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平
(南昌航空大学 文法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6)
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是国家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石。要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战略目标,就必须加强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2019年10月3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再次强调,要“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可见,如何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乃是推进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一项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这也为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了全新的理论研究视野和厚实的现实语境。
制度环境是影响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根本性因素。从新制度主义的观点来看,制度环境为社会组织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包括了资源、合法性以及行为模式。如何推进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在理论上有多种方案。而优化社会组织参与的制度环境,是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创新的最富有生命力的探索之一。因此,从“制度缺失”的视角探析制度环境如何影响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阐释其影响的内在机制,有助于开辟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研究的新视阈,扩大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研究的空间,从而丰富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研究的理论宝库。受传统行政管理思维的影响,我国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发挥的作用一直非常有限。在“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这一现实语境下,研究分析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制度缺失”问题,对于消除长期形成的行政管理惯性来说,在理念上具有颠覆性。在对“制度缺失”问题进行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探讨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制度路径,也可以为我国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顶层设计和微观行动提供有益启示。
March和Olson提出,制度是相互联系的规则和惯例的集合,它们可以界定适当的行动、角色和情境之间的关系,它的主要问题是,参与决定的情境是什么、什么角色被需要,某种情境给角色确定了什么义务[1]。新制度主义者认为,组织会根据规则和程序不断寻求对自我行为的正当化、合法化承认,因为制度定义着行动的确当性。按照制度的治理系统观点,强制是获得服从的主要机制。个人或组织遵守规则和准则的目的是获取奖赏或规避惩罚。他们行为的正当性取决于是否符合现有的规则和法令[2]。诺斯认为,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领域里交换的激励。制度对经济(社会)绩效的影响是无可争议的。什么样的组织会出现,以及它们如何演化,这两方面均受到制度框架的根本性影响。组织乃是在既有约束条件所决定的机会集合下有目的地创立的[3]。也就是说,制度决定了一个社会中所存在的机会,组织乃是为了利用这些机会而被创造出来的。阿兰·斯密德认为,一个组织的战略和能力也受制度所塑造[4]。
本研究所分析探讨的制度缺失中的“制度”,指的是与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息息相关的正式制度。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是相对稳定的规范体系。与社会组织发展相关的正式制度是社会组织有序发展的基本保证,具有制度刚性,其一旦确立就会对社会组织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就具体构成而言,正式制度包括宪法、法律、党的政策和行政法规四个部分。其中,行政法规又包括中央政府法规、国务院行政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5]。总体来说,与社会组织发展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文件主要有两大块:一是激励扶持,主要包括激励引导、资源供给、培育孵化和技能培训;二是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登记注册、检查评估、惩处等。因此,本研究将影响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正式制度概括为激励扶持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两大部分。
激励扶持制度与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息息相关。近年来,地方政府(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开始积极响应中央政策,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扶持措施,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机会。如上海市划出专项资金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同时为社会组织提供公益资源共享、公益项目孵化平台,使社会组织获得了全面发展和更多参与机会[6]。杭州市通过支持政策将社会组织的服务范围从社会慈善、扶贫救助拓展到教育、体育、卫生、生态环境、社会环境等各个领域,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大量机会[7]。一些地方政府也在听证会、政协会议、新闻发布会等方面主动邀请社会组织参与,让他们有更多表达意见、提供建议的机会[8]。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基层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的重视程度与日俱增,从而投入大量的财政资金购买专业社会组织开展的孵化培育项目,支持社区社会组织的日常活动,改善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9]。这些孵化器为初创型社会组织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能力建设、政策辅导、启动资金、注册协助等方面的服务,促进优秀社会组织成长壮大[10]。然而,还有很多地方(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支持不够,甚至出现宏观鼓励、微观限制的现象,这不利于社会组织参与机会的获得和参与能力的提升。基于此,本研究提出第一个研究假设:
