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玲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广州),广东 广州 510663
当前,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高新科技的飞速发展,警务工作日渐智慧化。科技助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犯罪活动提供了一些技术条件,犯罪形势日趋复杂、严峻。传统侦查思维无法适应依托科技进行的犯罪活动,侦查人员必须与时俱进,培树新侦查思维,应用先进侦查方法去发现犯罪,进而卓有成效地打击犯罪。因此,要想完善智慧警务建设,培养智慧执法人才,提升执法办案人员的警务综合应用水平,首要任务就是转变侦查人员的传统思维模式,构建智慧侦查思维体系[1]。
随着大数据时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类犯罪行为很难脱离网络空间而存在。据《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人数达9.89亿,手机网民人数达9.86亿,我国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7%。网络购物用户达7.82亿,其中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达7.81亿,网络支付用户达8.54亿,手机网络支付用户近8.53亿[2]。移动支付、信息采集、移动终端的轨迹追踪等融入生活各个领域,涉网犯罪带来的社会威胁趋向非传统化、多元化,甚至影响着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民生基础。从侦破的刑事案件来看,网络空间已成为新的高科技犯罪主阵地,部分传统“盗抢骗”等犯罪活动也应用技术手段并依托互联网实施,这是科技“双刃剑”效应在社会发展中的体现。据公安机关不完全统计,2016—2018年,涉网犯罪案件所占比例超过总案数的50%。严重暴力犯罪逐年降低,传统“盗抢骗”犯罪的形式和手段通过互联网不断翻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增多,新兴“互联网+”行业成为犯罪分子攻击的主要领域。涉黑有组织犯罪从部分传统行业向“套路贷”“互联网+”“共享经济”“网络自媒体”等新兴领域延伸拓展,组织集团化降低、“软暴力”手段使用明显。经伪装后迷惑性更强、危害性更大的新型毒品层出不穷,制造毒品呈现跨区域移动等特点[3]。
随着智慧警务工作的日益发展,公安部门对社会面的精准管控能力也逐年提升,导致传统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数量逐年减少,但犯罪特征上却共同呈现出跨区域流动、高智能化、精职业化的显著新变化。如:近些年高发的新型侵犯财产犯罪中,犯罪分子钻一些法律规制相对滞后的新行业、新领域的监管漏洞,挖空心思收集和研究被侵害对象的各类信息及个性特点,甚至能熟练应用网络新技术构筑犯罪网络和链条,强化职业分工,远程遥控指挥,在虚拟空间打“游击战”。依靠传统犯罪侦查手段侦办此类职业化、智能化及集团化的新型犯罪和跨地域流动犯罪难度很大。
来自经济学的帕累托法则同样适用于刑事犯罪领域中案件的发生规律,据推测,80%的刑事案件均涉网络,在网络中留有痕迹。如:低投入高回报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网络贩毒与贩枪、网络传销等,依然在高压态势下保持着增长趋势。部分网络犯罪在虚拟空间预备和实施,主策划犯罪嫌疑人和服务器终端均在境外,即使在境内也会采取科技手段虚构、隐匿和规避相关信息,反侦查伎俩丰富。侦查部门在打击时很难摧毁其犯罪的物质基础、经济基础,加之取证难度大、要求高,判处财产类刑罚不足,很难从根源上彻底铲断犯罪链条,导致部分犯罪活力和重生能力依然存续,容易死灰复燃[4]。
根据《中国犯罪形势分析与预测(2017—2018)》显示,2017年互联网成为犯罪重灾区,非接触性侵财类犯罪增多。此类犯罪借助科技不断更新犯罪形式和手段,社会危害性大,侵害社会多领域,隐匿性强,侵害后果呈现慢,犯罪依托的载体多样化(如各类虚拟电话、社交平台、网游平台、各类论坛、APP程序、二维码、付款码等)。如:屡禁不绝的电信网络诈骗最近几年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以非接触性为主流(如“杀猪盘”等),部分案件街面接触性特征有所抬头,如近期在广东地区频繁发生的冒充因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在内地的富商而实施的街面诈骗活动。电信网络诈骗类犯罪既侵害公民财产权利,又有极强的精神伤害性,犯罪手段花样频出,有些甚至招募大量人员偷渡境外远程遥控指挥,逃避打击能力不容小觑。
