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婚姻家庭立法实践探析

2022-05-13 02:20蒋惠敏
西部学刊 2022年8期
关键词:陕甘宁边区中国共产党

蒋惠敏

摘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陕甘宁边区婚姻家庭立法是一次伟大的社会实践。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是此次实践的基本经验,党的婚姻家庭理念和政策主张是立法的理论依据,立法也是党领导的革命斗争的需要。该立法活动经历了立、改、废等几度变迁:(一)在立法政策导向上,落实妇女解放,提倡婚姻自由;(二)服务于抗战中心工作的法律制度调整;(三)立法变革实践与边区风俗习惯相调和;(四)从消除妇女家庭和文化压迫到支持妇女全面独立解放。陕甘宁边区婚姻家庭立法作为当时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意义重大,对当前中国全面依法治国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中国共产党;陕甘宁边区;婚姻家庭立法实践

中图分类号:D231;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2)08-0009-04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领导立法的实践可以追溯到革命根据地局部执政时期,陕甘宁边区在民事立法方面进行了理论探索和制度实践,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奠定了基础。党在陕甘宁边区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治理中,重视婚姻家庭法治建设,法律历经修正,不断丰富和完善,对当下的法治建设依然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一、党领导边区婚姻家庭立法的基础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領导是我党立法实践的基本经验

从实践基础看,党历来注重立法工作,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从中央苏区到陕甘宁边区,党以其独特的法律理念,进行了大量的立法工作,创制了一系列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初步凝练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红色基因和法治精神。在借鉴发扬中央苏区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边区立法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共产党对中国法治的认识为理论和思想基础,通过立法将党的政策法律化。中宣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与行动价值》文献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旧法统的同时,党积极运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初步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1]陕甘宁边区建立的新型民主法制,是党领导立法的具体实践。在强化政权稳定、加强边区社会治理中,中国共产党遵循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主张,探索了边区立法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

(二)党的婚姻家庭的理念和政策主张是立法的理论依据

从理论逻辑来看,通过法定程序将党倡导的价值理念运用于婚姻家庭立法, 政策主张和人民的利益进行具体化的结合。中国共产党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一直以历史的态度、发展的观点和人民的立场来看待、发展人权[2]和维护妇女权益。党的保障人权和婚姻自由等政策主张成为边区立法的重要依据。自党成立伊始,就重视保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提出了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的口号,它们成为后来婚姻法律制度的主要原则。1922年中共二大《关于妇女问题的决议》指出“就是全国所有的妇女,都还拘囚在封建的礼教束缚之中”,“所以中国共产党除努力保护女劳动者的利益而奋斗——如争得平等工价、制定妇孺劳动法等之外,并应为所有被压迫的妇女们的利益而奋斗。”[3]

(三)立法是党领导革命斗争的需要

我党善于做群众工作,中国革命史可谓是一部社会动员史。1928年中共六大《妇女运动决议案》指出,“党的主要任务是争取劳动妇女的群众”;“苏维埃政府成立时,应立刻颁布解放妇女的条例,以实现在妇女中宣传的各种口号”[4]。社会动员的成果和经验直接转化为立法所固定,婚姻家庭法律积极发挥了对社会生活引导和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因此,这一包括妇女在内的社会力量的团结动员对凝聚资源和力量,巩固政权、抗日救亡产生了积极效果。这一阶段,立法直接服务于整体革命斗争对社会治理的需求,呈现出白描式的图景。

二、陕甘宁边区婚姻家庭立法实践主要活动

法律天然具有政治性,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立法也是实现党对边区政权领导的基本形式和依托,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是边区治理的重要内容。

(一)边区婚姻家庭立法的法理基础

我党的政策方针和既往的立法经验、国民政府的法律、当地的传统民俗、心理习惯等都构成边区民事立法广泛的渊源。在具体立法方面存在边区党组织确定基本原则,区参议会制定基本法律,边区政府、高等法院作出解释、补充等几种方式[5]。苏维埃政权展开了一系列保障人权的立法建设,在苏区颁布的两部婚姻法为陕甘宁边区的法制建设奠定了法理基础,陕甘宁边区婚姻家庭立法活动是中央苏区立法活动的进一步继续和发展。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1937年9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立法延续了婚姻自由的政策主张。随着有关婚姻家庭等政策的落实,这一时期的立法实践有效改善了边区的婚姻现状,广大妇女在婚姻上获得解放,大批妇女成为支援和参与抗战的重要力量,家庭地位提升的妇女投身声势浩大的拥军优属、拥政爱民群众运动,在革命运动中不断成长。

