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小涵
(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6)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就是要建成平安乡村、法治乡村、文明乡村,使乡村绿色发展、文明发展、可持续发展,使村民生活在良好的乡村环境中。国家一直是重视农村发展的,不仅是要重视物质发展,还要注重精神发展;不仅是注重道德发展,更要注重法治发展。脱贫不是终点,重要的是振兴乡村。在这个过程中能否充分发挥多方的协助治理对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显得尤为关键,社区矫正具有帮助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以及预防犯罪的功能,社区及矫正是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切实关系到社会和谐、基层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效果。但不应忽视的是,城乡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大,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大大落后于城市地区。农村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是整体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甚至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程度关乎全国矫正工作的大局,不得不引起高度重视。
农村社区矫正是指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罪犯置于农村社区中,通过利用农村资源,由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社会力量相互配合,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进行教育和帮扶,改变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罪犯在矫正期限届满后能够适应正常社会生活,并且能够顺利回归社会生活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式。
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村社区矫正有自身的独特性。
一方面,中青年是农村社区矫正对象中占到很大的比例,而且是男性犯罪的较多,女性犯罪较少。在农村家庭里劳动力主要是男性,男性担负的经济责任偏重,但他们受教育水平不高,学历低找不到好工作,收入不高。农村社区矫正的犯罪虽以故意犯罪为主,但都是一些主观恶性较小的故意犯罪,犯罪类型以纠纷类、财物类等为主,比如盗窃罪等等,很少会有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很多人是因为进城务工后,难以找到工作或者是工资水平太低,基于迫切的生活需求而导致犯罪。还有一部分人因过失触犯法律,比如侵占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等,给被害人带来损失,受到法律的惩罚。在面对农村社区矫正对象这一特殊群体时,不能够机械的照搬城市社区矫正的工作经验,要有所侧重。教育帮扶很重要,但是帮助解决实际生活中的困难,掌握就业技能、工作技巧,能够有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有收入是更加重要的。另一方面,农村一些乡镇或村落距离较远,使得农村社区矫正人员零散分布,容易出现一些外出务工的对象处于失控脱管情况。普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是农村社区矫正对象的重要特点,受教育水平较低,根本不了解法律法规。有的罪犯不知道自己的哪些行为会触犯法律,甚至许多人觉得既然是让我回到社区,那就不是犯罪。因为并不知道哪些行为会触犯法律,甚至是对法律缺少畏惧心理,会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再次犯罪。法律并不会因为行为主体存在法律认识错误而不进行处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区矫正的功能之一便是预防再次犯罪,知法懂法便是社区矫正的内容之一。从事农村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耐心进行劝导和掌握专业技能来教育管理这些社区服刑人员,只有这样,社区矫正工作才能在农村有效开展。
首先,“先天”不足,即“先天”基础弱。一方面,农村自然环境恶劣,阻碍社区矫正的发展。农村分布零散,并不集中。而且交通不发达,并不像城市里的道路四通八达。农村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关是司法所,而基层司法所通常是设立在镇上的。这就导致基层司法所的一些工作没有办法及时落实或传达,不利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的工作条件恶劣。农村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在工资、职业发展前景等方面都和城市差距较大,也正是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造成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缺乏。再次,农村社区矫正欠缺社会力量。只依靠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力量是不够的,农村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复杂多变,是需要一些社会力量帮助的。
其次,“后天”不足,即“后天”基础弱。一方面,社区建设比较滞后。农村发展,一直是我国发展的重中之重,积极开发社区建设新方向,大胆探索农村社区建设新方法。但是目前来看,我国农村社区建设还存在较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资金和人才不足制约农村社区建设;在农村社区建设过程中,村民缺少积极主动性。另一方面,主体力量不够。实践中,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由乡镇司法所负责,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又很少,而且专业人才更少,但是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往往是复杂多变的。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相比城市,更需要专业的法律人才,而且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帮助,比如社会志愿者、心理辅导、社工等,实践中的社区矫正社会力量,他们大多缺乏专业的法学知识,但城市地区人民的社会公共服务意识强,比如高校教师、大学生、科研工作者等。
一方面,在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下,村民们认为服刑人员就应当在监狱里服刑,而不是像普通村民一样在村里服刑,社区矫正是对矫正对象的纵容,是不公平的。即使我国一直在强调人权、平等等思想,但是村民依然具有“杀人偿命”、“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价值观。正是由于不懂法律,不了解社区矫正制度,对矫正对象存在抵触心理,甚至对矫正对象带有歧视心理。农村社区矫正是让矫正对象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执行刑罚,但是由于村民们不能接受,矫正对象长期生活在这种环境中,必然是无法顺利回归社会生活的,甚至可能会加重犯罪心理。另一方面,村民之间是聚集生活在一起的,联系密切,而且一个村里很多村民都有亲戚关系。比起城市,村民更注重邻里关系。在这种背景下,矫正对象如果出现脱管等现象,村民们会帮助隐瞒。村民们也不会意识到,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的。
一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关,在农村社区矫正中,乡镇司法所是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关,大部分工作都是由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做的,几乎没有农村志愿者和社会工作人员。尽管在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中用多个条文来说明社区矫正需要社会力量参与到教育帮扶的工作中,但是农村的经济发展落后,村民还处在需要挣钱养家糊口的处境中,对物质方面的需求还比较强,村民希望做一些事情得能够得到报酬,获取生活所需要的财物。虽然村民多,但这部分社会力量薄弱,村民缺乏奉献精神,社会服务意识薄弱。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在经济发达,自己能够吃饱穿暖的时候,才会注重精神追求。大部分村民法律意识薄弱,不了解社区矫正制度,有意疏远服刑人员,甚至可能会害怕服刑人员,认为可能会给他们带来威胁以及不确定性危险。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不足,志愿活动缺乏相关津贴等众多因素使得主动参加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爱心公益活动、互帮互助的志愿者是少之又少,而且开展志愿者活动、普法活动等都是需要经费的。
