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法律人才分类培养的新体系

2022-04-29 12:47潘德勇
关键词:法学院法学专业法学

潘德勇

摘 要: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着学科多层次、办学主体多元、生源素质差异等因素,根据学校、学科、社会需求、学生需求等多方面情况,科学设定法律人才的分类培养,是因材施教的基本教育理念的要求。新文科建设背景下,法学院应找准各自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模式和实施路径,科学设置不同面向的法律课程及教学方法,找到适合自身的“文理打通、人文与社科打通、中西打通、知与行打通”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新文科;双一流法学教育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人类社会交往模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科技改变了社会交往结构,人类行为与交易呈现新的特点,由此对传统的法治方式提出新的挑战。近年来,我国密集发布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纲要。公平、公正在社会中成为主导性的价值观,预防性的法治思维将成为未来法治发展的重要方向。但与此同时,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法学教育方法,仍然延续了传统的模式。长期以来,法学教育执着于对传统社会交往的法律规则的讲授,而对未来社会的法律规则缺乏必要的预见;法科生偏重对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的规则的学习,而缺乏对商事领域规则的热情;不能将诉讼与实体权利、程序性法务与诉讼性法务结合起来。为有效应对新文科、双一流背景下高校法学专业的建设,需要在对新时期的法治背景有所了解的基础上,分析当前教育模式的适用性,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改革方案。

一、我國新时期社会交往模式及其法治方式的变革

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时期,人们的日常交往、社会公共事务的办理、商业规则、治安问题等都呈现出人类历史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和新景象。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大量成文法制定并颁布,公民的法制意识逐渐提升。社会综合环境和法治条件的不断提升,也对法治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社会价值评判的多元

随着各类新型社会交往形式的涌现,人们对社会问题的评判视角也随之多样化。这就需要法律的制定、实施以及纠纷的解决能在多个价值、多种方法中做出选择。法律应对社会主流意见做出回应。近年来,我国在市场、人口、教育、性别、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很多前沿性法律,代表了国家在引导社会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努力。在人类文明发展的高级阶段,以法治塑造社会价值是社会治理工具的优选。法学教育需要对此种时代特征予以关注。

(二)纠纷及其解决方式的变化

法典化的逐步推进,法律执法和服务队伍的壮大,以及社会治安环境的持续向好,诸多纠纷被化解在萌芽阶段。法治的重心开始由惩奸除恶、纠纷解决转向社会综合治理。社会各个领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旺盛。传统的法律领域,如财产、侵权、婚姻、公司、家庭、犯罪等,纠纷类型和解决途径更加透明;新兴的法律领域,如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社会工作等,纠纷及其解决方式尚待定义。这些都对传统的法学教育提出挑战。

(三)法律的遵守管理机制日益健全

法律的实施机制更加健全。对行为的调整和控制通过社会行政管理体制的强化而逐渐前移,有效地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法律与行政管理、公司管理等的关系愈加密切。越来越多的社会事务需要法律专业人士提前以及全程参与。法学教育不能故步自封,掌握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基础知识将是法律人才的必修课程。

二、新文科建设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模式及方法

法学教育最早起源于欧洲十三世纪大学产生之时。彼时的法学教育,包罗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规则。法学教育兼具有精英教育或通识教育的特点。随着社会组织化程度的加深,法律被作为一种工具广泛应用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律职业(立法、司法、执法等)对于各类法律人才的需求,直接引领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发展。时至今日,各国的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大致在精英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做出选择或平衡。在法学院的定位方面,则是向社会输送什么样的人才的区别。例如,世界一流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不仅包括为私人或公司提供专业知识的律师,还包括政策制定者、管理者、政治家。在教学内容上,一流法学院不单强调法律专业知识,还侧重学生在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历史等方面的知识熏陶。

在国家一流学科一流专业的建设目标下,关于一流法学院与其他法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的争论再次引起社会关注。随着双一流学科和专业的验收期将至,一流法学院的教育和人才培养显然应与其他法学院有所不同。其是否应在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中作出选择,还是融入理工、经济、综合性高校各自的特色,将成为一流专业建设成效的评判标准之一。

(一)职业教育及法条主义方法

法学的职业教育意味着以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为法律人才培养目标。该教育模式下,课程的设置、授课方式、教材体例、教学内容与法律条文紧密相关。该教育模式盛行于成文法体系完备的国家,教学方法被称为“法教义学”的方法。

在大陆法系国家,该方法通过介绍法律概念、阐述法律制度、列举法律事实、分析法律规范、评价法律后果等环节,根据一定的分类,对成文法中的重要条文进行“注释性”“一般性”地讲解。在英美法系国家,针对传统的部门法,例如财产法、侵权法、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职业教育则主要采取案例教学的模式,通过分析案件事实、网罗法律规范、讨论法律适用、明确规则适用情形的方式,对某一特定纠纷领域的法律规则进行一般性和针对性的研讨。

