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实施后的纳税筹划研究

2022-05-14 16:11李凤
中国集体经济 2022年11期
关键词:纳税筹划影响分析

李凤

摘要:近年来,国家致力于减费降税,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都有所降低,2019年1月1日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措施有所改变,文章基于新个税法实施后的个人所得税筹划进行研究,分析新个税法对单位及其职工的影响,以期达到合法有效降低税负的目的。

关键词:新个税法;影响分析;纳税筹划

一、前言

2019年1月1日起,新个人所得税法开始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并入综合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由纳税人进行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另外,新个税法将免征额由每月3500元提升到每月5000元,同时,新增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对中低收入者降低税负,使得纳税人可以享受到新个税改革带来的实惠。

新个税法下,事业单位职工的个税纳税模式发生变化,对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同时,此次新个税法的实施为个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原有的个税筹划方案已不再适用,本文主要对新个税法下个税筹划进行探讨,以期能有效降低个税负担,或者有效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以延迟纳税时间。

二、新个税法实施后对事业单位及职工的影响分析

(一)对事业单位的影响

新个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利用自然人电子税收管理系统,与公安、央行、金融监管机构、民政等多部门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实现数据交叉稽核,增强纳税人信息采集的精准性和全面性。事业单位作为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必须及时、准确完整地为职工完成个人所得税申报和扣缴工作,单位税收风险增大,扣缴难度增加。

新个税的变化不仅改变了个税征收的内容,同时对单位财务系统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于本次个税改革计税方法发生变化,由以往的按月扣税转变为按年累计预扣预缴,年度清算汇缴的方法,且增加了一些职工个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事业单位传统的财务系统已经不能适应新个税的改革,因此需要对财务系统进行改革创新,以适应新个税的变化。

(二)对事业单位职工的影响

新个税法通过一系列改革进一步降低个人的税收负担和压力,有效减少中低收入者的纳税额度,大大提高个人的生活质量。但是,事业单位职工的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对个税的认识有些偏差,认为个税申报是单位从事财税工作同事的事情。新个税法下,个税缴纳和筹划工作都需要职工本人参与其中,这就要求单位职工必须对个税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由于财税工作人员一般不清楚本单位职工在外单位的收入情况,不能掌握到每个职工的全年综合所得收入情况,因此,职工本人需要自己判断是否需要办理个税汇算清缴,如果职工次年可以退税却不退税,则损害其自身利益;如果需要补税而没有补税,可能会受税务机关稽查,个税风险增加。

三、新个税法实施后的纳税筹划措施研究

(一)合理利用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指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个税筹划应充分考虑到上述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对纳税人的影响,除继续教育和赡养老人两项必须是满足条件的纳税人自身享受扣除外,其他几项专项附加扣除都可以是夫妻任意一方扣除,子女教育还可以夫妻双方以均摊的方式扣除。因此,对于职工个人,应据实填写扣除项目,确保能够及时扣除。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夫妻双方可以由收入较高的一方享受较高的专项附加扣除,以此降低整个家庭的个税税负。另外,在多子女共同赡养老人的家庭中,作为赡养人的兄弟姐妹之间可以自主协商由较高收入的子女享受较高的赡养老人专项扣除,但单人最高扣除额不能高于1000元,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 利用免税项目、减税项目

近些年,国家出台了很多减费降税的优惠政策,事业单位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研究这些优惠政策是否适合本单位,用足用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降低税负。在个税筹划方面,一定要熟练掌握个税优惠政策,可以利用相关免税、减税规定进行个税筹划。如省级以上的奖金、国债利息、国家津贴、安家费、退休费、见义勇为奖金,三险一金、生育津贴、伤残津贴、举报奖金、转让自用五年以上且唯一家庭居住房等免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严重自然灾害且造成重大损失的减税。

2. 利用過渡期间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

新个税法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需要在次年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汇算清缴。对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筹划,新个税法实施前通常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平均分摊至各月工资,达到适用低税率从而降低税负的目的。但是此次个税改革后,由于汇算清缴,之前的筹划方法已不可行。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新个税法规定,在2022年1月1日之前,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计算缴纳税款,不并入综合所得,即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此过渡政策,给予纳税人自由选择全年一次性奖金是否纳入综合所得的权利,就给予了纳税人纳税筹划的空间。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应让每位职工充分了解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过渡政策,帮助每位职工正确选择年终奖的纳税方式,从而降低税负。

3. 利用汇算清缴优惠政策

2020年是新个税法实施后个税汇算清缴元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负担,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补税金额小于400元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该决定进一步缩小了综合所得个税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范围,同时,也为家庭个税筹划提供了可筹划空间。如:在汇算清缴时,可以以家庭为单位,调整夫妻之间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如果可行的话尽可能将单人补税金额控制到400元以内,进而免除汇算清缴义务,降低家庭个税负担。

(三)合理利用资金时间价值

新个税法采用全年累计预扣预缴、次年汇算清缴的纳税方式,在这种纳税方式下,随着累计收入不断增加,适用税率会逐渐提高,应纳个税额会随之增长,年底可能会出现较大金额的应纳税额。因此,可以通过前面月份少拿工资,后面月份多拿工资,从而延迟缴纳税款,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四、结语

此次新个税法对职工个人的涉税风险和个税税负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对事业单位的个税扣缴工作和财务人员业务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事业单位应加大个税宣传力度,强化职工的纳税意识,从根源上确保事业单位个税能够顺利缴纳。大力宣传个税缴纳具有强制性,是每个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其次,事业单位职工缺乏系统的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意识,事业单位领导可以组织各部门进行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专题讲座,让更多的职工了解税收政策以及认识纳税筹划的意义,从而利用合法的纳税筹划,有效降低个税负担或者延迟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纳税筹划角度提升职工实际收入。

总之,纳税筹划是基于国家税收政策而定的,所有纳税筹划措施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旦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其相应的纳税筹划措施也需要随之改变。因此,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需要及时更新纳税筹划方案,为单位和个人获得更大利益。

参考文献:

[1]李沂联.高校教职工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现状分析与筹划[J].财经界,2020(11):216-217.

[2]邓丛.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探讨[J].纳税,2020,14(02):49-50.

[3]刘本花.基于新个税体制下的员工个人所得税筹划研究[J].纳税,2020,14(02):53-54.

[4]林仰晴.新个税法下高校教职工个税税务风险分析及管控研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20(06):28-29.

(工作单位:重庆市气象局财务结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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