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RCEP成员国的数字服务贸易竞争性与互补性比较

2022-04-27 13:48程子昂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互补性成员国出口

霍 林,程子昂

(1.广西大学 国际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2.广西大学 东盟研究院,广西 南宁 530004)

随着全球数字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逐渐与传统服务贸易相融合,数字服务贸易成为促进各国贸易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动力。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了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方向:“创新发展服务贸易,推进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平台建设,提升贸易数字化水平。”为贯彻当前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十四五”规划对于数字服务贸易的要求,需要先了解当前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并以此为基础探索适合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进一步提高数字服务贸易水平。同时也要关注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情况,为拓宽中国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国际合作提供新的路径。

2020年11月15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签署,标志着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正式建立。在此框架下,通过实施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等多项贸易措施,中国与日本、韩国以及以泰国、马来西亚为代表的非发达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的规模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RCEP的实施也为其成员国进一步发展数字服务贸易、深化服务贸易质量提供了良好的前景。但需要注意的是,整体规模的扩大往往不一定代表着贸易质量的提升。当前在RCEP框架下,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力是否均有所提升?各国的竞争力表现在哪些行业上?区域间的贸易密集程度是否有所提升?在哪些行业上存在贸易潜力?为了帮助制定中国未来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方向,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究。故本文基于多指标测度结果,分析当前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优势和不足,并对国家之间的数字服务贸易情况进行探究,帮助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以便充分发挥RCEP框架所带来的红利。

当前,随着人们对RCEP研究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的贸易发展情况进行了探究,并得出了丰硕的结果。一方面,一些学者们聚焦于RCEP框架本身,分析该框架的建立对于其中成员国的影响:例如,有的学者总结了RCEP的发展进程,并分析了在当前国际环境下贸易保护主义、民粹主义等逆向冲击对RCEP成员国的挑战,同时提出了对RECP框架下各国未来发展的构想和建议。[1]有的学者对比分析了RCEP、自贸实验区与CPTPP下各国贸易发展状况的差异,并针对这种差距,提出了中国服务贸易未来发展的方向。还有学者基于中日韩三国贸易数据,分析了RCEP的构建对于三国贸易环境的影响,并进一步分析了三国产业之间的贸易合作情况。[2]另一方面,一些学者聚焦于RCEP成员国本身,针对中国与其他成员国的贸易发展情况进行分析,例如有的学者采用了随机前沿引力模型,分析了中国出口农产品到其他RCEP成员国的贸易效率以及所受到的影响因素[3-4],有的学者则从整体层面和行业层面分析了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在商品贸易[5]和农产品贸易[6]上的互补性和竞争性。但对文献整理后可以发现,当前文献对于RCEP成员国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传统商品贸易层面,少有对于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方面的研究,并且仅集中于政策建议层面[7],并没有基于贸易数据的具体实证分析。

因此,本文基于2010-2019年RCEP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行业的进出口数据,对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产业的竞争性和互补性进行分析,从而为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高质量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本文聚焦于RCEP框架下中国和其他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情况,采用TC指数和RCA指数对RCEP各国在数字服务贸易上的整体和行业竞争性进行分析,明确当前中国与其他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上的竞争优劣势以及成因。同时采用TCI指数对数字服务贸易上的互补性进行整体和行业上的分析,为进一步提高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在数字服务领域的贸易交流提供理论分析。

一、本文数字服务贸易的界定与中国发展现状

(一)数字服务贸易行业以及本文研究对象的界定

当前对于数字服务贸易的统计口径有较大差异,本文参考朱福林[8]、周念利和姚亭亭[9]的研究,按照UNCTAD(2015)对于数字服务贸易行业的描述以及商务部服务贸易司发布的《2018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报告》,将数字服务贸易定义为金融、保险、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特许权使用费、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其他商业服务等行业,并结合WTO-BaTis数据库的具体分类(该数据库按照标准BPM6服务项目进行分类),最终将数字服务贸易行业确定为如下6大行业:(1)保险和养老金服务,(2)金融服务,(3)知识产权使用费服务,(4)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5)其他商业服务,(6)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作为数字服务贸易行业。具体分类如表1所示。

表1 数字服务贸易分类表

同时,考虑到RCEP成员国中,缅甸、文莱、老挝和柬埔寨的数字服务贸易数据存在较多缺失值,并且缅甸、老挝和柬埔寨三个国家的支柱产业主要以农产品、旅游业等产业为主,而文莱则主要以天然气和石油等产业为主,数字服务贸易的出口占比仅占世界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极小的市场份额(2019年仅达0.049%、0.008%、0.001%以及0.0003%)。故本文的研究样本为2010年至2019年除缅甸、文莱、老挝和柬埔寨以外的其他RCEP成员国。

