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君逸
摘 要:在低碳经济发展背景下,我国根据环境保护以及经济建设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了绿色税收制度,确定了环境保护相关税种,旨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鼓励新能源企业建设。但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内容不够完善,主体税种征税范围和税负有待增加,其他税种实际作用受限,税收征管工作不到位,且缺乏足够的优惠政策,影响了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实施与发展。对此,国家应重视绿色税收制度的完善,实行结构性减税,推动包括消费税在内的其他税种“绿色”转型,开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环境税种,最终实现低碳經济的持续发展。
关键词:低碳经济;绿色税收制度;环境保护税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10-0089-03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自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内市场经济环境得到极大改善,科技不断进步,各行业产业得到较好发展,促使我国成为生产力最高的国家之一。然而,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我国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问题。随着相关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越发认识到保护环境资源的重要性,政府更是连续多年提出了科学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观念。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新能源、光伏、绿电、数字经济等概念被提出自是应有之义。绿色发展与低碳经济是当前时代的主旋律,也是我国“十三五”时期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在国家财政税收管理方面,低碳经济促成了绿色税收制度的出现与改革,比如我国在2018年就正式出台了《环境保护税法》,成为完善绿色税收制度的重要举措。然而以环境保护税为代表的绿色税收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不断总结、学习和借鉴优秀制度经验,结合实际国情推动制度改革与发展。首先论述绿色税收制度的概念及其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价值,再分析当前绿色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健全低碳经济下绿色税收制度的策略,希望对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建设有所助益。
二、绿色税收制度概述
(一)绿色税收制度的概念
绿色税收制度是在低碳经济语境下提出的,具体是指国家为实现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目的,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主体税种和各税种之间协调配合所组成的绿色税收体系。税收制度是国家经济政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国家意志和国家政策的具体体现,只有落实绿色税收制度,才能更好地在全国范围内普及绿色发展理念,实现持续发展。由于绿色税收既事关环境保护,又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因此极易受到相关国家政策的影响。在当前双碳政策和经济稳增长的大背景下,加快推进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设正逢其时。合理的绿色税收制度将调节和引导技术创新发展,协调参与各方的关系,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发展,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真正发挥出技术创新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导向作用。就我国而言,绿色税收制度具体包括三部分,一是专门为环境保护而设立的绿色税种,二是现行税制中其他具有环保性质税种的“绿色”转型,三是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1]。
(二)绿色税收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价值
1.促进低碳技术发展。低碳创新技术作为产业转型与发展的关键,其在开发与推广等各个阶段都需要动力支持,而绿色税收制度就能够促进低碳创新技术的发展,且其促进作用将全面体现在技术创新的研发、开发以及交易等阶段。就目前来看,我国税收政策在扶持企业技术研发方面有着较多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就是典型。根据规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仅需按15%而非25%缴纳企业所得税。再如,为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允许将研发费按50%加计扣除,若形成无形资产,则可以按照150%摊销。类似如此的税收规定能够减轻企业技术创新研发的负担,进而鼓励企业低碳技术发展。