另一方面,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也是无法保证,工作人员并不都是专业的法学人才。农村地区经济发展落后,工资低、待遇差、发展空间小等因素,难以留住专业人才,正常招考录用的公务员往往通过遴选等途径流向其他待遇好、发展空间大的单位;由于招聘的工作人员大多不是专业的法学人才,通常只是进行了简单的岗前培训,只了解最基本的与社区矫正有关的法律,遇到事情无法与其他法律法规联系贯通,难以有效开展工作。同时,社区矫正不仅仅是顺利回归社会,而且还需要预防矫正对象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因此是需要干预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消除其暴力因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欠缺心理知识,无法提供专业帮助,即使想要聘请专业的心理学人才,但因为资金短缺以及专业人才的缺乏,也无法使其在司法所中因此没能对一些有心理疾病的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心理矫正。
首先,乡镇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开展过程中,有个别矫正对象拒绝配合,社区服刑人员甚至公开向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威胁挑衅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只能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因为乡镇司法所并不像公安、检察院等公安司法机关,是没有决定、实施强制措施的权利的,在社区矫正对象面前缺乏震慑力,造成工作开展处于被动,发生不服从监管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极大地损害了刑罚权威性。
另外,矫正对象的活动内容、行为表现、实践情况等是工作人员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但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交通不便、工作人员少、矫正对象多等因素,通常是采用定期学习、定期交思想汇报、电话抽查、在社区矫正信息平台上查询登记等手段。这些手段不灵活、不深入,很容易被矫正对象钻漏洞。尤其是定期的检查手段,时间间隔较长,容易发生脱离监管的现象。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的刑罚措施,其特点之一是将服刑人员置于社区内服刑,以教育帮扶为主。社区矫正恢复服刑人员社会职能并帮助他们重新参加社会工作。因此,应有效地帮助社区服刑人员提高其社会生活能力,解决生活和就业问题,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顺利回归社会。但是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并且他们只注重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对教育帮扶工作不重视,工作人员认为社区矫正对象最重要的义务便是不脱逃。即使是意识到需要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但是矫正对象多、工作人员少的现实情况,教育帮扶工作也不能有效开展。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几乎就没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技巧、就业辅导等活动,没有实际解决他们在就业方面的困难。教育帮扶工作实施存在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矫正对象无法顺利回归社会。
农村社区矫正是农村法治发展的重要一步,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以农村社区矫正的特点作为切入点,重点分析农村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从以下的三个方面改善和发展农村社区矫正。
第一,拓宽工作经费来源。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涉及法制教育、就业帮扶、心理矫正、安置帮教等多方面,可以探索由相关工作所属部门负责经费支出的制度。比如帮助矫正对象掌握就业技能,获得稳定工作,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部门可以负责相应的工作,那么相应的活动开支也由其负责;再比如心理辅导社区矫正对象,可以由卫生局组织专业的心理人才、医生等,那么相应的活动开支由其负责。这样可以将农村社区矫正的工作经费在职能有关部门间合理分摊,有效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
第二,灵活吸收社会资金。在面对农村经济发展落后的这种情况下,可以积极动员城市企业以及社会力量提供帮助,促进捐助常态化、程序正规化、效益最大化的良好社会局面;乡镇政府可以利用乡村资源、颁布营商优惠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吸引企业来乡村发展。与企业深入开展合作,企业提供就业机会,乡镇提供符合企业要求的劳动力,既能争取更多的工作经费又能对矫正对象实现有效的教育帮扶。
第一,需要提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在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时,应当全面,并不仅仅是只学习最基本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工作人员需要系统学习法律法规,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培养专业人才。在培训学习时,由于基层工作人员工作忙,可以将专家老师等请到工作单位,进行教授。农村社区矫正工作多又复杂,需要运用多种学科知识,比如说心理学、人力资源等。因此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需要学习,而且还要进行多种技能培训。应当多给乡镇工作人员发展机会,比如说可以到大城市进行学习成熟的工作经验。工作人员发展空间大、发展机会多,这样才会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
第二,扩大农村社区矫正志愿者力量。在农村社区矫正工作中,由于村落分布零散,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又少,急需志愿者的帮助,需要增加志愿者。因此,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将退休人员、大学生、专业的法律人士等等作为重点发展对象列入志愿者队伍中。大学生们作为农村社区矫正工作的志愿者是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重要途径,并且大学生们文化水平较高,也具有奉献精神。另外,退休人员也是志愿者队伍的重要力量,他们有着丰富的人生阅历,尤其是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有专长的退休人员更是有利于开展农村社区矫正的工作,。此外,可以通过法律工作者、律师等专业的法律人士参加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治教育授课,提供专业的法律帮教服务。
创新宣传方式方法,广泛运用各种媒体资源。除了村委会布告栏上的传统介绍方式之外,现代媒体也可以用于宣传。比如通过电视节目、微信、抖音等社交平台,要学会与时俱进,以村民们感兴趣的方式进行宣传,用小案例的形式进行普法,有趣又浅显易懂。以往的通过大喇叭喊、在村委会布告栏上介绍,这些方式效果很差。法条过于专业,村民们的文化水平有地,因此村民们也不懂也不感兴趣。再比如,可以通过漫画等形式,进入校园,从孩子开始普法。改变农村群众的刑罚观念。刑罚观念的改变需要有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因此,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必须常态化,集中人力和财力在农村地区进行普法教育,对普法宣传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评估,确保宣传效果。农村普法宣传教育的激励机制要进一步完善,大力宣传先进事迹,表彰和奖励活动中的先进个人和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