(二)边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土壤

在当时陕甘宁边区的许多农村地区,封建宗法观念盛行,女性社会地位低下,存在大量干涉婚姻自由与侵害妇女人权的现象。同时,这些地区落后的观念与习俗根深蒂固,买卖婚姻、早婚等现象非常普遍。当时的边区,在婚姻方面有“早婚普遍”;“存在童养媳”;“交钱(彩礼)才有亲,无钱无亲事”;“普遍实行买卖婚姻”等特点[6]。这也说明,边区婚姻家庭立法具体政策的出台离不开对当时原生环境的考量,短期内新旧思想的碰撞必然会影响群众对于新的制度的认同感,导致法律创设后不能产生立竿见影的立法效果,甚至出现种种阻力或不为部分公众理解的声音。

三、法律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调整和修正

追溯历史,陕甘宁边区的婚姻家庭立法具有明显的服务于政策需要,服务于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这一中心任务的立法倾向。陕甘宁边区政权通过立法将妇女利益保障融入革命斗争中,党致力于打破旧式夫权压迫、保护妇女权益,其立法主张具有内在的立法意识超前性。主要表现在汇聚妇女的利益诉求和意志,婚姻家庭法律的内容、法律保证参与到权利的各个环节。立法的生命力在于与现实紧密联系,不能一味超前,应将法律原则与现实生活相契合。在当时的中国,妇女问题、婚姻家庭领域的问题是与彼时的文化、社会经济条件相联系的。边区婚姻家庭立法作为社会各方利益调节的手段,有时会面对矛盾的困境:一方面是保护和保障大多数妇女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兼顾对家庭社会关系的稳定。面对复杂变动的社会形势和人文背景,破旧立新与凝聚共识并不能一蹴而就,因此边区婚姻家庭立法活动也经历了立、改、废等几度变迁。

(一)在立法政策导向上,落实妇女解放,提倡婚姻自由

党在陕甘宁边区社会治理中,力图实现对旧式婚姻观念和婚姻形态的改造,废除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和礼教束缚,重塑观念和生活规则。邊区成立以后,急需人力资源。1933年,中共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在《关于目前妇女运动的方针和任务的指示信》指出,“目前抗战,需要广大农村妇女有组织的帮助”,“离开广大农村妇女的动员和组织是不可能的[7]。为打击贩卖妇女、抢婚等行为,实现一夫一妻制,边区政府在1939年4月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以下简称《婚姻条例》),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禁止纳妾,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等[8]。条例体现了党追求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的理想,在党的立法政策引导下,实现了婚姻自由、男女平等政策主张的法律化和规范化。

(二)服务于抗战中心工作的法律制度调整

在抗战的特殊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婚姻家庭立法显示出一定的灵活性,根据政治需要适时调整政策。伴随着党对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策调整,为了达到动员边区各社会阶层、各抗日党派共同抗战的目的,在立法领域,1941年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及《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规定了各项自由民主权利,强调男女平等和自愿的一夫一妻婚姻制,1942年还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严禁买卖婚姻的具体办法的命令》。经过“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宣传,边区妇女的婚姻观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但也带来了抗日军人家庭离婚率的上升,不满之声渐渐增多。为安定后方,1943年颁布的《抗属离婚处理办法》将抗属提出离婚的年限延长为5年,达到了保护军婚稳定性的作用,也为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基础。

(三)立法变革实践与边区风俗习惯相调和

边区婚姻法虽然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但民间传统习惯习俗仍然具有强大的稳固性,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仍然在惯性的渠道里滑行,婚姻家庭立法以及司法中的一些新做法难以被一些群众所理解和接受。例如,1939年的《婚姻条例》对结婚法定年龄规定为男满20岁女满18岁。然而边区社会一直有早婚习俗,边区政府对民间习惯和风俗进行了认真调研,将良善风俗纳入重要法源,与成文法相互补充。1944年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删去了该条款。

1939年《婚姻条例》颁布后,女方提出离婚诉讼或要求终止婚约的大幅度增加,离婚率上升引发农村男性不满。经过实践探索,边区政府在1944年和1946年两次修正了婚姻条例,将1939年《婚姻条例》中关于“个人自由意志”改为“婚姻以自愿为原则”,这一原则避免了“婚姻自由”所引起的混乱,赋予女性当事人选择婚姻的决定权。”[9]此次变革不再单纯强调婚姻自由原则,更强调本人的主观意愿和能动性,以消解父母对婚姻的干涉,显示了立法中的人权意识,增强社会稳定,促进了妇女自我意识的提升。

