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新书《法治的细节》:你以为他在普法?他在讲什么是“人间清醒”

2022-05-03 15:09
意林·作文素材 2022年7期
关键词:罗翔王某正义

作文君:这两年有个“法外狂徒张三”一直被网友津津乐道,而“捧红”“张三”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你应该也听说过,他太火爆了,在B站有2000万粉丝,讲法律的视频播放量超5亿,参加的访谈节目仅是截图和视频片段就能引来10万+的转发和关注。大家看到妇女儿童拐卖案件会提到他,看网剧《开端》也会提到他,甚至有网友发段子表示自己打官司若请罗翔做律师一定胜券在握。但经历了爆红的罗翔,也招来了一些非议,所以他逐渐从舆论的风暴中抽身,后来甚少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在最新出版的《法治的细节》一书中,罗翔回顾了自走红以来的人生经历与感悟,以及心境的变化,也回答了半退网以来众人对他的关注与疑问:在过去一年里(2020年到2021年),你的成就是什么?“我知道他们希望听到的答案——成为一名‘网红’。但我觉得这不叫成就,这只是被命运砸中。运气并非成就,命运之手把我托举到了不配有的高度。让人飘飘然、让人晕眩,最终让人诚惶诚恐……对我而言,‘网红’只是一个中性词语,你可以赋予它各种意义。如果通过这个标签让更多的民众认同法治的精神,这是我的莫大荣耀。”从小镇青年到法学博士,从高校老师到互联网顶流,从搞笑段子手到人间清醒,罗翔让我们看到了一位认真普法的“网红”,而他的新书《法治的细节》不仅在普法,还会时不时来一场哲学教育,给你一种豁然开朗的快感,让你忍不住像他一样“人间清醒”!而当生活混乱的时候,读读这本书,你立马就“拎得清”了。

NO.01作者简介

罗翔,1977年出生,湖南耒阳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2005年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获得刑法学博士学位;2005年进入中国政法大学执教;2009—2010年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做访问学者;2013—2014年在美国杜克大学做访问学者;2020年3月9日应邀入驻B站,两天粉丝量超百万,半年粉丝量突破千万。罗翔的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著有法律普及读物《刑法学讲义》《圆圈正义》《刑法的历史》等。

NO.02新书简介

《法治的细节》是罗翔老师的一本法学随笔。这是一本写给非专业人士的法律书籍,法律可能让人觉得很生涩,离生活比较远,但是罗翔老师一如既往地让法律通俗易懂,引人入胜,向所有想了解法律知识的读者打开一条绿色通道、一扇方便之门。罗翔老师结合热点案件,进行法学理念科普,还设置了经典名著讲解等板块,语言依旧幽默风趣,情节仍然扣人心弦,句句戳中痛点,让人不知不觉中接受了法治启蒙,认同了法治理念,追寻法律背后的智慧。特别是他所举的案例更是横跨古今中外,案例背后形形色色的故事,让读者在法律中察人性、悟人生,包括辛普森案、电车难题、张扣扣案、张玉环案等热点案件。在罗翔看来,法律并不是冰冷的条文,它事关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是一个个不应被忽视的“细节”。《法治的细节》正是将那些微小却又打动人心的细节,汇集成为一本关乎法治、人生、阅读与思考的随笔集。

NO.03读者抢鲜看

为什么我很喜欢罗老师

□Mortal

我不懂法律,所以关于法律的部分我并不是都能看懂,但我还是觉得有几个很重要的观念是罗老师一直坚持的。首先就是法律不是为人所用的工具。如果我们把法律当成工具,那难免会导致结果偏离正义的轨道,“依靠狂热和激情所追求的正义或许是一种更大的不正义”。其次就是人的地位。我们不能把人当成工具和手段,而要当成目的,只有尊重每个个体的尊严,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为什么我很喜欢罗老师?就是因为他的真实,他提醒我们“每个人心里都有一个张三”,我们要直面自己的罪恶。他并不逃避自己的自私,而是把自己的故事分享出来劝诫我们。同时还教导我们不能空想,而要付诸行动,“这个世界最远的距离就是知道和做到”。

