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中介服务费管理的思考

2022-04-25 12:48:03杨冰颜闯常婷婷
成功营销 2022年2期
关键词:建设工程

杨冰 颜闯 常婷婷

作者简介:杨冰,(1973.10-),女,本科学历,汉族,高级工程师,籍贯山东省日照市,研究方向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成本控制。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招标代理费、结算审核费等中介服务费用被转嫁到施工企业这一现象,通过案例分析并结合两项费用相关计取法律法规,对中介服务费管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中介服务费管理

引言:近几年来,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已经取得很大成效,但是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招标代理费、结算审核费等中介服务费被转嫁到施工企业支付,损害了建筑市场的公平性,严重影响、制约了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1现状

“招标代理费”和“造价咨询费”,是在建设过程中,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受托从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技术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接受委托提供技术服务而收取服务费用,这是公平的市场行为,是建设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础。目前建设市场存在一些非正常现象:招标代理费委托方“零收费”,由中标单位承担,而造价资询费的收入重点也来源于“施工企业”;委托单位只负责委托业务,签订委托合同,但不是付费主体。

1.1招标代理费

长期以来,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且多数直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由中标单位依据国家收费标准支付”,对中标单位来说这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例如,日照市某大型建筑企业,2018、2019年度中标的工程金额为36.9亿元,支付的招标代理费为 253.8万元;2020、2021年度中标的工程金额为24.19亿元,支付的招标代理费为219.01万元。某市政施工企业,2018、2019年度中标的工程金额为18.16亿元,支付的招标代理费为559.8万元;2020、2021年度中标的工程金额为26.09亿元,支付的招标代理费为615.08万元。某大型央企,2018、2019年度在鲁、苏等几个省区中标的工程金额为16.77亿元,支付的招标代理费为100.19万元;2020、2021年度中标的工程金额为23.95亿元,支付的招标代理费为298.73万元。2019年某律师事务所通过政府采购中标某行政机关法律顾问业务,该项目财政预算20万元,中标金额19万元,居然需支付招标代理费 6000元;2020年某邀请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为44.75万元,招标文件明确载明:“参照发改委(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件,与采购人协商,招标服务费5000元,由中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业务是由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费规定是由市场调节。代理机构为承揽业务不让建设单位承担该项费用,因此建设单位不会去关注招标代理费的意义,也不会去关注市场调节价格,对于所委托的招标代理业务服务质量就不会重视。投标单位为承揽业务,对该类招标文件只能被动接受;而编制招标文件时中标单位没有产生,没有参与协商约定的基础条件,也就无法根据服务质量和市场调节价来确定招标代理费;中标后,中标单位如不按时足额支付招标代理费用,就不能拿到中标通知书。

最终结果是,招标代理费依旧按原收费标准顶格收取,既未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又被成功转移给中标企业承担,甚至还会出现重复收费现象。對于这个阶段建筑市场上的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各方主体,公平性无从谈起。

这种现象表面看是建设单位节省了一点服务费用,实际是将该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增加了企业的成本。长此以往,中标企业就会想办法从项目中赚回,或者拼命降低成本,破坏公平性最终受损的是项目或服务的质量,对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发展也是百害而无一利。

1.2造价资询费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中的“结算审核费”,实际执行中,未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这一规定,委托单位不付费或付费非常少,让造价咨询机构根据施工企业报审结算值的核减率,来收取施工企业的造价咨询服务费用。

2与两项费用计取相关的文件

2.1关于招标代理费

2.1.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该文件非常明确规定“谁委托谁付费”。

2.1.2《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句话很模糊,“另有约定”是代付还是必需支付?

2.1.3《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中规定,“全面放开招标代理费等5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招标代理业务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应由建设单位根据服务质量及市场价格支付招标代理费,列入项目建设费用。

2.2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2.2.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目前收费依据仍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建标造函【2007】8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与委托方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上下浮动幅度在20%范围内。

2.2.2《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以审减额作为计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主要依据。”

2.3《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加快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指导意见》(鲁建建管字【2019】19号)中第十一条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取,也可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进行支付。”文件很明确,包括招标代理费及造价咨询费在内的各专项服务费用,都应在项目投资中列支。

3行业内最新政策文件

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2021年12月印发闽招协【2021】32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文件为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行为,公平维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净化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市场环境,对招标代理费和造价咨询费从收费范围、计取标准到付费主体都有明确界定。文件相关规定如下:

