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决胜脱贫攻坚”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是今后农村发展的重中之重。六盘水市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和发展经验,将“三变”改革作为深入推进乡村振兴的制度设计。从新制度主义视角看,“三变”改革制度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通过监督惩戒、价值导向和传递内化机制,以“相似制度运作逻辑的联合匹配”,合力推进农村社会的全面振兴。3种制度基础要素既是“三变”改革内含的制度构成要素,又是3种独立的制度类型,有各自不同的理论运作逻辑。
关键词 “乡村振兴战略”;“三变”改革;制度支持逻辑
中图分类号 F 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22)09-0236-02
doi:10.3969/j.issn.0517-6611.2022.09.058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Institutional Support Logic of “Three Changes” Reform on Promoting Rural Revitalization
YANG Xue-ming
(CPC School of Zhongshan District of Liupanshui, Liupanshui, Guizhou 553000)
Abstract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has been quite critical on promoting the rural development following completing the tasks of “building a moderately prosperous society in all respects” and “fight for poverty alleviation”. Combining with the advantages of regional resource and development experience, Liupanshui City promotes rural revitalization on a further level by taking the “three changes” reform as the system desig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o-institutionalism, the regulatory, normative and culture-cognitive elements of the “three changes” reform, through supervision discipline, value orientation and transfer internalization mechanism, with the “joint matching of the operation logic of similar systems”, work together to promote the rural overall revitalization. The three basic elements are not only the institutional elements of the “three changes” reform, but also three independent systems, which possess different theoretical operation logic.
Key words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Three changes” reform;Institutional support logic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国家借力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建立稳定脱贫攻坚成果、确保脱贫攻坚质量的长效机制[1]。结合贵州省六盘水市的区域实际,“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合力推行的“三变”改革(贵州省六盘水市2014年推行“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要求在不改变资源性质、资金用途的前提下,确权、核实农村社会分散、闲置的自然资源性资产、可经营性资产、财政支农资金以及村集体、农民自持资金,再经村集体全体成员同意,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将资源、资金的使用权、經营权折价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主体按股权比例进行收益分红,以此转变农民身份,构建利益联结机制,激发资源、资金的规模效益,为农村社会的振兴提供制度保障),具有解决农村经济性贫困、发展性贫困、制度性贫困问题,实现乡村全面振兴的制度价值。