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重点监测北京、天津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随机抽检样品650个(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6),对鲤春病毒血症、白斑综合征、草鱼出血病、锦鲤疱疹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病毒性神经坏死病、鲫造血器官坏死病、鲤浮肿病、虾肝肠胞虫病、十足目虹彩病毒病等水生动物疫病进行专项监测。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黄海水产研究所、长江水产研究所、珠江水产研究所除对以上疫病监测外,同时对传染性皮下和造血组织坏死病、急性肝胰腺坏死病、传染性胰脏坏死病等有关疫病开展调查,并对草鱼相关病害进行研究。
各地要按照动物防疫法要求,根据《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各省级主管部门安排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以下简称“省级监测计划”),纳入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汇总统计,采样检测的最低任务数见附件6。同时,要不断加强水生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认真组织开展水产养殖动植物疾病测报,全面掌握疫病分布和流行态势,科学研判防控形势。
(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制订《2022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监测计划”),按照法定程序发布监测结果,组织国家监测计划实施的检查和效果评估。
(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国家监测计划,组织各省级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水产技术推广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协调水生动物疫病参考实验室和相关检测机构,开展全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指导各省开展监测、净化与评估工作;组织首席专家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疫病形势会商和疫情预警工作;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发生突发水生动物疫情时,及时组织开展紧急监测诊断处置工作。
(三)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监测计划主要任务安排,结合本省份水产养殖情况、水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等因素,依法制定省级监测计划,保障监测等相关工作经费;按照法定程序报送疫情,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组织做好突发疫情处置。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级监测计划,将监测分析结果报告本级渔业主管部门、反馈监测点,对出现阳性样品的监测点,指导其对阳性样品同池(或同区域)的养殖对象进行隔离并限制流通,必要时依法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开展病原溯源工作;将采样信息、检测结果等情况(包括省级监测计划的相关结果)及时上传至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监测系统”)。
(四)相关检测机构承担样品采样、检测和有关疫病调查任务,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派熟悉相关情况的人员协同安排抽样,抽样工作产生的费用(样品费、差旅费、租车费等)由各检测机构支付。相关检测机构要做好本机构实验室能力建设,取得疫病检测相关资质或通过2021年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的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具备相应疫病的检测能力;按照规定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将检测和疫病调查结果及时上传至国家监测系统,并反馈有关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对阳性样品进行基因测序并将测序结果上传至国家监测系统(或直接将阳性样品送相应疫病参考实验室测序、备份);按国家对病原微生物管理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室管理、病原体保存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五)水生动物疫病首席专家和参考实验室负责对相应疫病的监测、阳性养殖场无害化处理、净化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妥善保管病原样品和基因测序结果;参与重大疫情认定、防控措施制定以及突发疫情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及时跟踪国内国际相应疫病动态,结合监测数据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形成相应疫病的风险评估报告,并于2023年2月底前,报至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抓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对保障水产养殖生物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资源环境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各类渔业发展相关支持政策中统筹安排,将防疫工作列入各类惠渔政策予以倾斜支持,并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切实将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作为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措施落到实处。要强化监督检查,对发现阳性样品或疫情的,及时组织做好疫病信息上报、阳性养殖场净化、突发疫情处置等工作,避免疫情扩散。
各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级监测计划认真制定监测方案并填写监测点备案表,4月30日前将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监测方案和监测点备案表上传至国家监测系统(包括省级监测计划)。监测点要全面覆盖相关品种的省级以上水产原良种场、重点苗种场、遗传育种中心和引育种中心。样品采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监测点采集样品,应按市场价格支付相关费用。
各检测单位按照完成一批报告一批的方式将检测结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水生动物疫病检测报告扫描件等材料)及时上传至国家监测系统,每份样品依法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并及时反馈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各省级水生动物疫控机构要结合主动监测和被动监测相关结果,及时做好疫病上报、预警预报、防控等工作,形成本辖区年度监测分析报告,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12月31日前报至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养殖处
电话:010-59192970,邮箱:aqucfish@163.com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疫病防控处
电话:010-59195074,邮箱:bfc71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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