(四)从消除妇女的家庭和文化压迫到支持妇女全面独立解放

边区婚姻家庭法律的创设和调整显示了立法活动方式的多样化,既有权力机关的直接创设也有对风俗习惯的认可,既有对性别平等,尊重自由的坚持又有对多方利益诉求的调和。立法目标也从倡导绝对离婚自由到尊重婚姻自觉,从而减少轻率离婚,显示出我党在婚姻家庭立法领域的慎重和客观。立法活动的先进性不能过于超越现实需要和经济社会条件,更不应将部分的修正简单理解为退让妥协,而是应从立法目的实现效果去理解。然而立法政策的收缩并不意味着对于妇女解放事业的放缓。党在婚姻家庭立法历史的进程中,立法政策的微调往往与现实条件相适应。婚姻家庭对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而经济独立是婚姻自由的重要条件。边区政府将解放妇女、实现婚姻自由的重心转向帮助妇女们赢得经济独立,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党不断通过立法活动,推动边区男女平等原则、婚姻自愿原则的落实,在具体的婚姻家庭法律条文之外,则将妇女解放与家庭地位提升和社会经济参与权利的保障相结合,鼓励妇女参加生产劳动,文化学习和社会活动,妇女解放运动的进一步发展又加大了合法保障。从而引导妇女将个人的独立和发展置于国家民族的解放事业中,进而最大限度地动员广大人民,实现社会的改造,扩大革命的成果。总体而言,这一时期,立法紧密服务于革命斗争这一中心任务,与我们党领导人民夺取全国政权这一历史任务相吻合。

四、边区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陕甘宁边区的婚姻家庭立法活动着眼于革命斗争的需要,与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且根植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土壤中,自然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从经验逻辑看,立法要顺应实践发展、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这也是我党立法实践的重要经验和启示。在民族解放运动的背景下,陕甘宁边区的婚姻家庭立法活动体现了我党领导的妇女解放运动的内在逻辑,成为边区进行社会动员的有效手段。立法充分体现了党的人民立场和人民意志,因此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的特点,通过落实“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立法保障了妇女发展的权利,启发了广大人民的权利意识,在完成边区落后社会状况改造的艰巨任务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等法律确定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为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婚姻立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共中央制定有关妇女解放和改革婚姻家庭问题的政策纲领,各边区政府特别是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先后制定适用于全苏区的婚姻法和婚姻条例,第一次使广大妇女在人身上、经济上获得了解放,提高了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激发了妇女参与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10]

从历史逻辑来看,立法既要体现一定的理想性,又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习俗、政治背景、社会条件、经济因素。陕甘宁边区的婚姻家庭立法活动服务于当时抗日战争及统一战线的需要,其历次修改和调整充分体现了保障婚姻家庭稳定和边区生产的整体导向原则,呈现出革命时期立法的高度政策性立场,显现出鲜明的革命性、时代性和一定的阶段性、过渡性的特点。就立法技术而言,受限于战争年代,其在成文法的形式上略显粗糙,对法官判断、理解、适用立法的原意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在特殊时期,立法成果对于边区治理和服务中心工作有着积极意义,是具有政治智慧的有益实践。

从现实层面来看,陕甘宁边区婚姻家庭法治建设的经验体现了从国情和实际出发,对建設法治中国具有一定的启示。在边区社会治理中,立法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如修正超前的理想性规定,重视群众参与,强调法治观念和规范行为的养成。在协调边区新婚姻法和固有婚姻习俗方面,体现了德治与法治的协同作用,为妥当处理法理和情理的冲突方面积累了实践经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我们要继承我们党关于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上谋划,回应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始终将实现性别平等与两性共同发展的议题放在国家社会发展的议题中,发挥立法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体现立法关怀和先进导向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使命与行动价值[EB/OL].新华网.(2021-08-26).http://www.news.cn/politics/2021-08/26/c_1127796861.htm.

[2]国新办发表《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白皮书[N].中国青年报,2021-06-25(2).

[3]中共二大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EB/OL].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08-05-26).http://www.gov.cn/govweb/test/2008-05/26/content_993850.htm.

[4]妇女运动决议案[EB/OL].共产党员网.(2012-09-21).https://fuwu.12371.cn/2012/09/21/ARTI1348210964351549_2.shtml.

[5]韩伟.陕甘宁边区的民事立法及其对当代民法典编纂的启示[J].北方法学,2017(3).

[6]雷志华.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109.

[7]中共中央妇委关于目前妇女运动的方针和任务的指示信[EB/OL].宣讲家网.(2011-09-31).http://www.71.cn/2011/0930/631171.shtml.

[8]肖周录.陕甘宁边区民事立法及其特征[J].政法论坛,2010(1).

[9]丛小平.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自主”:20世纪40年代陕甘宁边区婚姻的重塑[J].开放时代,2015(5).

[10]《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白皮书[N].人民日报,2021-06-25(1).

猜你喜欢
陕甘宁边区中国共产党
《陕甘宁边区实录》与中共自我形象的重构
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颂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中国共产党何以拥有强大的群众组织力?
中国共产党100岁啦
新中国的雏形:陕甘宁边区
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
中共陕甘宁边区回族干部政策的经验及启示
试论习仲勋对陕甘宁边区统一战线的贡献
抗日战争期间陕甘宁边区拥军工作的述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