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路径及方法研究

2022-04-16 18:16陈玉梅万秋伶
广东开放大学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新颖性独创性游戏规则

陈玉梅 万秋伶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550025)

一、网络游戏规则的可版权性及其保护范围

随着大众日常生活条件日益富足,人们的精神需求日益增加。电子游戏成了人们日常消遣的方式之一。一个游戏是否有趣,是否具有可玩性,其核心就是游戏的规则。而游戏中的动画、背景音乐都是游戏规则体现的载体,但因为游戏规则被视为思想范围而不受保护,所以许多游戏公司会在避免抄袭受著作权保护的动画、背景音乐的前提下去抄袭游戏规则,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此类“批皮”游戏的出现极大程度地搅乱了游戏行业,也阻碍了游戏公司进行原创设计。因此,对游戏规则的著作权保护路径及保护方式选择就显得格外重要。如何保护网络游戏规则,不同类的游戏保护路径如何选择,此类问题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网络游戏规则保护路径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整个游戏行业的创新甚至发展,因而需要对游戏规则的保护提出完整的保护路径。

(一)网络游戏规则的可版权性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游戏规则若想受著作权法保护就应当具备以上的条件。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新增受保护的智力成果分类。基于此,可将游戏规则纳入第九项“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进行保护,这也对游戏规则在内的著作权保护做出了回应。

1.游戏规则属于智力成果

游戏规则是由游戏开发者通过思考,体现了游戏开发者思想的智力创造的产物。游戏规则是一个游戏被开发的基础和核心,基于游戏规则才有了后续关于动画和背景音乐的设计。游戏规则体现了设计者的创造力与想象力,网络游戏类似于创造出一个新的世界,而游戏规则就是这个世界的运行规则。游戏规则的创新将会创造出新的游戏或是新的玩法。游戏规则是经过游戏开发者的反复实验和计算后得出的最具可玩性的规则。

2.游戏规则能被客观感知

游戏规则在游戏中有着能被客观感知到的表现方式。游戏规则看似是一串一串的数字代码,但其通过游戏的动画和情节而被玩家间接感知。玩家可以通过图像、音乐、文字说明等元素的表达了解游戏的玩法,以此间接感知游戏规则。每个游戏的玩法不同,是因为其表现方式不同,也就是视听元素的组合方式不同,不同的游戏情节或是玩法成为游戏规则差异的体现。玩家可以通过游戏的音乐、图像、文字说明等视听元素,间接感知网络游戏规则的存在。

3.游戏规则具有极高的独创性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游戏也从最初的简单设计发展到现在的多种类、多玩法。游戏分类逐渐增多且相互融合。网络游戏若要为玩家清晰感知了解具体的玩法,离不开游戏开发者对规则的表达。游戏开发者通过对游戏中的各类视听元素创造性的组合串联,让玩家理解网络游戏的规则。这种创造性的视听元素组合串联,体现了游戏开发者对游戏设计的独特性思考和创造性表达。

(二)网络游戏规则的保护范围

1.区分游戏规则的思想和表达

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是界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该原则是指思想不受著作权的保护,但思想的表达方式受著作权的保护。游戏规则与思想牵涉众多,常被归入不受保护的思想,这也是游戏规则一直不受保护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实,游戏规则并不等同于思想。游戏规则通过动画、故事情节将其表达,使玩家了解操作方式。“思想”是指一种存在于人们内心,不为人感知的想法。“规则”一词是指是人们一种行为方式[1]。游戏往往通过故事情节将其规则展示给玩家,让玩家按照其规则进行操作。

根据抽象概括法并结合游戏设计的相关原理,游戏规则可以分为:

(1)基础规则。基础规则确定了网络游戏的基本玩法,例如MOBA类网络游戏的核心规则就是推倒敌方水晶、射击类网络游戏的核心规则是命中特定目标。目前随着电子游戏产业蓬勃发展,网络游戏类别也不再简单化,而是糅合各种基本规则后综合构成一个全新的游戏。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基础规则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保护。

