,但此种正向影响没有表现出统计显著性。
第二,下向阶层流动对我国公民的司法信任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coeff=-0.282,p=0.04)。从其非标准化回归系数可以推断,在排除了其他变量的影响之后,近十年间(2008年—2017年)阶层地位下向流动的公民与未流动的公民相比,其在司法信任上的得分平均要低0.282分。
第三,社会公平感对我国公民的司法信任具有十分显著的促进作用(coeff=0.568,p=0.000)。根据其非标准化回归系数可知,在抑制了其他变量的影响之后,公民的社会公平感每提高1分,其司法信任将相应提高0.568分。
第四,上向阶层流动对我国公民的社会公平感具有非常显著的促进作用(coeff=0.144,p=0.000)。从其非标准化回归系数来看,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影响之后,近十年间(2008年—2017年)阶层地位实现上向流动的公民与未流动的公民相比,其社会公平感得分平均要高0.144分。
第五,下向阶层流动对我国公民的社会公平感没有直接的显著影响(coeff=-0.054,p=0.358)。虽然其非标准化回归系数方向为负,但此种负向影响不存在统计显著性。
第六,上向阶层流动对我国公民的司法信任具有非常显著的间接影响(coeff=0.082,p=0.000)。①(2)①Bootstrap中介效应检验只列出95%的置信区间,该区间不包含0即为显著,我们也可以通过计算统计检验量t来判断其显著性,计算公式为t=Effect/se。上向阶层流动会通过强化社会公平感,从而对公民的司法信任施加正向的间接影响。从其非标准化回归系数可知,与近十年间(2008年—2017年)阶层地位未流动的公民相比,阶层地位实现上向流动的公民,其通过社会公平感的影响所获得的司法信任得分比前者平均要高0.082分。
第七,下向阶层流动对我国公民的司法信任没有显著的间接影响(coeff=-0.031,p>0.05)。虽然其通过社会公平感对司法信任的非标准化回归系数方向为负,但此种负向影响缺乏统计显著性。
此外,在所列的控制变量中,年龄和受教育程度与公民的社会公平感均呈显著的正相关,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高,公民的社会公平感也越强。在对司法信任的影响上,控制变量都没有表现出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
图2直观地概括了上述推论统计分析所获得的主要研究发现。根据图2所展示的研究结果,理论假设H1、H5和H7没有通过检验,H2、H3、H4和H6则都得到证实。
图2 阶层流动对我国公民司法信任的影响机制
本研究利用全国性的大样本调查数据(CGSS2017),探讨了阶层流动、社会公平感与我国公民司法信任之间的关系,揭示了阶层流动对我国公民司法信任的影响及其具体机制。所获基本结论如下:
第一,我国公民不仅体现出了较高的司法信任水平,而且经历了规模惊人的上向阶层流动。描述统计结果显示,我国公民的司法信任平均得分为6.50分,超出中分点1.50分。52.8%的公民认为自己近十年间(2008年—2017年)实现了阶层地位的上向流动,仅有10.6%的公民认为自己经历了下向阶层流动。
第二,阶层流动会直接影响我国公民的司法信任。与未流动的公民相比,下向阶层流动的公民,其司法信任要明显更低。上向阶层流动对公民的司法信任则没有体现出明显的直接影响,即未流动的公民与上向阶层流动的公民在司法信任方面并无显著的差异。
第三,阶层流动会通过影响我国公民的社会公平感,从而间接影响其司法信任。上向阶层流动会通过提升公民的社会公平感从而间接地促进司法信任。
第四,社会公平感在我国公民的上向阶层流动和司法信任之间发挥完全中介作用,在我国公民的下向阶层流动和司法信任之间则不起中介作用。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所提出的“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现代化目标,必须夯实公众的法律信仰,强化公众对法理型权威的认同,正如伯尔曼所指出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51]提高司法信任是增强法律信仰、巩固法理权威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52]。
本研究的描述统计结果显示,中国公民体现出了较高的司法信任水平,这与现有的大型国际性调查结果是一致的。根据第五次和第六次世界公民价值观调查数据,中国大陆受访者对司法系统表示有信心的比例分别高达81.8%和80.2%,远远超过德国、美国、澳大利亚、韩国等所谓的民主国家。中国民众这种长期较高的司法信任水平,不仅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强大的社会心理支撑,而且也有力地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明与法律治理无与伦比的优越性。因为根据现有的跨国比较研究,公众司法信任不断下降已成为大部分国家不容忽视的社会事实,正如泰勒等在关于美国法律信任的研究中所指出的,法治传统悠久的西方社会正面临着司法信任式微的窘境[53]。
本研究的推论统计结果表明,上向阶层流动会通过提升公民的社会公平感从而间接地促进司法信任。中国民众之所以能够长期维持较高水平的司法信任,与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大规模的上向阶层流动密不可分。在此期间,伴随着中国所发生的举世瞩目的经济奇迹,足以彪炳人类文明发展史册的社会奇迹——规模惊人的上向阶层流动也在整个中国社会得以发生。正如描述统计结果所显示的,超过一半的中国公民认为自己近十年间(2008年—2017年)实现了阶层地位的上向流动。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由于经济增长放缓,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英国等西方国家上向流动的比例一直呈下降之势[54]。
下向阶层流动会显著抑制公民的司法信任。从本研究的结果来看,虽然公民认为自己近十年间(2008年—2017年)经历了下向阶层流动的仅占一成左右,但其对司法信任的消极影响不容忽视。社会地位下向流动和对社会经济下滑的担忧,不仅会影响人们的选举行为[55],也会削弱人们对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信任[19]。最新的一项对16个欧洲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经济增长放缓与社会地位焦虑以及当前西方国家右翼极端主义明显抬头有关[56]。另一项对欧洲11个国家的调查结果则显示,代际下向流动预期与年轻人的右翼和左翼极端意识形态均密切相关。社会地位焦虑的上升值得高度警惕,因为这可能诱发政治极端主义倾向[57]。因此,如何扩大公民上向阶层流动的机会,维持上向阶层流动渠道的通畅,缓解公民的社会地位焦虑,强化公民的社会公平感,进而提高公民的司法信任,依然是考验中国政府治理智慧与治理能力的现实挑战。
社会阶层问题乃是政治社会学一直高度关注的理论主题。然而,此领域的研究长期以来存在一个明显的“短板”——社会学家关注社会流动,却很少涉及其与政治变革的关系;而关注政治变革的政治科学家则往往集中于探讨社会分层,而非社会流动。因此,就理论层面而言,本研究的发现也彰显了将社会流动与政治态度相结合的研究意义。正如戴维斯所指出的:“重要的不在于社会不平等的不同维度及其衡量标准,而在于这些分层结构是不断变化的。因此,更重要的问题是,政治结构的变化是否必然影响社会差异,或者反之亦然。”[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