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姚玮
“恶意抢注”问题应得到重视 (图/视觉中国)
第32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东京奥运会)、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简称北京冬奥会)让我们看到一颗颗璀璨的奥运新星冉冉升起,杨倩、陈梦、全红婵、谷爱凌赢得大家的喜爱。北京冬奥会的吉祥物“冰墩墩”也迅速成为“顶流”。树大招风,一些“商标申请爱好者”看中了他们蕴藏的商业价值,纷纷恶意抢注为商标……
这种抢注行为,是否被中国的法律法规所认可?注册者是否能够享有相应的商标权益?公众人物的姓名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名人姓名被抢注为商标引发的公众误解,如何解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及时关注到这股愈刮愈烈的“邪风”,透过现象观本质,针对“恶意抢注”问题进行普法宣传。
这个冬春季节,伴随着万众瞩目的北京冬奥会,“青蛙公主”谷爱凌被刷屏。她的矫健身影、飒爽英姿,赢得万千中国人的喜爱,成为这个季节的“顶流”。甚至,A股上市公司“远望谷”(被不少人理解为“远远望着谷爱凌”)多次涨停,股价创下近半年新高,足见谷爱凌的人气。
伴随着盛名而生的,是巨大的商业价值。据媒体报道,2021年前,谷爱凌的代言费在人民币600万元左右,在北京冬奥会夺冠前,她的代言费已经暴涨到1600万元。
手握20多个商业代言的谷爱凌,据推测其年收入超过2.5亿元。在北京冬奥会结束后,她取得的令人瞩目的成绩,无疑将推动她的身价进一步上涨。
早早签下谷爱凌的商家自然欢欣鼓舞,与此同时,也有人试图另辟蹊径,蹭这位“顶流”的热度。论起蹭热度,“商标申请爱好者”称第二,没人敢称第一。
天眼查App显示,“谷爱凌”商标申请信息已经达34条。令人惊讶的是,其中11个“谷爱凌”商标已经完成注册,国际分类包括布料床单、灯具空调、教育娱乐、科学仪器、广告销售、家具、厨房洁具等等,商标的申请人为吉林省的张某。再仔细观察申请信息可以发现,上述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9年6月10日。也就是说,在谷爱凌宣布将代表中国队出征北京冬奥会后短短几天,她的名字就被人抢注为商标。
谷爱凌的姓名被抢注为商标并不是特例。东京奥运会后,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的姓名就被他人申请注册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对这种行为予以谴责的同时,更对“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予以快速驳回。同时表示,将一如既往地保持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高压态势,不断强化对包括奥运健儿在内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的保护。
什么叫“抢注”商标?顾名思义,“抢注”指的是“抢先注册”,也称为恶意注册,即商标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明知已有在先商标或其他在先权利的存在,或具有某种不良动机而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这既指未经公众人物本人许可,将其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也包括在公众人物已经使用自己姓名作为商标的前提下,仍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很显然,公众人物的姓名权,相对于商标注册,就是一种在先权利,“抢注”行为出于对这种姓名权的不良使用动机而注册申请商标,就是对这种在先权利的侵犯。这里要说明的是,在以姓名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所谓的“抢注”行为显然是指对他人姓名的注册,如果是自己对自己的名字注册商标,就不属于“抢注”。例如,2006年,一个名叫特朗普的商人来中国申请注册“TRUMP”商标,却发现已经被中国人董某捷足先登。2016年9月(也就是特朗普赢得美国总统选举的那一年),中国国家商标局宣布董某的商标无效。2017年,特朗普本人注册了“TRUMP”品牌及“特朗普”品牌。在这个案例中,董某的行为就属于“抢注”,而特朗普的注册行为,则不存在“抢注”的问题。
如何定义“公众人物姓名被利用”?公众人物姓名权被侵犯的形式有很多,常见的包括:(1)以公众人物的姓名直接注册商标。一方面,对于公众人物的“姓名”,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包括公众人物的字、号、艺名、笔名、绰号等,即可以将公众人物与其他自然人区分开的身份符号。对于公众人物而言,这些符号有时甚至比真实姓名更为人所熟知。(2)以公众人物姓名的谐音或者变更笔画等注册商标。实践中,有些人为了规避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曲线救国”,利用公众人物姓名的谐音或者形近字来注册商标。如“兆本衫”牌服装、“泻停封”牌止泻药、“莫闻味”牌臭豆腐,又如“玉宝强”牌珠宝首饰等。(3)利用重名者的真实姓名注册商标等。
公众人物姓名商标的审查有何原则?姓名作为一种符号,本身便具有区别个体的作用。公众人物的姓名包含为社会公众所共知的信息内容,更具有高度的社会关注度,强烈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当公众人物的姓名与特定的商业品牌联系在一起时,很容易让公众产生误解,认为该品牌与公众人物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者公众人物对该品牌的商品有所认可和担保。“抢注者”获得了经济利益,公众人物的个人名誉和合法权益却受到了损害。因此,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均不认可这种抢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021年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制定了《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打击重点之一就是“恶意抢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公众人物姓名、知名作品或者角色名称的”行为。那么,是不是所有公众人物的姓名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呢?也并非如此绝对。商标管理部门审查公众人物姓名商标,主要审查该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是否易造成产源误认,是否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等相关问题。
根据以往的案例,在商标注册种类所在行业相关公众认知中,会将名人的雅号、艺名、笔名等符号与该名人相联系,那么,在商标中使用该等符号的,有损名人姓名权(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诉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对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不局限于名人所在行业,姓名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与该姓名的知名度范围相一致(例如成都李宁食品制造中心等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商标涉及外国名人姓名的,中国消费者一般仅知晓其中文翻译姓名,而不熟悉外文原名的,一般不认为会导致中国消费者直接与外国名人产生联系(例如繁荣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市柏莉贸易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商誉积累和商标的使用、获奖等情况,不足以使不正当使用名人姓名的商标具有合法性(例如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回到“谷爱凌”商标。“谷爱凌”商标的注册时间就在谷爱凌宣布代表中国参赛的几天后,一方面,“谷爱凌”三个字没有特殊的含义;另一方面,此时谷爱凌已经是一名在国际赛事中崭露头角的优秀运动员,并且一度引发热议。很显然,注册方选择“谷爱凌”三字作为商标注册并非巧合,而是蓄意为之,就是针对谷爱凌这一公众人物而注册的。“谷爱凌”注册商标与谷爱凌本人并无关系,但作为商品的商标使用带有一定的欺骗性,很容易使公众误认为该商品的质量得到了谷爱凌本人的认可甚至是背书。
对于已经抢注成功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44条之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击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则规定,对处于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的案件线索,构成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采取提前审查审理、并案审查审理和重大案件口头审理等措施,依法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
随着时代的进步,虽然关于公众人物姓名的商标纠纷为数众多,但公众人物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有关部门的执法能力与意识也日益提升。事实上,大量未经授权使用名人姓名注册的商标在申请阶段就已经被驳回。对于涉及公众人物姓名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稳定的评判标准和越来越完善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