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 亮,郑茜尹
(1.武汉理工大学法学与人文社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0;2.鲁东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山东 烟台 264025)
研究生教育是促进国家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研究生教育大国,研究生在学人数从1949 年的629 人增到2020 年的300 万人。[1]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伴随着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研究生学术不端事件频繁发生,并存在逐渐扩散和常态化的风险。[2][3]2013 年,教育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与2020 年《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强调指出,要“建立学风监管与惩戒机制,严惩学术不端行为”,“健全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和处置机制,加大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在此背景下,深入探讨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美国高校研究生教育起步较早,治理体系较为成熟,其实践做法与面临的挑战可以为我国更好推进研究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借鉴。
美国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不断曝光,引起政府、高校与社会各方的关注和讨论。在国家政策层面,2000 年美国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OSTP)发布的《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Federal Policy on Research Misconduct)中认为,“学术不端指的是在提交、实施、评估或报告研究成果和过程中的伪造、篡改或剽窃抄袭等行为”[4]。在院校管理层面,哈佛大学、耶鲁大学、普林斯顿大学等高校的学术诚信手册中指出,学术不端行为包括剽窃、抄袭、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引用虚假材料和伪造数据,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占用他人研究成果等。总体来看,虽然学术不端表现形式多样,但是政府和高校均认为,判定学术不端的依据不仅在于行动及其造成的消极后果,还要关注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存在着对于行为失范性和道德恶劣性的双重考量。此外,虽然美国绝大多数科研机构和高校均以《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为蓝本制定各自的规章,但是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许多高校出于维护自身科研活动较高质量标准和道德水准的考虑,采用了比联邦政府更为严格的规定,将诸如不当署名、盗窃他人观点或创意等行为也涵盖在内。
研究生教育以及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是美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议题。从历史来看,美国研究生教育经历了1900—1920 年之间以及20 世纪60 年代两次大规模发展浪潮。与之相伴,美国大学协会(AAU)下属的研究生院联合会(AGS),以及作为该联合会升级版的美国研究生院理事会(CGS)等机构相继建立,成为推动办学标准化、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组织基础。然而,随着20 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高等教育问责时代的来临,特别是高校学术不端事件的频繁曝光,院校个体与集体层面上的专业自律性和社会公信力都遭到批评和怀疑;让更多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到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特别是有关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与学术诚信养成等方面,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治理意味着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权威和制裁进行规制,而是要创设出一种结构与秩序,使多样化的行动者能够进行相互影响和良好互动。[5]治理是一系列在相互竞争的利益之间发挥调节作用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6],它强调协调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并使之形成联合行动的持续性过程。在此意义上,学术不端治理就意味着基于民主契约,政府、高校、教师、研究生团体、专业组织等多方利益相关者,参与到约束学术失范的决策和处理的结构与过程;它旨在通过预防、规训和矫正等手段,保障人才培育与学术研究质量。
