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雨田 何伦波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对增强司法裁判可接受性、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实现司法公正公信发挥着重要作用。①参见刘树德、胡继先:《〈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25期。随着类案检索的广泛应用,当事人、公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主体(以下称“诉讼参与人”)应用指导性案例等类案的频率已远远高于法官。②有研究显示,在应用频率上,法官只占比24%,而法官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占比76%。参见郭叶、孙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9年度司法应用报告》,载《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3期。但在司法实践中,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却得不到有效回应,呈现出普遍回应不足的现状,这不但影响了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也妨碍了类案检索机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方面发挥应有的价值。如何健全完善类案检索机制有效回应参照诉求,俨然已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10条的规定,对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应当进行回应。虽然司法实践中超过90%的法官有参考案例的习惯,但普遍对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回应不足,呈现出回应与诉求相背离的样态。①参见胡云腾主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599页;程财等:《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检视与完善》,载《司法改革评论》2019年第2期;方乐:《指导性案例司法适用的困境及其破解》,载《四川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据实证调查发现,司法实践中大部分启动类案检索程序的案件并未将类案检索结果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披露,即便部分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介绍了案件的类案检索情况,也存在论证简单、回应不足、表述混乱等现象。②参见杨涛、左一凡:《类案裁判如何说理——以329份裁判文书说理为视角》,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具体而言,根据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对诉讼参与人类案参照的诉求回应、采纳和说理程度可以分为“不用不说”“用而不说”“说而不细”三种典型样态。
“不用不说”是指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类案参照诉求既不回应也不释明或者说明理由,予以忽略、回避。司法实践中这种“不用不说”的回应方式,显然与审判实质公开要求“通过法官心证公开来提升个案裁判说服力”的目标不符,影响了诉讼参与人“了解其提交的类案在裁判过程中所发挥作用”的知情权。③参见毕玉谦:《论庭审过程中的法官心证公开》,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7期。“不用不说”在司法实践中大致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1.绝对的“不用不说”。在部分案件中,法官对当事人的类案参照诉求既不在当事人诉求部分进行摘录,也不在文书说理中进行回应,对参照诉求直接采取“屏蔽”处理方式。④参见临清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诉宋桂云劳动争议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1)鲁1581民初1135号民事判决书;胡某、张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频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刑初1950号刑事判决书;许某帮助信息网络犯案,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8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比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900号民事裁定书,诉讼参与人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都提出了类案参照诉求,但一审、二审、再审的裁判文书中对该诉求均未给予以任何回应。另据调查数据显示,有69.86%以上的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没有得到司法裁判的摘录和明确回应。⑤参见程财等:《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的检视与完善》,载《司法改革评论》2019年第2期。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诉讼参与人所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大多是呈现出“选择直接忽略”的状态。