传统上,概念法学与案例法学的教学方法被对立起来。实际上,两种方法都遵循事实的查明(或假设)、规则的发现或创设、基于规则的事实定性、法律适用的纠纷解决程序和思路。不同在于,大陆法系的“法条主义”方法,对规则的讲授采取从一般到特殊的方法,而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方法则是从特殊到一般。

(二)精英教育及社科法学

法律的精英教育是以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技能的训练为目标,以政策制定者、管理者和顶尖律师为人才培养目标,而非单纯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官律师等培养为导向。在课程设置上,广泛涉及哲学、政治、经济、社会、历史等知识,该教育模式强调社会科学领域的交叉学科方法,因此被称为“社科法学”方法。

“社科法学”方法在不同的法系都有其广泛应用性。即便在英美法系国家,也并非所有的法学课程都采取案例教学方法。诸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律经济分析等课程,因关联到其他社会科学,需要学生具有相关领域的知识背景,教师的课堂教学也会以讲座或专题报告形式开展。案例教学之外的法律课程,以丰富或健全学生的知识体系为目标,培养学生的组织力、全局观、领导力,为有志于在商界和政界有所作为的学生开拓法律视角和法律思维。

社科法学的教育方法与当下我国提出的高等教育发展“新文科”的教育理念高度契合。包括法学在内的文科教育教学兼具价值性与学术性,强化价值引领是新文科建设内在要求。尊重文科教育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是新文科建设高质量推进的基本前提。其背后的基本共识是:规则思维是大多社会治理和组织治理的基本思维,未来的领导者是否具有正确的价值观和科学的方法,直接影响着社会发展的方向。

(三)新文科建设背景下的法学教育

2018年,中央首次提出高等教育要发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的教育理念。对于法律专业来说,意味着法学教育要突破传统的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之争论,走向二者的融合。一方面,法律职业并非简单的社会治理工具,它承载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具有专业技术性和公共性双重属性。另一方面,无论是职业教育还是精英教育,都需要法学从“神坛”上走下,服务于当时当下的社会问题的解决。

在此意义上,新法科首先意味着法律不应再主张自己是独立的,或是以“规范科学”自居,而应关注社会实际问题,为社会问题的调整提供解决方案。在历史上,法学曾是哲学、政治、经济、社会等学科的母体学科,法学包含着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法。在众多社会科学从法学中分离出去后,法学才逐渐将自身的内容限制在规范研究中,将方法限制在规范阐释和规范适用的正当性论证中。然而,法学的独立和领域自限,使得法学逐渐脱离政治、经济、社会。由此导致,在当代社会关系彼此交织并愈加复杂化和立体化的背景下,法学对很多的社会问题力不从心。因此,无论是西方一些国家采取法学教育的非本科化,还是我国近年来大力发展专业硕士的政策,都可以看出是应对此种社会问题的一种有益回归。其次,新法科意味着法律应注重公共价值的塑造。社会核心价值的确立是民族凝聚力、国家精神塑造的基本路径。在诸多社会科学中,宗教和法律是价值塑造的两种方式。新时期,法律在行为规范和公共话语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法律的价值塑造,无论是通过行为指引的方式,还是以后果惩戒的方式,具有受众群体的广泛性、价值的明確性、言行的时代性等特点,效果也更加明显。

三、一流法学院的建设路径研究与探索

在“双一流”建设下,湖北高校的法学院将不可避免地区分为具体分为三类:“双一流”法学学科高校;国家级、省级法学“一流专业”“一流课程”高校;其他开设法学专业的高校。不同类型和层次的法学人才培养定位及其效果,将在新的招生政策下吸引对法律职业生涯的规划有不同需求的法科学生。由于我国法学院在人才培养方面,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同质化时期,在双一流和新文科背景下,有必要对一流法学院的建设标准及其路径进行探讨。

(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从“产品输出”到“功能赋值”

任何法学院都会在长期的人才培养过程中寻找自身的定位。一般而言,就我国的法学院定位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传统的“五院四系”。由于开设法学专业时间长,且大多数早期曾隶属于司法部,校友资源丰富,其培养的法律人才大多以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政府部门为主要职业选择。二是在某一专业或方向上具有优势的法学院。这类法学院大多设立于综合性大学,依靠某一或某些法学名家,在短期内聚集优秀教师,依托所在学校在某一领域的学科优势,专攻某一方向的法律,并迅速成长为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知名法学院。例如财税法、交通法、航空法、科技法、国际商法等领域的一些法学院。这种“错位发展”的思路,在国外法学院的相互竞争中也不鲜见。三是其他处于定位探索阶段的法学院。这类法学院较为容易受到生源或就业的影响。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也经常游走于“职业”和“特色”。

