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芳 袁宝华 汪德生
摘要:不动产测量报告是指由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制作的技术报告。通过案例分析不动产测量报告的提供主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认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不动产测量报告更为合适。
关键词:测量报告;主体;不动产测绘
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38-(2022)01-0058-03 收稿日期:2021-11-22
作者简介:曲芳、袁宝华、汪德生,南通市房产交易中心。
案例1: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为了确认物业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向住建部门申请信息公开,除了房屋建设的合法审批材料外,还明确要求住建部门向其提供不动产测量报告。
案例2:某法院在经办产权人房屋纠纷案件时,向住建部门出具法院调查函,要求住建部门提供不动产测量报告作为其判决的证据材料。
请问:不动产测量报告由谁提供更合适呢?
不动产测量报告是指由具有不动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制作的技术报告。测绘单位通常都是企业,而且其制作不动产测量报告是一种基于合同委托的市场/民事行为,并非行政行为。测绘单位对其生产的测绘成果负责,其生成的不动产测量报告也是按照委托合同提供给委托方。
根据2019年5月15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2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如果要求委托企业或者测绘单位以信息公开的方式公开不动产测量报告相关信息,考虑到企业不是行政机关,其没有公开的义务,所以不妥当;那么,应由哪个职能部门来提供或公开不动产测量报告的相关信息更合适呢?笔者认为,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不动产测量报告。本文从现行的法律规范阐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不动产测量报告的依据。
根据2001年5月1日实施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83號)第16条规定,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第18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根据2001年6月1日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根据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8号)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根据2014年1月24日发布的《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和2015年7月10日《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的文件就有关分工等事项做了规定,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能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实施。
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18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六)其他必要材料。又根据2015年3月30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5〕41号)中《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对不动产的调查内容、技术路线等作了规范,认为不动产测量报告主要反映技术标准执行、技术方法、程序、测量成果、成果质量和主要问题的处理等情况,是长期保存的重要技术档案。
2006年10月8日公布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第6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第7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又据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根据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根据2015年3月1日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第27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根据2018年1月26日实施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同时,依照该办法第7条之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不动产测量报告(测绘报告)一直都是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可或缺的登记资料,且国家已经制定相关的程序规范满足群众相应的需求,因此,由其提供对外查询,向群众公开与之有关的不动产测量报告,是最适合的。
综上,国家已经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对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内容范围、查询复制的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准确的界定和明确的指引,这也是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题中之义。这样做不仅完善了不动产权籍调查的成果,也方便了人民群众办事的便利性和指向性,同时又对进一步发挥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公示效能,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解决权利纠纷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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