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楠楠 张晓通 邢瑞磊
【关键词】 强制外交 经济强制 中美关系 经济外交
【中图分类号】 D81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568-(2022)03-0079-18
【DOI编号】 10.13851/j.cnki.gjzw.202203005
“经济强制”(Economic Coercion,国内媒体将其译成“经济胁迫”)源于西方外交实践,是国际关系和战略研究文献中出现频率愈来愈高的重要术语之一。当前,关于“经济强制”出现两个明显的趋向。一是“经济强制”成为日益突出的国家政策工具;二是美国及其盟友刻意将中国正当的反制措施污名化,极力渲染所谓“中国经济强制论”,并鼓吹通过国内立法和联合盟友等方式进行反击。 与武力胁迫不同,“经济强制”作为一种工具或关系,没有规范之意,也没有违法之处。作为一种普遍的国家手段或工具,无论承认与否,世界上主要经济体在过去20年中均实施过“经济强制”。
当前,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政要、智库和媒体极力渲染“中国经济强制论”以抹黑中国,操纵国际舆论,企图将“经济强制”塑造成继“强迫劳动”“债务陷阱”之后对华舆论攻势的新手段,甚至以此为其炮制的“中国威胁论”“中国霸权论”等论调提供“新证据”。西方国家的这种逻辑和行为本质上带有强权政治和霸权色彩,而国内的一些新闻媒体在为中国正名的同时,多将“Economic Coercion”译为更具贬义色彩的“经济胁迫”。混淆了“强制”与“胁迫”之间的本质区别,落入了西方理论和思维的陷阱。为此,本文重点关注“经济强制”究竟是什么,以及其与“经济胁迫”和“霸权行径”的区别。
“经济强制”这一活动由来已久, 作为交叉领域的概念,涉及经济理论和经济现实、道德和政治、法理和法律实践。“经济强制”属于“强制外交”(Coercive Diplomacy)的范畴。 但直到冷战结束后,特别是随着公众对军事干预抵制的增加,“经济强制”作为替代性政策选项重新受到重视。
“强制”一词,出自拉丁语,而在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利维坦》()中,“强制”首次具有了明确的政治层面的含义,指以君主作为“强制力”取代私人良知的自我管理。当前,《大英百科全书》将“强制”界定为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采取武力威胁或有限使用武力、经济制裁、心理施压和社会孤立等惩罚措施,以迫使其采取或停止特定行动。 “强制外交”(Coercive Diplomacy)的概念最早由美国战略理论家托马斯·谢林(Thomas Schelling)在其1966年出版的专著《军备及其影响》()中提出。在此基础上,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亚历山大·乔治(Alexander L.George)进行了持续的修正和发展。随着研究的深入,“经济强制”等一些新的术语也不断被引入或提出。进入20世纪90年代,强制外交研究迎来了真正的黄金时代。
“强制外交”是关于操控目标国政策选择和决策而形成的一种政策或手段,强调在军事解决方案之外,以较小的军事代价来达到改变目标国潜在或者正在进行的危险行为的目的。 在手段和工具上,“强制外交”包括除战争之外的一切措施,主要涉及军事、外交和经济三方面。在谢林看来,“强制外交”的核心工具是武力威胁手段一定程度的使用,“强制外交”具体包括威慑 (Deterrence)和胁迫 (Compellence)。 乔治用“强制外交”和“讹诈”(Blackmail)替代谢林提出的“胁迫”概念。在概念界定上,乔治基本上继承了谢林的观点,重视“强制外交”的灵活性,认为“强制外交”还包括谈判等非武力手段。