2.实质的“不用不说”。在作出回应的部分裁判文书中,法官只是对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进行了摘录,却未在说理部分进行实质性的说理回应,即使控(诉)辩双方就提交的类案适用问题产生了实质争议。①参见罗某诉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2民终4768号民事判决书;人民财保吉安公司诉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8民终190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我国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诉讼参与人提出的控(诉)辩意见等理由,法院应当认真听取并作出判断。当前,诉讼参与人自发运用类案已对我国司法模式产生了深刻影响,且为运用以往司法智慧和司法经验解决疑难、复杂、新类型的待决案件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这种现象却未得到法院应有的重视。正如有学者所言:“尽管诉讼参与人在控(诉)辩理由中引述了指导性案例,但法官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并未给予回应、分析或评说。”②石磊、刘松涛:《指导性案例参照情况的实证分析》,载《人民司法》2015年第23期。
3.狭义的“不用不说”。在部分案件中,法官明确否定了当事人的类案参照诉求,拒绝适用其提交的类案,但却未说明否决理由。在运用类案检索结果时,当发现实质类案的裁判规则确实不宜适用于待决案件的,需要予以排除适用时,要给出“更强的论证理由”。③参见王雨田、何伦波:《提升类案检索能力 确保法律适用统一》,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5月21日,第2版;孙跃:《案例指导制度的改革目标及路径——基于权威与共识的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20年第6期。然而,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司法裁判并未充分阐述排除适用的理由,多以“与本案无关”“不具有相似性”“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证据”等简单笼统的理由予以排除适用,且对于排除理由疏于解释。④参见刘贵祥主编:《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与行政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725页;李某、芦某诉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行政允诺案,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以诉讼参与人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参照类案为例,法官在排除适用时有超65%的没有给出“丝毫理由”。⑤参见孙光宁:《指导性案例如何参照:历史经验与现实应用》,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年版,第101页。
司法实践中,对类案参照诉求还存在大量“用而不说”的隐性参照情况。比如,有的将“当事人提交的已生效裁判文书大多用于裁判思路,阅后放入卷宗,并未引证或予以回应,更未在待决案件裁判文书中进行明示回应或者针对性说理论证”,有的则是“在事实上援引了指导性案例但却未在裁判文书的写作上体现出来”,还有的是“在裁判文书中并未直接提及指导性案例编号、标题、裁判要点等内容,但裁判结果却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一致”。研究显示,以指导性案例为例,法官隐性参照占比为57%,其中法官被动援引时隐性参照的数量为明示参照的两倍。⑥参见孙海波:《指导性案例的隐性适用及其矫正》,载《环球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郭叶、孙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9年度司法应用报告》,载《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3期。这表明,目前司法实践中隐性参照适用类案仍占据着主流地位,甚至有演变成一种类案适用“潜规则”的倾向。
“说而不细”是指法官对于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虽然在裁判文书中进行了回应,但回应时说理简单,惯用一句话或者几个词语进行说理回应,缺少必要的论证过程。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类案参照诉求,没有根据待决案件的个案特点进行针对性的说理论证,采用的是一种粗放式的说理回应态度。①参见韩某诉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请求履行法定职责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行申110号行政裁定书。实证调查数据显示,对于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引证诉求,司法实践中只有20.8%的裁判文书在“本院认为”部分作了回应,且回应理由都很简单。②参见谢奕:《在先案例的参照困境与识别适用路径构建》,载《法治论坛》2020年第3期。这种过于简略的回应说理,一方面难以对适用类案检索的正确性进行检验,另一方面也容易引起诉讼参与人对类案参考正当性的质疑。③参见杨涛等:《类案裁判如何说理——以329份裁判文书说理为视角》,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
从以上实证分析来看,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普遍不足,“轻视回应”“回避论证”“不会说理”“约束不足”是导致类案参照诉求回应不足的重要原因。
