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居补偿、生计转型能力与城镇化意愿
——基于民族地区农牧交错区实证研究*

2022-04-13 05:31崔新蕾吴丽娜
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22年2期
关键词:牧户生计城镇

崔新蕾,吴丽娜,刘 欢

(内蒙古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呼和浩特 010021)

0 引言

城镇化发展是生产率提高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推手,也是中国经济社会的必然选择。随着城镇化进程推进,农村人口大量迁移到城镇发展,但多呈现“候鸟型”“钟摆式”迁移的“半城镇化”状态,他们在城镇就业与生活的同时,在农村继续保有宅基地和农地[1],致使出现农地撂荒、宅基地闲置等现象[2]。究其根源在于当前农村土地升值空间日益凸显,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不断完善,农村居住的含金量极大增加[3],而西部民族地区城镇化和工业化容纳就业能力不足,使农民面临生计转型风险,更加难以适应和融入城镇生活[4-5],农民作为理性人,唯有收益大于成本才能吸引其做出决策,而城镇生活的高成本阻碍了农民向城镇迁移[6]。农民如何重组家庭资源,将土地价值变现获得财产性收益,带着生存发展的资本进入城镇,以获取城镇化发展的动力,成为其迁居城镇的关键。

国外没有城乡户籍制度差异,在就业、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方面也不因城乡身份不同而存在差别,农村转移人口被称为“城乡移民”[7]。目前国内城镇迁移属政府政策引导下的自愿性迁移[8],然而研究发现多数农民主动城镇化意愿薄弱,主要是青年、受教育程度较高、收入相对较高且具有现代化生活倾向的群体城镇化意愿较强[9]。学者们从多角度对农民城镇化意愿进行研究,识别出一些共同的影响因素,如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等个体特征因素[10-11],总收入等家庭特征因素[12],社会认同度、就业机会和社会政策等社会环境因素[13],以及城市融入度及其他心理情感因素等[14]。还有学者从制度角度出发,指出现有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民迁居进城有重要影响,但随着户籍、土地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制度改革的推进,实际城乡流动永久迁移格局仍未实现[15-16]。目前半城镇化困境的主要矛盾已转向农村退出环节,其中土地退出是关键,而农村土地有偿退出机制存在缺失,农村土地资产的变现能力差等导致农民土地退出不彻底,难以完全脱离农村[17]。当前农民的城镇生活消费能力已经基本具备,制约农民城镇化实现的主要因素是长久的城镇生活能力与城镇住房消费能力[18]。

从以往研究来看,农民迁居意愿及其影响因素的研究成果较多,但针对西部民族地区的研究较少,尤其是关于迁居补偿和生计转型对城镇化意愿影响的研究有限。为推动西部民族地区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保障“三个一亿人”目标的顺利实现,文章在深入剖析农民迁居城镇意愿的基础上,重点分析迁居补偿与生计转型能力对其城镇化意愿的影响,以期提高农民城镇化意愿,并为稳步推进西部民族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提供参考。

1 数据来源

1.1 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于2015 年10 月和2016 年7—8 月在内蒙古农牧交错区进行的关于农户和牧户的城镇化意愿调查,内蒙古东西区域跨度大且差异显著,调查尽量分散到所有盟市。调查农区包括鄂尔多斯、包头、赤峰、通辽、巴彦淖尔、乌兰察布、兴安盟共计7 盟市、23 个旗县的509 户家庭,调查牧区包括鄂尔多斯、赤峰、通辽、呼伦贝尔共计4 盟市、8 个旗县的232 户家庭。调查采取对户主访谈形式,对于户主未能接受访谈的家庭,选择对家庭经营决策影响较大的成员为受访者。

1.2 样本特征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个人及家庭基本信息、家庭参保情况、土地退出意愿、居住环境条件以及城镇化意愿等。共发放问卷870 份,剔除不完整及无效问卷后获得有效问卷648 份,其中农户451 份,牧户197份,问卷有效率74.48%。样本基本情况见表1,受访者年龄集中在36~45 岁;男女比例为1.76∶1;初中学历样本占比最高,为40.74%;汉族与少数民族人数接近1∶1,农区中汉族所占比例较高,达到69.62%,由于该次调查在牧区的纯牧业旗(县)展开,牧户中蒙古族所占比例非常高,达到96.45%;平均家庭人口数4~5人;平均家庭收入为3万~5万元;蒙西、蒙东地区样本分布比例为55.09%、44.91%①蒙东包括东部5盟市:赤峰、通辽、呼伦贝尔、锡林郭勒、兴安盟;蒙西包括西部7盟市:鄂尔多斯、呼和浩特、包头、乌兰察布、巴彦淖尔、乌海、阿拉善。

