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在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背景下的应对策略研究

2022-05-12 01:32楠,李
江苏科技信息 2022年8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案例图书馆

王 楠,李 敏

(1.江苏大学 科技信息研究所,江苏 镇江212013;2.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江苏 南京210042)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在著作权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新的作品形式不断出现,与此相关的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案例都要求对法律规范尽快做出调整与补充[1]。2020 年11 月1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2],这标志着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建设又向前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此,笔者结合近五年13 个图书馆涉及的典型侵权案例,就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影响发表一些看法。

1 新旧著作权法理论对比分析

1.1 著作权法的修改历程

《著作权法》修改历程,如图1 所示。 1990—2020年,《著作权法》经过了3 次系统修改。 《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订是出于加入WTO 的需要,第二次修订是为了履行世贸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裁决,这两次修订都具有被动性[3],而《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则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科技进步的现实需要所作出的主动并且全面的调整。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特别强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4],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被提到议事日程。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历程

1.2 新著作权法与旧著作权法的对比

1.2.1 统一现行立法术语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作品定义做出的修改统一了人们的认识,为准确把握视听作品铺平了道路。这些修改是为了统一现行立法术语,增强与其他民事法律的衔接,也可以落实我国近年来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义务。

1.2.2 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此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地提高了违法成本。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添加了对于故意侵权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这一做法提高了违法侵权的成本,将使违法者付出沉痛代价,将对侵权盗版行为产生强大的震慑和警示作用,维护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符合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

1.2.3 强化著作权主管部门执法职能

主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也是造成维护著作权困难的重要原因[5]。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与管理,新增的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有利于提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和专业能力。

1.2.4 增加技术保护措施

此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一条:“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此处所称的技术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或表演等。 没有经过许可,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情形除外,此项新增规定为通过技术措施保护著作权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依据。

1.2.5 增加调解活动

此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诉讼、仲裁活动”修改为“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此处新增了调解活动,调解是指在有关组织、机关、机构、个人或法院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近几年来,调解活动的频率逐渐提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找近五年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可以发现近两年以调解结案的案件逐渐增多,仅2019 年至2020年12 月的调解书便有27 篇,可以看出以调解结案逐渐成为著作权权属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 充分发挥调解活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树立调解意识,也更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于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1.2.6 新旧著作权法对比总结

综上所述,新著作权法相比旧著作权法有五大明显改变:统一了现行立法术语、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强化著作权主管部门执法职能、增加技术保护措施及增加调解活动。 这次著作权法修改的内容大多是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回应,是完善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决策。 新《著作权法》的修订使我国著作权法律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加强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了新的水平。

2 近五年图书馆典型侵权案例实证比较研究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文献资源的格式转换、数字化作品的复制、下载、盗版等变得更加容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更加复杂和突出。近年来,图书馆侵犯著作权的案例不断出现,“公益性”虽然是图书馆的主体性质(排除私人图书馆),但是图书馆开展的公共服务不能以牺牲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图书馆并不享有善意侵权的责任豁免权。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6],本研究选取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案例搜集,为案例收集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提供保障,为分析新《著作权法》对图书馆影响的有效性奠定基础。

笔者于2020 年12 月3 日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以“案件名称”为“图书馆”、“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裁判日期”为“2016-01-01 TO 2020-12-03”进行检索,一共检索到1 561 篇文书。 对这些法律文书进行筛选,按照年份、法律层级等整理同一案例的最终文书,最终得到13 组案例,挑选每组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例进行分析,一共得到13 个典型案例,将13 个案件的名称、审判结果是否侵权、诉讼原因、侵权性质及裁判时间等进行汇总,如表1 所示。

表1 近五年13 个典型侵权案例

表1 (续)

由表1 可知,在以上案例中被判定侵权成立的案件数量是9 件,所占比例为69.23%,未侵权的案件数量为3 件,所占比例为23.08%,双方达成和解的案例为1 件,所占比例为7.7%,图书馆被判定为侵权的案件明显多于未侵权案件。 根据图书馆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对表1 中的13 个典型图书馆侵权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参考典型案例中的焦点与重点问题,从图书馆未侵权理由、图书馆被判侵权的理由、图书馆需要承担的责任、新著作权法可能出现的判决4 个方面展开对比研究。