受“裁判结果主义”司法理念影响,当下我国司法裁判者仍侧重于怎样得出公正的裁判结果,而轻视对裁判结果的释法说理。王利明教授对5万份裁判文书的研究表明:从篇幅上来看,说理部分文字占裁判文书总字数20%以下的,占比56%。④参见王利明:《裁判说理论——以民事法为视角》,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23页。另有实证研究显示:因存在说理问题而上诉的案件中,只有3.67%的案件在二审中就该问题作出了实质性回应。⑤参见宋菲:《裁判说理的可接受性及其实现》,华东政法大学2020年博士学位论文。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文书发现,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案件因类案参照诉求回应问题而提起上诉,有的甚至因此申请再审。⑥参见长城资产江苏分公司与徐州铜山国有资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162号民事裁定书;周大军等与北京京开方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申5606号民事裁定书;龙信公司与大连雨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5059号民事判决书。
笔者认为,“轻视回应”的根源在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裁判说理的认知偏差,其实质是办案人员的司法理念滞后。正是因为这种长久的回应理念滞后,演变成了对诉讼参与人类案参照诉求的习惯性遗漏。
根据诚信裁判理论的要求,司法裁判不仅要用充分的理由对裁判结果加以证成,还要对整个司法推理的全过程加以论证。基于此,对于诉讼参与人提出的类案参照诉求,无论待决案件最终是决定予以参照还是不予适用,都必须给出相应理由并加以论证。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官出于害怕承担责任或减轻职业压力等方面的考虑,对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选择“视而不见”,导致出现了目的性回避。①参见王利明:《裁判说理论——以民事法为视角》,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24页。从而催生了司法实践中类案参照中“隐性参照”方式的盛行,其实质是法官回避参照类案所带来的说理论证负担。有关调查数据显示,司法实践中80%被调查者(办案法官)认为采用“隐性适用”可以避免司法论证负担。②参见孙春华:《指导性案例的隐性适用及其矫正——从指导案例1号的适用切入》,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实行立案登记制以后,虽然大力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但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民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法院面临的人案矛盾依然突出。③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运行态势情况》,载《审判管理动态》2022年第1期。基于“缓解办案压力”的考量,回避说理论证负担,成为了办案重压之下法官们的无奈选择。
除“轻视回应”和“回避论证”外,回应技术的缺失更是让办案法官在面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类案参照诉求时无所适从,出现“不会说理”的现实困境。④参见孙春华:《指导性案例的隐性适用及其矫正——从指导案例1号的适用切入》,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不知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围绕类案相似性及异同点比较展开说理论证。虽然如何判断两个案件之间具有相似性目前仍是学术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重要难题,但也是个无法绕开的现实问题。⑤参见孙海波:《重新发现“同案”:构建案件相似性的判断标准》,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
如何对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进行说理回应,目前没有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具体范式。一方面,从制度规范的层面来看,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等规定及地方层面出台的细化操作指引中,均无法得出类案检索是否需要释明、释明方式的标准范式;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官长期以来接受的是演绎推理思维的训练,缺乏类比推理思维方式的训练,导致对于类案识别的类比推理存在技能方法上的真实困境。⑥参见杨涛等:《类案裁判如何说理——以329份裁判文书说理为视角》,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再加上现行指导性案例援引规定缺乏操作可行性,导致实践中出现“想回应而不知如何回应”的尴尬局面。基于此,法官在面对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时采取“简单说理”的粗放式操作。
当前的《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只是要求在诉讼参与人将提交的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时,法官要在司法裁判中进行说理回应或者释明,但未明确规定不回应类案参照诉求或者不参照类案作出裁判时,法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或者面临案件被上诉、申请再审的风险,也无其他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对此予以规定。①参见刘树德、胡继先:《关于类案检索制度相关问题的若干思考》,载《法律适用》2020年第18期。正是因为当前的类案检索制度刚性约束不足,法官对于是否回应类案参照诉求具有较大自由裁量权,才导致实践中频频出现诸如“与本案无关”的任性式回应。
现行类案检索制度的运行现状表明,制度刚性约束不足不但导致回应不足,而且已经影响了类案检索机制效能的发挥。因此,裁判文书“应回应未回应”的法律后果亟待明确,及时补足诉讼参与人类案参照诉求回应的制度缺漏。