尽管任何法学院都试图对自身的教育理念和特色进行提炼,并努力朝该方向发展。但这并不妨碍法学院在人才培养成效上的多元化。以精英教育和管理者为培养目标的法学院,其毕业生也广泛从事律师、公司法律顾问等职业;以法律资格通过率为导向的法学院,其毕业生也有成长为各行各业的管理者和领导者。这说明,法学院的人才培养定位不应过于具体。人才培养定位的核心不是“产品”,而是“能力”。质言之,区分法学院的关键是该法学院提供给学生何种思维方式,而在思维方式下的职业发展和规划,则是学生自主选择的问题

(二)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从“知识传授”到“问题导向”

法学的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应是开放和流动的。在近年来,随着“法学专业国家标准”的颁行,各法学院对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设置做了调整。虽然各高校法学院在人才培养目标及要求方面各不相同,但在课程设置上,大致遵循了教育部关于法学专业课程的标准。修改后的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将原有的14门核心课程缩减为10门,突出了核心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性,使法学专业课程的体系和关系更加合理。

尽管如此,一些课程的教学内容因教材体系的陈旧而与时代和实践脱节。在此背景下,从中央到地方“一流课程”的建设,即是从课程设置出发,系统解决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等的衔接问题,确保课程的设置、讲授内容、教学方法与人才培养目标具有较高的达成度。“一流课程”的建设,应注重“问题导向”,改变传统教材体系和课程内容中单纯的“知识传授”品格,转向以具体案件或纠纷解决为导向的、集成的“知识群”的构建。

在我国,法律适用的正当性论证,将成为各级法院裁判论证的重点。加强裁判论证的法律支撑,尤其是通过类比相同事实的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是任何法学院的课程内容都无法忽视的内容。这也是法律人区别于门外汉的最显著标志。裁判中对法律适用的正当性论证,不仅要通过法律解释技术对规范加以阐释,更需要针对各方当事人所提出的法律适用主张,做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而当事人及其律师则需要对可能适用的法律规则,尤其是同类案件中其他法院已经适用的规则,提供给法院作为参考。简言之,法律适用的正当性论证,在可预见的将来,应更多转向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对本案的效力论证上。这将极大地影响法学课程的内容和体系。

(三)教学方法与实践教学:从“一刀切”到“个性化”

教学方法取決于课程内容。讲授式的教学方法,被一度等同于“填鸭式”“满堂灌”的授课方法。在一段时间内,教学方法的改革,甚至成为摒弃“讲授式”教学方法,而转向采取“启发式”“翻转课堂”“案例式”等新方法。

就法学而言,不存在适用于所有课程的最佳的教学方法。法理学等思想性、启发性的课程,讲授式教学是大多数教师采取的方法。例如,哈佛大学的公开课《公正:该如何做是好?》作为享誉全球的网络公开课,桑德尔教授几乎全程采取了讲授式和启发式的方法,而课程的内容、深度和完整性恰是通过这种方式得以呈现。当然,考虑到讲授式和启发式方法对学生知识面要求较高,如果学生对理论性和哲学问题思考较少,则难免让人觉得枯燥。建议此种课程的开设应面向法学高年级学生,并采取“个性化”指导或选修的方式,而不必要求所有学生都参加。对民法、刑法等课程,较为容易被学生接收的方法是案例教学。不过,由于缺少可用于教学的案例库,我国的案例教学受到诸多限制。不少的案例教学本质上是“示例”或“举例”,而非“案例分析”。这种教学状况目前已经在发生变化。随着我国各级法院对判例的重视,加上指导性案例的出台,教师在课堂上引导学生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深入探讨成为可能。因此,当务之急是通过“一流课程”建设,结合法学院学生的学习特点,构建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特色的案例教学课程,

实践教学是教学方法改革的重要环节之一。近年来,国家通过组织引导大学生实习实训、创新创业、互联网+大赛等项目和活动,有效地推动了学生从课堂到课外,从动脑到动手的转变。现阶段实践教学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因法律资格考试、研究生考试等时间安排的制约,学生在参与专业实践方面成效不够显著,无法实现从课程到实践,再从实践回归课程的过程。不过,实践教学的这一欠缺,是可以通过具有律师或司法实践背景的教师在课堂上,以案例深度分析的方式完成。

四、结语

教育是国家和民族的根本。人才培养是否达到预定目标是检验教育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中国已经全面进入小康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离不开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法学院应为社会提供什么样的高质量法律人才,采取何种方式培养,是任何从事法律教育的工作者都应铭记的时代问题。“新文科”和“双一流”建设背景为法学专业教育改革带来了新的契机,也使法学教育者有机会反思四十多年来法学教育中的问题。尽管改革会经历漫长的摸索与验证,但找准目标定位,顺应时代发展,满足社会需求,符合专业规律,提高教学质量,就能在此轮改革中取得成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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