2.强化低碳调节作用。税收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政策,也是政府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不仅能够发挥政府作用,同时还能够弥补市场的缺陷。对于绿色税收制度来说,政府通过环境税种的设置、税目的选择、税率高低以及优惠政策的调整影响不同产业的发展,影响不同产品的利润。这样就能够更好地引导和改变生产者、消费者以及资本方的偏好,起到优化产业结构,落实低碳经济建设,促进低碳创新技术发展的目标。在绿色税收制度的引导下,社会资本将会流向低碳产业,形成完整的低碳传导机制,促进我国低碳产业的发展。
3.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在能源问题愈加严峻的当下,任何国家都无法置身事外,我国同样面临能源紧缺危机,而绿色税收制度的出现能够起到杠杆调节的作用,通过对高碳能源产业的限制,进一步增强了对低碳能源产业的促进效果,在引导产业转型发展的同时提升了能源的利用率,减少了市场中高能耗企业的数量。比如设置高比例的资源税,就能够成为高能源消耗产业的壁垒,促使部分企业退出,逐渐将国家的稀缺资源交由社会净效率较高的企业进行开发与应用。这样就能够更好地实现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应用,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
三、绿色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主体税种的征收范围有限、税负低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单行的绿色税收法律,明确了绿色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成为绿色税收制度发展的重要转折点。经过近几年的实施,目前的环境保护税存在一些缺陷,需要政府结合实际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与完善。环境保护税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较为有限,比如该税法中主要规定了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噪声四类污染征税,但在实际的经济发展与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污染情况却远不限于以上类型,其他大多污染类型都未纳入征税的范围,这就影响了低碳经济的建设与发展。其次,该税法中规定了环境保护税的主体税种地位,但整体设定的税率是不够合理的。该税率基本保持了我国排污费的原有标准,税率设计偏低。这样就会导致企业污染环境的成本较低,甚至有的企业环境税负比排污处理费用还要低。从激励和威慑的角度来说,当前环境保护税的税负程度很难遏制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
(二)其他税种的绿色调节作用受限较大
我国政府很早就重视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因此在环保税之外的其他部分税种中也有做出绿色环保的相关规定,但一些税种的制定时间比较早,近年来并未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更新与完善,相关税收规定与实际经济发展之间出现了不对等以及滞后的情况,难以发挥绿色税收制度对于我国经济的调节作用。比如针对过度消费会对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高耗能消费品,以及不可再生的石油类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就体现了绿色环保的理念。然而一些消费税税目的税率设计偏低,在当下CPI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这些税负对消费者的影响也微乎其微,所能发挥的绿色作用有限。
(三)征税管理不到位
当前政府为了加强对环保征税的管理,在原排污费征管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申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税务机关征收,信息共享、政府领导、协作共治”的全新征管工作要求,但全新的工作模式经过长期的实践仍旧出现了较多问题。首先,信息不对称问题,各企业为了逃避缴纳环境税款,采取了偷设排污口等方式,增加了监管工作的难度,导致环保税在征收的过程中难以明确其税源信息以及申报信息,增加了后期信息核实工作的难度,严重影响征税管理。其次,当前环保征税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不足。信息技术已经成为各行业发展建设的重要技术,尽管我国税务机关已经开发了环境保护税网上申报功能,同时创建了相应的税源数据库,但在排污费等原征缴数据方面却未实现信息化管理,这样就影响了环保征管部门的数据应用效率。再加上当前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不足,相关互动共享功能缺失,导致环保涉税信息以及排污费征收系统信息不全,难以实现统一化管理,无法将监测数据做到全面覆盖与共享,严重影响了管理工作的开展,降低了实际操作的效率。
(四)税收优惠措施不完善
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建立的一大目的就是鼓励企业的低碳发展以及技术创新,通过相关政策减轻企业低碳转型的经济负担,为其创造良好的转型发展环境。但我国当前的绿色税收制度中的优惠措施却存在精准性不足的问题,大多补贴政策包含的产业类型较为单一,且优惠形式多为减免税额,对于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力度较小,难以实现分级优惠,继而无法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比如,我国当前的绿色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体现在节能服务企业、光伏发电企业、风电企业等群体中,对于以上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实施增值税免税或者退50%的优惠政策,这样的政策过于简单和武断,并未体现出企业低碳发展投入与优惠政策之间的关系。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以企业减排以及环保技术投资的力度将企业进行分级,并按照不同的等级给予企业优惠,这样才能够强化环保发展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发挥绿色税收政策的积极作用[2]。