H1:激励扶持制度缺失越严重,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参与机会越少、参与能力越低。
监督管理制度与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也是息息相关的。最突出的表现是我国长期的双重登记管理体制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发展,使它们难以获得参与社会治理的机会。针对这一困境,在地方政府实施直接登记的探索之后,国家层面开始进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简化登记程序,明确培育发展重点”的决定,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特别是为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释放了大量机会。此外,已有研究也表明,政府只有处理好“放”和“管”的关系,一方面简政放权,优化服务,降低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门槛,另一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才能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促进它们健康有序发展[11]。基于此,本研究提出第二个研究假设:
H2:监督管理制度缺失越严重,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参与机会越少、参与能力越低。
本研究的调查数据来源于2019年7月—9月以及2020年1月在J省各设区市所做的问卷调查。2019年7月,笔者在J省JDZ市进行了长达一个月的市域社会治理调查。在JDZ市期间,笔者专门针对城市社区的社会组织做了深入的实地调查和个案访谈,并在此基础上对设计的“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调查问卷”进行了试调查。在试调查过程中,充分征求了政法部门、民政部门、街道干部、社区干部和社会组织负责人的相关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正,形成调查问卷的最终稿。在此基础上,笔者再对JDZ市ZS区和LP两地的所有街道进行概率抽样,在ZS区抽取4个街道,LP抽取2个街道(LP总共只有2个街道)。最后,对这6个街道的社会组织进行正式的问卷调查,确保每个街道被调查的社会组织不少于10家。剔除无效问卷后,最后在JDZ市共回收有效问卷53份。2019年8月—9月以及2020年1月,笔者再以同样的抽样方式在J省其他设区市开展问卷调查。在其他10个设区市中共收回问卷660份。加上JDZ市的53份问卷,笔者总共在J省回收了713份调查问卷(样本的基本特征见表1)。本研究运用Stata13统计软件对问卷调查所获得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表1 样本的基本特征(n=713)
1.自变量
制度缺失为本研究的自变量。根据研究假设,本研究将制度缺失操作化为激励扶持制度缺失和监督管理制度缺失。激励扶持制度的测量指标包括激励引导制度、资源供给制度和培育孵化制度。本研究从“区(县)、街道等政府部门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长期政策规划的制定情况”(A1)和“鼓励、引导专业人才、志愿者参加社会组织的激励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情况”(A2)两个指标来衡量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激励引导制度的缺失程度;从“区(县)、街道等政府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资源支持制度的制定情况”(B1)和“区(县)、街道等政府部门针对社会组织的购买服务制度的制定情况”(B2)两个指标来衡量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资源供给制度的缺失程度;从“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孵化制度的制定情况”(C1)和“针对社会组织的技能或能力培训制度的制定情况”(C2)两个指标来衡量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培育孵化制度的缺失程度。指标的测量均采用Likert五分量表进行赋值。
监督管理制度的测量指标包括登记制度、年检制度、评估制度、惩处制度和党建制度。本研究从“社会组织注册和备案制度的健全情况”(A)、“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制度的健全情况”(B)、“社会组织考核评估制度的健全情况”(C)、“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制度的健全情况”(D)和“社会组织党组织成立情况”(E)五个方面分别衡量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登记制度缺失程度、年检制度缺失程度、惩处制度缺失程度和党建制度缺失程度。党建制度测量指标的赋值采用二分类变量,有党组织的赋值为0,否则赋值为1。其他指标的测量均采用Likert五分量表进行赋值。
笔者采用方差最大旋转法分别对激励扶持制度缺失和监督管理制度缺失的测量指标做主成分因子分析。对激励扶持制度缺失的因子分析得到三个因子,即激励引导制度缺失程度因子、资源供给制度缺失程度因子和培育孵化制度缺失程度因子(如表2所示)。对监督管理制度缺失的因子分析也得到三个因子(如表3所示)。笔者将评价监督管理制度的三个因子命名为登记制度缺失程度评价因子、监督制度缺失程度评价因子和党建制度缺失程度评价因子。
表2 旋转后的激励扶持制度缺失程度因子载荷矩阵①(1)①全部指标的Cronbach's α值为0.853,KMO检验值为0.703,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Sig值为0.000。
表3 旋转后的监督管理制度缺失程度因子载荷矩阵①(2)①全部指标的Cronbach's α值为0.712,KMO检验值为0.709,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Sig值为0.000。
根据因子得分以及它们的方差贡献率,即可计算便于比较的评价制度缺失程度的综合评价指数以及构成维度层面的评价指数(见表4和表5)。
表4 激励扶持制度缺失程度综合指数与维度指数