表1 样本基本情况

2 研究方法与变量确定

2.1 模型选择

Logistic 模型是二分类或多分类变量回归时常用方法[19],该研究被解释变量城镇化意愿为二分类变量,故选择二分类Logistic回归模型,具体公式为:

式(1)中,pi表示农民有城镇化意愿的概率,1-pi表示农民无城镇化意愿的概率;yi为农民i的城镇化意愿,分为“愿意”和“不愿意”两种;compensation为迁居补偿变量,包括承包地补偿和宅基地补偿变量;ability为生计转型能力变量,包括非农工作经验、非农就业技能、非农收入比重、收入来源和社会保障参与变量;xij为第i个农民的第j个控制变量;α、β、γ为各个变量的回归系数;ε为残差项。

2.2 变量确定

2.2.1 被解释变量

以是否放弃农村户口迁移城镇来衡量城镇化意愿,反映农民的长期迁移意愿。在中国城乡二元体制下,长期迁移是提升中国城镇化水平的关键,只有成为拥有城镇户口的居民,才算真正的城镇化[20]。

2.2.2 核心变量选择

迁居补偿。土地是农民拥有的重要资产之一,如果允许将农村土地转变为货币或股权等稳定性强的财产形式,则能为迁移城镇提供部分资金,帮助其更好地在城镇生活。农村土地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两部分,故用承包地补偿和宅基地补偿来反映迁居补偿变量。

生计转型能力。决定农民城镇化能力的主要因素是农民在城镇的生计转型能力,即农民转变赖以生存和生活的职业或产业,获得在城镇生活所需经济收入的能力。有学者提出丰富的非农工作经验和稳定的非农技能掌握,能够提升其城镇生活能力[21],也有学者表示收入来源和非农收入比重反映了家庭的收入获取方式和脱离农业的程度,是从家庭层面衡量农民现代性及城镇化能力的重要测量指标[22]。社会保障以及公共服务的改善有助于吸引劳动力流入,提高劳动力的实际收入和福利水平,能够有效削减农民迁移城镇后的生计风险,从而间接提高农民城镇化能力[23]。因此选择非农工作经验、非农就业技能和非农收入比重、收入来源和社会保障参与变量反映生计转型能力特征。

2.2.3 控制变量

从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居住满意度和政策制度认知4个层面确定模型控制变量,各变量含义及赋值见表2。

表2 变量赋值

3 结果与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分析

调查结果显示,41.36%的受访者有城镇化意愿,58.64%的受访者无城镇化意愿,其中,农户和牧户的城镇化意愿分别为46.12%和30.46%。如有政策鼓励搬到镇区或城区集中居住,并在有充分选择权的前提下,35.65%的家庭仍不愿意迁居,其中有46.70%牧户仍希望继续留在本村生活(表3)。可能原因是随着城镇化发展大城市房价居高、交通拥堵和环境恶化等“城市病”问题,农民在此生活压力感较大;而小城镇在经济发展、生活习惯和文化习俗上与农村差距相对较小,能够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比大城市对农民举家迁移定居的吸引更强。

表3 迁居目的地的意向

从影响农民城镇化意愿的主要因素来看(表4),推动农民迁居城镇的因素依次是社会保障更好、生活更方便和医疗条件更好,另外还有25.00%的牧户认为城镇教育条件更好也是吸引其迁移的因素。从阻碍农民城镇化的影响因素来看,失去土地保障是阻碍农民迁移城镇的最主要原因,其次是无固定收入和没有住房等原因,此外32.12%的牧户认为无法适应城市生活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表4 动力和阻力因素

3.2 结果分析

以全部样本、农户样本和牧户样本作为考察对象,对各变量进行回归。变量共线性检验结果中最小容忍度分别为0.654、0.640、0.555,最大方差膨胀因子分别为1.529、1.548、1.803,表明现有解释变量间不存在严重的共线性问题,不需要对其进行剔除或整合。模型检验中拟合优度检验概率值分别为0.841、0.874、0.801,远大于0.1,故认为模型与数据拟合结果较好,解释能力较强。

(1)反映迁居补偿的承包地补偿变量和宅基地补偿变量对农民城镇化意愿均有影响,且在1%水平上显著(表5)。其中农民对承包地退出偏好“货币化补偿”方式,原因在于当前新型城镇化、工业化以及农业现代化快速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向外转移,承包地所承担的生产和收入功能逐渐退化,农民更希望通过一次性的现金置换,将土地权益转化为迁居后生计资本的增量,以提高生活质量并迅速实现城镇化转变。对于宅基地,农民更看重其保值增值作用,偏好于“实物置换”和“分期补偿”方式。调研区域内64.04%受访者希望采取如保障房、商品房等住房的补偿方式,这主要与当前住房价格较贵,农民购买成本较高有关。另外一次性退出土地的政策补偿带来的福利改进空间有限,受土地增值预期影响,农民更希望分享未来预期收益进行分期补偿。

