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 勇
(安徽大学历史学院)
仲爯父簋1981年出土于河南南阳北郊的一座周代墓葬中,因器铭载有“南申”而为学界熟知。李学勤、刘雨、赵燕姣、谢伟峰等都曾撰文论述,对铭文涉及的人物身份、国族迁徙作有精彩考证。仲爯父簋铭文,对于认识周代宗法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笔者欲以簋铭中“伯大宰”之伯作为切入点,来讨论周代宗法中的继承制度,谬误之处请专家指正。
一
仲爯父簋有甲、乙两件,形制相同。盖顶有圈状捉手,簋身圆腹外鼓,有双耳,耳上有耸角兽首,下有垂珥,圈足下设三足,足端残缺。捉手内饰蟠龙纹,盖顶、器腹饰瓦纹,盖缘和口下饰一周窃曲纹,圈足饰一周垂鳞纹。仲爯父簋的器形、纹饰与虢季氏子组簋趋同,有学者将这类簋归入三足簋2式,为西周中、晚期最典型器形。原报告将仲爯父簋定在西周晚期或春秋早期,李学勤结合器主称其祖为夷王,认为器主是周夷王之孙,该簋是周宣王时器,刘启益从之,当可信。仲爯父簋的甲簋器盖同铭,乙簋器铭与甲簋同,盖铭则小有出入,如下:
南申伯大宰仲爯父厥辞:作其皇祖考遟(夷)王、监伯尊簋,用享用孝,用赐眉寿纯祐康,万年无疆,子子孙孙永宝用享。(《集成》4189.1,乙簋盖铭)
仲爯父大宰南申厥辞:作其皇祖考遟(夷)王、监伯尊簋,用享用孝,用赐眉寿纯祐康,万年无疆,子子孙孙永宝用享。(《集成》4189.2,乙簋器铭)
然而,若将伯大宰之伯理解为排行名,“伯大宰仲爯父”一称伯,一称仲,互相矛盾,这恐怕是多数学者主张将“伯”前读,作“南申伯”的主要原因。对于仲爯父、伯大宰之间的矛盾,不妨参考叔皇父鼎铭:“郑伯氏士叔皇父作旅鼎,其眉寿万年无疆,子子孙孙永宝用享。”(《集成》2667,春秋早期)器主自称“郑伯氏士叔皇父”,郑表国属,士指职官或身份,叔皇父与伯氏排行不合。又如棠汤叔盘铭:“唯正月初吉壬午,棠汤叔伯氏择铸其尊,其万年无疆,子子孙孙永宝用之。”(《集成》10155,西周晚期)器主自称“棠汤叔伯氏”,在排行上也是矛盾的。这里“伯氏”不能理解为排行,陈絜曾指出金文中“伯氏”与“伯”的含义相近,除了表示排行外,亦可指称宗族长,实是解决这一难题的绝佳思路。郑伯氏士叔皇父、棠汤叔伯氏都是宗族长,所以称“伯氏”,其实际排行都是叔。
《白虎通·姓名》载:“適(嫡)长称伯,伯禽是也。庶长称孟,鲁大夫孟氏是也。”“伯”表示嫡长子,是指嫡子中最年长者,在全部子嗣中则未必,如伯硕父鼎铭“伯硕父作尊鼎,用导用行,用孝用享于卿事、辟王、庶弟、元兄”(《铭图》2438,西周晚期),伯硕父行第为伯,但他却有“元兄”。元兄即长兄,与“庶弟”都是庶子,虽年长,但不能称“伯”,只能称“孟”。周代宗法制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排行为“伯”者享有优先继承权,在此基础上,“伯”成为了宗子身份的代名词,引申出了“宗子”含义。非嫡长子在成为族长后,他们也可以用“伯”或“伯氏”来表明宗子身份,如此一来,就产生了行第为仲、叔、季的贵族却自称为“伯”或“伯氏”的现象。同理,“伯大宰仲爯父”之伯应该是指仲爯父的族长身份,与排行仲并不矛盾。《礼记·曲礼下》载:“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周代对直系祖先的主祭权必须由宗子所掌握,仲爯父能够为祖父夷王、父亲监伯制作祭器,举行祭祀,当是监氏的宗子。监氏一族从周夷王分出,如果仲爯父是监氏的小宗,则无权祭祀夷王。监伯的嫡长子未能袭位,仲爯父成为了新任宗子,他自称为“伯”。