四、健全低碳经济下绿色税收制度的策略
(一)低碳经济发展行业实行结构性减税
面对绿色税收政策覆盖面有限等问题,国家政府应在增值税方面不断扩大与低碳经济发展相关领域的增值税抵扣范围,同时适当降低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并将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退税待遇取消,鼓励企业开发新能源产品,投资新能源创新技术的研发。其次,国家相关部门还应根据实际发展需求制定完善的节能减排目录,并将其内容进行分级管理,对于高效节能的创新产品与技术给予全額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对于下一级企业则适当减征增值税。除此之外,国家还应适当降低低碳能源以及创新生产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使用加速折旧法进行折旧计算,鼓励更多的企业参与到环保、节能产业的投资经营中去,对于企业的废物利用行为给予一定的税收抵免支持,对于高污染的企业则调高所得税税率,限制类似企业的发展,为环境保护做出努力[3]。
(二)推动消费税的“绿色”转型
针对当前环保税税种类型不全的问题,政府应将当前出现严重环境污染、大量资源消耗的产业纳入征收范围之内,进一步提高存在环境污染影响产品的消费税税率,并且能够根据对环境、能源的影响程度实现分级管理,设计差别税率。经过调查发现,国外消费税大多体现在零售环节,这样的政策不仅能够调节市场消费行为,同时还能够防止出现纳税人低价避税的情况。对于使用低污染技术的企业,政府可给予减免税支持,营造良好的绿色发展环境[4]。
(三)进一步促进资源税改革
资源税是绿色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护自然资源起到重要作用。国家应通过立法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森林、湖泊、牧场、土地、海洋等都纳入征税范围中,实现累进税率管理与分级管理,发挥资源税对低碳经济市场的调节作用以及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作用。另外,政府还应制定鼓励资源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资源利用率。
(四)开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环境税种
与欧美国家相比,我国环境征税相关制度发展较晚。我国目前仅征收环境保护税,而一些发达国家开征的环境税种则比较丰富,包括排污税、燃料运输税、碳税、二氧化硫税等诸多具有针对性的税种[5],其环境税收占比能够达到国家GDP的1%~4.5%。这些税种有一部分在我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已有规定,主要如排污税、二氧化硫税等,但仍有许多税种没有规定。我国应开征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其他税种,完善环境征税的内容,提升环境税收的占比,强化各产业的环境保护意识。考虑到我国国情,当前最应开征的税种是碳税。为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碳税可作为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与碳交易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将碳税纳入绿色税收体系中具有诸多好处,一是碳税可以依托现有税收体系,实施成本较低;二是碳税的覆盖范围较广,可以很好地涵盖那些排放较少的小微企业甚至个人;三是实施碳税过程中,政府可以将税收收入用于再分配、促进低碳转型等。碳税的开征应采取渐进阶段式的方式进行,让企业有充足时间适应及转型。同时可以根据碳含量设置不同的征税标准,实现有差别的定额税率管理,鼓励企业与个人的低碳行为。
结语
我国绿色税收制度在规范和实践层面均有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完善和验证。从现实的角度来看,绿色税收以及低碳经济对于参与各方利益的影响是不同的,尤其是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等核心需求将会影响一些参与方的实际利益,这样就导致不同参与方面对绿色经济发展的倡导存在不同的动力与积极性,且始终会存在部分主体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等情况,这是比较正常的,也是国家健全绿色税收制度的主要目的。对此,国家应重视绿色税收制度的完善,实行结构性减税,促进其他税种的绿色转型,开征和环境保护相关环境税种,最终实现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会超.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探讨[J].税务研究,2018,(9):101.
[2] 王心怡.完善中国绿色税收政策的思考[J].金融经济,2020,(6):87-90.
[3] 王婷.构建绿色税收制度的研究[D].郑州: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0.
[4] 张羽翔.基于环境保护税的我国绿色税制改革研究[J].商业经济,2020,(4):148-149.
[5] 龚毓烨.我国绿色税收制度构建的基本问题探析[J].改革与战略,2019,(7):22.
[责任编辑 马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