我们永远无法达到正义,我们只能“做我们觉得对的事,然后接受它的事与愿违”。但这并不能阻止我们追逐正义的步伐,我们对正义的追求永无止境,唯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

(摘自豆瓣网)

NO.04名著鲜读

精彩选段1

法律与道德:“孝子”能否逾越法律

在张扣扣终审被判死刑的时候,舆论中呈现了大批同情甚至支持他的声音,认为他替母报仇,罪不至死。

这个案件就特别典型,凸显了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的冲突。从法律判断的角度来说张扣扣蓄意杀人,应该判处死刑;而民众的同情和“为母报仇天经地义”的呼声就是对张扣扣案的道德判断。那么,问题来了,张扣扣为母报仇不该重判的呼声如此之高,是不是法律的判断有误呢?这涉及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在定罪量刑中法律判断要优于道德判断。

为什么法律判断要优于道德判断呢?这背后的根本原因有两点:

第一,我们必须承认人们个体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有许多隐秘的事情我们并不知晓。因此个人对正义的理解一定是片面的。凭借个体对正义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义很有可能出现可怕的后果。

第二,复杂的社会并不是黑白分明,非此即彼的,有时善与善之间也会发生冲突。

有趣的是在《刑法》中还真的有关于这个话题的探讨,叫作“义务冲突”。义务冲突就是指行为人同时负有几种义务而不能兼顾时,如果因为履行较高或同等义务,而被迫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违法性不成立。

所以,社会上很多问题并不是黑白分明,我们不能一味地根据民众的道德判断来审视犯罪行为。而法律在面对这种冲突的时候,是以一个中立的裁判的身份,在对立观点中寻求一个平衡,并且以程序正义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这也是法律的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通俗来讲就是凡事要讲规则。

回到张扣扣案中,一部分人认为,中国的传统思维很难真正接受法治的理念。“父母之仇,不共戴天”,而這种强调快意恩仇的观点,不断地对既定的法律规则提出挑战,让社会失去平衡。面对这种冲突时,法律就发挥了维护秩序的职能,并对规则的破坏者进行制裁。

所以,人类对正义的追求必须在规则之下进行,通过规则筛选出人们可以接受的有限正义。无论孩童的游戏,还是成人的体育比赛,人类都是在不断学习去确立规则,遵守规则。但是往往游戏会变成胡闹,比赛会成为殴斗,原因或者是规则本身不公平,或者是有人不愿意遵守规则。这就是程序正义,一定要通过程序追求法律的正义。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中没有道德判断,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比如这样一起案件:一名老师带着自己的孩子和学生一同出游,不幸的是,学生和孩子一起掉进河中。救助自己孩子是法律义务,因为法律规定了父母有救自己孩子的义务,而救助学生只是道德义务,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老师一定要救学生。

如果这位老师救了学生,却造成自己孩子溺水而亡,这是否是犯罪呢?从表面上看,为了道德义务而放弃法律义务,似乎是犯罪了。但是这种行为是伦理道德所认可的,因此不能以犯罪论处。简单地说,虽然道德不能作为惩罚的积极根据,但是可以作为排除惩罚的消极理由。

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生活中被鼓励,那它不可能是犯罪。

所以,当判断一个人是否应该接受法律惩罚的时候,不能仅仅根据道德来定性,而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但是,法律又不能与道德严重抵触。换言之,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上值得鼓励的,那么法律也要尊重民众的这种道德情感,在处罚时进行相应的恩免。

法律思维的一种重要思考方式,就是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这也提醒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要轻易对他人进行道德论断,因为有许多隐情是我们不知道的,道德判断更多的是一种自省,而非律他,不要严于律他,宽于律己。但是法律规则,则是我们应该共同遵守的。

精彩选段2

法理的思辨:“人肉搜索”的罪与罚

“人肉搜索第一案”是2008年的姜岩案。女白领姜岩自杀之前,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近两个月来的心路历程,将丈夫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贴在博客中,认为自己婚姻很失败。

之后王某受到众人的口诛笔伐,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全部披露。王某不断收到恐吓邮件,被网民“通缉”“追杀”、围攻、谩罵、威胁,很多网友将此事闹到王某的单位,王某因此遭到辞退。激动的网友甚至找到了王某父母的家,在其门口用油漆写下了“逼死贤妻”等字样。此案堪称催生出“反网络暴力”的中国第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两家网站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法院针对此案暴露出的网络监管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这个案件让人们思考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限度界定问题。