表5 模型回归结果

承包地与宅基地的功能差异使农民对“两地”退出补偿方式存在差异。承包地的自然属性是为人类提供生活所必需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作为生产活动的重要载体,与人类劳动结合能形成相应的产出收益,所以它的生产与财产功能是显性的[24],更易通过货币化补偿来实现替换。而宅基地的生产功能则相对隐性和间接,更多体现承载家庭归属感、家族观念和心理依赖感等资产功能和伦理功能[25]。对外出务工农民来说,宅基地是其返乡的落脚点,是农民获取支持的重要载体,是他们的精神归宿,农民不愿轻易放弃宅基地,需要通过“实物置换”和“分期补偿”等风险低而收益稳定持续的方式,增强农民退地收益稳定感和安全感,才能促进其宅基地退出。

(2)反映生计转型能力的非农就业技能变量对农民城镇化意愿不存在显著影响,但与城镇化意愿成反向关系。由于接受的教育和培训不足,农民所掌握的非农技能较为简单,进入城镇往往在建筑业、运输业、制造业中从事劳动密集型工作,难以获得具有保障性的稳定工作,无法在城镇长久生活发展,迁居城镇意愿较弱。

非农工作经验和非农收入比重变量对农民城镇化意愿具有正向影响,且在1%水平显著。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农民,由于掌握了一定的城镇生活经验,逐步了解和适应了城市的生活方式,向往迁居城镇后丰富的文化娱乐生活,便利的商业、医疗等公共基础服务,迁居意愿较强。非农收入比重越高的家庭,越能脱离原有农业经营模式,不需要将时间花费在农地耕作上,对农村的牵绊较少,进入城市生活的阻力较小,所以迁居城镇意愿较高。

收入来源(在5%水平上显著)和社会保障参与(在10%水平上显著)变量对农民城镇化意愿存在显著负向影响。以纯畜牧业为收入来源的牧户家庭往往经营较大规模的畜牧业,随着畜产品消费市场需求增加,家庭人均收入有较大提高,迁居城镇后的总体经济保障能力较高,城镇化意愿较强;而纯农业家庭在农村由于农业经营效益小,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家庭收入,迁居城镇意愿也比较强。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渐健全完善,虽大部分家庭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但普遍缴费水平较低,对农民的保障能力有限,多数家庭仍无法抵御意外风险,对土地的保障功能需求相应提高,迁居城镇意愿因此降低。

(3)控制变量中老人数量、总人口数、总收入和城镇化政策认知变量对农民城镇化意愿存在正向影响,并均在5%水平上显著。老人数量多的家庭赡养义务较重,为寻求良好的医疗和养老服务,城镇化意愿比较强。人口数较多的家庭城镇化意愿较强,原因是此类家庭往往子女与老年人口所占比重大,内部分工和兼业化的可能性比较高,在子女就学、老人养老和城镇就业机会充裕等诉求下城镇化意愿也比较强。收入高的家庭对获得舒适生活的欲望强烈,也能够承受进入城镇后生活成本的增加,更有意愿迁居城镇生活。随政策认知提升,城镇化意愿越强,表明坚持政策导向仍是有效引导农民城镇化的重要原则。

婚姻状况(在5%水平上显著)、外出务工人数(在5%水平上显著)和当前居住满意度(在1%水平上显著)对农民城镇化意愿有负向影响。未婚户主较已婚户主城镇化意愿更强,因为未婚个人自由度高,事业开拓积极性强,但对农业生产活动缺乏热情,更愿意迁移到城镇工作。外出务工人数多的家庭反而城镇化意愿较低,原因可能是农民外出务工的主要目的是改善生活状况,提高家庭收入,当赚取一定收入后,考虑与城市高成本生活以及不稳定就业状况相比,回归农村更能获得较好发展,迁居城镇意愿因此减弱。当农民对前居住环境越不满意,城镇化意愿会增强,较多受访者表示居住地垃圾乱倒、杂物乱放、网络覆盖率低、教育资源缺乏,也缺少相应休闲娱乐场所等,与城镇居住状况存在明显差距,相比之下更有意愿迁移城镇生活。