当然,“强制外交”一直是有争议的术语,最大的争议在于武力威胁是否为界定“强制外交”的必要条件。谢林、马克·阿姆斯图茨(Mark R. Amstutz)、埃里克·海凌(Eric Herring)、罗伯特·阿特(Robert J. Art)、丹尼爾·贝曼(Daniel Byman)和马修·瓦克斯曼(Matthew Waxman) 等坚持认为武力威胁是“强制外交”的根本特点甚至是唯一特点。罗伯特·阿特还提出“强制企图”(coercive attempt)这一新概念,将通过使用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有限武力之外的经济制裁等其他手段达到目标统称为“强制企图”。还有学者将“强制外交”划分为“战时强制”(Wartime Compellence)和“非战时强制”(Non-Wartime Compellence)。“战时强制”意味着大量军事力量之间的冲突和重大的生命损失。除了使用武力外,“战时强制”通常还包括经济措施,如经济制裁和禁运。“非战时强制”又称狭义的强制外交,意味着较少的军事接触或没有接触以及较少或者没有生命损失,涉及混合使用武力威胁、经济措施。 这些争议的存在说明,人们在“强制外交”的内涵和外延上尚未取得一致。
总之,随着时代的发展,“强制外交”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扩展,在政策工具上并非一定要以武力为手段。正如托马斯·赖特(Thomas Wright)所描述,“在一个空前相互依赖与对权力的追逐交织在一起的世界,那些不愿卷入直接冲突的国家可能仍会采取除战争以外的一切措施。” 特别是在当下,随着国际社会对战争高昂代价和军事力量效用转型以及国际体系变革的反思,国际社会不断强化对经济措施的使用、关注和研究,相关“经济强制”的案例研究从金融和网络信息领域扩展至贸易、技术、能源等多个领域。
“经济强制”作为“强制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冷战结束后日益重要的国家政策工具。多极时代军事力量的合法性下降以及核武器的毁灭性后果催生了大量关于“经济强制”的研究。与“强制外交”一样,目前国际社会对“经济强制”这一术语并无统一界定。 从现有文献看,学术界对“经济强制”基本上从工具和关系两大相互融合的视角进行界定。
第一,作为一种政策工具,“经济强制”通常被视为外交或军事等政策措施的替代。因为发起国认为这些被替代措施要么不够严厉(如外交抗议),要么不符合其政策目标,要么可能太危險(如秘密行动或军事攻击)。经济措施往往是一条方便的、政治上受欢迎的中间道路。在这个层面上,“经济强制”被界定为使用或威胁使用“旨在诱使(目标国家)改变某些政策或做法甚至其政府结构的经济措施”,如大卫·鲍德温(David A. Baldwin)将“经济强制”等同于“经济制裁”,并将其界定为使用经济手段影响对方的行为,包括信念、态度、看法、期望、情感和习性; 所采取的经济措施的范围和形式也在不断扩展,从经济封锁、暂停援助、经济制裁、增加海关管制到旅行禁令、切断运输链等;而且越来越多地使用“非正式”制裁。这种行为既没有被写入官方文件,也没有被公开承认,却试图对目标国家的关键企业或行业施加影响,以实现战略目标。 乔纳森·科什纳(Jonathan Kirshner)将“经济强制”措施归纳为经济援助、货币权力、金融权力和贸易四个类型,并认为这些工具的功能和效率(efficacy and efficiency)取决于所使用的“经济强制”的类型和依赖程度。
第二,作为一种关系,强调“经济强制”本质是由世界经济体系的非对称性相互依赖决定的。现代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可以追溯到两部基础性著作《权力与相互依赖》()和《经济治国术》(),这两部著作详细论述了国家间财富和权力的不平衡分配以及政府在特定的影响力尝试中可能依赖的经济权术,即不对称相互依赖。 罗伯特·吉尔平(Robert Gilpin)明确指出,“经济相互依赖在社会集团以及国家之间建立了一种实力关系……相互依赖产生了一种可供利用和操纵的脆弱性。 在这个层面上,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希巴·哈菲兹(Hiba Hafiz)将“经济强制”界定为一种可以在经济上被利用、使一些人的利益高于其他人的关系或交易。经济和金融制裁是各国利用相互依赖和不对称性优势最明显的例子,但不是唯一的例子。在此基础上,以默里·斯科特·坦纳(Murray Scot Tanner)为代表的学者进一步指出,“经济强制”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对经济脆弱的发展中国家的采取的一种手段,通常由国际上活跃的大国单独或以国家联盟的名义发起,其目标国通常是小国。