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玉杰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十堰 442000)
因知识产权案件独特的性质及特点,在我国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和在传统的“三审分立”模式基础上催生出了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独特的制度创新——“三审合一”审判机制,其最初由上海“浦东模式”为起点,之后各地法院根据自身司法资源及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相继摸索出了“武汉模式”“西安模式”“重庆模式”等,可以说是典型的在司法实践的基础上逐渐成形的审判机制。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目前我国采用的模式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上诉法庭,分别设立北京、上海、广州、海南自贸区知识产权法院,其他各省、直辖市则在各地市州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集中审理特定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由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集中受理其他类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四是以往的水资源管理手段和效果不佳,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形成管理上的硬约束和硬手段,水资源管理的一些措施没能够以考核、审批等刚性手段予以体现。为了使水资源管理与经济转变发展方式相协调,必须从根本上更新思路,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以经济快速发展为现实基础,以不断完善周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为保障,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10.1万件增长到2021年的60余万件,年均增长超过24.5%。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急剧攀升有经济转型发展、科学技术进步、法律意识增强等多方面的因素推动,同时也反映出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另外,我国知识产权案件还呈现出区域性特点,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地,案件的区域性集中一方面反映出这些地区发达的经济,另一方面必然与当地知识产权审判水平的提升形成良性互动。
那天晚上月光特别好,洒在地上像铺了一层石膏。我靠在墙上突然觉得很茫然,我问那个看管的警察小哥说,来根烟吧。
自我国各地开始试行“三审合一”审判机制以来,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广州为中心,其他各地人民法院协同并进的分布态势。从2014年设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到2021年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及案件管辖问题一直处于“谨慎”状态,知识产权审判资源也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广东等地区。以2021年为例,全国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642968件,而北京、上海和广东则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总数为332506,占据全国知识产权案半壁江山。
中共吉安市委书记胡世忠在研讨会上指出,“三农”工作涉及广袤农村,关乎亿万农民。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提出了“三个必须”(中国要强,农业必须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告诫了“三个不能”(任何时候都不能忽视农业、不能淡漠农村、不能忘记农民),强调了“三个坚定不移”(坚定不移深化农村改革、坚定不移加快农村发展、坚定不移维护农村和谐稳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在中国广大农村越来越焕发出真理的力量。
俗话说:“事业成败,关键在人”。北京、上海和广东之所以可以发展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解决至高地,主要是由于其人才区位优势带来的红利。纵观国内外,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机制均产生于经济发展对于科技创新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需要,并不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过程中本身就存在的一种司法审判模式,其主要来源于知识产权本身固有的特征以及司法实践对于该类纠纷解决时的经验积累而衍生的一种后天的审判机制,与之相类似的还有环境保护、海事纠纷等。这种后天形成的机制在运行的过程中,需要从传统审判模式中脱离,其中审判人才队伍匮乏便是其痛点之一。
对于我国已经成立的北京、上海、广州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过考察比较,笔者发现这几个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标准并非统一。以广州、海南两地为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仅限于民事和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依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并没有完全集中于知识产权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除了全省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外,还包括由原海南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全国范围内各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标准,但是该司法解释简单的几条规定与知识产权复杂多变的案情相比,在适用的过程中还是会产生管辖标准不一的情况,特别是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标的额,各地甚至同一省份不同地区都存在不同的标准,这是自我国各地试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机制以来从2010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的第三次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统一规范,这种管辖标准的不统一及变动性,一方面源于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司法保护的不断探索及完善,另一方面难以避免因此带来的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通过变换案件“连接因素”或者案件标的额而恶意挑选法院的情形。
综上所述,在异位妊娠患者的检测过程中,经阴道超声检测方式相较于经腹彩超检测方式具有更高的应用价值,诊断率高,值得进一步研究推广。
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主要目的就是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中在知识产权法院(法庭)审理,提高审判效率、统一审判标准、提升司法公信力,更好地发挥司法资源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法院(法庭)大多都停留在将三类案件集中于同一个法院(法庭)审理的阶段,法庭会根据案件不同性质分派不同的法官按照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或者行政纠纷进行审理,还未出台统一的可以作为各法院(法庭)参照的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过程中可适用的审判程序,而是依然根据三大诉讼法各自就三类案件审理的程序进行。笔者认为,如果仅仅以法院(法庭)集中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来定性“三审合一”就是“徒有虚名”,未能真正发挥其司法功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为例,该类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可能同时涉及刑事、民事及行政三大部门法,如果同一个案件因为涉及不同的部门法而要分三次依据三种诉讼程序分别审理,即使能够保证由于在同一个法院(法庭)审判而不会出现前后矛盾的判决,也会严重影响其审判效率,同时该三个审判程序如果不能合理排序、统筹又会进一步影响该机制效能的发挥,与其初衷相悖。