(2)隐性规则。隐性规则是玩家在操作游戏的过程中总结得出的规则,是玩家结合游戏经验总结出关于最快赢得游戏胜利路径的最优解。对于隐性规则而言,游戏开发者并没有将其直接表达出来,这种类型的规则是玩家在游戏操作过程中自行发现的潜在规则,是游戏规则的另一种映射。例如,《英雄联盟》中有六种不同属性的角色,其游戏地图分为上、中、下三条路和野区。游戏中并未明确规定这6种角色应该走哪条路,但玩家在进行游戏的过程中发现射手和辅助走下路、法师走中路、坦克或战士走上路、刺客在野区能更好地发挥角色的属性,更快地取得胜利。这些隐性规则并不包含在游戏设计者对于其游戏规则表达之列,而是玩家在操作游戏过程中总结出具有普遍认可度的经验。这种规则因被职业玩家或普通玩家广泛认可,而具有较高的认可度,且可以经常看见其被用于游戏竞技赛中。除此之外,非强制性是隐性规则又一特点,即玩家可以选择遵从该规则或者按自己的意愿进行游戏,玩家的选择对游戏运行没有影响。例如,《英雄联盟》中玩家可以选择法师走中路,也可以选择法师走任何方向。隐性规则是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根据经验总结而来,属于公众智慧成果,其也并不直接依附于游戏规则[2]。因而无法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3)具体规则。具体规则是一个网络游戏的核心。具体规则以图像、音乐、文字等形式告知玩家。通过对这几种元素的创造性排列组合构成独特的游戏玩法,体现游戏设计者的思想。这种排列组合影响着玩家的操作和决策。具体规则需要有逻辑、有系统的表达给玩家,故而可以被著作权保护。

2.区分游戏规则的有限性表达与独创性表达

混同原则与必要场景原则是确定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又一基石。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方式。混同原则是指当思想只能被一种方式所表达时,这种表达方式不能被著作权法保护①See Concrete Mach.Co.v.Classic Lawn Ornaments,Inc.,843 F.2d 600,606.(1st Cir.Mass.Apr.5,1988).。必要场景原则是指只能用某种特定的场景或是一定的手法去表达作品,那这些特定的场景和手法也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②See Hoehling v.Universal City Studios,Inc.,618 F.2d 972,979(2d Cir.1980).。例如,击败人物获得奖励或游戏胜利、用大哭表示游戏失败、用大笑表示游戏胜利等。具备独创性是一个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基础条件,具备独创性表达方式的游戏规则也是区分此游戏与彼游戏的基础条件。一个完整、具有可玩性的游戏通常是在基础规则上补充了额外特殊规则,结合文字说明、动画展示和音乐渲染等手段综合形成的一个具有新颖性和完整逻辑闭环的游戏。这些视听元素的创造性结合体现了这款游戏的特性,让其与别的游戏区别开来。

3.排除公有领域

著作权法不保护属于公有领域的规则。将现实生活中已有的且被公众所广泛认可的一些生活规则或历史事件照搬进网络游戏,仅仅将其电子数据化,那这类游戏规则不应受到著作权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所说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公有领域规则仅指将生活规则或历史背景不经过独创性修改照搬入网络游戏规则开发过程中。若是游戏开发者对生活规则或历史事件进行改编后通过文字进行解释,使其有别于以往的文字说明,那这些文字说明便可因具有独创性而获得著作权保护。例如,《江南百景图》中个别人物的背景是在原有历史的基础上进行了创造性改编,则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在Data East诉Epyx一案中,涉案两款游戏均为空手道类游戏,法院认为游戏中的规则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空手道运动本身,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3]。

二、网络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的路径选择

司法实践中对于游戏规则的保护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将游戏中的音乐、动画等拆分,根据其特定类型进行保护;第二种认为电子游戏是音乐和剧情结合的画面,可以视为类似电影作品进行整体保护;但随着游戏行业的飞速发展,前两种方法已不能很好地保护游戏作品。据此,提出第三种方式保护游戏作品已是迫在眉睫。

(一)网络游戏拆分保护的缺点

(1)无法保护游戏规则。游戏规则是一个游戏的核心,而音乐、动画等作品不过是基于规则所创造出来的附属品。若将网络游戏进行拆分,游戏规则被排除在保护行列之外,则保护了皮肉而未保护到内在的骨骼。在《炉石传说》抄袭案中,暴雪公司在请求法院保护卡牌独特组合规则的诉求因无法在著作权中找到相对应的保护内容,而被认定属于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22 号民事判决书。。

(2)破坏游戏的完整性。游戏之所以具有可玩性主要是因为其是由剧情、动画和音乐而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游戏设计者正是通过将完整的逻辑与丰富的娱乐性都融合在一个整体中从而创建出一个网络游戏以此让玩家知晓和理解游戏设计者的思想和观念。若是将一个完整的网络游戏通过拆分来进行保护,则失去了对其进行保护的最初意义。

(3)增加诉讼成本。将游戏拆分进行保护则需对游戏的各组成成分进行分别举证,人为增加了诉讼成本。受害人本只想简单地证明游戏是否被侵权、游戏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但若采取拆分保护后则需要对游戏的动画、音乐等构成要素分别进行举证,这无疑是增加了举证难度和诉讼成本。

