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子菲
(山西省桑干河杨树丰产林实验局,山西 大同 037006)
湿地作为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承载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被人们形象地称为“地球之肾”。湿地不仅具有美化观赏功能,还有其他如净化水源、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因此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工作,是全方位推动一个区域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山西是华北水塔,京津冀的水源涵养地,是拱卫京津冀和黄河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山西国土面积15.66万km2,湿地资源比较匮乏。近年来,全省坚持把湿地保护作为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山西的重要抓手,强化政策支持,加大资金投入,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开创了新的局面。
1.1.1 湿地面积与类型
根据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到2012年底,山西省境内湿地总面积15.19万hm2,占全省国土总面积的比率(即湿地率)为0.97%,与1997年的第一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总面积21.46万hm2相比较减少了6.27万hm2,湿地率也明显低于全国5.58%的平均水平。在湿地类型上,山西省有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人工湿地4大湿地类型。其中,天然湿地是人工湿地的2.50倍多。
1.1.2 湿地分布
山西湿地分布广泛,面积小极为不均,从北部的桑干河流域到最南端的黄河漫滩均有分布。其中,在城市占比中,运城市湿地面积占比最大,占全省湿地面积的1/3;阳泉市最小,占全省湿地面积不到1.0%。
1.1.3 湿地生物多样性
山西湿地各类动植物及其他资源较为丰富。在湿地植物中,共有111科463属1 097种,其中有10多种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湿地植物,更有大量的湿地植被群系;在湿地动物中,有鸟类、两栖类、哺乳类、鱼类等脊椎动物28目55科231种,其中有16种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8种被列入山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另外,还有独具特色的景观资源、丰富的矿产资源和可开发利用的储备资源。
1.2.1 湿地保护成效显著
目前,山西先后批建湿地公园63处,其中国家湿地公园19处、省级湿地公园44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3处,湿地保护率达到47.55%,以国家湿地公园、省级湿地公园为主体的湿地保护体系基本形成。
1.2.2 湿地保护措施齐备
根据2016年国家《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2017年山西省《山西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2018年印发《山西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办法》,开始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截至目前,已发布第二批省级重要湿地名录,正在积极申报第三批国家重要湿地,积极推进国际重要湿地申报工作。
1.2.3 湿地保护项目落地
山西积极实施湿地保护修复项目,探索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工作,多年来共实施湿地保护项目232个,其中中央项目86个、投资金额27 600万元,省级项目146个、投资7 121万元。各地政府也不同程度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湿地公园巡护道路、界碑界桩、宣传碑牌等保护设施日益完善;湿地植被恢复、水禽栖息地改善、退耕还湿等修复工程压茬完成;监测设备、监测站点、宣教场馆等科研宣教设施分批得到建设。
1.2.4 湿地保护固本夯基
山西省湿地立法工作起步较早,2008年就完成了草稿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环节,经历多年沉淀积累,《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先后列入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省人大立法项目,同时也列入《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8-2022年)》正式项目。下一步,要大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持续推进《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立法,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依法保护治理湿地。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从制度层面夯实湿地保护基础。
山西属于典型的干旱和半干旱地区,湿地资源面积奇缺,而且分散。作为煤炭大省,早年间大量的煤炭开采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地表径流减少,部分河流由原来的长流水变成了季节性河流,即在夏季的丰水期湿地面积较大,冬季的枯水期湿地面积较小,甚至干涸。因此,湿地面积萎缩、功能退化现象依然存在,保护形势严峻,难度较大。
湿地保护立法工作相比于全国来说相对滞后,虽较早启动了湿地保护条例的立法工作,但《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仍未出台,依法保护缺乏法规保障。
湿地保护修复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资金严重短缺是全省湿地保护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当前,由于经济下行压力,湿地保护修复投入明显不足,在湿地调查和检测、基础设施建设、污水处理、湿地研究、执法和团队建设方面缺乏特殊的财政支持。同时,缺乏湿地保护修复专业技术人才和湿地修复理论知识,实践中很难有效指导开展湿地修复工作。
依托全面推行林长制契机,组织指导各市县建立专门机构,落实编制和经费;健全湿地管理部门协作机制和市县配合机制;加快湿地生态功能修复步伐;加强湿地巡护监测工作,做到无盲区、无空白、无缝隙的保护管理。
生境作为湿地生态功能发挥的重要基质,不仅要塑造适宜的地形地貌,还要对湿地水状况进行改善。要结合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明确湿地面积管控目标,强化湿地保护执法,严禁围垦等破坏湿地行为发生,严守湿地生态保护红线。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降低。
加快《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立法进程,将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建设轨道,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进行规范管理。同时,按照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生物多样性重要程度等,继续认定并发布省级重要湿地和申报国家重要湿地,确保重要生态功能区得到严格保护管理。
一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全社会参与为主线,在持续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通过建立相关激励机制,鼓励各类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湿地保护事业。二要加大政策支撑力度。各级地方政府和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要立足本地区湿地保护特点,积极争取国家对山西省湿地保护、恢复、监测等项目的政策支持,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利用工作。三要深入开展交流合作。坚持“走出去、引进来”原则,对标国际、国内湿地保护领域先进做法,从项目合作、技术援助、研究利用等方面开展深入广泛交流,进一步提升全省湿地保护水平。四是要扎实推进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和退耕还湿项目,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湿、盐碱化土地复湿等有力措施,加快湿地恢复步伐,不断增加湿地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