2.1 图书馆未侵权理由对比

表1 中,案例10、案例11 与案例12 被判定为未侵权,但3 个案件未侵权的理由并不相同。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 中图书馆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了涉案图书;案例5 中图书馆在签订和解协议后便主动下线了涉案作品,后期也没有再次上线;案例12 中图书馆是从正规渠道购买的合法出版的书籍,所以行为上并不存在过错,也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可以看出,图书馆应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书籍,定期检查书籍的授权日期,在收到侵权通知后需及时删除侵权作品,积极进行调解活动,和解后不可继续侵权,可尽量减少侵权概率。

2.2 图书馆被判侵权的理由对比

2.2.1 通过邮件发送侵权作品

案例1 与案例5 是通过邮件发送了侵权作品导致侵权。 在案例1 中,广东省立中山图书馆(以下简称中山图书馆)未经许可,通过其主办的“全国参考咨询与文献传递网”网上平台系统发送被控侵权邮件,向公众提供了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该行为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在案例5 中,深圳大学图书馆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联合创建的平台上向不特定相关公众提供侵权作品复制件(邮件),侵害涉案作品的复制权,构成帮助侵权,理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以上两个案例图书馆均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邮件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侵权作品,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从而造成了间接侵权行为。

2.2.2 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在案例2 中,用户A 上传了20 余部藏书,涉案600 多万字的小说为全本上传,用户B 上传了1.8 万余本藏书,均通过涉案藏书馆App 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图书馆对于被控侵权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情况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于涉案侵权行为具有应知的过错,图书馆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国内外的很多实践案例表明,图书馆在使用著作权中能否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是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重要标准[7]。 这也要求图书馆在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来稿”进行审查后再上传,如果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

2.2.3 提供侵权作品的信息平台服务

案例3、案例4、案例6、案例7、案例8 及案例9 均是提供了侵权作品的信息平台服务。 信息平台服务是指以自身的服务器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空间以供其他用户浏览和下载。 在案例3 中,绵阳市图书馆购买了超星公司的数据库服务系统,将涉案作品存储在图书馆的本地服务器中,绵阳市图书馆的行为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 在案例4 中,四会市图书馆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文章复制到其微信公众平台供公众阅览,图书馆的该行为未取得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或指明作者姓名,且不属于依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侵犯了原告涉案文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案例6 中,深圳图书馆通过签订合同和按年付费的方式,取得了相关作品向读者提供免费“在线阅读”的权限,使读者能够在线阅读涉案作品,深圳图书馆的行为属于与他人分工合作,直接将他人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行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案例7 中,北京书生数字图书馆未经原告许可,将涉案作品数字化后上传至其系统,并销售给宁德市蕉城区图书馆,供广大读者在线阅览,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案例8 中,北京书生数字馆将涉案作品上传至其研究开发并经营的系统中,供读者在线阅读、下载。 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案例9 中,北京书生数字馆未经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数字化后销售给北京师范大学,并上传至图书馆网站,供读者在线阅读、下载并牟利,该行为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述案例的侵权理由均为图书馆在其所属平台上为公众提供侵权作品的阅读或下载服务,使得读者能够在线阅读侵权作品。 数字图书馆的服务模式在不断创新,图书馆作为知识成果的保存者与传播者,极有可能在其所属平台上提供一些数字化作品,如果在这些平台上发现了侵权作品,图书馆就存在被指控侵权的风险。

2.3 图书馆需要承担的责任对比

案例1、案例2、案例3、案例4、案例5、案例6、案例7、案例8 及案例9 被法院判定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并支付诉讼费用,占总案件数的61.54%,如表1 所示。 其中,赔偿经济损失上万的有5 件,所占比例为38.46%。 根据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显著提高违法成本,图书馆由于侵犯著作权所需赔偿的金额也会随之增多,图书馆需要承担的责任也就更大。

在案例13 中,中联华文(北京)社科图书咨询中心已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就案件达成和解,此外,一审判令首都图书馆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就案件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争议也在和解中得到解决。 调解活动不仅可以考虑到双方的争议焦点,而且能够将双方的整体关系纳入考虑,使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活动不仅有利于双方的发展,而且对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4 新著作权法可能出现的判决