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大国战略竞争的加剧,“经济强制”出现了新形式,即一些国家利用自身在全球经济网络结构的中心地位,通过掌控网络中的重要节点来强制其他国家。例如,通过施展“全景监狱战略”(Panopticon Effect,捕获对手的信息流通)和“扼流闸阀战略” (Chokepoint Effect,切断对手的要素流动)来获得信息和控制优势,实现地缘战略目标。 亨利·法瑞尔(Henry Farrell)和亚伯拉罕·纽曼(Abraham L. Newman)等学者将这一现象概括为“相互依赖武器化”。
与“强制外交”一样,“经济强制”也是一个复杂的理论概念,其源于西方政策实践,理论大多来自于西方社会,国内研究成果则比较匮乏。特别是随着“经济强制”当前被频繁使用并在形式上不断翻新,相关研究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和西方主导的问题。由于概念使用混乱以及西方思想主导下重视强制行为目标、过程和效用等微观基础性研究,导致“经济强制”的合法性有待厘清。
目前国际社会对“经济强制”这一术语没有统一的界定,部分学者将“经济强制”与经济压力(economic pressure)、经济制裁(economic sanction)、“经济治国术”(economic statecraft)等术语混用。事实上,这些概念的范围不同,如经济制裁是“经济强制”的重要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西方社会企图通过混淆概念为其炮制的“中国威胁论”“中国霸权论”等提供“新证据”。这种西方政治和规范偏见本质上带有强权政治和霸权色彩。
在“强制外交”理论研究中,“强制”“强制外交”和“胁迫”等术语相互交错,被许多学者混用。 事实上,“强制(Coercion)”与“胁迫(Compellence)”两者之间无论是在“强制外交”理论研究中还是在词义上都有明显区别。
第一,在“强制外交”的理论研究中,“胁迫”一词一直与使用武力有关。谢林和乔治都将“胁迫”界定为使用军事力量的战略,用以指称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有限武力,“胁迫”是“强制”的形式之一。在外交实践中,1985年美国对南非实施贸易制裁,作为对南非政府施加压力的一种手段,以结束种族隔离制度;同样,1997年美国向世界银行施压,要求其推迟对克罗地亚的贷款,直到该国更严格地遵守《达顿和平协议》(Dayton Agreement)关于难民和战犯的规定。前一个事件通常被认为是经济制裁,而后一个事件则不是,但它们都属于“经济强制”。 而且从国外现有文献看,在描述“经济强制”时,国际社会一直使用“Coercion”而非“Compellence”。基于此,对于通过经济措施实现外交政策目标的行为描述,“经济强制”相较于“经济胁迫”更合适,至于“经济强制”在什么情况下属于“胁迫”行为,则不在本文探讨的范围之内。
第二,在词义上,“强制”一词与“自然”对立;在词性上,“强制”是中性词,不涉及规范的意义,亦无违法之处。 强制在所有人类关系中都是正常的,与合作相同,是正常行为中的一部分。人类关系中充满了强制和合作的混合物;而“胁迫”有威胁、强迫之意,是法律常用词,多为贬义。在所属关系上,“强制”具有包容性,如果指称一种特定的关系是强制性的,也不能说明其非法性,更不能说明其具有霸权性。
第三,从国际关系实践看,“经济强制”是一种全球现象,无论承认与否,世界上越来越多的行为体曾经或正在使用和应对“经济强制”。这些国家既有美国、欧盟国家等西方国家,也有巴西、印度、伊朗、南非、韓国和土耳其等国家。例如,俄罗斯利用天然气出口向邻国施加压力,土耳其利用其地理位置切断亚美尼亚与西方的贸易,印度对巴基斯坦的经济制裁等均属于此类情况。正如全球地缘经济议程委员会(Global Agenda Council on Geo-economics)在《经济强制时代:地缘政治是如何扰乱供应链、金融系统、能源市场、贸易和互联网》白皮书中所描述的那样,“‘经济强制’是一种全球现象,在过去20年世界主要经济体都使用过,而且正在越来越频繁地使用‘经济强制’。”