表5 监督管理制度缺失程度综合指数与维度指数
从表4中的数据来看,激励扶持制度缺失程度综合指数的均值为0.521,表明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激励扶持制度缺失情况比较严重。从构成维度来看,激励引导制度缺失程度指数的均值最低,说明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方面更多强调的是激励引导,而在实际的资源支持和能力培育方面不够。
从表5中的数据来看,监督管理制度缺失程度综合指数的均值为0.566,表明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制度的缺失情况比较严重。但是,从构成维度来看,登记制度缺失程度指数的均值最小,说明随着国家不断要求“降低社会组织登记门槛、简化社会组织登记程序”,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备案登记制度已经变得越来越健全。在各维度中,党建制度的缺失程度最严重,这表明大多数社会组织中还没有建立党组织。
2.因变量
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为本研究的因变量。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机会指的是整个治理系统为组织参与所提供的各种必要保障条件,包括党政部门的授权和支持、其他组织或行为主体的配合或支持等等。具体可划分为竞争型参与机会和委托型参与机会。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能力是指:社会组织利用资源,有效实施组织愿景、战略、使命和目标为社区提供非营利性质(包括公益性和互益性)产品和服务的潜能和素质,具体可划分为资源动员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12]。
笔者以“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招投标等竞争形式获得公共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过去三年,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招投标等竞争形式获得的公共服务项目次数”两个指标来衡量社会组织的竞争型参与机会;以“政府部门、街道办、居(村)委会邀请社会组织参加政策咨询会、协商会、听证会等各类会议情况”、“政府部门、其他组织、个人等以委托形式(非竞争形式)将相关服务项目或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情况”、“政府部门、其他组织、个人等以主动寻求合作的方式邀请社会组织参加相关服务项目或活动情况”三个指标来衡量社会组织的委托型参与机会。
笔者以“社会组织游说政府部门为其提供资金资源的能力”、“社会组织通过企业赞助、其他组织支持、慈善捐赠等形式获得资金资源的能力”、“社会组织从外界获取必要技术资源的能力”、“社会组织从外界获取必要信息资源的能力”、“社会组织招募成员的能力”五个指标来衡量社会组织的资源动员能力; 以“社会组织成员的专业技能水平”、“社会组织及时回应外部服务或活动对象的想法和要求的能力”、“社会组织对服务内容或活动内容的设计能力”、“社会组织有效完成各项工作和活动的能力”四个指标来衡量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指标的测量均采用Likert五分量表进行赋值。
笔者仍然采用方差最大旋转法对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变量做主成分因子分析,分别得到2个因子①(3)①全部参与机会指标的Cronbach's α值为0.791,KMO检验值为0.792,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Sig值为0.000,累积解释方差百分比值为70.94%。全部参与能力指标的Cronbach's α值为0.899,KMO检验值为0.760,Bartlett的球形度检验Sig值为0.000,累积解释方差百分比值为73.37%。,并据此计算出社会组织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的综合评价指数和维度评价指数(见表6和表7)。
表6 参与机会综合指数与维度指数
表7 参与能力综合指数与维度指数
从表2中的数据来看,社会组织参与机会综合指数的均值为0.520,表明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机会并不多。从维度指数来看,竞争型参与机会指数和委托型参与机会指数的均值分别为0.368和0.575,竞争型参与机会指数较低,这说明,在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社会组织的竞争型参与机会较少。
从表7中的数据来看,社会组织参与能力综合指数的均值为0.552,表明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总体能力并不高。从维度指数来看,资源动员能力指数和专业服务能力指数的均值分别为0.534和0.486,专业服务能力指数的均值低于资源动员能力指数的均值,说明在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社会组织的专业服务能力比资源动员能力要弱。
由于因变量和自变量均为连续型变量,因此笔者可以采用OLS多元线性回归模型估计制度缺失对社会组织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的影响,模型表达式如下:
yi=α0+∑βkxik+∑γpxip+εi
在上述模型中,yi为参与机会或参与能力,xik为制度缺失,xip为控制变量,α0、βkγp和为待估参数,εi为随机误差项。
1.激励扶持制度缺失对社会组织参与机会的影响
(1)基于激励扶持制度缺失程度综合指数的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通过表8中模型1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在控制组织特征和组织负责人个体特征变量的情况下,激励扶持制度缺失对社会组织的参与机会具有显著负向影响。激励扶持制度缺失程度每增加1个标准差,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机会降低0.247个标准差(见表8)。
表8 激励扶持制度缺失与参与机会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1①(4)①各变量的VIF取值在1.24~1.69之间,平均VIF值为1.45。
在组织特征中,社会组织的成立时间对其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机会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成立时间每增加1个标准差,参与机会只提升0.135个标准差。组织性质对社会组织的参与机会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与备案型社会组织相比,登记注册型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机会更多。在组织负责人的个体特征变量中,负责人的年龄、性别和政治面貌对社会组织参与机会的影响不具有统计显著性。组织负责人身份对社会组织的参与机会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与负责人是兼职或退休人员的社会组织相比,负责人是专职者的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机会更多。