(二)将网络游戏视为类电影作品间接保护的缺点

将网络游戏视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是当前著作权保护框架下的一种方法。上海法院将《奇妙MU》网络游戏整体视为类电影作品的依据之一就是,网络游戏中的图像画面是由游戏引擎按照设计的规则调取游戏设计师前期创造的游戏素材自动产生,没有证据能证明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展示的游戏图像画面增加了不属于电子产品网络游戏设计人员前期创造后加入游戏引擎的内容④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529 号民事判决书。。因此将《奇迹MU》游戏视为类电影作品,是因为其游戏的交互性强度还不足以突破视听作品。

但是,将网络游戏整体定义为类电影作品从而进行保护的形式并不能完全规制游戏抄袭的行为,游戏规则仍有可能被剔除在著作权保护行列之外。将网络游戏作品“挂靠”于类电影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并不是长久之计。

(1)游戏规则不是彻底意义上的属于类电作品。即使是对视听作品进行广泛定义的国家也未见其将网络游戏归入视听作品这一大类进行保护。两个游戏具有相似的画面但不代表一定具有相似的玩法,游戏规则与视听画面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游戏规则与电影作品之间还存在一个巨大的差别,即网络游戏具有交互性。网络游戏是由玩家参与其中,根据玩家操作和决策的不同而影响游戏画面的展现效果。电影作品则是由导演和演员根据既有剧本进行拍摄剪辑的成品,无需观众在观看过程中参与结局创作,且观众看到的成品在发布后是不会改变的,这与游戏的结局具有随机性存在巨大的差别。随着游戏行业的发展,将网络游戏视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也将不符合游戏行业的发展趋势。随着游戏类型的不断创新,游戏设计者将开发重心更多的放在游戏规则的设计上是游戏行业发展的一大趋势。网络游戏一般根据设定好的游戏规则进行画面设计,有的游戏甚至将视听元素的设计权利交由游戏玩家,由玩家根据自己的想法对游戏画面、人物进行设计。例如以Little Big Planet为代表的沙盒类游戏已占据巨大的游戏市场、拥有可观的玩家数量。该游戏中玩家甚至可以自定义生成游戏中的任务、道具和地图。此类游戏作品因其极强的交互性而无法通过归入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

(2)将网络游戏“挂靠”在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也不能完全的规制抄袭行为。游戏设计者可以通过更改、替换表达游戏规则的动画、音乐来创造实质性相似的网络游戏,也就是创造所谓的“换皮”游戏来逃避法律制裁。

因此,将游戏进行拆分保护或将游戏整体画面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仅是权宜之计。拆分保护在人为增加诉讼成本的同时也无法彻底保护游戏规则。视听作品的内涵无法延及具有交互性的电子游戏,且随着技术的进步,网络游戏应用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 Reality)后将与类电影作品的性质差距更大。网络游戏重要的并不是动画和音乐等视听元素构成的外在表现形式,而是视听元素所表达的游戏规则本身。对网络游戏作品进行保护应当将重点放在对游戏规则的保护上,通过对游戏规则直接保护,以保护游戏的内在核心,进而规制山寨游戏的产生,促进游戏行业的良性发展。

三、电子游戏规则著作权保护的方法

(一)判断电子游戏规则抄袭的方法

判定游戏规则是否抄袭可以采用“三步检测法”,即“抽象—过滤—对比”方法对游戏规则的抄袭进行判定。“三步检测法”是美国司法实践中判定作品实质性相似的重要方法,对于判断游戏规则的实质性相似具有借鉴意义。“三步检测法”中第一步“抽象”指将游戏规则中构成抽象思想的部分剔除。对于网络游戏而言,类似于击败目标对象通关的基础性游戏规则就属于思想范畴,应当予以排除。第二步中的“过滤”指剔除网络游戏中的有限性表达,也就是前文所提及的混同原则与必要场景原则即如果一个网络游戏只有一种表达方式或必须运用某种场景时,这种特定的表达方式和场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最后再过滤属于公有领域的游戏规则。第三步“对比”,即剔除游戏规则中属于思想和过滤有限性表达的部分后,将游戏规则的剩余部分与涉案游戏规则进行对比,若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侵权行为成立[4]。

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需要运用外部测试法和内部测试法。外部检测是指前文所述运用思想表达二分原则判断游戏规则中何种规则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内部检测要求“普通观察者”对涉案的游戏进行主观比较,根据主观感受判断两款游戏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在电子游戏领域中,普通观察者即对应“一般玩家”,通过参考“一般玩家”对涉案游戏概念和规则的主观感受来判断游戏是否实质性相似。例如2012年Spry Fox LLC诉Lolapps,Inc.侵犯游戏著作权一案的判决⑤See Spry Fox LLC v,Lolapps,Inc.,2:12-cv-00147-RAJ(W.D.Wash.Sept18,2012).中法官利用“三步检测法”排除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和有限性表达后,就剩余部分法官利用外部测试和内部测试认为两款游戏存在实质性相似,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二)根据游戏类型新颖性不同来保护游戏规则

