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
摘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种类繁多,尤其是最近几年产生的党支部领办创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成为带领村民增收、壮大村集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的主要力量。但因其是一种新型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组织管理、会计核算不规范的现象,影响了规范发展。文章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入股形式、带动作用、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对合作社的规范经营提出有效建议。
关键词:入股形式;带动作用;存在问题;有效管理路径
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发展,种类繁多,尤其是最近几年产生的党支部领办创办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成为带领村民增收、壮大村集体经济、助力乡村振兴发展的主要力量。但因其是一种新型组织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组织管理、会计核算不規范的现象,影响了规范发展。笔者从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入股形式、带动作用、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对合作社的规范经营提出有效建议。
一、土地股份合作社现状
(一)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方式
现如今,就我国农村而言,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的入股形式可分为三种。
1. 单一入股
单一的入股形式主要是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这种单一形式的入股形式主要以实际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入股到土地股份合作社中,之后土地股份合作社对所有的土地股权进行有效整理,并将其转让到大型企业中,以此谋取企业的部分股份或者是相应的租金,最后将持股份额为依据,向各个农户发放红利。通常情况下,这种土地股份合作社往往不涉及实际的生产活动。
2. 混合型入股
混合型入股形式不仅包括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还具备多样化的生产要素,同时也要满足作价原则。这种形式的合作社入股形式主要看重土地承包的经营权,并适当投入农用时使用到的相关设备、技术及成本,构建有效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并遵循统一经营模式,对于所得收益可以遵循所占股份分配或者依据相关要素进行合理分配。
3. 集体资产入股
集体资产的入股形式可以是参与性的入股,也可以是量化性入股。通常情况下,农户将土地承包的经营权作为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唯一方式。集中起来的土地或者所有资产都要依据人数直接量化到村民个人及合作社的每个成员,最后将合作社集中的所有土地通过村委会及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规划,有效管理,实现科学经营。
(二)土地股份合作社发挥的作用
对于我国农村而言,普遍存在农户土地经营模式,其主要是以农户为主,以土地为基础,自发组织的股份合作社。也可以说是农户单方或者农户自发成为一个整体,充分利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以这种方式取得合作社的股东权,也就是以权换权。在此基础上农户的土地均由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计划及经营管理,农户则按照其所拥有的股份获得相应的红利。以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形式经营土地,不仅改进了家庭联产的承包责任制度,同时也对其进行了优化,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 促使农业规模经营范围不断延伸
规模经济通常是指由于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降低投资成本并提高经济收益。现阶段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形式规模较小,虽然其生产效率不高,却产生了极高的交易成本,存在较多缺点。目前的土地所有制下,农户仅仅具有土地的使用权,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户没有转让土地的权利,换而言之,农户不享有对土地的转让权利,阻碍土地规模性经营。农户往往以承包的土地在合作社中入股,并将土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由此,有效掌控了土地的处分权利,进而扩大了土地面积,以便统一管理,促使生产趋于规模化发展。将土地集中起来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不仅可以将大量资源投入农业生产,同时合作社也可以为其提出有效指导,并实现经营及销售统一发展。在此过程中,劳动生产效率显著提升,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生产成本的浪费,以此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对于土地股份合作社而言,应充分考虑实际的经营状况,可以选择性地将集中的土地向外承包,为土地趋于规模化经营提供便利条件。
2. 使土地收益权利更加清晰、明了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逐渐提高,对于农村而言,农民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土地资产的增产收益。众所周知,对于集体资产而言,农户个体并不享有相应的处分权利,同时农户拥有的监督权利也没有充分使用。农村集体资产中,农户占据着重要的所有者地位,但是却得不到充分利用。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农村土地入股,其中也包括集体土地,同时以股权制度获取一定的收益,促使土地收益权利更加清晰、明了。
(三)土地股份合作社具体的经营方式
1. 专业型股份合作社
首先,较为常见的当属自主经营型。通常是指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在合作社中入股,并将土地的经营权有效转变为股权,实现土地的集中化管理,最后通过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
