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话语权的异化现象及其法律规制

2022-04-08 02:39高梅梅胡吉芬
兰州工业学院学报 2022年5期
关键词:公权力话语权异化

高梅梅,胡吉芬

(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a.马克思主义学院;b.党委工作部,安徽 合肥 230601)

1 网络话语权释义

话语是主体针对某种目的,在特定的语境下,以一定方式自由表达思想的一种言语。一经表达的话语内在的包含具有一定排斥性、压制性的域场,衍生出不同社会力量的冲突和对抗,竞争和影响,因而就产生了具有权益属性的话语权。话语权是个体发言和说话的资格和自由,也是形成舆论非强制性压力,能够控制舆论走势的权力,是话语权利和舆论权力的统一。网络平台的匿名性、开放性、平等性极大扩大了公民的话语空间,使得以网络为媒介的网络话语权呈现出与传统话语权不同的特性。

1.1 主体的广泛性

网络空间为公民话语权的行使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平台,越来越多的人可以随时随地表达自己的思想,评论他人的观点,记录对社会问题的思考。随着移动网络技术的发展,网民规模持续快速增长,网络多样简便的发声环境将激发更多的网民通过行使网络话语权参与到社会公共生活。微博、微信、网络论坛、网络评论、短视频、个人公众号等越来越多的网络话语渠道,不断扩展着网民话语空间。调查显示,90%的参与者表示更倾向于使用信息网络发表自己的意见[1]。可见,互联网时代以网络为媒介的舆论平台突破了传统媒介的固化模式,成为拥有权利主体规模最大的发声场。

1.2 内容的多元化

网络空间因其平等性和公开性的特点,不同的声音几乎都能通过各类平台自由进行表达。随着网络平台的开放化程度不断提升,官方媒体也参与进来,设置与民众进行交流的网络平台,及时接收来自社会的不同声音,对民众参与社会生活起到了催化促进作用。网络话语的自由表达使得传统媒体的话语权威受到冲击,去中心化的社会声音被无限放大,思想多元化成为网络时代的显著表征。

1.3 表达的自由化

传统媒体的话语权只有在媒体管理者和媒体作者的互动和交流中,在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才能被允许表达。而网络媒介让话语权变成了单一的表达模式,在平台协议框架内的任何内容,都可以自由向网络受众传达,网络中各种信息及人们对不同信息的接受机会也是均等的,这与哈贝马斯所构想的“在交往行动中产生的社会空间”“原则上对所有人开放”的公共领域的特点是一致的[2]。此外,网络的匿名性让表达者在隐去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更加能在不受客观环境制约的前提下而“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使得不同的社情民意得以最大限度的呈现。

2 网络话语权异化现象

2.1 话语主体行为异化

隐匿的身份释放了在现实世界中无法正常表达的个体想法,其中既有正当的诉求,也混杂了主观、肆意的声音。发言者不再关注内容的正当与否,更注重是否能带来社会热度,能否成为舆论的焦点。在各种动机的催化下,主体的异化行为日益显现,如片段化传播信息、妄加猜测传播未加证实的信息、编造传播明知是虚假的信息等。异化的网络话语主体通过真假难辨的言论、夸张虚构的视频等方式,不断挑战着网络话语秩序,给正常的社会公共生活带来了防不胜防的困扰和混乱,特别是对于大量存在于网络世界的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势必产生不可估量的隐患。

2.2 话语载体异化

网络世界的话语权分量和占有网络技术和网络资源的多少成正比。随着人们对网络新媒体的依赖程度加深,对网络资源的占有量也相当程度上决定着网络世界的话语权。如具有垄断地位的商业帝国公司,他们对产品的设计理念、公司的企业文化、企业领导人的价值观等都在影响着数量巨大的受众,潜移默化的引导着个体的思想走向。在商业利益和功利目的的推动下,占据网络高地的知名网站、媒体大V们可以轻易引导网络舆论走向、甚至掩盖事实真相,颠倒是非黑白。这些占据制高点的话语体系在影响网民思想的同时也在左右着整个社会的价值观走向和话语习惯,成为决定网络话语权的重要载体,同时也加剧着网络话语的集中和不平等程度。

2.3 话语功能异化

随着网络话语权垄断力量的扩张,在强势话语的覆盖下,个体的零散的言论则被削弱甚至抵消,网络功能效应逐步出现弱化个体话语权利的异化现象。在现实网络世界,因短期大量的网络言论导向而对个体权利和公权力造成侵扰的事例已不少见。网络话语权不仅赋予网民平等、自由、广泛的话语权,还会产生一定的社会性力量,干扰网民个体的思维能力和判断力,具有强大域场的网络话语不仅发挥着媒体的传播功能,在实质上还起到放大导向舆论,弱化个体声音的效果,甚至真实的信息则可能被掩盖,主流的话语则成为个别强势话语权力的跟随者和吹捧者。

2.4 话语环境异化

随着网络话语权平台种类的丰富和发展,话语权的空间被大大的扩展了,网络话语环境随之出现不同程度恶化。部分严重缺乏道德自律的网民甚至使用无底线的暴力语言,谩骂和评论事件当事人,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更造成网络环境的污染和难以消除的社会负面影响。隐藏在网络匿名身份之下,网络围观、网络暴力、网络炒作已成为网络话语权异化的突出表现,传统伦理道德约束力在网络世界中被无视和抛弃。

