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中的守法主义

2022-05-10 13:56张杰
民主与科学 2022年2期
关键词:纽伦堡守法审判

张杰

守法不仅是服从,还有释法、找法、认同法之意,即守法意味着普通公民角度的遵法护法,法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发现、诠构、遵从法律,以及立法者依法制定法律,不与上位法相违背。

守法是一个古老的命题。在西方文明史的各个时期,尤其是近代以来,这一问题始终备受关注。“苏格拉底之死”是人类文明史上最早的守法大剧,它讲述的是一个公民一心服从法律而不论法律是什么的故事。守法也是当代中国重要的法学命题,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守法”通常是与加强“公民法制教育工作”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代“全民守法”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并列,成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最重要的四项保障措施之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格局中,科学立法是前提条件,严格执法是关键环节,公正司法是重要任务,全民守法是基础工程,是前三者的落脚点和归宿。一个社会法治进步的标志,归根到底还是通过守法状态表现出来的。没有有效守法,法治国家的建设只能是空中楼阁;而法律被有效地执行和遵守,则又是法治国家的最终追求。

2000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成为人们解读守法的范例。亚里士多德在其名著《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自此以后,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成了思想家和学者们工作的理论模型。在解读这个公式时,很多人习惯于将后一层含义提前,即首先要有良法,然后才有善治和服從。其实,这个公式从正序来看,守法是第一位的,这和西方社会的法律传统更为契合。英语中,表达守法除了有law-abiding,还有Legalism这个词,后者字面可翻译为法律术语、文牍主义、极端的守法主义等,本文采取了“守法主义”这种用法。继苏格拉底审判之后,纽伦堡审判则是影响人类法律史进程的另一部守法大剧,它讲述了各国利益争执、不同法律传统诉讼博弈与如何坚守法律底线的故事。

影响人类文明史的世界大案——纽伦堡审判

为了维护和平,伸张正义,纽伦堡审判在人类历史上开了以法庭审判战争罪犯的先河。这对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的发展,以及人类对犯罪概念的理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纽伦堡审判的价值不应限于它如何忠实地解释过去,更在于它如何认真地儆戒未来。

1945年5月7日凌晨,在法国兰斯,德国签署了全面无条件投降书。1945年11月20日,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纽伦堡法院的正义宫开庭,影响世界文明的纽伦堡审判拉开了帷幕。纽伦堡被选为纳粹审判地是富有深刻的象征意义的。10年前,控制了德国的纳粹在纽伦堡通过了臭名昭著的种族歧视法案《纽伦堡法》,犹太人从他们世代生活的土地上被驱逐。《纽伦堡法》又补充了13项法令,为纳粹变本加厉地迫害犹太人提供了依据,使得他们在德国无法正常生存。从1945年到1949年,在纽伦堡先后进行了12次大型审判,其中涉及的被告人超过100名。但是,毫无疑问,令后人经常回忆起的还是第一次审判,即在1945年针对22名纳粹头目进行的审判。

该法庭是按照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而设立的。它由苏、美、英、法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组成,随后又有19个国家加入这个协定,这23个国家组成法庭的原告。它们各指派1名检察官,组成侦察和起诉委员会。1945年10月18日,该委员会向法庭提起控诉的被告有6个犯罪组织和22名德国首要战犯。首要战犯有赫尔曼·戈林、鲁道夫·赫斯等人,这些人被控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并参与制定或者执行犯有这些罪的共同计划和阴谋。

同盟国检察局承担了这次史无前例的检控工作。检控、被告、审判三方在守法和护法方面各有立场,所持观点突破了纯粹法律的领域,体现出道德、法律、意识形态等因素交融、错综的复杂情势。法庭审讯活动自1945年11月20日开始,到1946年8月31日结束,期间共举行403次公审,讯问94名证人,并收到了143名证人的书面证言。9月30日至10月1日宣布了判决书。判决书宣布了纳粹党的领导团、秘密警察队和保安勤务处以及党卫军是犯罪组织;宣布了各被告人的罪行和刑罚。其中,判处绞刑者12人,判处无期徒刑者3人,判处20年徒刑者2人,判处10年徒刑者1人,无罪释放3人。