为此,笔者立足于“三变”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客观事实,阐释其背后潜藏的制度支持逻辑。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制度”具有多重面相,不同学者有各自不同的假定、强调不同的因果过程。“三变”改革据此视作“为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有序推进,“提供稳定性和意义的规制性、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以及相关的活动和资源”[2]。3种制度要素既是“三变”改革内含的制度构成要素,又是3种独立的制度类型,以各自不同的理论逻辑支持“三变”改革推进乡村振兴。
1 “三变”改革的规制性要素推进乡村振兴的制度支持逻辑
规制性制度支持是一种以强制的方式制约或引导行动者社会行为的制度设置。其假定社会个体是理性行动者,能够清晰地认识和预设行为的客观结果,因而需要借助具有监督惩戒性质的规则、律令、奖惩等规制性要素为社会行动者限定合法性的行为空间。政治精英设计的彰显国家权威的正式制度和覆盖不同领域并具有一定规制功效的协定、惯例、民德是规制性制度支持的构成要素,其内含的规制力量,迫使社会行动者践行制度理性,规避制度惩罚。
政府推行的政策法规和村落中带有监督惩戒性质的生活惯例是构成“三变”改革规制性制度支持的两个维度。政策法规由政府部门制定,以刚性的制度结构给予“三变”参与主体规制性压力,行动者深知改革行为需要在政策、法律要求的制度空间内推进,违反强制性规则将遭受制度惩治。“三变”改革相关的政策法规涉及3个层级:国家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地方政府中观层面的配套政策以及微观行动层面的法律条文。国家宏观层面的制度设计是将“三变”改革写入党中央的重要文件之中,发挥着指导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功效(“三变”改革已写入2017—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等党中央重要文件之中);中观地方政府层面的配套政策是指省、市、县各级政府出台有关“三变”改革的政策性文件,督促、指導各地区“三变”改革工作的有序推进(以贵州为例,中观地方政府层面的配套政策主要是指《贵州省全面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工作方案》《六盘水市资金变股金操作办法(试行)》《试验区建设目标考核管理办法》《试验区暨“三变”改革档案工作管理办法》《“三变”改革股权设置指导意见》《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风险防控管理办法》等政策性文件);微观行动层面的法律文本,如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三变”改革的合法性奠定法律基础[3]。而规制性生活惯例是长期生活于农村社会的行动者,经时间累积所形成的“行为倾向系统”,内聚村落成员关系结构塑造的共同意愿,映射出群体隔离或屈辱性非议是解决农村社会问题的常规路径。“三变”改革对集体资源、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全体村民同意、签字方可生效,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时常会有部分村民为获取私利,持反对意见。然而,“三变”改革的制度红利已初见成效,持反对意见的村民需要少数服从多数,受到强制性群体隔离或唯利是图的屈辱性非议,最终又不得不顺从村集体的主流行为。尽管规制性生活惯例“不像正式制度所实施的惩罚那样严厉,惩罚也可能掺杂同情和遗憾”[4],但同样会规制改革参与主体的行为,利于“三变”改革的顺利推进,以及农民思想境界的升华。
“三变”改革的政策法规和生活惯例形塑强制性规则,并以此为基础建构监督惩戒机制,规制改革参与主体的社会行为,优化乡村治理格局。规则遵守是其发挥制度实效,评估改革行为合法性的基础,违反强制性规则会被视作越轨行为或遭受村落共同体结构意识的抵制,“三变”参与主体也会随之产生恐惧、羞愧的情感反应。为了“三变”改革的有序推进以及个人避免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改革参与主体必将遵循“结果性行为逻辑”,权衡利弊,有意识地控制个体行为,使其在制度要求的范围内行事。“三变”改革的规制性要素现已成为实现农村“治理有效”的“支援意识”,政策法规和生活惯例无需计算就融入改革参与主体的主观世界,使之懂得如何规避制度惩罚,获得村落社会认同和轻松、清白的“情绪化知识”[5]。
2 “三变”改革的规范性要素推进乡村振兴的制度支持逻辑
规范性制度支持是一种限制社会个体的工具理性行动,凸显行为责任与义务的制度形式。其假定行动者的行为以角色期待为基础,关注规约个体行为的价值观念、行为标准、行为目标以及目标追求方式等引导性内容,表明生活世界的制度形式存在说明、评价和义务的维度。规范性要素是一种软性的制度设置,制度内容尚未以正式的文本写入制度框架,表明身处同一场景,有着大致相同生活体验的行动者,其间极易产生同感、共识乃至共同的价值规范[6]。
