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保沿海各地各级渔政、海警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实施渔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农业农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制定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2021年11月26日,农业农村部联合中国海警局印发《关于〈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沿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
二、按照《基准》规定确定处罚阶次后,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酌情上调处罚阶次。相关违法行为造成涉外渔业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按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确定处罚阶次。当事人故意抛弃、转移、销毁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可根据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及船舶长度、吨位、渔具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处罚阶次。
三、沿海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对《基准》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自由裁量基准。对同一违法行为,地方自由裁量基准设定了更严厉处罚标准的,优先适用地方自由裁量基准。
《基准》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与建议,请及时向农业农村部或中国海警局反馈。
2022年1月13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相关负责人就《基准》制定和贯彻执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2021年修订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外侧海域的渔业执法工作分别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海警机构负责。近年来,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均制定了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而各地的基准存在一定差异,对维护社会公平产生不利影响,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希望国家出台统一的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农业农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在统筹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基准》,对海洋渔业行政执法的裁量条件、标准、幅度作出了统一规定。《基准》对规范海上渔业行政执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渔政与海警部门协作机制,保障渔业执法机构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制定《基准》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设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在涉渔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和执法实际情况,对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作出细化规定。二是坚持过罚相当。统筹违法行为危害和法定的行政处罚范围,根据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情况确定相对应的行政处罚。
《基准》梳理确定了86个涉渔违法行为,涵盖了打击非法捕捞、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及渔业船员、渔业无线电、渔业航标管理等领域。《基准》明确了每个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分类、认定标准、细化阶次、处罚内容等事项。对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确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明确由地方渔业主管部门制定自由裁量基准。
:根据渔业实际情况和执法实践,《基准》在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将违法情节分为较轻、一般和严重三个档次。对于渔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特别严重情节的,相应增加特别严重一档;对于一旦实施即产生较大社会危害的,取消较轻一档;对于炸鱼、毒鱼、电鱼以及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以严重情节为起点进行裁量;对于自由裁量空间大的档次,在相关违法情节之下,又进一步细分为多个阶次,并明确每个阶次对应的处罚内容。
违法情节以实际危害大小作为认定标准。在打击非法捕捞方面,将违法捕捞渔获量或其价值作为认定标准;在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将涉案水生野生动物及制品的价值作为认定标准;在港航监督方面,将造成渔业安全事故等级和渔业管理秩序受影响程度等因素作为认定标准;在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方面,将造成渔业环境污染等级等因素作为认定标准。
:各地渔业执法部门在办理涉渔违法违规案件时,应当在全面调查、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及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对照《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如出现如下情况,应当调整处罚阶次:一是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酌情上调处罚阶次;二是相关违法行为造成涉外渔业事件、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可以按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确定处罚阶次;三是当事人故意抛弃、转移、销毁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可根据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以及船舶长度、吨位、渔具数量等因素,综合确定处罚阶次;四是对符合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