我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是从各地成立知识产权法庭开始,成立专门的法庭或法院便需要专职的法官,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传统上是放在普通法庭作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或者刑事案件,分别由民庭法官、行庭法官或者刑庭法官作为普通案件进行审理。昔日的知识产权案件少、案情简单,对于法官相关的专业知识要求不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国际交往的快速推进,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数量激增,案件类型也不断丰富,除传统著作、商标、专利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外,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网络游戏、植物新品种等新型纠纷日益增多。而我国法官队伍主要来源于各地公务员考试的遴选,其岗位标准一般仅要求具有法学专业背景,即使在2014年为了顺应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选任工作指导意见(试行)》也主要是从工作经验及个人学习能力方面进行了要求,并没有涉及技术性背景,这就造成了法官知识结构与所审案件之间先天的割裂。而由于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带来的数量剧增对于法官造成的工作压力,很难使得法官有时间和精力进行自我充电,加之该类案件律师代理费用与法官薪酬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导致该类法官不断流失,进而加剧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匮乏。
从区位分布来看,我国已经在北部、东部、南部设立有知识产权法院,法院与法庭相比在司法资源上存在天然的优势,这一点不言而喻,其对于当地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无疑提供了“硬件”支撑且可以带动周边地区司法保护水平的提升。因此,笔者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加快推进我国西部及中部地区也分别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以此均衡国内各地知识产权审判资源。中部地区来说,自2017年2月正式设立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至今已有五年,综合五年以来的办案情况,不论从受案数量还是案件类型都彰显出了其较高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而西部地区,重庆知识产权法庭自2021年6月挂牌成立以来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0170件,位居西部地区前列。笔者认为,可以尽快推进在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及重庆知识产权法庭的基础上成立独立的武汉、重庆知识产权法院进程。两法院可以参考我国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和日本知识产权法院按照管辖案件的类型进行内部机构的设置,也分别将法官按照受案类型分配到各个法庭,一方面可以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发挥其司法保障功能,另一方面也通过专案专办快速提升各类法官的专业素质。另外,该两法院还可借鉴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设立自己的执行局,专门负责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判决的执行,提高案件办理的专业性、系统性和独立性。
我国台湾地区为了解决知识产权诉讼的弊端、应对国际竞争的需要,也于2008年设立了“智慧财产法院”,即同于我国大陆的知识产权法院。在该法院成立之前,台湾地区并没有专司知识产权案件的专门法庭和法官,“智慧财产法院”成立以后,专门法官必然缺乏,就这一问题,台湾地区除了从原有法官中遴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之外,还会吸收其他相关领域的精英补充法官人才队伍。值得关注的是,台湾地区还就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专门制定了审判程序,将传统三审分立的程序进行统筹,出台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案件审理特别程序法》,为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提供了程序依据,可谓是一大创新和进步。
我国目前已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除管辖标准之外,其运作模式也并非统一,而是根据各法院所在地域及地方经济发展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际需要确定。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其案件管辖类型,分别设立专利审判庭、著作权审判庭、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审判庭,其他内设机构专门围绕以上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业务提供服务。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业务部门之外单独设立有执行局,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更能体现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系统化和专门化。在审判辅助方面,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分别设立有技术调查机构,而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则以聘任技术调查官的方式进行。
对于涉及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这样可能跨越三大部门法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如果要做到同一案件在审判程序上达到“和谐”的程度,还需要解决三大诉讼证据规则迥异这一核心问题,主要表现在证明标准及举证责任上。在证明标准方面,民事诉讼要求高度盖然性,行政诉讼要求清楚且具有说服力,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三大诉讼证明标准的差异也会导致事实认定的差异,这一差异的天然性并非能够通过人为外部协商或者优化诉讼程序所能消除。另外,在举证责任方面,民事诉讼为“谁主张,谁举证”,刑事诉讼举证责任主体主要为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主体主要为行政机关,当案件同时涉及三大部门法时,如何将这些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汇聚一堂”也是一件不易之举。
以上数据所呈现出的除了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前景一片大好之外,更多的则是各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资源及审判水平的不均衡。如果这是由于“北上广”作为全国经济发展中心和科教资源、人才聚集地及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的优越性等主客观地缘优势而天然形成之结果,那么纵观除了这些地区之外的其他各省市,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也呈现参差不齐的状态。以同处在西部地区的重庆、四川、贵州、青海为例,2021年重庆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0170件,四川省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3481件,而贵州、青海分别仅受理知识产权案件5490件和482件,总数不及重庆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五分之一。