(二)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基于上文的行业分类,本文对相关产业进行加总,分别得到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可以发现:中国2019年的数字服务贸易总规模相比于2010年的数字贸易总规模增长了(2718.21-1266.18)/1266.181*100%=114.68%,同时采用国际市场占有率(即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世界数字服务贸易出口*100%)度量后,发现占有率增长了(4.43-3.03)/3.03*100%=46.2%,说明当前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不论是在整体规模方面还是在国际市场的比重均有了较大的增长,进一步分为进口和出口,可以看出其中数字服务贸易的出口增长率高达(2718.206-576.530)/576.530*100%=149%,远大于数字服务贸易的进口增长率(1282.626-689.651)/689.651*100%=85.98%,这也反映了当前中国正在由数字服务贸易的“净进口国”转向“净出口国”。

表2 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情况

二、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竞争性比较

为探究在RCEP框架下,当前中国与其他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贸易的优劣势,本文首先对中国与RCEP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的整体和各个行业的竞争性进行探究。

(一)贸易的竞争性测算指数

1. TC指数。首先,为分析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之间的数字服务贸易在整体层面的竞争性情况,本文参考刘庆[10]的方法,采用贸易竞争力指数(TC)对各国的数字服务贸易行业竞争力进行分析,该指标可以用于判断一个国家的某种产品是否在国际市场具有相对竞争优势,其优点在于不仅考虑了贸易国的进口情况,同时也考虑到了该国的出口情况。具体形式如下:

(1)

2. RCA指数。为分析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在具体数字服务贸易行业上的贸易竞争性,本文参考陈虹和章国荣[11]、杨逢珉和田洋洋[12]的方法,采用贸易竞争性指数(RCA)测度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之间的贸易竞争性,具体形式如下:

(2)

(二)中国与其余RCEP成员国的贸易竞争性分析

1.整体层面分析。首先,本文对中国与RCEP成员国的整体竞争性进行分析,采用贸易竞争性指数(TC)进行度量,具体步骤如上式(1)所示,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表3 中国与RCEP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竞争性TC指数

基于表3的分析结果,首先可以发现:在2010-2019年期间,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竞争性指数由-0.089转为0.032。这表明当前中国已经从“净进口国”转变为“净出口国”。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中国加快了数字技术和服务贸易融合进程,推动了“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进程,极大地提高了相关产品的出口规模和效率[8]。另一方面,作为全球最大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国,中国也充分利用国内跨境电子商务这一数字平台,为中国数字服务贸易产品的出口提供强大动能[13],使得中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

其次,对于其他RCEP成员国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除菲律宾外,其余RCEP成员国的数字服务贸易竞争性均呈现正向增长,这说明,数字服务贸易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运用,能极大降低国家之间的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率,对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稳定发展具有较强的驱动作用。[14]RCEP作为亚太地区贸易规模最大、最重要的自由贸易协定,在其框架下的成员国重视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并提升相关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表中的分析数据表明越南当前仍处于“净进口国”的状态,但自从2014年后,其服务贸易竞争性(TC)呈现了极大的正向增长趋势,这一现象之所以出现,可能的原因在于:当前越南为寻求经济快速发展,充分利用其廉价的劳动力以及积极的宏观环境吸引外国投资者的进入,而外国投资者的大量涌入一方面加快了越南从依赖农业的经济体转化为以工业和服务产业为支柱的经济体,为数字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提供了越来越坚实的基础设施。另一方面,伴随外来投资的知识溢出效应以及政府对于数字化发展的支持也使得越南国内对于产业数字化的接受程度达到极高水平。越南数字媒体协会主席、前越南通信传媒部副部长阮明鸿宣称,当前越南的数字经济产业已从2015年的30亿美元增长到2020年的140亿美元,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520亿美元。这些均说明当前越南在数字服务贸易上发展潜力巨大。

