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诀、七诫、九酌:审辩式论证的思维进阶

2022-05-16 08:48谢小庆
福建基础教育研究 2022年4期
关键词:等值动机考试

谢小庆

(北京语言大学,北京 100083)

伴随自媒体的蓬勃发展,各种虚假信息在网络上快速传播。自媒体吸引眼球的欲望使许多信息被夸大和扭曲,许多极端化的情绪被挑动、被放大。这时,一个人很容易受到媒体的左右,上当受骗,落入认知误区,轻则美好情感被人消费,重则受到财产损失,甚至可能触犯法律,如2012 年反日风潮中造成日系车主重伤而获刑10 年的青年人蔡洋。在国内外复杂的政治斗争中,还可能成为一些政治势力的工具,被人利用。因此,一个人需要具有审辩式思维(critical thinking),尤其需要养成对问题进行审辩式论证的习惯。

近来,社会上对冬奥、谷爱凌、俄乌局势等议题发生了许多争论,一些保持多年的“友谊小船”说翻就翻掉了。“撕裂”发生在同学之间、战友之间、同事之间,甚至发生在家庭之中。

这种撕裂并没有发生在那些双方都具有一定审辩式思维水平的朋友之间。出现撕裂的,或是双方都不具有审辩式思维,或是其中一方不具有审辩式思维。在具有审辩式思维的人之间,只有论证(argument)。他们会按照图尔敏的论证方式,首先澄清各自的主张(claim),之后,会给出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fact,data,evidence),会澄清支撑(backing)自己主张的一些先验假设。[1]

高中生刘学州的不幸去世,使笔者想到,简单思维的后果不仅是撕裂,不仅是触犯法律,还可能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夺人性命。如果更多的人多一些审辩式思维,或许一些悲剧可能避免。[2]

经常有人提出疑问:“审辩式思维中的论证与一般的论证有何不同?怎样进行审辩式论证?”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笔者尝试提出了有效进行审辩式论证的“五诀”“七诫”和“九酌”。“五诀”可以被视为审辩式论证的1.0 版,初级版;“七诫”可以被视为审辩式论证的2.0 版,中级版;“九酌”则可以被视为审辩式论证的3.0 版,高级版。

一、审辩式论证的初阶:五诀

如果一个人刚刚开始尝试进行审辩式论证,可以先掌握“五诀”,即进行审辩式论证的五条要诀:延缓判断,事实确认,兼听双方,梳理理由,替代方案。

1.延缓判断:除非不得已,除非你的选择窗口很快就会关闭,否则不要急于做选择。你需要想到:你了解的事实可能不准确、不全面;你还没有听另一方的说法;你做出选择的理由可能还不充分,还可能存在其他的替代方案,等等。当然,如果选择窗口很快关闭,当然不能延缓。这时,你需要“力行担责”。

2.事实确认:一是要辨析他人所陈述事实的可靠性,尤其要追问和澄清所述事实的来源,是来自道听途说的传闻,还是来自可以查证的资料;是来自“口述历史”,还是来自白纸黑字的历史文献。二是要辨析所陈述事实的完整性。一个证人说,看见张三打了李四一拳。这可能是真实的,但是这个证人没有看见或没有说,在张三打李四一拳之前,李四先踹了张三一脚。

3.兼听双方:一般情况下,不要在仅仅听取了一方的意见后就做出判断,要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再做选择。

4.梳理理由:面对分歧,你要把自己想象成一个法庭上的法官。你要求控辩双方都尽量清晰地梳理罗列出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可以这样的方式来进行梳理:我认为被告有罪(或无罪),理由有N 条,第一,……第二,……第N,……。

5.替代方案:在你准备支持某一个方案之前,你需要问一问自己:是否存在其他的替代方案?如果存在,与你当前支持的方案孰优孰劣?

三、审辩式论证的中阶:七诫

如果你已经比较熟练地掌握了“五诀”,可以进一步按照“七诫”来进行审辩式论证。在“五诀”之外,再增加两条:“就事论事”和“不问动机”。

6.就事论事:论证需要坚持“对事不对人”。一个很好的人,可能提出很荒谬的主张;一个很差劲的人,可能提出一个很精彩的主张。论证时,需要对事不对人,将注意力集中于所讨论的问题,而不要集中于提出这一主张的人。

7.不问动机:具有审辩式思维的人理解,自己没有全知视角无法完全洞悉别人做事的动机。动机是只有本人知道的事情,其他人既不可能知道,也不可能进行检验和确证。所有其他人关于动机的议论不一定准确。具有审辩式思维的人知道对这类无法确认的问题需要保持沉默。因此,著名的《罗伯特议事规则》要求,在论证中不允许去质疑他人的动机。

美国国会议事程序的重要参考是《罗伯特议事规则》,该《规则》中写明:“严禁攻击其他成员的动机。在提议待决的时候,可以用比较强烈的语言去指责提议的本质或者可能的后果,但必须禁止人身攻击,而且无论如何都严禁攻击或质疑其他成员的动机。辩论的对象必须是提议本身,而不是提议人,即‘对事不对人’”。[3]

《规则》的中文译者之一袁天鹏对此进行了讨论。为什么不能质疑动机?袁天鹏指出,第一,动机不可确证。既然动机不可证实,一切揣测都将无意义,并且会折射自身的种种不堪。第二,要审议的不是某个人而是某件事,对动机的怀疑和揭露本身就是对议题的偏离。第三,利己性是人类共有的本性,在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不为过,指责他人动机毫无意义。[4]