(2)基于激励扶持制度缺失程度指数的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通过表9中模型2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在控制组织特征和组织负责人个体特征变量的情况下,激励引导制度缺失对社会组织参与机会的影响不具有统计显著性。资源供给制度缺失对社会组织的参与机会具有显著负向影响。资源供给制度的缺失程度每增加1个标准差,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机会降低0.276个标准差。培育孵化制度缺失也对社会组织的参与机会具有显著负向影响。培育孵化制度缺失程度每增加1个标准差,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机会降低0.062个标准差。模型2表明,在资源供给制度和培育孵化制度中,对社会组织参与机会影响程度最大的是资源供给制度。这可能是由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和运行的自主性不足以及自我造血功能差造成的。
表9 激励扶持制度各维度缺失与参与机会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2①(5)①各变量的VIF取值在1.32~3.87之间,平均VIF值为2.21。
2.监督管理制度缺失对社会组织参与机会的影响
(1)基于监督管理制度缺失程度综合指数的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通过表10中模型3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在控制组织特征和组织负责人个体特征变量的情况下,监督管理制度缺失对社会组织的参与机会具有显著负向影响。监督管理制度缺失程度每增加1个标准差,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机会降低0.117个标准差。
表10 监督管理制度缺失与参与机会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3①(6)①各变量的VIF取值在1.14~1.44之间,平均VIF值为1.33。
(2)基于监督管理制度缺失程度指数的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通过表11中模型4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在控制组织特征和组织负责人个体特征变量的情况下,登记制度不健全对社会组织的参与机会具有显著负向影响。登记制度的缺失程度每增加1个标准差,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机会降低0.128个标准差。模型4的回归结果还显示,监督制度缺失对社会组织的参与机会具有显著负向影响。监督制度的缺失程度每增加1个标准差,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机会降低0.054个标准差(见表11)。
表11 监督管理制度各维度缺失与参与机会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4②(7)②各变量的VIF取值在1.08~1.49之间,平均VIF值为1.31。
1.激励扶持制度缺失对社会组织参与能力的影响
(1)基于激励扶持制度缺失程度综合评价指数的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通过表12中模型1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在控制组织特征和组织负责人个体特征变量的情况下,激励扶持制度缺失程度对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具有显著负向影响。激励扶持制度缺失程度每增加1个标准差,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能力降低0.642个标准差。在组织特征中,社会组织的成立时间对其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能力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成立时间每增加1个标准差,参与能力提升0.3个标准差。组织性质对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具有正向影响。与备案型社会组织相比,登记注册型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能力更强。在组织负责人的个体特征变量中,负责人的年龄对社会组织参与能力的影响不具有统计显著性。组织负责人身份对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具有显著正向影响,与负责人是兼职或退休人员的社会组织相比,负责人是专职者的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能力更强。组织负责人的性别对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有显著影响。与负责人是女性的社会组织相比,负责人是男性的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能力更强。模型1还显示,负责人的政治面貌对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能力有显著影响。与负责人是非党员的社会组织相比,负责人是党员的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能力更强(见表12)。
表12 激励扶持制度缺失与参与能力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1①(8)①各变量的VIF取值在1.19~1.55之间,平均VIF值为1.36。
(2)基于激励扶持制度缺失程度指数的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通过表13中模型2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在控制组织特征和组织负责人个体特征变量的情况下,激励引导制度缺失对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具有显著负向影响。激励引导制度缺失程度每增加1个标准差,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能力降低0.086个标准差。根据模型2的回归结果,资源供给制度缺失也对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具有显著负向影响。资源供给制度缺失程度每增加1个标准差,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能力降低0.366个标准差。模型2的回归结果还显示,培育孵化制度缺失对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具有显著负向影响,培育孵化制度缺失程度每增加1个标准差,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能力降低0.741个标准差。从激励扶持制度的构成维度来看,对社会组织参与能力影响程度最大的是培育孵化制度缺失。也就是说,政府部门设立的社会组织孵化器以及为社会组织提供的技能或能力培训服务,非常有助于提升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