2.行业层面分析。其次,为测度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在不同行业竞争性的差异性,本文采用贸易竞争力指数(RCA)这一指数对保险与养老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行业以及其他商业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进行差异化分析,具体分析步骤如上式(2)所示,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基于表4的数据,可以发现,从整体上来看,2019年中国的所有数字服务贸易行业的RCA指数均小于1,这表明尽管当前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增长较为迅速,但距离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水平还存在一定距离。对中国的数字服务贸易行业数据进行横向比较后发现,在所有数字服务贸易的行业中,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对应的RCA指数最大。这说明当前中国在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的出口方面具有相对较强的国际竞争力,这一现象可能在于:当前中国注重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基础设施和技术层面的发展,诞生了各种新业态和新模式,进而有助于与之相关的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产业技术升级,加强了相关商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但与此同时,也发现中国在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行业的RCA值相对较小,分别为0.057、0.124和0.111,说明当前中国在这些数字服务贸易行业上仍存在劣势,具体来说,这一现象原因在于:(1)金融服务行业作为一种对专业化程度要求高,技术更新快的行业,对于发展质量要求更高,而中国在该产业的服务起步相对较晚,相关业务的发展呈现并行发展而非顺序发展[15],所以导致当前国际竞争力水平偏低。(2)当前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意识相对薄弱,在相关行业的投入相对较少,导致许多创作出来的作品遭受侵权的风险。这会极大地打击创作者的热情,成为制约中国在数字化音乐、影像和文学等个人文化领域发展的重要因素。[16]

表4 2019年RCEP成员国的RCA指数

对RCEP各国的行业竞争力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保险和养老保险业方面,只有新加坡对应的数值达到2.360,远大于1,这说明新加坡在保险和养老行业具有极强的国际竞争力。这源于新加坡政府一直对于保险和养老的重视,例如“中央公积金”的提出就是政府为帮助当地居民解决养老和保险问题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在这样的背景下,新加坡当地的养老和保险产业发展受到了政府和当地居民的大力支持,具备健全的保险养老行业组织体系,在国际市场上也存在较强的竞争力。在金融服务业上,新加坡同样成为所有RCEP所有成员国中唯一一个数值大于1的国家,并且数值高达2.758,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对于相关产业的技术水平和专业化设施要求更高。在知识产权使用费方面,日本和新加坡对应的指数大于1,其中日本对应的数值更是高达3.091,这反映了新加坡和日本在知识产权使用费方面均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而在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方面,除了新加坡之外,菲律宾的服务贸易竞争指数同样也大于1,并且高达2.343。这一现象原因在于,当前菲律宾的人力资源呈现低成本、数量多、教育程度普遍较高的特点,并且电子相关服务产业也是菲律宾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2018年半导体和电子产品的出口达到该国商品出口的57.2%。在这样的背景下,菲律宾吸引了大量外国投资者对电子相关产业的投资,特别是中国投资者对于互联网、电信服务等方面的大量投资促进了菲律宾在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方面的竞争力的提升。在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业方面,仅有新西兰的贸易竞争力指数(RCA)大于1,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而在其他方面,则仅有新加坡和菲律宾对应数值大于1 ,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

三、中国与RCEP其他成员国数字服务贸易互补性比较

在分析了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上的竞争性后,还需要进一步从进出口两方面分析中国在数字服务贸易行业与其余RCEP成员国的互补性,从而了解当前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上的匹配程度。

(一)贸易的互补性测算指数

关于互补性的测度,本文参考了王金波[17]、陈庭翰和连晗羽[5]的方法,采用贸易互补性指数(C)测算贸易两国产业间的互补性,具体如下:

(3)

其中:

(4)

如果同时存在多种不同产业的产品贸易,则此时可以采用加权平均互补性指数及综合互补性指数,具体形式如下:

(5)

其中Wk表示为k产品的贸易额占总贸易额的大小

(二)中国与其余RCEP成员国的贸易互补性分析

1.整体层面分析。首先,对中国与RCEP成员国的整体互补性进行分析,采用贸易互补性指数(C)进行度量,具体步骤如式(3)-(5)所示,中国出(进)口与其余RCEP国家进(出)口的整体互补性分析结果如表5所示。

表5 中国出(进)口与RCEP成员国进(出)口数字服务贸易互补性综合指数

基于表5的结果,可以发现,在2010-2019年期间,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与各国的数字服务贸易互补性综合指数大多呈现小于1的情况,说明当前中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与其余RCEP国家进(出)口的整体贸易互补性不是太强,仍存在一定的发展空间。

其次,在2010-2019年期间,中国在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方面与RCEP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的互补性综合指数在整体上呈现上升趋势,这也说明当前随着中国在数字服务产业的发展,发达国家对于中国数字服务相关产品需求性也越来越强。但同时也发现,除印度尼西亚之外,中国在数字服务贸易出口方面与其他RCEP的发展中国家的互补性综合指数在整体上呈现下降的趋势,这一现象说明:发展中国家的数字服务贸易产业基础相对薄弱,相关政策的制定往往处于探索的阶段,所以导致对于外来数字服务贸易的限制性往往超过发达国家[18],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与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出口的互补性。而这一现象同样也反映在中国,从中国数字服务贸易进口与其余RCEP成员国的互补性综合指数来看,2010-2019年期间,中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以及越南的互补性指标均呈现下滑趋势。

