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酯(PET)无汽饮料瓶(桶)现行企业标准调研与分析

2022-04-25 11:28:16隋晓冉秀祯
轻工标准与质量 2022年2期
关键词:饮料瓶聚酯行业标准

隋晓 冉秀祯

(德州市产品质量标准计量研究院,山东德州 253000)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乡消费者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的持续提高,软饮料消费需求始终处于较快的增长阶段,2020 年,我国饮料类商品全年零售额比上年增长14.0%,实现了近5 年来每年超过9%的连续高速度增长[1-5]。PET 材料性能优异,以阻隔性好、耐腐蚀性强、机械性能高、呈透明状、不易碎、同等体积下比玻璃瓶质量轻很多、可以多次回收再利用等性能,成为软饮料的主要包装材料,被用于软饮料、矿泉水、能量饮料、冰茶、甚至啤酒、葡萄酒和果汁等[6-9]。从市场份额来看,在碳酸饮料、果汁饮料、茶饮料、瓶装水四大饮品包装中,PET 瓶装所占的份额都超过了70%[10]。

现行的PET 无汽饮料瓶标准为1998 年实施的推荐性行业标准QB/T 2357-1998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11],因制定时间较早,现企业生产的部分聚酯(PET)无汽饮料桶超出了该标准的适用范围,且无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2]第二章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在承担聚酯(PET)无汽饮料瓶市级监督抽查和委托检验工作过程中,笔者发现,针对现有标准的空白,很多企业都根据各自产品的实际生产使用情况,制定了企业标准,其中有很多企业标准互相参考,表述及指标都设置的非常相近,又不完全相同,给检验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必要对各指标进行统一的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不同地区企业的跨地区合作,另一方面方便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统一的把控。

本文对2015—2020 年我国聚酯(PET)无汽饮料瓶(桶)的现行企业标准进行了统计分析,为检测指标的修订提供参考。

1 材料与方法

本文收集了2015 年1 月至2021 年1 月发布并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汇总整理。企业标准下载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13],在标准名称处键入“聚酯 饮料”,标准状态选择“现行有效”,地区名称分别填入“山东、北京、吉林、新疆”等共计25 个省市自治区的名称时,标准编号依次输入“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进行检索。在检索过程中发现的标准名称中包含QB/T 2357-1998 的,默认这些企业标准与行业标准QB/T 2357-1998 内容一致,未列入下载分析范围。共下载聚酯(PET)无汽饮料瓶企业标准154 份,用Microsoft Excel 软件进行统计分析。

行业标准QB/T 2357-1998 适用于容量为2 000 mL 以下(含2 000 mL)无汽饮料瓶,目前市场上饮料瓶的容量最高可至20 L;该标准对垂直载压的载荷要求为≥100 N,随着轻量化PET 瓶的普及,垂直载压强度在保证满足生产、运输及使用需求的前提下普遍下降;在跌落性能考核方面,标准要求跌落高度统一为1.8 m,对于大容量的饮料瓶而言,在实际使用场景中,因为容量太大,并不会被提升到1.8 m高度进行使用。结合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实际情况,此次研究主要针对适用容量、垂直载压、跌落性能等指标的设置进行整理分析。

2 结果与分析

2.1 总体情况

下载的154 份企业标准中,发布时间主要集中于2018—2020 年,分布遍及全国,其中吉林省、山东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数量居前三。具体企业标准地域分布如表1 所示。

表1 企业标准分布表

2.2 适用容量

目前行业标准QB/T 2357-1998 适用于2 000 mL 以下(包含2 000 mL)的无汽饮料瓶,暂无标准适用于容量大于2 000 mL 的无汽饮料瓶。为规范企业生产,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使用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企业针对目前存在的标准空白,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在收集的企业标准中,如表2 所示,70.78%的企业标准适用于容量大于2 000 mL 的无汽饮料瓶,只有15.58%的企业标准适用于容量小于等于2 000 mL 的无汽饮料瓶,还有13.64%的企业标准未标明适用产品容量。