笔者将上述13 个案例中被判侵权的案例判决书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下载至电脑,将判决书发送给20 位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咨询这些案例在新《著作权法》发布后可能出现的判决,这些专家大部分都是律师或者是法学硕士。 通过咨询对这些典型案例在新旧著作权法的背景下可能出现的判决进行对比分析,咨询结果如下:80%的专家认为案例1 会维持原判,75%的专家认为案例2、案例5、案例8 会加重图书馆的责任,70%的专家认为案例6 会加重图书馆的责任,65%的专家认为案例7、案例9 会加重图书馆的责任,15%的专家认为案例3 会维持原判,10%的专家认为案例4 会维持原判。 可以看出,大部分专家认为在新《著作权法》颁布后,之前被判侵权的案例可能会加重图书馆的责任。

2.5 典型案例对比分析总结

通过对上述典型案例中图书馆实施的侵权行为做出对比分析,可以找出图书馆版权问题风险点,包括馆藏涉案作品的风险、在网站上提供作品链接的风险、网站上历史检索痕迹的风险、文字数字化的风险、在自营App 上提供作品的风险、在微信公众号上转载文章的风险、在网上提供作品阅读的风险、在网上提供作品下载的风险及向公众发送邮件的风险。

3 此次修改著作权法对图书馆影响的思考

3.1 新《著作权法》对图书馆提出的要求

2020 年11 月30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25 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研究制定“十四五”时期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明确目标、任务、举措和实施蓝图,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8],这次新《著作权法》的修订也显示出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根据上述统计结果,结合新《著作权法》做出的修改,对图书馆提出了以下几点要求。

3.1.1 图书馆需要加强对数字图书馆的管理

从上述13 个案例中可以看出,由于建设数字图书馆而卷入侵权案例的案件数为12 件,所占比例为92.31%,数字图书馆开始成为被诉侵权的主体部分。然而,随着新《著作权法》的修订,侵犯著作权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以往更大,所需赔偿的金额也比以往更多,这便对数字图书馆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公共图书馆具有公益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对馆藏作品与馆外海量作品进行无限制的使用。 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图书馆经常因为与第三方在资源、服务等方面的购买行为而陷入著作权侵权纠纷,借鉴案例12 的例子,图书馆应尽量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书籍,定期检查书籍的授权日期。 根据案例3 的例子,图书馆在收到侵权通知之后应该立即断开链接,便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3.1.2 图书馆需要加强技术保护措施

从新《著作权法》的修订来看,在《著作权法》中增加了技术保护措施,有不少图书馆侵权案例是因为图书馆没有对未经授权的用户加以限制导致侵权,因此,图书馆需要强化对数字化信息资源版权的技术保护措施。 图书馆作为一个中介机构,不仅是信息的保存者,也是信息的传播者。 图书馆有义务确保数据库中的作品来源合法,读者对作品的阅读和少量复制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在以链接或其他方式展示作品时,应注意采用技术措施以保证作品仅在合理范围内进行传播。 图书馆需要加强检测与管理图书馆过量下载方面的技术研究,可以通过限定阅读权限、限定下载与传播权限、严格控制植入广告内容等方式,用这些技术措施来防止未经授权用户的非法复制、下载、传播等行为,以减少著作权纠纷。

3.1.3 图书馆需要加强对馆员及读者的培训

从上述13 个案例可以看出,很多图书馆对于著作权侵权的概念及范围还不是很明确,很多图书馆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侵权了,这便要求图书馆加强对馆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培训,国内的大部分图书馆还没有设立专门的版权风险控制馆员。 首先,可以尽快设立专门的版权风险管理部门,组建专业化的版权风险管理团队[9]。 图书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设立专门的版权风险管理部门,部门的负责人需要具备丰富的版权风险管理经验。 其次,版权风险管理部门的团队组成人员需要具有专业的版权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必要时还可以聘请版权方面的专家提供指导。 图书馆需要尽快扩展馆员对著作权法的认识,正确理解“避风港”原则、红旗原则、“合理使用”的立法意义,全面系统地加强版权的管理工作,提升图书馆防范与化解版权风险的能力。 最后,建立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发挥图书馆行业组织作用,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制宣传。

3.2 结语

作品的传播方式、版权的交易模式等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中,新的技术背景和社会经济背景下的诸多诉求需要在修法过程中得以体现。 《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是第一次在没有外部压力的背景下进行的修法,是一次主动而全面的法律修改,具有实践性、前瞻性,其根本动力来自我国自身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来自国情的巨大变迁,来自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10],可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于新时代中国社会经济建设,这也是社会和国民的期待。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形势的不断发展,相信《著作权法》会更加符合我国国情,也与国际惯例更加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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