总体而言,美国形成的多方共同参与的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体系,呈现出以宏观层面的政府约束、中观层面的专业调控与微观层面的院校自我规制的“三明治结构”,并体现了重心靠下、底部厚重的结构特点。不同治理模式之间的区别,如表1 所示。
表1 美国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模式
政府约束模式主要依靠联邦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来应对学术不端行为,其中,美国卫生和公众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HHS)下设的研究诚信办公室(The 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ORI),就是联邦政府监管学术不端行为的专业性部门,起到全国性的示范、协调和引导作用。ORI 接受关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正式举报,经调查证实后,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仲裁或惩罚。政府制定治理学术不端的法律条例,将学术不端行为视为违法行为,如若未经授权分发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将违反《美国版权法》(Copyright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会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仅靠高校自律已不足以有效规范学生的学术行为,政府需通过法律和政策的手段来治理学术不端。[7]政府约束模式得益于法治理念的确立,学术不端行为需依法治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判定学术不端行为。1985 年《卫生研究扩充法》(Health Research Extension Act)要求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核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该法案宣告社会力量能够进入公共事务治理领域,政府对其他学术主体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和行为规范,标志着联邦政府与地方机构开始联合治理学术不端行为。
在《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指导下,政府各部门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制定了适用于本部门的不端行为处理条例。如美国交通部2012 年颁布的《科研诚信政策执行指南》(Implementation of Departmental Scientific Integrity Policy)、美国教育部2005 年颁布的《科研诚信的政策》(Scientific Integrity Policy)、美国卫生部2005 年颁布的《研究不端行为的公共卫生服务政策》(Public Health Service Policies on Research Misconduct)等。这些都将研究生学术研究活动纳入到法律约束范畴,为学术不端治理营造了制度化的外部环境。
美国政府规定研究生提交的课题研究设计必须经过学术审查,未通过审查认定的研究结果是不合法的。一旦出现学术不端行为,ORI 会展开调查,评估学术不端的严重性,经证实后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将学术不端者列入“黑名单”,限制其获得联邦政府的研发经费,并在网络上披露他们的工作单位、真实身份、惩处事由等信息。例如,2011 年ORI 通报了波士顿大学王晟博士已发表的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并做出撤回论文的决议。[8]2020 年ORI 审查后发现,辛辛那提大学研究生洛根·富尔福特(Logan Fulford)存在涉嫌伪造数据、重复使用图片等行为;为此,ORI 对其研究执行为期两年的监督计划,以确保被调查者研究贡献的科学诚实性。[9]
专业调控模式强调以大学协会、学术团体等专业性组织为主导,其中,美国研究生院理事会(CGS)推动的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RCR)教育计划,就是专业调控的典型代表。[10]RCR 项目涵盖了研究生教育的全领域,从探索研究生负责任研究行为的有效教育模式,到甄选和推广不同院校的“最佳实践”。RCR 项目利用评估数据促进各学科之间以及师生之间的合作,并设置了“负责任引用”“共享网络信息”等主题模块,将RCR 内嵌于研究生教育框架之内,推动研究生学术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具体而言,RCR 项目采用包括系列演讲、开放式论坛、专题研讨会、学分制课程、工作坊等多元化的教育方式,体现出参与式、体验式、互动式的学习模式;通常以一名在某个学科领域内富有经验的教师为核心,指导成员通过活动、讨论、短时演讲等多种形式探讨某个共同话题,在彼此的思想交流和碰撞中引导研究生深刻领会学术规范的严肃性和重要性。