这里的焦点问题其实就是隐私权和知情权以及表达自由的冲突。

值得思考的是:在道德上可耻的人有没有名誉权、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即便是罪犯,也有人格尊严,也不能随意进行侮辱、诽谤。为什么现在不再对犯罪分子游街示众?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犯人”也有人格尊严。

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没有正当的程序,我们不能随意给人贴上好坏的标签。这就是为什么刑事诉讼法有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都应该被视为无罪。

“人肉搜索”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变相的游街示众。被搜索者在道德上是否有错,在愤怒的情绪之下,我们有时很容易只看见自己希望看见的事情,而对反对意见充耳不闻、视而不见。

蔡某经营了一家服装店。一天她发现自己店里的衣服少了一件,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好像是一个身穿花衣服的女人偷了自己的衣服。气愤之下蔡某截取了监控视频的画面并配上了“穿花衣服的是小偷”的说明文字,上传到了自己的微博,请求网友“人肉搜索”偷衣服的小偷。两天之后,被害人徐某不堪受辱跳水自杀。法院最后就认为蔡某上传视频截图“人肉搜索”,导致被害人徐某不堪受辱自杀,情节严重,构成了侮辱罪。

在这种背景下,2009年《刑法》率先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将其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罪从特殊主体调整为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行为方式包括窃取、出售、提供和其他方法,而且最高刑提高到七年。

一对一地提供个人信息都可能构成犯罪,更不必说向网络上众多网友提供个人信息的“人肉搜索”了,这是《刑法》中的“举轻以明重”原则。

精彩选段3

对话:我的青铜时代

2021年6月7日腾讯新闻《我的青铜时代》访谈

陈―― 陈晓楠;罗―― 罗翔

少年时期

陈:你小时候是独生子女,是吧?

罗:对啊。那时候非常罕见。

陈:当时,小县城里真正走出去的人多吗?

罗:很少。我们那个时候,可能像我们这种县城的年轻人就两条路,一条是北上,一条是南下。北上的可能主要是读书,南下主要就是去打工。我的很多同龄人就是去广东打工了。

陈:很多人的命运慢慢就跟你分岔了,是吧?

罗:初中的时候贪玩,我有个朋友成绩特别好,我记得暑假的时候,去他家经常找不到他,他爸妈说他病了,开学了还没来,后来才了解到他不是病了,是被抓了。那时候他才十四岁多一点儿。社会上的混混去抢劫,让他去望风,然后他就去了,后来就被抓了。有时候想,如果他那天叫我去,我会不会去望风呢?我现在肯定是不会,但是放在那个时间点,我不敢想象,所以人生很多特殊的时间节点,你只能把它归结于命运。

陈:当这些往事跳出来的时候,就这种命运感,会让你产生什么感觉?

罗:敬畏、惶恐。就是让你觉得你要演好现在所演的剧本,因为它本来不属于你,像很多我这个年纪的人南下打工,非常辛劳,甚至有些人已经不在人世了。

法考课堂

罗:我上课有时候会讲一些段子,但是幽默不是为了幽默而幽默,而是为了让大家感受到背后故事的沉重。

陈:其实讲法律没必要讲这么多东西啊。

罗:如果我们只需要培养出技术主义的人才,似乎没必要。但是我始终觉得,他们要去思考:“我为什么要从事法律职业?”“法律职业真的只是我谋生的工具吗?”“能不能有一些更宏大的支撑?”“能不能跟人类千百年来关于法治的传承这根电线接通呢?”我想告诉他们意义,让他们知道投入那么多的时间,那么多的精力是值得的。

有一次去看守所会见的时候,看守所的民警说“我看过你的讲座”,也有一些警察朋友、检察官朋友、法官朋友会给我写信。说我当时讲的一些东西深深地鼓励了他们。我相信这些东西会让他们去思考,人类为什么会有法律,我们为什么需要法治,让他们心中长出这种根。

陈:后来是法律界之外的年轻人也都看了。

罗:所以很感恩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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