3 网络话语权异化现象背后的法律冲突

3.1 网络话语权与私权利的冲突

网络话语权在促进民主政治文明建设的同时,因其异化现象产生的侵权行为与个体合法权利不可避免的发生了严重的冲撞。因网络言论引发的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以最常见的“人肉搜索”为例,因无限度的暴露他人个人信息、隐私的网络暴力引发对他人人身权的侵犯而导致的伤害事件,轻者扰乱事件人物及其家人正常的生活,事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被公开后,引发网民群起攻击,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到恶劣的人身伤害,重者则会引发事件人物轻生的悲剧。当前,滥用网络话语权而形成的网络语言暴力已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体权利,通过法律对网络言论的内容和标准加以规制十分必要。

3.2 网络话语权与公权力的冲突

部分网络主体在发表言论时主观意图扭曲,为了吸引网络关注度和流量效益,常常会选择当前网民较为关注的敏感话题,利用当前社会利益结构调整期社会矛盾突出的问题,寻找政府公权力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故意引发民众广泛的不满情绪,制造社会舆论焦点;或者虚构与政府官方言论不一致的内容,从而挑起社会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感,降低公权力的权威形象,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如影响较大的 “秦火火事件”“郭美美事件”等。

3.3 网络话语权与司法权的冲突

网络话语权作为网络监督的组成部分,客观上发挥着对司法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重要监督作用。就像硬币存在两面,网络话语权影响司法独立的现象也同时存在。网民数量众多,所受教育经历、行业背景、社会认知等各不相同,素质参差不齐,网民在对焦点案件进行转发评论时,更多的是从来自网络的未经考证的信息,抒发自我感性的议论,大多数网民并不具备司法判断的专业知识,有的是顺应他人的观点,有的是单凭个人的见识,甚至在脱离真实情况的无意识状态下进行“善意”的道德审判。强大的网络民意形成了一股不可忽视的舆论审判热潮,让司法审判人员被民意所裹挟,甚至被迫为了“大多数人的正义”而违背“实质正义”的原则,客观上造成了对司法独立审判权的干扰和破坏,使得结果反而与法律公平正义背道而驰。

4 网络话语权法律规制的建议

话语民主模式下,“最现实的就非法律莫属了,因为法律规制可以对技术和行业规范进行外部约束,并且规避道德沦丧的风险[3]”。目前我国关于规制网络话语权的法律规范散见于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文件中,如《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刑法修正案》(九)《网络安全法》《民法典》及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总体上对网络话语权的法律规制缺少针对性和系统性。建议在立法中明确网络话语权的权利来源,确立网络话语权作为公民言论表达自由的重要承载形式,遵循保护和限制相结合的原则适度合理地对网络话语权做出明确的规制。

4.1 确立网络话语权的法律依据

网络话语权是公民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监督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在网络世界的延伸,然而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明确规定公民的网络话语权这一权利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的各项权利中,并无涉及网络相关权利的类型;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仅从公民在网络中权利保护的角度规定了追责的情形,并无对网络话语权的法律界定,使得现实中对网络话语权的保护和限制都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造成网络话语权异化膨胀及监管不足,抑或出现某种情形的过度监管的情形。建议契合当前网络时代发展的特点,加强网络权利相关立法,明确网络话语权的权利类型和权利内涵,让信息时代网民的言论自由等基本公民权利得到合法地位,也为依法规制网络言论权的异化提供明确的执法和司法依据。

4.2 明确网络话语权的行使界限

网络话语权异化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的行使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与私权利和公权力产生了法律冲突。限制网络话语权的行使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应有之意。我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仅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一原则性立法仅概括性的规定了权利的边界,没有对“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明确界定,在实践中容易产生模糊认定,导致执法不足或者过度的情形。特别是当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的私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边界不清时,容易出现过度救济的情形,从而将私权利救济变成公权力的干预,造成对网络话语权的阻吓和不恰当追责。建议采用列举式和兜底条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对网络话语权行使范围的限制,从而最大限度的消除权利异化、减少网络侵权。

4.3 适度规制的法律原则

法律经济学理论认为“任何一项新制度的变迁、确立和实施,都是要支付成本的[4]”。而其成本包括立法、执法及司法的成本。我国《立法法》在第6条总则部分,也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考量立法可能造成的社会成本和机会成本,是我国科学立法原则的客观要求,因此对网络话语权的法律规制应充分考量对我国经济文化事业、民主法制建设所产生的影响。目前我国网民数量庞大,网络话语权的法律规制涉及人数众多,对公众的表达自由、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等权利会产生重大影响。任何自由都需要限制,当然,过度的限制也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不适当的法律规制将对日益开放的思想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社会创新活力和机制产生抑制作用。

适度的法律规制需要明确公权力对网络话语权异化的干预范围。首先,对于网络话语权异化导致的“公共利益”受损,应按照歉抑的原则明确具体的公益范围,突破原则性规定的不确定性,进行限制性解释,避免在开放的舆论环境里网民个体因惧怕法律风险选择沉默,从而堵塞正常的社情民意和多元思想的交流通道[5]。其次,网络话语权异化对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等产生的侵害应尽量通过私力救济解决,避免公权力的过分干预。如果这些私权利都需要公权力的主动干预保护将会使整个社会付出巨大的司法和执法成本,甚至会对网络话语权的社会功能产生减损[6]。对于私权利的侵害,《侵权责任法》中已经明确的个人追责的依据和赔偿范围,足以保护个人权利被侵害时造成的损失。

5 结语

网络话语权异化现象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还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必明确法律对网络话语权的规制的内容,坚持保护和限制相结合的原则,既要保证个体在网络中充分自由的表达,在自由开放的思想交流中推动社会的进步发展,也应充分重视异化现象造成的社会乱象,慎重分析社会成本,制定适当的司法对策,对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异化现象及时以公权力介入,对纷繁复杂的个体权利诉求,则应引导个体通过私法救济进行维权,避免公权力对网络话语权的过分干预而产生的言论不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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