美国高校结合自身特点,协助教师完成RCR 项目的多样化展开。例如,亚利桑那州立大学重视自然学科与人文学科教育活动的相互渗透,并结合评估反馈进一步增强RCR 项目的跨学科融合性;[11]佛罗里达州立大学强调针对RCR 项目的校本教材和课程的研发,并对课程教学效果进行周期性评价;[12]堪萨斯大学在研究生考试与论文答辩中增加RCR 项目相关知识的考查与考核,并专门设置负责任研究行为奖。[13]总体来看,RCR 项目辐射到全美每年授予的81%以上的硕士学位和92%以上的博士学位。[14]此外,众多学术团体设立行业学术规范委员会,监督专业领域的学术研究行为,推动整个行业的学术规范建设。例如,美国许多学术刊物都由各学科的专业学会主办,期刊采用审稿人和作者“双向匿名”的审稿制度;使用先进的期刊匹配算法,并考虑研究生的投稿内容、偏好以及参考期刊的质量标准和范围等。同时,各专业协会出台符合自身学科特点的学术道德规范制度,引导、规约、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发布的《学术团体在促进科研诚信中的作用》、美国微生物学会(ASM)发布的《道德规范》等文件,都对学科道德标准、学术行为准则和学术不端审查流程等进行规范,并倡导多个专业治理主体之间相互合作与彼此制衡。
自我规制模式是美国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的重心所在,涉及院校内部的管理机构、教师(导师)与学生三类主体,它嵌套着与不同行动者相互关联的子模式。在某种意义上,院校监管行为,既是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表达,也可以视为是政府制度要求在院校组织中的投射和延伸,反映了基于政策规则的强制性同构压力;导师—学生之间的互动和学生自律的行为与专业性协会的协调之间,既体现了师生“学科—事业单位”的双重归属,又共同反映了基于学术价值共识的规范性同构压力。
1.院校监管模式
美国许多高校设立了学术不端行为的专门治理部门。例如,哈佛大学由权利和责任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制定院校治理的政策方针和监督查处程序,马里兰大学设立监察办公室(The Ombuds Office),确保研究生的学术不端问题能够得到公平解决。如果学术不端行为牵涉到由外部赞助机构支持的研究,则监察办公室要在开始调查时通知赞助机构和ORI;同时,为了避免因不公正对待而遭受声誉损害,高校在披露最终调查结果之前,需向赞助机构和ORI 提交详细的说明报告。如马里兰大学医学院调查发现,药理学系博士生贾斯瓦(Anil Kumar Jaiswal)涉嫌虚假报告,并重复使用相同的图像等多种学术不端行为,医学院就迅速将这一情况及时上报ORI。[15]
哈佛大学研究生手册(Graduate Student Handbook)规定,当研究生院收到举报时,即由负责学术事务的副院长着手进行调查和取证,并发布关于学术不端指控和调查程序的书面声明,涉嫌研究生则可以针对该声明中的内容提交书面陈述或其他澄清材料来为自己辩护。如果指控成立且情节较轻,则可由学术事务副院长作出包括道德谴责、警告、纪律处分或纪律处分暂缓等处罚裁定;如果情节较为严重,则由研究生院教师委员会的学生生活与纪律专门委员会(The Subcommittee on Student Life and Discipline of the Faculty Committee of the Graduate School)启动相应的学术审查程序,包括查看当事人和证人的书面陈述,并与其面谈、举行正式听证会等,并向研究生院院长提出开除学籍、撤销学位等处罚建议,同时,保留对研究生施加进一步追责惩戒的权利。[16]就马里兰大学而言,研究生监察办公室主持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活动。被举报人有义务在提供材料和回答问题等方面给予配合,监察办公室会保留调查过程与结果的记录,以证明其评估的合理性。[17]监察办公室官员可任命特别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并负责收集与审议和指控有关的所有证据资料。若为避免利益冲突或出于其他原因,可以征取外部专家意见,以得出明确结论。
2.导教融合模式
导教融合模式具有多样化的实现形式。其一,注重导学融合,课堂教学与学术规范相融合,强化研究生学术诚信意识。导师在课堂上结合具体学科教授学术规范,阐明准许的学术行为要求。导师通过控制课程成绩、强制性退课等学术性惩罚来治理学术不端。如达特茅斯学院要求教师将对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指导和荣誉守则执行的效果审查常态化,从制度安排上强化研究生学术荣誉的忠诚度。[18]密西根州立大学研究生手册(Graduate Handbook)规定,导师和研究生需要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关于学术诚信文化的课程教学、工作坊或图书俱乐部,师生共同就学术研究中的多种行为及其风险进行专题研讨,并提交讨论记录以备留存与核查。[19]其二,重视论文写作,学术研究与学位要求相融合,帮助研究生形成正确的学术研究方法。哈佛大学研究生教育委员会(Committee on Graduate Education)和研究生学位课程委员会(Curricular Committees for Graduate Degree Programs)提出符合学位的必要学术要求,如论文选题结合生活实际,要做有实际价值的研究;论文采用第一手资料和科学研究方法展开论述;上交与论文相关的阅读记录和田野考察记录等。教师通过Turnitin剽窃检测系统将论文与互联网中众多材料进行比较,以检查研究生论文规范性和论文完成度。答辩通过后,学生进行最后修订并提交论文电子版,并纳入可以自由访问的公共数据库,接受全球学者和相关从业者的审视。其三,细化培养过程,培养方案与规范管理相融合,加强研究生培养程序正规化。美国东北大学的教师一旦怀疑有研究生实施学术不端行为,可以向学生品行与冲突解决办公室(Office of Student Conduct & Conflict Resolution,OSCCR)递交“备案”(Information Only Case)申请,同时OSCCR 也会将这一“备案”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相关学生,并为其提供自我辩护和申诉的政策指导;当OSCCR 收到针对某个学生的再次“备案”投诉时,它有权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着手搜集有关投诉材料,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来决定是否交给行政听证会(Administrative Hearing)或学生品行委员会(Student Conduct Board)来做进一步处理。[20]