价值观和规范是“三变”改革规范性制度支持的构成要素。价值观是“三变”参与主体在改革推行过程中,内心偏好的观念或支持改革所需的价值取向,以及比较、评价改革成效的各种标准,而规范维度确定改革目标以及追求目标的恰当方式或手段,二者投射出“三变”改革实施的原因、措施、目标、效益以及参与主体的角色任务等制度内容[7]。这是一个兼具农村整体性发展和寻回“乡土情结”的乡村建设方案。“三变”改革通过聚合农村资源、资金,修复农民生存空间,发展农村经济[8],着力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的农村社会。此目标的实现,还要促使政府、企业、村民、基层组织等不同参与主体在角色要求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
规范性要素的制度支持逻辑是,“三变”改革的价值观和规范在村落共同体内建构价值导向机制,倡导利于改革工作深入推进、效益提升的价值取向和标准,以此规约改革行为,在参与主体的主观世界形塑相应的社会期待和“实践感”。此种约束性期待规约下的“三变”改革行为,兼具经济理性和价值理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生活富裕”是其评判改革成效的价值标准,引导着农村产业振兴、生态振兴以及脱贫致富的实现。“三变”改革的参与主体也深知社会各界对改革目标的期待,这种期待会成为一种外在压力,迫使自己做出符合角色要求的制度安排和实践举措,以此规避改革的形式主义风险,凸显制度实效性。规范性要素的制度支持以价值基础为标准,评判“三变”参与主体的改革行为是否满足社会期待,进而产生大量有关适当性的自我评价,为遵守“恰当性行为逻辑”提供强有力的诱因。
3 “三变”改革的文化—认知性要素推进乡村振兴的制度支持逻辑
文化—认知性制度支持是 “由共同的信念、信仰以及外在认知框架组成的集合体,为生活场域内的社会成员提供模式化的思想、感受和反应”[9]。其假定行动者的社会行为以文化系统为基础,制度为行动提供“意义框架”。“文化—认知”一词内含的文化,不仅指主观文化,同时还关注客观存在的符号系统形塑行动者内在主观认知的过程。经时间沉淀,文化—认知性要素在“生活世界”建构出行为的“文化图式”,使其践行文化理性,相信在个人所处的文化背景下,自己的行为方式是恰当的,而行为差异取决于文化嵌入日常生活的程度[10]。
“三变”改革的文化—认知性要素有主、客观两个维度。主观的“三变”文化由教育制度传授的普适性知识和生活场域中以代际传承方式化育内含勤劳、节俭、和谐、环保等品质特征的农耕文化共同塑造,是改革参与主体在社会化过程中习得并内化于主观世界,利于改革有效实施的文化认知。其反映出行动者的文化素养与社会行为之间存在约制和使能的二重性:参与主体的主观文化是一种具备结构性支持力量的文化认知,影响着新乡贤的回归、农民参与改革的主动性以及“三变”政策的顶层设计与落实。文化是社会互动的产物,“三变”改革的深入推广,又孕育出“三变”文化的客观形式。电影《三变山变》就是以盘县娘娘山高原湿地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个人先进事迹和“三变”改革历程为素材而拍摄的文艺作品,其充分反映“三变”改革影响下农村、农民的精神面貌。这种因“三变”改革行为而培育的客观文化成为外在于改革参与主体思维领域的符号系统,是一种潜在的生产力。文化支持功能发挥的前提是,通过传递内化机制将客观存在的“三变”文化转变为个人的主观认知。
“三变”改革推行过程中,文化—认知性要素的主、客观维度在繁荣、发展农村文化的同时,还通过传递内化机制,为参与主体形塑改革共识,使其自觉遵守“三变”文化认知惯例,践行符合文化理性的“正统性行为逻辑”。参与主体主观文化的“厚度”直接影响“三变”改革成效,而“三变”改革的客体要素需要和参与主体进行持续地互动,并将制度承载的意义系统嵌入到行动者的主观世界,才能发挥制度支持功能。相反,文化—认知性要素缺少意义建构过程,客观的“三变”改革文化将处于制度失效状态。基于此,文化—认知性要素以认知一致性来衡量改革行为的合法性,这是一种最深层次的合法性,依赖于“三变”改革参与主体视若当然的共同理解或认知框架。
“三变”改革的三种制度支持要素存有互构性,以“相似制度运作逻辑的联合匹配,合力实现制度运行的秩序”[11]。规制性支持要素以监督惩戒的形式倡导和推行符合人民利益要求的价值观和规范,进而通过传递内化机制增强参与主体的“三变”改革意识。规范性和文化—认知性制度支持作为软性的制度基础要素,仅为参与主体提供内在约束,因而更需要规制性要素给予外在的制度规制。三种制度支持要素合力强化“三变”改革制度价值的提升,然而,每种要素在制度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存有差异:规制性要素处于基础地位,强调参与“三变”改革是一种客观责任,需要通过外部力量规制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性要素位于制度中层,是规制性和文化—认知性要素的弥补机制,具有普遍的制度支持功效;文化—认知性要素则居于核心位置,规制性和规范性要素只有通过传递内化机制才能发挥制度实效[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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