3.3 农户和牧户城镇化意愿影响因素对比分析

研究发现影响农户和牧户城镇化意愿的因素存在差异,从迁居补偿变量来看,农户城镇化意愿受到宅基地补偿变量和承包地补偿变量影响,牧户仅受到宅基地补偿变量的影响。但农户和牧户土地退出补偿偏好相同,承包地退出偏好“货币化补偿”方式,宅基地退出偏好“实物置换”和“分期补偿”的补偿方式。从生计转型能力变量来看,非农工作经验丰富和非农收入比重较大的农户迁居城镇意愿都较强,而牧户城镇化意愿与其中的收入来源变量和社会保障参与变量有关,纯牧业家庭城镇化意愿强于兼业家庭和非牧业家庭,但随着社会保障参与度相对提高,牧户城镇化意愿有所减弱。

农户和牧户意愿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农户持有土地规模小且分散,经营效益低而愿意外出务工或兼业,丰富的外出务工经验使其逐步适应城镇生活,随着非农收入比重不断增加,家庭收入提高,能够脱离原有农业经营模式,想要获得城镇生活的意愿逐渐强烈,有较强的迁移意愿。而对牧户来说,往往经营规模较大的畜牧产业,随着畜产品消费需求增加,人均收入有较大提高,依靠畜牧业经营所获收益在城镇也能实现长久定居,但受世代放牧传承和生活习惯的影响,对草原的归属感很强,而对拥有本民族语言与文字的少数民族牧户来说,由于语言文化差异和非牧就业能力不足等导致社交范围受限,获取的信息资源有限,难以适应和融入城镇,迁居城镇意愿较弱。此外,未婚、外出务工人数少、总人口多、总收入高、居住满意度低和城镇化政策认知度高的农户,城镇化意愿比较强,而老人数多、外出务工人数少和居住满意度低的牧户城镇化意愿比较强。

4 结论与讨论

该文利用内蒙古农、牧区城镇化意愿调查数据,实证考察了迁居补偿和生计转型能力变量对农民城镇化意愿的影响,并得出了如下结论。

(1)近半数农村居民有放弃农村户口,迁居到城镇生活的意愿,农户中城镇化意愿率为46.12%,牧户中城镇化意愿率为30.46%,农户城镇化意愿强于牧户。从迁移目的地来看,农民希望迁移到县城(县级市)或小城镇居住,表达了强烈的就近城镇化意愿。从农民迁居城镇的原因来看,城市较好的生活、养老、交通、医疗和文化教育条件等是吸引农民进城定居的主要因素,也是他们的主要诉求,而进入城市后失去土地,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以及高昂的住房生活成本,使进城定居的农民产生了巨大的经济和心理方面的负担,阻碍农村人口顺利在城镇定居,是更具韧性的“壁垒”,加剧了“半城镇化”困境的存在。

(2)反映迁居补偿的变量是影响农民迁居的重要因素,土地财产权的保护与变现是农民迁居的物质支持和融入城市的前提保障,构建合理的土地补偿机制,将土地权益转化为家庭迁居后生计资本的增量,也将极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3)反映生计转型能力的变量(包括非农工作经验、非农收入比重、收入来源和社会保障参与)对农民迁居意愿均有影响,促进农民进入城镇后的生计转型,提升农民的就业能力,拓宽增收渠道,增强农民面对风险和实现创收的能力,才能增强农民城镇化意愿,助推其产生永久的城镇迁移行为。

(4)由于语言文化差异、生活习惯和草原情怀等原因导致牧户对城镇的归属感不强及融入不彻底,可考虑在尊重和保留牧户原有生活习惯的前提下,积极探索解决牧户在城镇的心理和身份认同等问题,增进和深化各民族交往和交融,全面提高牧户的社会融合程度。

目前,针对西部民族地区的城镇化意愿研究较少,而从迁居补偿和生计转型能力角度研究农民迁居意愿及其影响因素,能够有效减少大规模农业人口的“候鸟型”“钟摆式”迁移,避免“离乡不离土”,一定程度上缓解半城镇化矛盾。该研究证实土地财产权的保护与变现是农民迁居的物质支持和融入城镇的前提保障,通过合理的土地补偿机制,将土地权益转化为家庭迁居后生计资本的增量,有助于提升农民迁居城镇意愿。由于农户和牧户语言文化、生活习惯和生计来源等差异,利益诉求区别明显,仅提供单一化的政策推进城镇化效果不明显。农牧交错区的农民在城镇化意愿上有其特殊性,在制定城镇化政策时,建议在尊重农民城镇化意愿前提下,推进有意愿有条件的农民有偿退出土地,同时加强农民技能培训,拓宽城镇就业渠道,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的生计转型,对牧户可着重引导其就近城镇化,降低牧户迁移的经济、心理及社会文化成本,提高牧户的社会融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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