3.学生自律模式
美国高校荣誉制度(Honor System)具有悠久历史。弗吉尼亚大学在1842 年就规定,学生以个人荣誉的名义,宣誓在考试中不接受任何外力的帮助。1895 年,普林斯顿大学的学生群体建立荣誉制度章程(Honor System’s Constitution),学生以个人信誉为“抵押”,承诺自己不会在学术活动中违反荣誉准则,并承担举报学术不端行为的道德义务。时至今日,荣誉制度被许多美国高校视为“最为珍贵的遗产”和“最不容置疑的大学核心价值”[21]。基于美国高校“荣誉章程”(Honor Code)传统,学生自律模式强调研究生的自我约束、责任感和道德勇气,将外部规范内化,并发挥出主动的建设性作用。由于美国高校的研究活动以及研究生培养的制度化是源自德国,在某种意义上,研究生自律模式也带有甘于寂寞、不惑于外物的意涵,以及“经由科研而达至修养”的德式传统的色彩。学术诚信是大学探索和传播新知识的基础性准则。一方面,研究生团体通过循环放映有关诚信的电影、开展学术规范开放式讨论会、公布与学术规范制度有关的资源及链接等方式,向研究生传递学术诚信是院校严肃对待的优先事项这一明确信号;另一方面,则可以向所在大学施压,要求其用更准确的语言来表述可接受的荣誉准则标准和更适当的学术不端制裁政策,减少发出相互矛盾的信息。有研究表明,大学荣誉制度是减少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和创建诚信校园文化的有效方式,高校可以通过创造丰富的荣誉准则或培养具有自控能力的学生来减少学术不端行为。[22]
经过长期探索,虽然美国高校在应对研究生学术不端方面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治理体系,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却未能完全根除这一学术痼疾。根据耶鲁大学的通报显示,在1998年至2013 年的15 年间,共有256 名学生触碰学术不端红线,其中58.2%的学生存在论文剽窃行为。[23]在对314 位研究生进行调查后发现,有82%的研究生承认自己曾犯有某种形式的学术不端行为。[24]可以说,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效果具有不确定性,其发展面临着多重挑战。
这种复杂性突出表现在既有的利益链条难以打破。有关对学术不端案件进行处罚的文献显示,有些大学老师认为,主动检举或处理涉事学生,不仅增加自己的时间成本,还得不到直接收益,反而可能会因此使导师与院校蒙羞,“损人不利己”;他们倾向于在私下或通过非正式渠道去淡化处理,甚至对研究生抱有同情,认为学生的不端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同时,在绩效考评压力下,导师与研究生形成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因而,也存在导师为了更多科研产出,而对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采取忽略、默许,甚至是纵容态度的潜在风险。从根本上来讲,这都是狭隘的小团体利益观点作祟。事实上,大学包庇学术不端行为的案例也时有发生。ORI 官网曾通报,某大学已发现大量证据表明,一名完成博士论文的研究生伪造了数据;但该大学只是推迟了授予该学生学位的时间,并允许其在随后的一年时间内,可以在另一所实验室里去验证自己的结果。ORI 认为,即便该学生能获得“预期结果”,也仍不能证明其最初的实验数据就是真实可靠的;在最初发现确凿证据之时,就应该取消其继续就读和获得学位的资格。[25]此外,治理复杂性还表现在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隐蔽性和“灰色地带”的存在。就前者而言,对其他学者研究思路、框架设计等较为抽象的内容偷梁换柱并重新包装,在操作层面上就极难通过现有的技术手段进行有效识别。就后者而言,论文的多人署名排序与学术贡献度之间是否对应,将某一完整学术成果进行精细切割而人为增加论文发表数量,对学术论文他引量的人为操控,从而制造高引论文的假象等诸多现象,都不在严格意义的学术不端行为之列,但它们都有违学术的道德良心,异化了学术生态,强化了对研究生学术“越线”的刺激,极大增加了学术不端治理的难度。
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具有自己的特殊性。研究生这一特殊群体,存在着“学习者”与“研究者”的双重身份之间的张力问题。就“研究者”而言,研究生是高度成熟且具有独立学术行为能力的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既有的学术规范;一旦违反,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这个意义上,严厉追责和惩戒是学术不端治理的合理选择,这种“硬治理”的背后,主要遵循的是外部的管理—问责逻辑。美国许多高校认为,研究生应遵守从入学到授予学位之间的所有纪律规则;当研究生发生严重的学术不端后,高校会做出永久性开除和追回学位证书等严肃的惩罚措施。如哈佛大学给予的严厉纪律处分,就意味着被开除的学生不再受到大学的欢迎,永远不能被重新接纳或恢复信誉。[26]