“人民法院未来改革的方向,或许是将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的做法体现在判决书中。”②侯猛:《司法的运作过程——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察》,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129页。破解类案参照诉求普遍回应不足的关键在于弥补类案参照诉求回应技术方法不足的缺陷,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回应当事人的控(诉)辩意见来增强文书说理。为此,我们需要遵循裁判文书的逻辑顺序结构,在司法裁判中构建起“摘录类案参照诉求→说理回应‘是否构成实质类案’→论证回应‘怎样形成同判’”的类案参照诉求“三段七步”回应法(见图1)。
图1 类案参照诉求“三段七步”回应法流程图
1.摘录类案参照诉求。司法裁判能否让案件当事人信服的关键在于裁判文书能否对其进行理性说服,而理性说服的内在要求是,司法裁判应当对类案参照诉求进行明示回应和显性参照。因此,在类案参照诉求回应中的首要步骤,就是摘录类案参照诉求:第一步,摘录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根据我国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当事人提出的类案参照诉求应当在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中的当事人主张理由部分、公诉机关指控意见部分进行摘录,后续的说理回应内容则应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表述。①参见雷槟硕:《如何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案例》,载《法律方法》2019年第3期。比如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6民终597号民事判决书等裁判文书可以作为参考借鉴。
2.说理回应“是否构成实质类案”。根据受众理论,裁判文书只有进行针对性说理才更具说服力。因此,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司法裁判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类案与待决案件是否具有相似性,即“是否构成实质类案”进行针对性说理回应。这部分主要分为三个具体步骤:
第二步,概述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在围绕“是否构成实质类案”进行说理回应时,首先需要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进行概述,主要是概述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争议等影响类案识别判断的关键性问题。主要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要梳理归纳争议焦点,包含事实争议和法律适用争议两部分;二要提炼基本事实。识别类案与待决案件之间的基本事实(关键事实)是否具有相似性,已成为案件相似性的判断标准。②参见于同志:《论指导性案例的参照适用》,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7期;孙海波:《重新发现“同案”:构建案件相似性的判断标准》,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孙光宁:《指导性案例如何参照:历史经验与现实应用》,知识产权出版社2020版,第164-166页。将类案中的基本事实概述出来,便于比较后续与待决案件的基本事实,为类案识别判断奠定基础。
第三步,全面展示基本事实之间“异同点”重要性衡量过程。类案参照适用规则的核心在于使用“区别技术”找到实质类案。两案之间是否具有实质相似性,其核心点在于两案在基本事实上的相关相同点和不同点何者更为重要。③参见孙海波:《重新发现“同案”:构建案件相似性的判断标准》,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若经过判断确证两案的相关相同点的分量压倒相关不同点,则两案件具有实质相似性;反之,则两案不具有实质相似性。因此,梳理出待决案件与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之间在基本事实上的共同事实和不同事实,再作“异同点”重要性衡量比较,是判断两案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类案的必要步骤(见表1)。
表1 案件基本事实之间“异同点”重要性衡量过程
第四步,明确回应参照或者不参照类案。详细而全面表述基本事实相似性比对结论是裁判文书参照类案的有效实体内容之一。当类案与待决案件之间进行基本事实比对后,识别判断结果为两案以相似性为主时,类案即可适用于待决案件;识别判断结果为差异性大于相似性时,基于类案参照区别技术待决案件应排除对类案的参照援引。①参见贾建军:《论裁判文书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方式》,载《法律方法》2019年第2期。因此,在回应了“异同点”重要性衡量比较结论后,应当进一步作出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是否予以参照适用的结论性意见。
3.论证回应“怎样形成同判”。这部分是回应类案参照诉求的主要环节,具体分为如下三个步骤:
第五步,提炼实质类案的裁判要点。所谓“裁判要点”,其实就是类案(案例)的裁判规则。它是类案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核心,实现类案同判的关键在于正确表达、妥当运用类案中的裁判规则。②参见张骐:《论案例裁判规则的表达与运用 》,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5期。因此,先要提炼类案的裁判要点,为形成同判提供指引。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等通常在公布时就自带“裁判要点”“裁判要旨”内容,因此无需再另行提炼。而对于诉讼参与人提交的其他已生效裁判,则需要提炼裁要点。在论证回应时,只需简明扼要地对类案的裁判要点进行规范表述即可。提取类案裁判要点需要考察该案件对要件事实的查明、争议焦点的说理过程。通常争议焦点、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能够构成类案的“个案规则”,也可表述为“法律规则=事实构成+法律结果”。③参见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6页。鉴于裁判要点的重要性,在提炼类案裁判要点时应遵循个案分析原则,即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谨慎地对裁判理由包含的法理、公共政策选择和价值权衡进行个案分析、取舍。