周代金文中“伯”不是爵称,自傅斯年质疑五等爵说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五等爵制并非史实,近年来朱凤瀚、刘源对“伯”非爵称作有补充论证,郭军涛、向野也指出西周至春秋早期金文中的“某伯”当指行辈称谓,而非爵称,甚确。周代“伯”表示宗子,非嫡长子继位的宗子也能称“伯”,传世文献中也有例证。如曹伯,文献中曹君一般称曹伯,金文见有曹伯狄(《集成》4019,春秋早期),可作辅证。《史记·管蔡世家》载:“(曹)夷伯二十三年,周厉王奔于彘。三十年卒,弟幽伯强立。幽伯九年,弟苏杀幽伯代立,是为戴伯。”夷、幽、戴为谥号,三任曹伯均是西周晚期人,幽伯、戴伯是夷伯之弟,此两任曹伯的排行不会是伯,曹伯之伯指宗子。又如郑伯,郑君称郑伯自不必说,《春秋》桓公十二年载:“丙戌,公会郑伯,盟于武父。”此郑伯即郑厉公突,为郑庄公之子。《左传》桓公十一年记载郑庄公死,公子忽继位,即郑昭公,同年公子突夺权,也即郑厉公。郑昭公忽是嫡长子,《左传》桓公六年称他为“郑大子忽”,《史记·郑世家》亦载:“太子忽,其弟突”,郑厉公的排行不是伯,《春秋》称他为郑伯,伯当指宗子。类似情况还有很多,在此就不逐一罗列了。
综上,“南申伯大宰仲爯父”应该断读作“南申/伯大宰/仲爯父”,其中“伯”表示仲爯父的宗子身份,与邦名南申、官称大宰、排行名仲均无联系,所以在乙簋器铭中,可以将“伯”任意删去,而不影响文义表达。
二
最能说明西周族长继承情况的材料,当属宣王时期的逨盘。在盘铭中,器主单逨回顾了先祖的功绩,并在铭文末表示作器目的是为了祭祀祖先,“用作朕皇祖考宝尊盘,用追享于前文人。”先将相关内容移録如下:
逨曰:丕显朕皇高祖单公,桓桓克明哲厥德,夹召文王、武王挞殷,膺受天鲁命,匍有四方,并宅厥勤疆土,用配上帝。越朕皇高祖公叔,克逨匹成王,成受大命,方狄不享,用奠四国万邦。越朕皇高祖新室仲,克幽明厥心,柔远能迩,会召康王,方怀不廷。越朕皇高祖惠仲盠父,盩龢于政,又成于猷,用会昭王、穆王,盗政四方,翦伐楚荆。越朕皇高祖零伯,粦明厥心,不惰[于]服,用辟恭王、懿王。越朕皇亚祖懿仲,往谏言,克匍保厥辟孝王、夷王,有成于周邦。越朕皇考龚叔,穆穆趩趩,龢訇于政,明齐于德,享辟厉王。(《铭图》14543,西周晚期)
逨所在的单氏家族历史悠久,自周文王到厉王,逨盘共记有七位祖神:单公、公叔、新室仲、惠仲盠父、零伯、懿仲、龚叔。学界对逨的家族世系分歧较大,张天恩认为单氏家族每一代都可能会分出排行为仲、叔、季的支系,如公叔是单公之下分出的小宗,新室仲、惠仲盠父、懿仲、龚叔亦是同理,单逨只是众多小宗之一。董珊指出单氏家族存在单伯、单仲、单叔三个支系,盘铭所记祖神并非都是逨的直系祖先,罗泰认为七位祖神都被逨置于宗庙,但被称为“高祖”的前五世祖神中仅有一位会是其直系祖先。以上诸说各有所据,张天恩利用分族来解读仲、叔非常合理,但罗泰指出七位祖神均被逨祭祀也不容忽视。前文提及,直系祖先的祭祀权被大宗宗子掌握,小宗不能越权代理。《礼记·郊特牲》载:“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陈絜指出:“西周时期乃至于春秋中期以前,在大小宗之间的祭祀体系中,必有一位祖神是重合的。”