其次,租赁经营型,是农户入股合作社时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为合作社集中土地提供便利条件,并进行统一规划及管理,最后将土地向外转让,并将获取的收益合理分配给农户。
最后,混合经营型,整体可概括为自主经营及租赁经营的有机结合。
2. 社区型股份合作社
所谓社区型股份合作社,实质是指以村为单位,并在股份制的基础上全面改进集体经济经营模式,将集体资产转化为股份进行量化,同时合理分配资产效益,集体组织的各个成员都可以获得相应的份额。在此基础上,所有农户都可以在合作社中行使自身权利,即使用权利、收益权利及处分权利,以此促使农户可以充分享有集体资产带来的增值收益。
二、土地股份合作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难度较大
相关培训机构在对职业经理人进行培训时,从设计的制度可看出,职业经理人只要具备经理人资质,就可以在银行中办理多种业务,如抵押贷款等。然而就现实而言,实现这种模式存在较大困难。主要是由于银行单方面规定,职业经理人若要在银行办理贷款,应出示自己归属的合作社及村委会中开具的担保证明,但是,通常情况下,村委会不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拒绝开具担保性质的有关证明,其中应排除上级制定的重点帮扶对象,如果职业经理人来自普通的合作社,他们只能凭借自身的信用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或者向银行抵押房产办理贷款。7D4E8B41-F00E-443A-8331-D4EBF9E01BFA
(二)相关管理人员缺乏明确的职责认知,容易产生分歧
通常情况下,在管理过程中,实际的操作往往会脱离预期的设计,如前期设定的股东拥有一定的决策权,核心管理人员及职业经理人可以承担并行使自己的权利,即统筹管理相关事务的协调工作及田间技术推广。然而现实中,却是核心管理人员协同职业经理人同步经营,甚至两者对同一件事情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现经营理念存在较大差异。土地股份合作社在经营过程中,核心的负责人往往存在越位情况,严重影响了职业经理人权利的行使,甚至在无形之中剥夺了他们的决策权。
三、土地股份合作社规范管理有效路径
(一)有效拓展产业链,提高经济效益
在一定程度上,为了提高合作社的经济效益,应有效拓展产业链,并将其合理应用于实际管理中。第一,农户在种植粮食过程中,可适当种植经济作物,如稻田中可以养鱼,实现立体养殖,不仅如此,也可以打造休闲与观光的娱乐场所,进而形成三合一产业的有效互动。通过这种有经营方法,促使相关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整体效益显著提高。第二,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简单加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精加工,激发加工的无限潜力,促使产业链不断延伸,產业的附加值显著提高。第三,实现品牌效应,以便加快生产与销售的无缝衔接。可以不断改进种植品种,以便提升产品的整体质量,并结合所处地域的特殊性,发挥自身最大优势,形成产业带,为实现品牌效应奠定稳定基础。积极引导合作社与产业中的领军企业合作,并给与一定支持,借助领军企业的资源,为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提供一定助力。在此基础上,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也要给予高度重视,并在资金方面给予适当支持,提高当地农产品的市场份额,以此,构建完善的品牌推广机构。第四,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已经遍及各个行业,因此,应发挥互联网技术的最大优势,有效整理股份合作社的所有资源,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并打造独立的网络销售渠道,促使经济效益显著提高。
(二)有效降低合作社的投资成本,提高农业保险项目的相关补贴
对于普通企业而言,国家应给与土地股份合作社一定的鼓励与支持,并有效降低投资成本。土地股份合作社中存在一定惠民政策,如保底分红。股份合作社建立的初期阶段,通常也存在多种不确定因素,面临较大风险,同时资金较为紧缺,严重影响了合作社正常运营。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在此阶段给予适当补助,如加强政策的倾斜力度,降低税收。由于土地合作社中的土地较为集中,其面临的风险也较大,一旦遇到突发状况,便会带来严重损失。因此,国家也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补贴项目,延伸农业保险的使用范围,并为其提供保障,同时也保障农民的经济效益。
四、结语
现阶段,对于我国农村而言,土地股份合作制已经普遍应用于土地管理中,并满足时代发展的各项需求,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详细探讨,并针对土地股份合作社管理模式制定相应对策,不仅要有效拓展产业链,提高经济效益,而且,有效降低合作社的投资成本,提高农业保险项目的相关补贴,以此促进经济效益的显著提高,同时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益,各个地区可以结合所处地域的特殊性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要给予适当扶持,以此促进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文婷,张应良.土地股份合作社内部能形成利益联结机制吗?[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20(01):52-60.
[2]王洋,朱云.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实证研究——基于灌云县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实证分析[J].乡村科技,2018(06):50-54.
[3]杜鹏.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政府推进模式与制度异化逻辑[J].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17,39(02):71-80.
[4]胡申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完善路径探析——以安徽省肥西县官亭镇新民社区土改新模式为例[J].中国市场,2016(12):204-205.
[5]林乐芬,顾庆康.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发育类型及其绩效评价——基于215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调查[J].中国土地科学,2015,29(12):34-41.
(作者单位:武城县武城镇人民政府财政农经管理中心)7D4E8B41-F00E-443A-8331-D4EBF9E01BF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