有鉴于此,作为中性的关系或工具,“经济强制”是一种全球现象,并不必然意味着霸权行径。相反,“经济强制”既可以作为实施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工具,也可作为反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手段。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社会在经济不对称相互依赖关系中处于优势地位,一方面对“经济强制”与霸权行径之间的联系缄口不言,另一方面则鼓噪制裁是一种有效及合法的手段。特别是在美国,“经济强制”已从一种偶然的政策工具演变成为国家的核心政策工具之一。美国领导人利用美元和金融机构的全球主导地位、美国的市场规模和吸引力、美国企业在全球供应链中的地位以及外国投资的广度等 来推进其安全和外交目标。
在上述背景下,国外学者尤其是美国学者专注于强制行为目标、过程以及效用等微观基础性的研究。
首先,基于目标导向的研究倾向于以目标为标准对强制行为的攻防性质进行判断。乔治首次将“强制外交”按照目标分为三类,并以此作为判断其攻防性质的依据。 乔治认为,“阻止目标政府采取令发起国反感的某些行为,或促使目标国停止其行为或改变政策”属于“防御性强制外交”。而“挑起反对目标政府的起义或政变,导致出现一个将按照发起国的意愿行事的新政府”属于“进攻性强制外交”。这种对“强制外交”攻防性质的判断,混淆了动机(进攻、侵略、防御)与目标(停止某行为、消除某行为、放弃某物)的关系。其次,基于过程导向的研究更多关注强制行为发起国和目标国博弈的过程和评估强制行为的成败及影响因素。其中比较典型的是采用博弈论来分析发起国与目标国之间如何讨价还价。这种分析模式通常将发起国或者强制行为作为战略互动和研究的起点,这一研究在承认每一个事件都包含在国家间持续不断的关系中这样一个事实的同时,忽略了战略互动本身很难分清影响的先后次序问题。再次,基于效用导向的研究更多地从“成本—收益”的逻辑来解释制裁和相关工具的效用,以及有效强制和联盟政治、经济独立之间的关系,即分析强制行为是否能够实现限制目标国资源或迫使其调整政策的目标及其决定性因素。
上述三种导向的研究,都以发起国为研究起点,服务于西方国家战略目标。尽管以中国为代表的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只有联合国安理会才是合法的制裁来源,其他制裁是非法的, 但国内学术界对此并无过多研究,常把西方的“经济强制”行为作为一个常数或实力的直接结果来处理。
显然,现有研究成果在丰富和完善“经济强制”和“强制外交”理论体系的同时,并未解决甚至强化了概念之间的模糊性以及对强制行为的政治和规范偏见,没有厘清“经济强制”与霸权行径之间的联系,为“经济强制”的“错用”和“滥用”创造了空间。
基于对“经济强制”现有理论研究的反思,为进一步理解和分析“经济强制”与霸权行径的关系,本文将战略思维和观念引入“经济强制”的分析框架,通过对中、美“经济强制”政策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认为尽管中国与美国看似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强制手段/工具,但却存在本质上的差异。美国的“经济强制”带有明显的霸权进攻性特征,其目标国家具有全球性,既有针对被美国界定为竞争对手的国家的全方位打击,又有针对美国盟友和其他中小国家特定行为的打击。而中国的“经济强制”更倾向于积极防御性,目标国家的范围和触发中国反制措施的行为有限,主要针对反华行径。
战略思维根源于战略价值观,以若干基本观念为基础,形成于国家具体的战略实践和经验之中。本文基于历史和比较视角分析中美两国战略思维和观念与“经济强制”政策逻辑和实践,并以此为依据对“经济强制”进行重新定性与归类。
之所以选择中美两国“经济强制”政策实践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美国是二战后“经济强制”的发明者和实践者,也是国际社会使用“经济强制”频率最高的国家;中国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被西方国家频繁指控实施“经济强制”的国家。二是中、美两国分别是世界上第一大和第二大经济体,在世界经济体系中均处于优势地位,有能力实施“经济强制”。三是中、美两国由于在地理环境、民族历史、政治制度、社会文化特质等方面存在差异,其战略思维和观念也明显不同。