第六步,完整呈现类案辅助法律规则涵摄待决案件形成裁判结论的过程。主要包含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两个部分。首先,要呈现制度规范与裁判要点有机融合构建裁判规则的外部证成过程。这个呈现过程需要法官将适用的相关条文进行融汇贯通,并在此基础上与类案的裁判要点进一步融合,形成针对待决案件的裁判规则,作为裁断待决案件的基本依据。其次,要呈现裁判规则涵摄案件事实形成裁判结论的内部证成过程。具体而言,就是要以前述形成的裁判规则为推理大前提,以本案的具体事实为推理小前提,用裁判规则涵摄本案具体事实推出裁判结论。这个说理过程是裁判文书说理回应诉讼参与人类案参照诉求规范表达的重要内容。
第七步,说理回应排除适用类案论证过程。对识别后虽然属于实质类案,但出现“发现案例规则存在缺陷时,应当设法避开对该案例的参照”情形的,应当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予以排除适用,并结合待决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差异化的裁判。④参见于同志:《认真对待案例——基于法院审判的认知与思考》,载《法律适用》2021年第1期。对于这种差异化的裁判,当事人可能难以理解和信服,这时就需要用更充分的裁判说理让当事人信服。因为如果法官的差异化裁判并无充分的理由或根据,或者未能以明示的方式进行充分地论证,就会被认为是不正当的,当事人会以此为由提起上诉。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更充分的裁判理由或根据”不是简单出自制度上的效力性依据,而是详细而缜密的论证分析。因此,在排除适用诉讼参与人提交的实质类案时,更应进行说理回应,而且要详细阐述不宜参照的理由。可以从参照适用提交的实质类案可能导致当事人双方之间利益严重失衡,或可能与社会发展、公序良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国家公共政策等相违背的角度去论证待决案件为何要作出差异化的司法裁判结论。
虽然回应的主要场域是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但根据司法实践还需要吸纳其他场域作为补充回应。对于《类案检索指导意见》第10条中规定的“释明等方式”该如何理解的问题,目前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可参照的详细规定。笔者认为,结合司法实际,至少还应增加庭前审查、庭审释明、判后答疑等三个场域,与裁判文书一起构建一个全流程类案参照诉求实现场景。
1.通过庭前审查回应类案参照诉求。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庭前会议审查回复;二是庭前书面审查回复。通过在审前程序中,合议庭(独任法官)对控(诉)辩双方提交的类案检索报告或者其他生效裁判进行审查核验,从类案来源、真实性、全面性、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等方面对提交的类案进行“复盘”检索,再进行识别、判断,甄别是否属于实质类案,作出判断结论,并进行分类处理。对于组织召开庭前会议的,一般应当在庭前会议上对类案识别判断结果进行反馈,并反馈参照与否及理由;对未召开庭前会议的或者庭前会议未能当场回应的,可以通过“通知书”等书面形式,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参照诉求进行回复。
2.通过庭审释明回应类案参照诉求。对于未在庭前程序回应当事人类案参照诉求,或者当事人在庭审时提交类案的,以及确有必要在庭审中进行回应的,应当在庭审中通过释明的方式进行回应。在进行庭审释明时,重点是对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与待决案件是否构成实质类案以及对于待决案件审理是否具有参照意义两个方面进行阐明。此外,对于诉讼参与人将检索到的类案作为证据进行提交的,庭审中应当释明诉讼法关于证据的相关规定,并将类案在法庭进行开示,询问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辩论、质证意见,并根据庭审情况最终确定、反馈是否参照适用类案。在庭审中,应当将庭审释明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且入卷入档、留存备查。
3.通过判后答疑回应诉求参照疑虑。判后答疑被认为是裁判说理的延伸,有利于提升民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和认同感。司法裁判作出后,类案参照诉求的提出方或者对方当事人仍有疑虑来访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就当事人对类案参照诉求回应中的疑惑向来访当事人解释和说明,让当事人明白司法裁判“如何识别类案、取舍参照类案、得出裁判结论”,进一步增强当事人对裁判文书的理解和认同,提升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和说服力,真正做到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案结事了。
结合上述内容,《类案检索指导意见》中类案参照诉求回应场域相关内容条款可以修改完善。首先,第10条的内容可修改为:对于诉讼参与人提交的类案参照诉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明确回应。公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中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提交其他类案作为控(诉)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庭前审查(庭前会议)、庭审释明、判后答疑等方式予以回应。其次,相应增加三条内容。第1条的内容为:公诉机关、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交检索案件作为控(诉)辩理由的,合议庭(独任法官)可以自行识别、比对;或者视案件办理需要,组织控(诉)辩双方交换检索到的案件,要求诉辩双方在指定期限内就提交的案件与待决案件的识别、比对、参照适用以书面形式发表辩论意见;或者组织控(诉)辩双方交换检索到的案件后,在庭前会议、开庭审理时要求诉辩双方发表辩论意见。第2条内容为:诉讼参与人提交的作为诉辩意见类案,人民法院应当归入案卷卷宗的正卷;诉讼参与人就类案识别、适用辩论的情况应当记入庭前会议记录、庭审笔录,书面辩论意见应当存入卷宗。第3条内容为:合议庭(独任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控(诉)辩双方就类案的识别、比对和参照适用发表的辩论意见进行审查核实,审查核实结果应当向当事人反馈。