当前在我国,运用高技术实施的智能犯罪逐年递增,且增速逐渐加快。随着大数据时代知识经济的发展,伴随着科技领域的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必然出现犯罪思维、方式和伎俩的翻新和蔓延,尤其是涉网犯罪行为,智能化特征愈加明显。如:运用计算机技术和智能化手段实施的贪污、盗窃、诈骗、网络贩枪(毒)等,不仅涉及金额巨大,而且极其隐秘,部分通过暗网及虚拟货币交易,发案时间短,痕迹遗留少,取证难度大。
公安侦查工作随着时代发展经历了传统侦查、信息化侦查、大数据驱动侦查三个阶段。传统侦查中,犯罪信息获取更多地依赖于现场痕迹物证,侦查分析倚重人的经验和逻辑。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融合,侦查工作进入信息化阶段,各类与犯罪侦查相关的数据库和系统不断建立,碎片化的犯罪信息逐渐集成形成庞大犯罪数据集合体,但各类数据融通共享依然存在诸多壁垒,数据分析的智能化程度偏低。大数据时代科技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人工智能、云计算和物联网等高新技术助力侦查工作,犯罪数据的获取渠道更加广泛,犯罪数据分析与处理日益高效且智能化。智慧办案冲击传统侦查模式和理念,导致警务模式发生变革,崭新侦查理念和智慧警务模式应运而生,必然促使侦查思维向智慧侦查思维转型。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数量递增、潜在危害性增强、犯罪能力不断升级以及新型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等严峻的犯罪新形势,给传统侦查模式带来巨大挑战。传统侦查过程相对依赖经验以及现场痕迹物证,较注重侦查人员对涉案信息人工化处理,侦查手段相对单一,侦查效率不高,无法适应大数据时代的犯罪新趋势。但随着科技发展,庞大数据信息的存储能力、分析处理能力以及高质量的信息研判能力为侦查模式的变革带来机遇。当前信息共享壁垒逐渐被打破,犯罪分子与侦查人员信息日渐趋向对称,侦查模式由被动转向主动。侦查人员通过各类信息技术对数据深层次挖掘和关联分析,及时预判犯罪,侦查过程由以往的回溯性侦查转向预测性侦查,将犯罪行为遏制在准备阶段,有效降低犯罪率,如近期公安机关对可能涉嫌出境参与赌博与诈骗的人员及时阻断和劝返,就是预测性侦查的直接表现。侦查部门要想提高破案效率,必须转变侦查思维,及时更新侦查理念和行为模式,推动侦查模式变革。
智慧警务既是业务模式和技术方法,也是警务发展新模式和新理念,其强调警务信息的挖掘、信息技术的应用,服务实战,提高警务工作效能[5]。警务工作中科技的充分应用,实现了警务要素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完善了公安信息化基础建设,“情指行”一体化实现了警务效能最大化,提高了公安核心战斗力和警务实战化水平,推动了现代警务模式的深刻变革与创新发展。借助大数据技术应用,公安工作基础数据获取渠道拓宽,便捷完善、系统化的公安基础数据共享平台得以构建,通过公安基础数据的高效共享、统一收录、多层级分析,实现警力部署由静态到动态转变,有效优化警力配置、提高警情处置效率,增强接处警工作效能。同时,精准应用和整合大数据,能有效发挥数据定位与预判功能,实现由阵地作战到定点控制的转变,极大缩小侦查范围,便于阵地控制,有效提升社会治安打防管控的针对性。另外,依托大数据开放、共享、实时、互动、精准、高效的运作机制,通过整合警务数据资源,以及警种间、部门间、跨地域的数据互联互通平台,能够促进公安工作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实现警务工作精确化运行。
侦查思维作为侦查人员形成的工作思路,是侦查目的得以实现的指引途径,引导侦查工作高效运行。侦查思维的优劣很大程度上影响侦查工作水平和效力。因此,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智慧警务综合应用先进的高科技信息化手段,通过高度整合、充分共享、深度应用多渠道的信息资源,以满足公安实践需求的新型警务模式,成为当代警务发展的必然趋势[6]。智慧侦查思维及理念的形成,是智慧警务工作发展的上层建筑,也是完善和创新智慧警务模式的必然需要。智慧警务引导下的侦查思维转型,是在继承传统侦查思维优势基础上,将由经验主导的、单向的、静态的思维模式逐步转变为以数据为支撑的、综合的、动态的新型侦查思维体系。