纽伦堡审判中守法主义之争

实证主义守法观和自然法守法观在纽伦堡审判中激烈交锋。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国际法庭的法官们内部也意见不一,审判的复杂性前所未有。审判焦点有三个方面:

首先,“信念”、“价值”和审判有无关系?被告方在法庭陈述中试图把自己说成可怜的侏儒,是他人的意志——希特勒的意志——的盲目而顺从的执行者,因此他们辩称,作为军人,执行命令是天职,希特勒的指令是“法律上不可辩驳的”。他们希望法庭讨论他们的思想、价值和哲学,等等。纽伦堡审判的首席公诉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和他的同事坚持行为和信仰分开,法庭应对被告实施侵犯战争的行为进行审判。杰克逊在法庭说,“即使纳粹的智力完全丧失,即使他们的整体道德堕落,如果纳粹不侵犯、蹂躏其他国家,那么,纳粹就与国际法无关。他们的信念及学说,仅仅与动机、目的、学识、意图一样,与我们的审判无关”,“法律不像政治,它本身不关注好与恶的现状,也不关注有关好与恶的价值。它只要求现状不要遭到暴力行为的袭击,要求政策不要借助战争来实施”。

其次,对被告行为应适用何种法律?按照传统的实证法观点,法律就是立法者实际制定出来的法律规则的集合。即使一项制定法很卑劣,只要它创立的形式正确,就必须被尊重。法官要严格地适用法律,如果条文没有明确规定,法官应保持沉默,这也是“守法主义”的字面含义。辩护方坚持认为,刑事公正要求“法无规定者不为罪,未犯罪者不处刑”,在被告犯下他们负有责任的行为时,当时所有的各项法律中并未规定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起诉,因此,被告不能对这些行为负刑事责任。

检察官们站在了自然法学立场上,提出了自然法的守法观。如果按照实证主义法学观点,对被告适用行为时、行为地法律,即当时德国国内法,被告们的刑事责任即无法追究,纳粹分子必然逍遥法外。这对于国际社会和人类未来来说绝非福音。排除这种法观念的适用必须有合理的、令人信服的理由。检察官们重拾西方自然法传统,结合现实需求诠释法律的目的和意义。法律是规范人类生活,统一人们的行为模式,这是法律制度的目的所在。法律不仅是使人服从,而且要塑造公民成为有道德的人。正义和人权是法律的绝对价值准则:完全否认人权的法律是不正义的法律,一项规则要成为法,首先必须合乎道德。道德效力是法律效力的必要条件。当法律规则与人类基本价值发生冲突,达到“不可容忍”程度的时候,它就丧失了作为法律的规定性,就不再是法了,“恶法非法”。这样的法律不能要求公民服从,同样,也不能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法官所遵守和守护的法律不仅仅是明确的法律规则,还应该是符合人类基本价值的“良法”。

最后,政治领导人个人对其发动战争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此处确实没有关于主权国家发动战争构成犯罪的明确规定,也没有关于政治领导人对其发动的战争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但是人类犯下如此滔天的罪行,以至于有良知的人们不能对其坐视不理。检方律师继续以自然法理论阐释了释法和找法的逻辑过程:国际法并非仅仅由具体条文构成,法律原则也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惩罚战争犯罪是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虽然不是由国际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但是,战争法规不仅存在于条约之中,存在于逐渐得到普遍承认的各国风俗和习惯之中,也存在于由法学家所制定、军事法庭所应用的普遍法律原则之中。基于此,国际军事法庭认为,不只是希特勒的国家破坏了国际法的准则,具体的个人也破坏了国际法准则,根据法庭条例,他们在国际军事法庭上对这些罪行负有刑事责任。

守法与守法主义在中西语境中的差别

从西方语境上看,守法主义不仅指遵守法律,不做法律所禁止之事,还意味着守护、固守法律;而且,所守之法,不仅包括国家制定法,还包括道德、风俗习惯等规则,这样的守法观其实是一种伦理态度,是一种道德观。这种守法观念重视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它将是否遵循规则作为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同时,道德关系也被视为是由规则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像所有被强烈感受并广为接受的道德态度一样,守法主义不仅表现为体现个人行为,也表现为哲学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社会制度。这种守法观不仅将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作为一种信念,在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环节都能看到其身影。而且,守法不仅是服从,还有释法、找法、认同法之意,即守法意味着普通公民角度的遵法护法,法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发现、诠构、遵从法律,以及立法者依法制定法律,不与上位法相违背。