针对当前类案检索制度刚性约束不足问题,应当通过“程序制约、强化考评、加强监管”三项具体措施来提升类案检索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倒逼审判主体自觉落实类案同判责任,切实有效回应类案参照诉求。
1.设定程序保障救济权利。如前所述,当前《类案检索指导意见》对审判主体不参照类案、不回应类案参照诉求该承担何种责任未作明确规定,这不但导致对审判主体刚性约束不足,还引发了诉讼参与人权利无法获得救济的问题。当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等12地法院开展“建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反映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机制”试点工作。①参见周强:《对〈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院和部分地区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载《人民法院报》2021年8月21日,第1版。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提交类案作为上诉理由,正是其“反映人民法院法律适用不一致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类案检索等制度应当明确规定,司法裁判若对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不予回应,特别是当事人提交指导性案例请求参照而原判决不予参照或者参照不当的,当事人可以以此为理由提起上诉或者再审,上级法院也可以将其作为二审、再审改判的理由,推翻原判决。①参见杨涛等:《类案裁判如何说理——以329份裁判文书说理为视角》,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即通过将该情形纳入上诉程序,用审级监督来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当前学界如此呼吁,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也都以司法裁判未回应其类案参照诉求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予以纠正。②参见谢新竹等:《类案参照不当的救济路径》,载《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胡云腾主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626页;郭叶、孙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019年度司法应用报告》,载《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3期。
2.强化质量考评提升回应自觉。从说服心理学角度看,回应好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更有利于其对司法裁判产生内心认同,进而增强司法裁判的说服力,最终让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司法实践中,为提升裁判文书说理质量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权,司法裁判不回应类案参照诉求的情况已被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作为否定性评价事项,且将评查结果作为法官业绩考评的直接依据。③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类案强制检索报告制度的规定(试行)》,载腾讯网,https://new.99.com/omn/20200717/20200717AOQ7PK00.html。因此,应当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通过强化案件质量考评来提升审判主体的类案参照诉求回应自觉。
3.加强监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回应好类案参照诉求是审判主体履行类案同判责任必然要求,《类案检索指导意见》也已初步构建类案参照诉求回应机制。院庭长作为监督主体,应当强化履职监督,用监督管理督促审判主体切实履行回应责任,主动回应诉讼参与人的类案参照诉求。对于审判主体不履行类案参照诉求回应义务的,现已被认为应当作为违反审判职责情形依法追究违法审判责任,且有的地方人民法院已出台司法文件进行规定。④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实施意见(试行)》,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2020年8月20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5611453000418408&wfr=s pider&for=pc。因此,应当建立类案诉求回应监督问责机制,用加强监督问责来倒逼审判主体落实回应责任。
结合上述内容,可以在《类案检索指导意见》中增加类案检索监督相关内容条款。增加第1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类案参照诉求回应情况、依职权开展类案检索等类案检索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案件质量评查内容,评查结果应当作为法官业绩考核直接依据。第2条:对案件负有审判监督职责的院庭长应当对承办人、合议庭的依职权开展类案检索情况、类案参照诉求回应情况进行监督。第3条:因应当检索类案未检索、应当回应诉求未予回应,或者类案检索、应用、类案参照诉求回应错误,造成不合格案件或者错案的,依照程序追究相应的审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