智慧侦查思维体系化是一个系统工程,既包含思维科学中常规思维模式在侦查工作中的体现,也涵盖大数据时代信息化侦查思维和数据侦查思维的应用,如图1所示。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发展,侦查理念逐日更新,更多先进的思维模式亦可充实到体系当中,因此智慧侦查思维体系的构建将是一个动态、不断系统化的过程,是智慧执法人才培养的软实力体现。
图1 智慧侦查思维体系框架图
1.侦查形象思维养成
左岸高程600m以下为陡壁,地下水位略高于金沙江水位,埋深30m。岩体透水率总体上随埋深增加,透水率逐渐减小,且具有一定的分带性。岩体以弱透水为主,弱卸荷或弱风化岩体透水率一般大于5Lu,相对隔水层顶板埋深在67~100m。
侦查形象思维,主要是通过人体感官接受和加工信息,形成认知、判断和推理,从而达到侦查目的,满足侦查需求的思维过程。侦查人员运用形象思维将案情本身、时空条件、现场痕迹物证、侦查“七何”要素、多渠道来源数据等案件信息在头脑中通过形象思维予以重建,作为还原现场和分析案情的物质基础,进行线索查找和判断推理。因此,养成侦查形象思维需要按照侦查破案规律、程序和思维本身的逻辑、法则,在头脑中假设联想重建发案过程、拼接犯罪现象,透过犯罪表象深入本质,去伪存真查找真相。
2.侦查逻辑思维养成
侦查逻辑思维是侦查工作思路链条,环环相扣。侦查逻辑思维是以案情为基础,以证据为主线,用逻辑推理规则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是理性认识的过程与结果。从本质上说,侦查逻辑思维的养成,要将案件的“七何”要素按照案情发生和发展的规律梳理,整合出涉案证据的逻辑链条,按照充分、必要、充要条件和同一、矛盾、排中规律以及演绎、归纳、假设等逻辑法则,转换成假设、判断、推理的结果,从中发现矛盾,排查嫌疑,寻找漏洞,打开案件突破口,争取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
3.侦查辩证思维养成
侦查辩证思维是遵循固定的辩证规律,采用灵活的辩证方法,整合案情分析与推理的思维方法。辩证思维是以逻辑思维为基础的。究其根本,侦查本身是在犯罪目的、作案动机、犯罪行为、造成后果、现场痕迹物证等方面,进行非线性运动,消除案件中各种不确定性,反复求证的回溯因果和推演犯罪的过程。侦查辩证思维便是一种回溯式、推演式思维,对侦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矛盾、疑点充分分析,努力还原案件真相[7]。培树侦查辩证思维,要善于从犯罪活动的偶然中发现必然、在必然中寻求相关性,在现象中追查本质、在本质中探求真相,从不可能中发现可能。
4.侦查直觉(经验)思维养成
侦查直觉思维是指不受某种固定的逻辑规则束缚,而直接透过现象看到本质的一种经验思维形式。对严格的证据证明过程依赖度不强,前提是对案件全局的总体把握,凭靠累积多年的侦查工作实际经验,以相对直接的、跨越的方式获取与案件相关的核心信息。养成侦查直觉思维,侦查主体并不需要着眼于所有细节的逻辑分析,而是在头脑中对犯罪活动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图景,从整体上识别出犯罪行为的本质和规律。因此,对于侦查人员来说,直觉思维不仅是一种思维方式,更是一种侦查能力,是多年办案经验形成的敏锐意识。
侦查创新思维是在充分研究案情、梳理办案经验教训基础上,把获取的不完整案情信息碎片与各类资源库进行碰撞比对分析,充分运用发散的、逆向的多元思维,围绕案情要素开展关联印证和知识迁移,求同存异,提出全新侦查思路,推进案件侦办的思维方法。侦查创新思维的养成,必须要破除思维定式,要善于从梳理出的侦查方向,多角度思考问题,善于从多方面挖掘寻找疑难点。同时,要借助侦查经验及直觉,适时选择非逻辑、非理性的思考模式,对犯罪活动作出预判,而后客观分步骤去验证预判,尤其要关注因某种看似偶然因素诱发而对案情产生的突破性、创新性认识,或许会对破案起到关键作用。
1.基于数据建模和挖掘的犯罪预测思维