最后,通过对比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的数字服务贸易进口和出口综合互补性指标,可以发现:在2010-2019年期间,除日本和菲律宾外,中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与其他RCEP成员国的出口互补性综合指数均大于进口值,这说明近年来,大多RCEP成员国对于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出口的需求要强于中国对这些国家数字服务贸易的需求,这再次表明当前中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具有较强的出口主动性,而在进口上还存在较多的外来限制。

2.行业层面分析。为进一步探究中国与RCEP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各个行业上的互补性,本文采用贸易互补性指数(C)进行度量,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2019年RCEP各国数字服务贸易互补性指数C

首先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各行业的出口与其他RCEP成员国互补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中国在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产业的出口与其余RCEP成员国呈现相对较强的互补性,而在金融服务和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等行业则与其余RCEP成员国的互补性较弱。

其次对中国数字服务贸易各行业的进口与其他RCEP成员国互补性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新加坡在保险和养老服务行业上的出口与中国进口的贸易互补性指数大于1,具有极强的互补性。在知识产权使用费行业中,日本的出口与中国的贸易互补指数为2.122,表明日本在该行业的出口与中国的进口具有极强的互补性。菲律宾在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商业服务(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行业与中国进口的综合互补性均大于1,互补性水平极强,具有很大的贸易潜力。而对于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和金融服务行业来说,中国进口与RCEP各国的出口的整体互补性相对较低,相比之下,中国与新西兰在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的出口互补性相对来说较高,而与新加坡在金融服务行业的出口互补性相对较高。

四、结 论

本文基于2010-2019年RCEP各成员国的数字服务贸易数据,采用贸易竞争指数RCA、TC指数以及贸易互补性指数TCI,分别从整体和行业层面分析中国与其他成员国的贸易竞争性和互补性。并得出如下结论:(1)整体上来说,当前我国在数字服务贸易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是随着我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这种国际竞争力正在不断变强,已经使得我国从之前的数字服务贸易的“净入口国”成为“净出口国”。(2)RCEP各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领域的国际竞争力从整体上来说呈现增长趋势,但各国在不同行业的竞争力存在较大差异,其中中国的主要竞争力主要集中于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行业,而在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行业上存在竞争劣势。(3)从整体来看,当前中国与其余RCEP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的互补性水平不是很强,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但在出口方面,RCEP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对于中国数字服务贸易的出口需求水平正在不断提升。(4)细分到行业后可以发现,当前中国与其他RCEP成员国互补性较高的行业主要集中于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产业。而在保险和养老金服务行业、知识产权使用费行业和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行业方面,中国则较为依赖新加坡、日本和新西兰的出口。

本文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基于当前中国在金融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费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行业上存在的竞争力劣势,在金融服务方面,中国应该充分挖掘RCEP所带来的贸易机遇,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并进一步完善金融业务和相关服务的产业链,助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进程。同时,在“数字中国”背景下,数字信息技术能有效弥补中国传统金融中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中国政府可充分利用这一趋势,加快新兴技术与传统金融融合进程,为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出口开辟新的国际市场。在知识产权使用费以及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行业方面,中国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加快“数字”中国建设,并提高与其他RCEP成员国的数字基础设施联通水平,建立国家之间的现代化网络信息系统,方便各国产业合作数字化业务往来。另一方面,中国还需要加快完善数字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加强对个人创作者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出台相关政策激励影像作品、文学出版、数字娱乐等行业的发展。

其次,中国与其余RCEP成员国在数字服务贸易方面的出口以及进口的互补性水平均有待进一步提升。在出口方面,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对于外来数字服务产业的限制,中国需要主动与其余RCEP成员国共同协商数字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提高发展中国家参与数字服务贸易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以通过投资、开展合作交流等方式,帮助当地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市场的承接能力,从而帮助数字服务产业相关企业更好的进入国际贸易市场。而在进口方面,中国需要在保证相关产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进一步缩减数字服务产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更加积极开放的态度应对相关产业的外来产品。

最后,中国在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以及其他(包括研发服务、专业和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产业与RCEP成员国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反映出RCEP成员国在这些产业上对于中国的需求较大,具有较大的贸易潜力,未来可进一步扩大这些贸易领域的发展规模。与此同时,在保险和养老金服务行业、知识产权行业和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行业方面,中国则较为依赖新加坡、日本和新西兰的出口。这就需要中国在贸易的过程中吸收这些国家的优势资源与技术,形成自身的竞争力,逐步减少在相关产业上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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