表13 激励扶持制度各维度缺失与参与能力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2①(9)①各变量的VIF取值在1.18~2.67之间,平均VIF值为1.74。
2.监督管理制度缺失对社会组织参与能力的影响
(1)基于监督管理制度缺失程度综合评价指数的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通过表14中模型3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在控制组织特征和组织负责人个体特征变量的情况下,监督管理制度对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具有显著负向影响。监督管理制度的缺失程度每增加1个标准差,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能力降低0.463个标准差。
表14 监督管理制度缺失与参与能力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3②(10)②各变量的VIF取值在1.09~1.37之间,平均VIF值为1.26。
(2)基于监督管理制度缺失程度指数的模型回归结果分析
通过表15中模型4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在控制组织特征和组织负责人个体特征变量的情况下,登记制度对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具有显著负向影响。登记制度缺失程度每增加1个标准差,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能力降低0.194个标准差。监督制度缺失对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具有显著负向影响。监督制度缺失程度每增加1个标准差,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能力降低0.323个标准差。党建制度缺失也对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具有显著负向影响。党建制度缺失程度每增加1个标准差,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能力降低0.242个标准差。健全的党建制度对社会组织参与能力的提升作用,主要源于党组织具有组织党员、联系群众、整合社会的功能,这有助于社会组织吸纳党员志愿者参加社区服务活动。模型4表明,监督管理制度中的监督制度缺失对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力影响程度最大。这主要是因为监督制度能够有效地鞭策社会组织提升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以达到评估考核要求。
表15 监督管理制度各个维度缺失与参与能力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4①(11)①各变量进行多重共线性检验后显示,各变量的VIF取值在1.10~1.44之间,平均VIF值为1.27。
社会组织在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制度缺失总体上比较严重。从激励扶持制度的构成维度来看,激励引导制度的缺失程度最低,说明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方面更多强调的是激励引导,而在实际的资源支持和能力培育方面的行动不够。从监督管理制度的构成维度来看,登记制度的缺失程度最低,说明社会组织的登记注册和备案登记制度已经变得越来越健全。激励扶持制度缺失和监督管理制度缺失均对社会组织的参与机会和参与能力具有显著负向影响。从激励扶持制度的构成维度来看,对社会组织参与机会影响程度最大的是资源供给制度缺失,而对社会组织参与能力影响程度最大的则是培育孵化制度缺失。因此,政府部门设立的社会组织孵化器以及为社会组织提供的技能或能力培训服务,非常有助于提升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参与能力。从监督管理制度的构成维度来看,对社会组织参与机会影响程度最大的是登记制度,而对社会组织参与能力影响程度最大的则是监督制度缺失,这主要是因为监督制度能够有效地鞭策社会组织提升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以到达评估考核的要求。总体而言,本研究所提出的研究假设基本得到了验证。
在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下,由于政府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因此,当前的社会治理仍然带有高度控制型的行政管理风格。传统社会管理下的参与主体只是主客二分意义上的管理实体,是不具有主体间性的参与主体①(12)①“主体间性关系”指的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主体间性是异质性主体以规范为基础所形成的相互理解、相互作用的“主体-主体”的交往结构。。当以主客二元思维来进行社会管理时,政府成了管理中的唯一主体,而政府之外的社会组织甚至个人则成了管理的客体。正因如此,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要求政府的行政机制淡化“命令与控制”色彩,逐渐转向以激励、指导为主的柔性治理方式。因此,要从根本上走出社会组织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制度缺失困境,就必须转变政府部门的治理理念,改变长期以来的行政管理模式。政府部门要增强对社会组织的认同和信任,要在职能转变的进程中,正确认识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重要功能,切实树立起“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理念。要尊重和肯定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的治理主体地位,摒弃对社会组织的负面认识,消除“怕、阻、压、限”等防控思维,促进社会组织在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中发挥政府所不具备的独特优势。要不断健全和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培育扶持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为社会组织有效参与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