表2 标准适用容量统计表

2.3 垂直载压项目

2007 年7 月1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补充通知》(质检食监函[2007]77 号)[14],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行补充修订,“补充内容”第5 条容器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7.2 检验项目规定,垂直载压不再作为发证检验项目。2018 年11 月22 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 年 第26 号〕[15],其中包括了新修订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其附表A.3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第36 条所示的出厂检验项目中,未列出垂直载压项目。因此在企业标准制定中,部分企业取消了对垂直载压项目的考核。在所收集的企业标准中,取消垂直载压项目的数量为59 个,占全部统计标准的38.31%。

2.3.1 测试方法

对企标所选用的测试方法进行统计发现,34.42%的企业沿用行业标准QB/T 2357-1998 中垂直载压的测试方法,27.27%的企业在行业标准QB/T 2357-1998 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修改,自行制定垂直载压测试方法。如表3 所示。

表3 垂直载压测试方法使用情况统计

2.3.2 垂直载压载荷定量情况

根据企标的适用容量分别对其要求的垂直载压进行整理,如图1 所示,数据表明,100 N 仍然被大多数企业认为是产品合格的垂直载压标准界限。标明适用容量≤2 000 mL 的企业标准中对垂直载压的要求集中在≥100 N;标明适用容量>2 000 mL 的企业标准中对垂直载压的要求出现了更多的选项,除了大部分要求≥100 N 之外,还有部分企业选择了比100 N更为严格的载荷要求,企业标准Q/45GXHJ 2016-2016《聚酯(PET)无汽饮料瓶》和Q/FAZN 001-2020《聚酯(PET)无汽饮料瓶》中对垂直载压的要求达到了300 N;标明适用容量中既有≤2 000 mL 又有>2 000 mL 的企业标准中对垂直载压除了要求≥100 N 的15 个之外较为分散,出现了以70 N,80 N 为多,且出现了3 个企业标准中并不固定垂直载压要求,而是根据样品容量不同对垂直载压提出阶梯式要求。企业标准Q/TYJEJ 001-2017《食品用聚酯(PET)无汽饮料瓶(桶)》和Q/KMSY 002-2017《食品用聚酯(PET)无汽饮料瓶(桶)》,其适用容量均为10 mL~20 L,其样品容量与对应的垂直载压要求为:50 mL~2 000 mL:≥100 N;2 001 mL~5 000 mL:≥150 N;5 001 mL~10 000 mL:≥200 N;10 001 mL~15 000 mL:≥250 N;15 001 mL~20 000 mL:≥300 N。企业标准Q/140924 BGDQ 003-2020《食品用聚酯(PET)无汽饮料瓶(桶)》的适用容量为≤25 L,其样品容量与对应的垂直载压要求为:>2 L~≤3 L:≥100 N;>3 L~≤10 L:≥130 N;>10 L~≤25 L:≥150 N。

图1 垂直载压要求统计

2.4 跌落高度

在2018 年发布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一)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部分》[15]中,附表A.3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检验设备,第36条所示的出厂检验项目中,跌落高度这一项目为必须考核项。但在所收集的企业标准中,仍有4 家企业未设置对跌落高度项目的考核,除此之外的150 个企业标准中均设置跌落高度项目。

2.4.1 测试方法

对企标所选用的测试方法进行统计发现,48%的企业沿用行业标准QB/T 2357-1998 中跌落高度项目的测试方法,48.7%的企业在行业标准QB/T 2357-1998 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修改,自行制定垂直载压测试方法,另有一家企业选择了GB/T 17876-2010《包装容器 塑料防盗瓶盖》中跌落高度的测试方法,根据不同容量,对跌落高度进行区分。