白居易有诗云:“周公恐惧流言日,王莽谦恭未篡时,向使当初身便死,一生真伪复谁知?”李鸿章、袁世凯,等等,在已经离世的政坛风云人物中,有多少是受到流言谣诼诬谤的“周公”,有多少是得到朝野歌功颂德的“王莽”,不同的人会根据自己的偏好做出自己的评价,但这种评价并不能得到完全确证(verify or justify)。因此,对于“是否存在抹黑或粉饰动机”这类问题,需要“闭嘴”。

三、审辩式论证的高阶:九酌

七诫如果你已经比较熟练地掌握了“七诫”,可以进一步按照“九酌”来进行审辩式论证。在“七诫”之外,再增加两条:“问题澄清”和“标准约定”。

8.问题澄清:绝大多数情况下,论证的目的是解决问题。为了解决问题,首先需要分析问题,这就需要澄清:我们面临着什么问题?有哪几种解决方案?不同解决方案之间的分歧是什么?只有在分析问题和澄清问题的基础之上,我们才能进一步确定我们需要收集哪些相关信息,才能确定需要如何为自己的主张提供理由和支持?如果不注意分析问题和澄清问题,论证和讨论就可能偏离真正的问题,就可能指向一些假问题或无意义的问题。

例如,当我们讨论雾霾问题时,可以将雾霾问题澄清为三个更具体的问题:①雾霾是什么?②雾霾从哪儿来?③为了消除雾霾,我们怎么办?这才是为了解决雾霾问题所需要认真论证的真问题。我们看到,由于未能澄清问题,一些人将讨论的焦点集中于“柴静为什么要拍《穹顶之下》”“什么力量在背后支持柴静拍摄《穹顶之下》”。

作为一名职业的教育测量研究者,高考改革是笔者几十年关注的焦点。在高考改革方面,笔者的基本主张是“在高考中加强能力考查比重,在招生中降低高考成绩比重”。几十年间,笔者一直在论证自己的改革主张,也一直在与一些持不同意见的人展开论辩。论辩中,有人指责笔者反对考试。笔者是一个靠研究考试立身的人,怎么会反对考试呢?笔者只是主张用促进学生“爱学”的考试去取代那些导致学生“厌学”的考试。论辩中,有人指责笔者反对“统一考试”。实际上,笔者一直希望中国学习和借鉴美国的高考SAT、ACT 和美国的研究生考试GRE、GMAT。这些,都是全国性的甚至是全世界的统一考试。[5]

再如,“共同富裕”和“阻抑两极分化”是笔者退休以后关注的话题之一,倡导使更多的人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有人坚持要给笔者扣上一顶“反对市场”的帽子。其实,笔者一直在强调:审辩式思维的重要特点是理解理性的局限性。一个对理性局限性保持警惕的人怎么可能“反对市场”呢?我们之所以要诉诸市场的力量来配置人力、物力资源,就是基于对人的理性局限性的认识。[6]

许多时候,看似双方在争论一个问题,实际上各自在谈论着不同的问题。因此,在论证中需要认真分析问题,澄清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

9.标准约定:维特根斯坦是20 世纪的传奇性人物,是20 世纪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在笔者看来,他是属于21 世纪的,他将是对21 世纪产生最大影响的生活于20 世纪的人之一。《逻辑哲学论》是他生前正式出版的唯一的一本学术著作。此书共有7 个部分,作为全书总结的第7 部分只有短短的一句话:“对于不可说的东西,保持沉默(What we cannot speak about we must pass over in silence)”。可以说,在约定评价标准(criterion)之前,论证是没有意义的。在约定评价标准之前,最好的选择是“闭嘴”。

例如,笔者研究方向之一是“语言能力测试”,关注什么题型可以更有效地测量一个人的写作能力,包括“客观性选择题能否测量一个人的写作能力”。具体讲,“客观性选择题”与“命题作文”哪种题型可以更有效地测量写作能力。为了进行论证,首先需要确定“评价标准”。我们确定的评价标准是:“至少担任一组学生(一个班或几个班)语文任课教师一年以上的语文教师对这组学生语文水平的评价”。只有在约定了这个评价标准之后,论证才有意义。考虑到任课教师可能存在的个人好恶,对于这个标准,完全可能存在异议。因此,这是一个“约定”的标准。[7]

又如,2020 年高考期间由于大雨导致道路阻断,安徽歙县的两个考场的高考推迟2 天并采用备用卷进行。这时,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备用卷的分数与普通卷的分数是否具有可比性”,或“两份试卷的难度是否基本一致”。这就是不同试卷之间的分数等值(equating)问题。可以应用于分数等值的数学模型有几十种,这时需要论证的问题是:哪种数学模型的等值效果更好。为了进行这种论证,首先需要约定关于“等值效果好”的评价标准。在我们的研究中约定的评价标准是:共同组的等值结果。只有在约定了这个评价标准之后,论证才有意义。考虑到共同组等值中可能存在的练习效应和疲劳效应,对于这个标准,完全可能存在异议。因此,这是一个“约定”的标准。[8]综上可知,需要在约定了评价标准之后,论证才有意义。

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审辩式思维与简单思维的差异,笔者试着将二者作比较(见表1)。当然,这样的比较不免有些草率和粗线条,但能提示人们对自我的思考随时保持清醒的认识。

表1 审辩式思维与简单思维的比较

最后总结一下,“论证九酌”是:延缓判断,事实确认,兼听双方,梳理理由,替代方案,就事论事,不问动机,问题澄清,标准约定。从“五诀”到“七诫”再到“九酌”,是审辩式论证逐渐进阶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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