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刚
创新是一种能力,是智力升级的表现,创新能力是十分难得的能力。 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创新意味着有“新”的“事物”出现。创新经常和发明创造联系在一起。 从淮南王发明的豆腐,到瓦特发明的蒸汽机;从毕昇发明的活字印刷术到互联网的出现,无不闪耀着杰出人类的智慧之光。 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认可创新的价值,并将带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层出不穷,侵权人打着各种擦边球花样百出地搭着权利人的便车,侵犯着权力人的利益。为保护权利人得来不易的创新成果、 维护其应得利益、鼓励原始创新,国家日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农业领域,国家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种子法》确立了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保护的相关制度,一起来了解一下。
新《种子法》对实质性派生品种作了一个定义:是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法律定义严谨而晦涩,这里边除了有“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的表述,还有“与原始品种相同”的表述。 到底是相同还是不相同? 到底该怎样理解原始品种与实质性派生品种之间的关系?
通俗来说,实质性派生品种与原始品种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共同点在基本性状方面,不同点在于由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我们可以用一个或许不太恰当的类比来加深理解,就好比人类的祖先都是非洲智人经过漫长的进化而形成,在进化过程中人类逐渐由智人分化出各式人种,他们肤色不一样、头发颜色不一样、 眼睛颜色不一样……但这些看上去各异的人种都拥有23 对染色体。 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智人是原始品种,白种人、黄种人、黑人等人种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在没有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之前,原始品种权人的权益无法获得充分的保护,原始品种被不法分子拿去稍作改良就能以全新的品种面世,侵权人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获取巨大的利益,排挤了权力人。
原创是难能可贵的,也总是稀缺的,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就拿种子来说,一个新品种从育种到成功推广,需要至少10 a 的时间。 如果一个原始品种被稍加模仿就另立门户,以全新的品种出现并上市,那对原始的品种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长此以往,没人愿意创新。对植株品种本身也不是件好事,种子繁育就会像近亲繁殖一样,性状越来越差。
因此,我们既要鼓励原始创新, 又要肯定在原始创新的基础上改良的价值;既要保护原始创新的劳动成果,又要防止过度保护带来的垄断问题;既要维护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的利益,又要保证原始品种权人的应得利益,使原始品种权人和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实现双赢,共同推动技术更新升级。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建立,使原始品种权人与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成为可能,各自发挥对植物新品种的贡献,并得到应得的回报。
实质性派生品种的认定是一件十分专业的事。 多年来,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一直在探索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技术体系与判定标准的建立。国内多个生物技术研究团队、生物基因检测鉴定中心也都致力于分子鉴定技术的研发,在摸清我国育成品种现状的基础上,为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标准建立数据库。在农业农村部支持下,江汉大学的彭海教授团队已开发出34种植物品种鉴定MNP 标记法 (植物多核苷酸多态性标记法), 制定了第一个实质性派生品种判定的国家标准——《植物品种鉴定MNP 标记法》,填补了我国实质性派生品种DNA 鉴定标准的空白。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建立以及相关法律的设立,是为了应对实质性派生品种权人对原始品种权人的侵权问题。实质性派生品种来源于原始品种,那么两者之间就存在内在和外在的联系。内在的联系需要农业科技领域专业人士通过专门的技术去辨别,而外在联系“外行”也能把握。这些外在的联系就像蛛丝马迹一样,成为我们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关联的证据,以便在维权的时候用得上。
站在原始品种权人的角度,原始品种权人需保有其已经申请品种权保护的证据,与之相对应的还包括技术发展、育种现状相关的证据。
站在被诉侵权人角度,在原始品种权人满足了基本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则需要完成其不构成侵权的举证责任,即被诉侵权人应当就其品种不构成实质性派生品种进行举证。如果被诉侵权人是种子使用者,则可以提供购买合同、 发票,以对种子合法来源抗辩,将侵权责任追溯至生产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