美国的战略思维和观念在逐步走向世界舞台中心的历史进程中形成并固化, 除了例外论和优越论, 还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首先是使命感和霸权性。所谓的使命感是指美国人自认为是“上帝的选民”,受上帝委托对人类的发展和命运承担一种特殊的责任。霸权性是指美国对外战略的根本目标始终围绕着其全球主导地位的巩固或维系。美国的使命感和霸权性相结合就是美国人所说的“美国治下的和平”。美国维护和巩固其全球领导地位的意图在历届总统的政府文件中都有所体现。 其次是以实力为核心的利益观和绝对安全观。实力的核心是财富、武力以及相关的技术,在经济和技术上表现为孜孜不倦地追求和确保美国对战略性资源的获取能力、全球贸易的主导地位、国际金融的控制优势以及对战略性技术的掌控。这种思维使得美国一直存在强烈的危机感和焦虑感,到处寻找敌人。
由于上述原因,美国形成了以维系全球霸权为目标,以军事、经济和技术绝对优势为权力来源,以民主制度和价值观为理念支撑,在拯救世界的历史责任感驱使下奉行扩张主义和干涉主义对外政策,按照美国的意愿改造世界,具有典型的进攻性、竞争性和对立性。作为对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经济强制”可分为三大类型,并体现出若干特征。
第一,霸权型“经济强制”。这是美国霸权思维和绝对安全观的最直接映射,也是当前最为突出的“经济强制”类型,其主要针对被美国界定为“竞争对手”的国家,如中国、俄罗斯等,基本逻辑则是美国的霸权地位正受到这些国家日益增长的实力的威胁。特别是在大国战略竞争取代恐怖主义成为美国核心“关切”以来,以及中国被明确界定为“唯一有综合实力挑战美国所建立的国际秩序的竞争对手” 的背景下,“经济强制”成为美国对华战略的核心工具,经济竞争和遏制成为美国对华经济战略的主色调。美国对华战略经历了奥巴马政府的“制度+价值观”竞争、特朗普政府的“经济+安全”竞争以及当前拜登政府的两者兼而有之的过程。 美国在贸易和技术等领域不断升级和扩大“经济强制”工具包,如2018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不仅将之前自愿提交审查申请调整为强制要求企业提交审查申报,还将CFIUS审查范围扩大至外资对美企的非控制性投资。 同年,国会还颁布了《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把14项“新兴技术”纳入出口管制条例的范围。2019年5月,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新增对新兴技术的管制措施等。这一系列措施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美国担心中国投资美国科技行业以获得技术和加强中国在全球关键技术领域的竞争地位。
第二,霸权延伸型“经济强制”。这类“经济强制”的目标国家既包括美国盟友,又包括中小国家。其基本逻辑是目标国家如果与美国的竞争对手或者惩罚对象合作,则违背了美国所谓自由、民主和人权等基本价值观。2021年7月30日美国财政部以镇压反政府示威为由,宣布对古巴国家革命警察总局及其局长、副局长实施制裁。美国国务院2020年12月针对土耳其采购俄罗斯S-400防空导弹系统一事,根据《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案》(CAATSA)对土耳其国防工业局(SSB)实施制裁,包括禁止美国公司与SSB有关联的土方公司进行合作或技术转让,限制美国金融机构对SSB总计超过1 000万美元的贷款,同时对德米尔以及3名与俄罗斯有联系的自然人实施制裁等。