随着游戏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游戏的类型日渐多样,游戏规则的表达方式也种类繁多。网络游戏规则根据各种视听元素的组合和文字说明的新颖性组合而构成不同的游戏。可以说,游戏规则的新颖性就体现了游戏作品的新颖性。据此,根据游戏规则表达的新颖性,可以将网络游戏作品分为三类,依据网络游戏作品类型所具有的新颖性的不同对电子游戏规则进行分别保护[5]。

1.非新颖性游戏类型且规则设计不存在独创性

对于大众熟知的游戏类型而言,其游戏规则是后续众多游戏设计的基础,若对其进行保护则不利于网络游戏的创新与发展,且此类型游戏的规则是构成游戏市场中的一个简单规则。例如棋牌竞技类游戏中的跳棋游戏,游戏规则与日常生活中的跳棋规则相同,但游戏设计者为玩家提供下棋落子提示,这种玩家知道如何游戏以及如何落子的规则设置不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因为在游戏中,棋子可以在哪落下的情节无非也就几种情况,这种情况下跳棋游戏的规则构成了有限性表达,不能对其进行著作权上的保护。

2.游戏类型不具备新颖性,但游戏规则存在独创性

随着游戏行业的竞争日渐激烈,游戏开发者也会重新制作一些常见的简单规则游戏,旧瓶装新酒,以此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游戏开发者在已有的游戏规则上加入独创性的游戏规则构思设计,使其成为一个新的游戏。例如,赛车类游戏QQ飞车中,游戏开发者加入导弹、云雾、香蕉皮等道具,通过道具加速自己赛车速度或减速对手的赛车行驶速度,从而使自己获胜的游戏规则设计。这些游戏规则的设计是在普通赛车游戏规则的基础上进行的独创性设计,具有游戏设计者的思想和创造性表达,与其他类赛车游戏明显区分开,具有著作权保护的意义。

但需要强调的是,此类基于非新颖类型游戏规则的创造性构思,在进行保护前也需要对其与原非新颖类型游戏进行相似性的分析。如果仅是对非新颖类型的网络游戏中的某一项或几项规则进行修改,其独创性所造成的新颖性占比不大,不能为一般游戏玩家造成主观游戏操作感受上的显著不同,则这些游戏规则设计受到的著作权保护较弱。若对非新颖类游戏规则进行大量的的独创性改造,并且能为一般玩家主观上带来显著的不同,那理应受到著作权法较强的保护。除此之外,不论对非新颖性游戏规则改造的独创性占比多高,著作权的保护都应该只及于游戏规则中的创新部分,对于未进行独创性改造的部分不应保护。

3.新颖游戏类型中的游戏规则

新颖游戏指明显区别于别的游戏的新游戏类型。新颖游戏往往具有与寻常游戏所不同的操作玩法,其画面、音乐、文字说明具有独创性的组合方式,从而表达出与其他游戏显著不同的游戏规则。比如《英雄联盟》手游和《王者荣耀》均为MOBA类游戏,但二者之间的规则却体现了各自的独创性表达。英雄联盟手游规则的设计主要包括坦克、刺客、战士、法师、射手、辅助共6类总计71个英雄,游戏设计者根据英雄的属性设计技能,包括1个被动技能和4个主动技能构成,并对技能进行文字说明。王者荣耀规则的设计也包括坦克、刺客、战士、法师、射手、辅助共6类总计105个英雄,英雄的技能主要由1个被动技能和3个主动技能构成。游戏玩家能在游戏过程中清晰体验到二者游戏规则互不相同,游戏整体具有新颖性。全部网络游戏的整体具有较高程度的独创性,后续的网络游戏设计者在设计网络游戏的过程中可以对个别的网络游戏规则进行效仿,但若是大幅度模仿或者大幅照搬,一般玩家主观上无法感受到新颖性,则应当被认定为抄袭。

综上所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对于网络游戏规则也从可不可以保护转变为应当如何保护。游戏规则虽然与思想牵涉众多,但本质上仍然与思想有着显著不同,应当将游戏规则与思想区分开,对游戏规则实施著作权保护。游戏规则是通过图像、音乐、剧情和文字等视听要素创造性组合后进行表达的规则。对于网络游戏规则规制路径,目前司法实践上主要存在两种方式,第一种拆分保护和第二种将网络游戏作品“挂靠”于类电影作品保护的方式,随着游戏行业的飞速发展,已日渐不能对游戏作品提供有效保护,据此急需提出第三种保护游戏作品的方式,以适应游戏行业的飞速进步,保障游戏行业的良性创新。根据“三步检测法”结合外部测试和内部测试提出判断游戏规则抄袭的方法。根据游戏类型新颖性的不同将游戏分为三类,并结合“三步检测法”来对游戏作品进行分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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