3.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价

3.1.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范围包含: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3.1.2招标代理机构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代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且应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3.1.3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福建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价》计算,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1.4招标代理服务原则实行“谁委托谁付费”,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中约定。若合同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支付的方式、时间,并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暂列金额中单独列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暂列金额”是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该条规定的内涵是,招标代理费是中标人代付,是建设单位的服务采购费用,最后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工程建设费用。

3.1.5文件同时规定与《福建省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价》配套使用的备注条款,对几个重要问题做出特别说明:

(1)单标段或单次招标按指导价计费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收费。

(2)收费标准的计算基数按中标金额,含暂估价、暂列金额。

(3)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分段招标并分期分项分专业的,按各标段中标金额分别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4)因评标产生的会务費、邀请评标专家的专家费、差旅费、住宿费等均由委托人承担。

(5)非代理机构原因造成招标失败:a未进入评标阶段,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按上表中收费标准的30%计算,重新招标仍未进入评标阶段,不再重复收取;b已进入评标阶段,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为基数按上表中收费标准的50%计算。若合同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的,发生以上两种情形,招标代理服务费由委托方支付。

(6)非招标代理机构原因产生处理异议或投诉案件,配合有关部门需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差旅费用则由委托人承担。

3.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价

3.2.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内容有: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或审核、方案测算与比选、工程概算编制或审核、模拟清单及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或审核、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编制或审核、施工图预算编制或审核、工程结算编制或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施工进度款编制或审核、工程项目决算、工程造价鉴定、项目后评估、钢筋数量计算或审核、造价工程师技术咨询等服务业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社会委托,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委托方支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义务在签订咨询合同前向委托方告知各项咨询服务流程及业务规程,明确各项咨询服务工作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3.2.3工程造价咨询的服务工作范围和服务质量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各项的咨询服务工作内容收费费率为基准费率,按《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价》计费。委托双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依据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服务内容、深度要求、服务质量、服务成本和中介机构的社会信誉度来确定服务收费,上下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双方,在咨询合同中明确约定。

3.2.4文件同时规定与《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价》配套使用的备注条款,对几个重要问题做出特别说明:

(1)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分别按照不同专业计取相应的调整系数。

(2)计费基数的工程造价均应包含甲供材料费和工程设备费。

(3)概算金额包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不含建设用地费用)、预备费和专项费用。

(4)模拟清单不包括施工图预算,需要施工图预算的应另行增加相应服务费用。

(5)凡需要对钢筋工程量精细计算或审核的,其服务费用另行计算。

(6)编制或审核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时,仅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的,按工程量清单及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收费标准的60%计算;仅编制或审核单价(造价)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算。

(7)在编制或审核模拟清单及其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及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过程中,因委托人引起的编制内容或设计的变更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受托人工作量增加10%以上的,应增加相应服务费用;在编制或审核的咨询业务完成后,因委托人变更工程造价规模或重新调整工程造价导致受托人已完工作量减少10%以上的,应补偿相应服务费用。

(8)编制或审核施工图预算时,发生核对情形的,按照编制或审核工程量清单及其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的费用计算。

(9)采用过程结算的咨询费用,按工程结算相应费用乘1.05系数计算。

(10)全过程造价咨询费用包括基本费和驻场人员增加费。若设计变更造价正负绝对值之和小于等于总造价的10%,不另行计取费用;若设计变更造价正负绝对值之和大于总造价的10%,超过10%以上部分另行计取费用(费率參照施工图预算编制或审核)。

(11)施工进度款编制或审核的费用不包含施工图预算工作内容,若在编制或审核施工进度款时需要按施工图重新计算工作量和计价,重新编制施工图预算,需增加相应服务费用。

(12)单独进行工期鉴定的,参照“造价师计时咨询”收费标准,由双方约定。

(13)工程造价鉴定费不含出庭质证、现场勘验及差旅费用,如有发生时另行计算。

4思考和建议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放开建设项目前期的咨询费、招标代理费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目的是引进更充分的竞争,结果事与愿违。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权威部门应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建设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费用,明确各种费用计取模式及参考标准,明确费用管理单位,加大管理力度,改变建设工程各种费用多头管理、无序管理、无法管理现状,坚决杜绝将相关费用转嫁给施工企业的现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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