这位重合的祖神,就是小宗始封君之父。换言之,周代小宗祭祀祖先时,只能追溯到该分支家族的始封君的父亲,他也是大宗的直系祖先之一。逨能一直祭祀到始祖单公,他所在家族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单氏小宗,始封君是二世祖公叔,并一直延续至逨,朱凤瀚持此意见,他认为周代小宗未必都会从大宗中分出新支,当嫡长子不能担任宗子,非嫡长子的同辈或子辈就可取代;二、是单氏大宗,韩巍持此意见。笔者倾向于朱说,但无论如何,该家族最迟可追溯至成王时期。在单公之后的六任宗子中,称伯者仅一位,称仲者三位,称叔者两位,换言之从成王至厉王约二百年中,该家族仅有一任宗子是由嫡长子担任,这与传统观念中的家族继承情况相差甚远,逨盘铭所记载的家族继承情况向今人展现了周代宗法的真实一面。
若受客观条件限制,嫡长子不能顺利继统,宗法制并不排斥行第为仲、叔、季者代替。周代大家族的内部情况往往错综复杂,诸如正妻不能生育,嫡长子先天缺陷、多病早夭等,就不得不另选继承人。《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载叔孙豹云:“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古之道也。”“大子”即嫡长子,若嫡长子缺失,则立嫡长子的母弟,同样也具有嫡子身份。若无嫡子,再依次考虑年龄、贤能,《公羊传》隐公元年载:“立適(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正是其精髓。此外,权力斗争也是嫡长子继承制的重要阻碍。制度与现实之间往往存在距离,就像法律无法终止犯罪一样,制度也不能杜绝现实中的违规,特别是在权力继承这种核心问题上,制度的约束力更加受限。王国维曾评价嫡庶制:“盖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争。任天者定,争乃不生。”王认为嫡子身份先天已定,无法更改,因此能够消弭权力继承所引发的纷争,但事实上其息争效力非常有限。有周一代,围绕继承权的斗争依然是影响家族发展、社会安定的主要隐患。西周晚期社会矛盾激增,家族成员对宗子继承权的争夺更加激烈,父子、兄弟、叔侄相残不绝于载。《史记·鲁周公世家》载周宣王舍弃鲁武公长子括而立少子戏为君,结果括之子伯御弑戏自立,引发动乱。西周灭亡的导火索正是嫡长子宜臼的废立问题,上文提及的曹戴伯、郑厉公都是通过政变夺取君位,嫡长子继承制在周代并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执行。
周代属于贵族宗法社会,依托家族,宗子成为了当时最具政治影响力的社会群体。两周金文中所见贵族甚夥,准确判断其具体身份,对于推动相关研究至关重要,学者以往多依据称名有无“伯”字,来判断该贵族是否为宗子或嫡长子。周代“伯”具有族长和嫡长子两重含义,上述讨论表明,金文中排行为仲、叔、季的贵族,其身份仍可能是宗子“伯”,而称“伯”或“伯氏”的宗子,其排行未必一定是嫡长。今人在解读两周金文中的贵族称谓时,对此需加注意。虽然嫡长子继承制是周代宗法制的核心,但它与历史实际存在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