2.4.2 跌落高度设置

根据企标的适用容量分别对其要求的跌落高度进行整理,如图2 所示。数据表明,行业标准QB/T 2357-1998 中所要求的1.8 m 仍然被大多数企业采用。标明适用容量≤2 000 mL的24 份企标中,除1.8 m 之外,1.2 m 成为次高选项。在适用容量>2 000 mL 的68 份企标中,1 m、1.2 m 分别成为次高和次次高选项,此外还有5 份企业标准根据样品容量的不同,阶梯性的设置了跌落高度,分别以4 L/5 L/10 L/50 L 为界,跌落高度的设置也各不相同,但均未超过1.8 m 高度;标明适用容量中既有≤2 000 mL 又有>2 000 mL 的41 份企业标准中1.2 m 成为次高选项。此外有14 份企业标准设置了阶梯性跌落高度,其中有9 份以2 000 mL 为界,样品容量≤2 000 mL 时,跌落高度要求为1.8 m,样品容量>2 000 mL 时,跌落高度要求从0.5 m 到1.5 m 不等。另有4 份以5 L 为界,1 份以11 L为界,要求的较小容量跌落高度从1.0 m 至1.8 m,较大容量跌落高度从0.5 m 至1.2 m。在未标明适用容量的21 份企标中,1.2 m 成为次高选项,另外有4 份企业标准设置了阶梯性跌落高度,其中有3 份以2 000 mL 为界,样品容量≤2 000 mL 时,跌落高度要求为1.8 m,样品容量>2 000 mL 时,跌落高度要求1.0 m 或1.2 m,1 份以5 L 和10 L 为界,要求的跌落高度分别为1.5 m、1.2 m 和0.8 m。

图2 跌落高度要求统计

2.5 分析讨论

企业标准是企业内部为在生产过程中控制产品质量而自行制定的标准[16],需要制定企业标准的情况有很多,对于聚酯(PET)无汽饮料瓶生产企业来说,主要是为了补充本行业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空白,其产品的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的设置能够使得企业的产品品质满足市场和用户的需求。

本文对154 份企业标准中适用容量、垂直载压、跌落性能等指标的检验方法和要求进行了整理分析,整体来看,大部分标准在垂直载压和跌落高度的选择上沿用行业标准QB/T 2357-1998 中100 N 和1.8 m 的设置。对于超出行业标准适用范围的>2 000 mL 的部分,阶梯式指标的设置被大部分企业所采用。

通过对现行154 份企业标准的统计分析以及行业标准QB/T 2357-1998 的审视斟酌发现:

(1)现行行业标准内容和要求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它应用部门的要求,确需修订或者新标准的出台;

(2)现行行业标准,对国家近几年出台的节能环保政策有待进一步贴合;

(3)现行企业标准在适用范围、检验项目、指标要求、检验方法、抽样规则、判定依据等方面参差不齐,给相关各方和管理机构带来众多不便。

3 结束语

据统计,在所有的塑料瓶包装材料中,PET 瓶的比重达62%[9],而80%的PET 瓶用于瓶装软饮料[8]。聚酯(PET)无汽饮料瓶在饮品包装中应用广泛,市场巨大,是一种重要的食品包装材料。为进一步的规范该类产品的生产流通,推动行业的良性循环发展,现提出如下建议[17]:

(1)对行业标准QB/T 2357-1998 进行修订。一方面扩大该标准适用范围,使其不仅仅限于≤2 000 mL 的产品,另一方面对垂直载压、跌落性能指标的设置进行调整,对不同容量的产品设置阶梯式指标,使其更符合塑料制品轻量化、节能减排、降污环保国家政策的要求,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生产成本,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2)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普及开来,鼓励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使产品更具市场竞争力。

(3)发挥标准化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提高企业标准的质量与水平。针对当前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对标准化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标准化专业人才缺乏、科研水平及条件有限的情况,应充分发挥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参与到企业标准制定工作中,提升企业的标准制定能力,使企业既能控制生产成本,又能保证产品质量,更好地获得市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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