第三,惩罚型“经济强制”。主要针对损害美国经济利益的国家,通常表现为相互加征关税,其基本逻辑是目标国家损害了美国的经济利益,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21年3月宣布,准备对英国、奥地利、印度、意大利、西班牙、土耳其這6个国家加征惩罚性关税,理由是这些国家对美国征收数字服务税。显然,惩罚型“经济强制”主要针对目标国家的行为,而前两种“经济强制”主要针对被美国视为竞争对手的国家及其违背美国“打击竞争对手”意愿的国家,其主观性和针对性相对较强,哪怕是目标国正常和合理的经济与政治行为,都可能触发美国的“经济强制”。值得注意的是,当目标国家是中小国家时,“经济强制”常常伴随着军事干预,或者挑起反对目标政府的动乱或政变,以期出现一个按照美国意愿行事的新政权。
从美国“经济强制”的类型和相关案例不难看出,美国的“经济强制”呈现三大特征。首先,目标国家的全球性。美国三大类型“经济强制”的目标国家既包括竞争对手,又包括盟友和广大中小国家,其覆盖范围具有全球性。其次,以安全为由为“经济强制”背书,即实施经济安全化政策,表现为以国家安全为由扩大和深化进出口管制、投资限制等,如切断华为与关键供应链和组件的联系,封禁与中国有关的技术、产品及服务等。再次,“经济强制”措施从利用目标国家对美国市场或供应的依赖以阻止其进入美国国内市场为基础,转向利用全球关系网络以阻止其进入全球市场为基础,也就是将不对称性相互依赖武器化。例如,实施经济俱乐部策略,推动所谓“经济繁荣网络”“清洁网络项目”,宣扬“自由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图谋将中国和其他对手与全球供应链、产业链深度剥离,拼凑孤立、排斥目标国家的国际经贸阵营。再如,推动“敏感技术多边行动”,把相关盟友或伙伴纠合在一起,对目标国家进行技术封堵。 这样的“经济强制”措施会牵扯较多行为体(涉及目标国以外的第三方行为体),影响相对较大。
第一,中国的战略思维和观念呈现与美国截然不同的三大特征。首先,和平发展和共同体思维。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的思想。道家讲究“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儒家倡导“和为贵,和而不同”的思想。融合共生的理念充分体现在新中国成立后历届领导集体的对外战略中,习近平提出“全人类共同价值”的概念, 表示“中国共产党将继续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道,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 其次,底线思维。与美国的绝对安全观和推崇武力不同,底线思维强调长远利益与整体观,在对外战略上更偏向于防御性,强调“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再次,例外论和包容性。国家例外论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以本国更卓越为立论基础的例外论,另一种是以本国更独特为立论基础的例外论。前者会使一国实行扩张型的外交政策,旨在向世界其他国家推广本国的理念和规范;后者会使一国实行防御型的外交政策,强调各国情况的差异性。 显然,美国优越论属于前者,中国更倾向后者。中国一方面坚定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另一方面逐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多极化思想, 坚持包容精神,承认有同有异,求同存异、增同减异, 尊重各国人民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维护国际公平正义,反对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反对干涉别国内政,反对以强凌弱,同时也不会以牺牲别国利益来发展自己。