就“学习者”而言,研究生并不具备完全的学术资格,其在校学习的过程,既是知识、能力不断成长的过程,也是学术规范逐渐熟悉、内化与坚守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就必须承认研究生学术训练的阶段性、可塑性和发展性,应该给予他们成长的机会和容错的空间。或者说,作为学习者的研究生,应当视为是限制性学术行为能力的主体,是在机体发育上的成熟与学术规训上的稚嫩并存的“成熟的年轻人”,对其学术不端行为应该采取警醒、教化、帮扶等“软治理”措施,主要遵循的是内在的心理—羞愧逻辑。凸显研究生的“学习者”身份,并不是说要忍让,甚至纵容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而是说要把握好惩戒与教育的尺度;在给研究生纠错机会的同时,对于那些居心不良、屡教不改者,就应该坚决将其从研究生队伍中清理出去。值得注意的是,学术不端行为规范条例的模糊性会引起过度膨胀的解释和管理权力的扩张,而这潜藏着窒息学术自由、阻碍科学取得重大进步的风险。[27]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是惩戒还是教育,其自身都不是目的,而应是服从和服务于人才培养与学术研究的创新发展。
若导师面临学术不端指控,其指导的研究生也会遭遇到疑似不端的附带损伤的问题,这是目前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亟待破解的新难题。根据《科学》(Science)期刊的官网报道,美国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教师伊丽莎白·古德温(Elizabeth Goodwin)曾运用手中的学术权力向研究生施压,诱导其在申报课题时伪造数据;研究生最终将这一情况向学校举报,并由媒体曝光出来。[28]然而,实际情况却是,研究生的学术勇气不仅没有得到奖赏,反而,因此使得自己之前所作的学术研究的真实性都遭到了外界质疑。
无独有偶,佛蒙特大学教师埃里克·波尔曼(Eric Poehlman)在被迫承认数据造假后,其发表的相关论文被撤稿,其指导的研究生也被贴上“学术不端”的标签,遭遇到各种有色眼镜的“区别对待”。其结果是,无论波尔曼带领的研究生或团队是否清白,学生多年的学术积累和努力都付之东流。[29]这不但影响到他们能否按期毕业,而且就算是毕业后,他们在申请博士后研究、找寻学术职业等之时,都成为无法洗脱的“污点”。更为极端的情况是,研究生可能被迫重新确定研究方向和选题,在延期毕业的巨大压力下心理崩溃而自残或自杀。
在这种导师带来的附带损伤问题上,目前学术不端治理机制欠缺足够的弹性和精准性。若举报者不能得到保护和受赏,若不能将导师和研究生进行适当的“责任切割”,若研究生无论是否无辜都要遭到学术“连坐”和“清算”,则只会加重伤害研究生的学术良心,甚至可能出现因学术不端治理带来的表面上的和谐与秩序,而忽略了在更深层次上和更大范围内掏空整个学术道德根基的系统性危机。
从根本上来说,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面临的多重挑战,在本质上是现代大学的信任危机或道德危机。由此,凸显“研究生”身份的特殊性,关注“学术不端”形式的复杂性,保持“治理”的弹性与适切性,是在研究生学术不端的治理过程中重建现代大学信任时,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具体而言,美国高校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的经验与教训,对于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启示意义。
其一,建构政府—协会—大学密切协同的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共同体。面对高度复杂性且隐蔽性极强的学术不端行为,要求不同治理模式之间相互衔接与配合,形成治理合力。其中,要凸显政府的政策引导作用、专业协会的第三方协调作用,以及高校在治理中的“第一责任人”地位。从目前的发展来看,我国在专业协会的发展及其作用发挥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强化;高校在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上,存在着简单化的“一刀切”、急于撇清责任而“甩锅”的“过度问责”,以及对自身存在问题遮遮掩掩、态度暧昧的“问责不足”并存的情况。在这个意义上,政府、协会与高校之间的相互协同,不仅意味着彼此的趋近与合作,还应当包括基于责任分解的相互分立与制衡。
其二,突出研究生的“学习者”或“准研究者”的身份,将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的重点放在预防与教育之上。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的扩大,带来的是研究生多样性的增加,其中,就包括知识基础、入学动机、学术志趣、培养类型等方面异质性的扩大,这极大增强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风险,也增大了治理的难度。然而,无论如何,研究生在本质上还是一名“大鱼前导、小鱼尾随”的“从游者”。一方面,对其学术规范要求应当从严,以最高学术标准进行规范灌输和专业训练,形成对学术禁忌的敬畏。另一方面,当研究生触碰学术红线或发生学术争议时,应当从保护学术“未成年人”的立场出发,以公平、包容的心态进行仔细甄别和具体分析;同时,尽可能给予过错学生自我救赎的“第二次机会”,将学术污点事件转变为对研究生个人警醒与对更大范围群体警示的契机。
其三,培育学术诚信文化,激发研究生的学术荣誉感和责任感。研究生学术不端并不仅是研究生自身的问题,还是整体学术风气不良的体现,是学术制度的系统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研究生学术不端治理,有赖于整个学术生态的净化,特别是学术诚信文化的发展。在外部问责压力不断增长的背景下,这种学术诚信文化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科学家群体的“精神气质”,还应当包括响应外部质疑的应答文化、对自我行为合理证明的证据文化,以及个体与集体层面的自我反思文化。同时,这种学术诚信文化建设的出发点与归宿,都应聚焦和落实到作为未来科学探索生力军的研究生上,并切实发挥文化涵养学术道德和品性的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