中文语境中的守法,一般意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活动。《管子·任法》说:“故曰: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因此,守法,从古义上讲,指的是掌守法令、遵循法规。《法律词典》解释:“守法即遵守法律”。《辞海》上关于“守”字含义的解释亦有“守护”“看守”之意。在法学理论中,守法不仅仅是履行法律义务,还有享有和行使权利,后者是积极守法。因此“守法”理应有两层含义:即遵守和守护。

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把守法等同于公众消极守法,即只要自己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就是守法了。长期以来,我们因为过度关注遵守法律(消极守法),而忽视了守护法律(积极守法),以至于我们经常会忽略守法的第二层要求,导致守法观念不完整。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能长治久安者也。”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如果法律制定出来了,却不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遵守和执行,那必将失去立法的意义和法的权威与尊严。法律的实施要依靠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的人来完成,只有全民守护法律的意识被动员起来,全民捍卫法律的信念被建构起来,法治工程的各部分才能更加系统和协同,我们才能真正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纽伦堡审判之后

从词义上看,中西對于“守法”一词在理解上有相通之处,但是在践行“守法”方面还是有差别的。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制宣传教育侧重于消极守法,对于积极守法关注不够。只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守法、护法、信法,重要的法律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而不是在大理石上或者镌刻在铜表上,全民守法才能够实现,一个民族的精神才能保持下来。

纽伦堡审判从法庭组建、庭审、执法和守法各环节都能看到守法主义的身影。守法主义方法被用来清除纳粹头目,并以此种方式使这些纳粹头目的同时代人,得以了解最近历史上究竟发生了什么。这种做法契合了德国职业和官僚阶层的守法主义传统,在事实上增强了这些阶层沉睡的法律意识,审判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审判之后,德国政府和人民深刻反思历史,积极采取行动,防止历史悲剧重演。德国对漏网的纳粹战犯进行追捕和审判,联邦议会废止了追诉战犯的时效,使漏网的战犯永世处于追讨之中。纽伦堡审判中各方对守法主义原则较为彻底的坚持,使它对德国重建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发展产生了强烈而深远的警示作用。由此看出,守法主义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态度,它还具有政策功能。这需要我们跳出传统法律理论的窠臼,看清在没有法律体系可供剖析之处,守法主义能为社会做什么,以及实际做了什么。

综上所述,西方守法观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意义。

首先,法律和道德从来分不开,无论从整个法律发展史来看,还是从这次审判产生的深远影响来看,可以说,每一次大的法律变革无不浸透着道德和理想的因素。价值因素无法从法律中剥离出来,法律反映着人类的理想;同时,道德和价值也需要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才能建构良好的社会秩序。

其次,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开放,我们将“法制”改称为“法治”,其隐含的逻辑是:在“共和国”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有权制定法律去管理所有的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今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法治是为了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如果没有全民守法,立法就会因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而失去意义,执法会因受到诸多障碍而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司法会因案件判决难以执行而失去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全民守法是法治的基础。从理性要求上说,与其说“全民守法”不如说“全民信法”,因为内心对法律的信仰是“全民守法”的第一步。然后,要通过种种努力,形成遵守法治的制度形态;最后,通过长久而反复的制度实践,形成“全民守法”的法治文化。文化的力量是最伟大的力量,只有到这个时候,我们才能得出法治已经实现的结论。

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培养和塑造人民群众信法和护法意识,积极参与到全民守法中。这虽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但是,只要慢慢努力等待,踮起脚尖总会靠近阳光。

(作者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尚国敏

猜你喜欢
纽伦堡守法审判
审判执行不停摆 公平正义不止步
Chapter 20 Extreme torment 第20章 极度惩罚
慕尼黑与纽伦堡:蜕变下的文明之路
浅析19世纪德国纽伦堡玩具产业的发展及影响
争做守法好少年
伤不起的误判:被“艾滋”10年让老农“生如死囚”
光阴的审判
巴总统总理挺过审判日
大街上撒满黒钉
触摸纽伦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