大数据在侦查中的优势在于,充分利用公安信息系统或各类社会资源数据库,全面系统地开展数据查询和数据挖掘,利用地方科技公司研发的相关平台进行数据建模,形成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技战法集成预判模型。面对海量数据,侦查人员运用侦查智慧及经验如何全维度回溯、高精准切入、多渠道查询、摸排锁定犯罪嫌疑人,对有苗头和倾向势头的犯罪行为精准预测、及时预警,是决定侦查工作优劣的关键[8]。培养人工智能条件下的预测性侦查思维,要求对犯罪活动进行前置性、深入的时空剖析,将犯罪地理空间维度、时间维度、人群特征、犯罪类型与模式等因素相结合,得出犯罪热点高发区域、高发时段的发展趋势和变化,通过对大量数据的趋势预测,结合人体生物识别技术、犯罪预测模型和数据库技术等手段,预测不特定时空环境发生某种犯罪的可能性,使对应的侦查行为能感知并提前介入,实现精准防控,将犯罪遏制在萌芽阶段。
2.运用科学方法深度解构和重塑的侦查决策思维
决策者对应的是决策,决策对应的是决定,决定对应的是策略和方法。侦查决策贯穿于侦查活动全过程,指导侦查工作,关系着案件侦破的成功与否。侦查要以信息技术和科学方法为依托,减少层级壁垒阻滞,提高侦查指挥上通下达效率,让侦查决策更准确,执行更高效[9]。面对当前充斥着高科技的智能犯罪行为和繁杂、扑朔迷离的海量信息,侦查决策主体除了应具备深厚的办案经验外,还必须树立高瞻远瞩的决策思维,能应用多种科学方法从各类数据中解构出有价值信息,甚至重塑犯罪活动的精准轨迹,能根据不同案件性质和侦查条件,运用决策思维,按照如图2所示的流程,快速作出科学合理的侦查决策。
图2 侦查决策思维分析流程
3.利用智能技术展开全警联动的合成作战侦查思维
信息化侦查在发展初始阶段,是一种单线侦查、单兵作战模式,公安机关所掌握的有价值数据和线索有限,很难一下激发出大量数据背后的价值。大数据背景下的侦查模式,必须要培养合成作战侦查思维。要充分发挥刑侦、禁毒、经侦、技侦、网侦、图侦、大情报等多方联动、统筹模块功能的合力,形成合成侦查作战优势,从各警种侦查实战应用需求出发,由统一的指挥系统整合各警种优势资源,发挥多资源融合关联分析情报线索,通过数据和信息资源高度共享、多方侦查部门信息规模应用、深度应用和智能应用,将大数据思维、高科技信息化智能新技术和新手段融入到侦查打击全流程,构建信息化、系统化、智能化全警合成侦查思维体系,打造智慧警务“侦查大脑”的支撑研判能力,不断提高各侦查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整体合成作战的能力和水平[10]。
1.推动侦查资源整合的数据融合思维
随着科技的发展,当前侦查实践中可以利用的数据更加丰富、多元,如移动设备、通话通信记录、视频、PC端、各类社交网络平台产生的数据流等都是解决侦查问题的资源。各种看似价值不大的单一来源数据,与海量资源中获取的多渠道数据融合后,就有可能形成巨大侦查合力。因此,侦查人员有必要强化数据融合思维的养成,厘清数据间的逻辑关系,从侦查破案的思维角度依托数据流划定侦查范围,形成侦查思路,锚定侦查方向。另外,也要从机制运行上推动数据在一定范围内的开放、共享,侦查部门应该联合科技企业共同打破数据难融的技术难题,实现各类数据的兼容与结构化,提升数据融合成果推送的智能度和精准度。
2.运用信息技术的警务数据分析思维
当前,公安机关获取的数据呈几何增长态势,但利用率仍显不足。因此,应树立警务数据分析思维,依托科技应用全新的分析技术和方法,充分激活社会各领域“沉睡”数据,推动侦查工作质变。要建立专业的警务数据分析人才队伍,借鉴先进地区实践经验和专业数据分析机构的培训经验,建立以智能运算模型为核心的警务实战应用系统,加强与科研机构、IT企业的深度合作,结合侦查实战,构建适用不同场景的多样化算法模型,研发各类便捷的数据分析研判工具,通过搭建模型培树警务数据分析思维,实现对个体行为的全面刻画和对犯罪趋势、区域分布的精准掌控,全方位服务警务工作。
3.侦查应用域的数据安全及隐私保护思维
侦查活动开展中必然会触及人权及隐私,侦查人员要树立数据安全和保护的思维,统筹侦查效能的价值诉求与人权保障的价值诉求。一方面积极扩展侦查效能;另一方面努力加强侦查中的人权保障和规范执法,确保侦查活动合理、依法、依规。因此,必须明确侦查应用域中的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底线,各类数据的采集、管理和应用,必须强化规范及人权保障观念,全面规范数据采集、管理、应用目的、对象、范围、具体程序、审批手续[11]。对于现行法律规定完备的,严格依照法律采集数据、管理数据和应用数据;对于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的领域,应加快立法进程,出台暂时性管理规定,确保公民个人信息不被非法采集、无端采集,确保合法采集的个人信息不会发生人为和意外泄露,确保个人信息不会被非法、越权过度使用。坚持双重价值取向,既能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又能兼顾侦查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