第二,在这种战略思维和观念的指导下,中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外战略以寻求和扩展共同利益为基本理念,以塑造“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创更美好世界”为目标指向,并以对话协商、合作共赢、求同存异、包容开放为主要策略。 中国的“经济强制”具有防御性,并呈现两个特征。首先,触发中国经济强制的行为具有特定性,目标国家范围有限,主要是针对部分国家、实体和个人的反华行径及其造成的损害,要运用各类经贸杠杆和手段予以反制。本文将这种“经济强制”称为“纠正型经济强制”。这样的“经济强制”针对目标国家已经造成的损害行为,而不存在所谓的“竞争对手”,更谈不上全方位打击。不同的是,“惩罚型经济强制”主要是针对目标国家的经济政策或行为及其造成的损害采取的反制行为;而“纠正型经济强制”更多针对目标国家干涉中国内政,侵犯主权的政策或言行。 其次,中国的“经济强制”措施主要利用目标国家对中国国内市场或供应的依赖,以阻止其进入中国市场为基础。相较于美国越来越倾向于利用其在全球经济网络结构中的中心地位胁迫第三方行为体、切断目标国家与全球经济联系的做法,中国的“经济强制”涉及的范围和造成的损害都很有限。
以中国对澳大利亚的经济制裁为例,尽管中澳之间在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中澳建交以来,中國坚持多元化和包容性,与澳方进行密切的经济交往,连续十年成为澳大利亚第一大贸易伙伴国、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国、第一大进口来源地,澳大利亚成为中国第八大贸易伙伴国、第五大进口来源国。 在2019/2020财政年度,中澳双边贸易额达到2 510.7亿澳元,同比增长6.8%,但澳大利亚莫里森政府频繁发表污蔑和干涉中国内政的言论并对中国实施“经济强制”措施, 中国曾多次与澳大利亚进行协商,但澳方罔顾中方的核心关切,继续为所欲为。基于此,中国对澳大利亚实施经济制裁,其目的在于推动中澳关系回归正常轨道。“经济强制”既不是中国外交的目的,也不是中国获取利益或者权力的手段,中国更不首先使用“经济强制”手段。中国始终认为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经济相互依赖促进国际合作,尊重市场原则。
显然,尽管中美两国的“经济强制”表面上有某种相似性,如都使用进出口限制等工具,但两国的“经济强制”本质上存在明显差异,霸权型“经济强制”和霸权延伸型“经济强制”具有强权政治和意识形态色彩,以维持和巩固美国霸权地位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竞争对手”为打击对象,这也是当前以及未来美国“经济强制”的突出形式,本文将其统称为“进攻性经济强制”。而“防御性经济强制”以目标国已造成的损害行为为对象,利用经济措施迫使目标国改变其已经发生的行为。与“进攻性经济强制”不同,“防御性经济强制”更具策略性,有推动目标国行为回归到合理状态的目的。
当前,“经济强制”是美国外交政策的核心工具,是美国打压中国等竞争对手的关键手段。美国是实施“进攻性经济强制”的主要国家。从特朗普政府及其继任者和国会两党成员对实施“经济强制”的广泛支持以及通过这些工具来解决政策问题的意图可以判断,在未来几年美国将持续扩大其经济强制工具箱及其使用的广度和深度。当前,中国被美国明确界定为“唯一具有综合实力挑战美国所建立的国际秩序的竞争对手”,在中美战略竞争的背景下,中国也成为美国“进攻性经济强制”的主要目标国。面对美国及其盟友不断增长的“经济强制”行为以及个别小国妄图绑架中欧关系、欧美关系的情况,中国需高度重视相关问题。首先,学术界和行政部门应系统研究和探讨美国“经济强制”的基础及其变化,触发美国“经济强制”的机制,美国“经济强制”的措施、形式与前景,以及国际社会防范和化解美国“经济强制”的历史经验和理论启示。一方面,要充分揭露美国对外实施“经济强制”的事实及其双重标准,从学理上和舆论上对“经济强制”进行反击,以应对西方的理论霸权和恶意宣传;另一方面,要结合形势变化,统筹现有的外交能力和资源,做好风险评估和相关预案。其次,中国应当密切追踪美、欧开展所谓“反中国经济强制”政策协调的新动向,防止其利用该议题推出更多集体反华措施。同时,应充实中国涉外法律工具箱,进一步加快对外经贸立法进程,从法理、规则等多个层面制衡和反制一些国家的对华挑衅,对各种损害中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国家及相关实体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自身利益。
[责任编辑:樊文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