日本于2005年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虽然是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的内部机构,但是具有高度的独立性。该法院将管辖案件分为技术性和非技术性两大类,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及案件复杂程度分别分配不同的法庭进行审理,对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则由法院各部负责人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裁判。欧洲25个成员国也通过建立统一专利法院,就欧洲专利案件专属管辖,并设立专利仲裁和调节中心作为统一法院附属机构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多元化解决。对于法官的管理,则设立法官培训中心专门进行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工作,同时在法律法官之外,还从具有法律与技术复核专业背景的人员中选任技术法官与法律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
加强中药挥发油提取设备的研发,使其逐步转型升级,实现中药挥发油提取过程中可在线监控。自动化与智能化提取设备不仅可取代传统依赖人力制造的生产方式,降低工人劳动程度和人工操作比例,还可减少提取过程中的污染及人为的不确定因素,使中药挥发油质量得以提升,同时提高生产效率、节约成本[26]。
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鉴于其特殊性及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存在,要做到管辖标准一致、管辖机制长期稳定不变,恐很难在短时间内达成。笔者认为,可以在现有基础上发挥我国专门法院办案效能与均衡各地审判资源之间做一均衡,将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作为各地独立的受理特定类型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法院,真正做到“三审合一”。以设立武汉知识产权法院为例,建立后可以直接沿用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全省范围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知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这一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将以上类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一并管辖,使其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能够达到“三审合一”的标准。为了均衡审判资源,武汉市中院和省内其他地市州中院一样,成立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由原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管辖的武汉市辖区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这样可以真正将武汉知识产权法院独立成为名副其实的湖北省知识产权法院,专司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而包括武汉中院在内的其他地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则管辖本辖区除武汉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其他类型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其他各地设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可以以此模式为标准,分配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
法官的专业素养对于案件的审判作用不言而喻,国内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司法体制改革都源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与法院法官及其审判资源之间存在差距。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关于知识产权法官的遴选标准并不能满足当前及未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要,建议后期在遴选法官时可以在原国家制定的标准基础上就知识产权法官的遴选专门制定标准。例如,要求该类法官具有法学及理工科双重专业背景,考核时附加相应审判岗位所需专业技术考试,尽可能在人才“入门”时就“赢在起跑线”,为后期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建设免去一部分的后顾之忧。对于后天转型成为知识产权法官的,知识产权法院可通过借鉴欧洲统一专利法院的经验,设立专门的法官培训部门,将各地知识产权法官分批集中于此进行在岗或脱岗培训以提升其学习能力和专业素养,并且加强阶段性考核,及时调整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队伍。鉴于知识产权法官培养成本高、工作强度大,笔者建议可提高该类法官岗位待遇同时提高其离职成本,以缓解目前全省知识产权法官“后天难补”的状况。
知识产权“三审合一”主要目的之一就是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及办案质量,而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之间的差异则成为跨越三大部门法的知识产权案件真正做到“三审合一”、快速结案的天然屏障。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建议参考襄阳中院知识产权庭“简案快办”中的庭前会议模式,各知识产权法院(法庭)成立由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官组成的庭前合议委员会,将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先行分析审核,确定各案件性质,对于分别属于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直接移送各办案法官(法庭),而具有民刑交叉、民行交叉、刑行交叉甚至民行刑交叉的案件,则需要根据个案具体情况,抽调相应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对于具有三大部门法交叉情况的案件,笔者更倾向于参考我国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审理法”针对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案件专门制定《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案件审理特别程序法》,推行三大诉讼体系的知识产权一体化审判程序,一方面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通过一体化审判程序对于个案进行全面审查,避免前后矛盾判决和漏罚、重复罚等情况。当然由于三大诉讼法都有自己独特的程序规则,在制定一体化审判程序时应在尊重三大诉讼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结合知识产权案件特殊性进行,如对于存在民刑、行刑或者民行刑交叉的,由于知识产权案件需先确权才可认定是否侵权,由侵权严重与否确定是否触犯刑法这一基本思路,可采取先行(民)后刑的程序阶段,而仅涉及民行交叉的案件,则可以两案并审。
王树林30岁的时候,认识了23岁的辛娜。他们是经人介绍的,第一眼,王树林就被辛娜两条修长的大腿所吸引,辛娜虽不算貌美如花,皮肤却白净,说笑的样子也是王树林喜欢的款型。但王树林更喜欢辛娜的两条腿。他之前是交过女朋友的,也到过卿卿我我肌肤相亲的阶段,自然也见过不同长短粗细的大腿。当着介绍人的面,王树林低着头,一边暗自打量辛娜的长腿,一边懊恼之前的几段恋爱是捡到篮里都是菜的饥不择食了。
三大诉讼的差异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各自独特的证据规则,对于跨越三大部门法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推行一体化审判程序时,关键要厘清该审判程序的证据规则。就证明标准来说,笔者认为,行政和民事诉讼可以在原有各自的证明标准上统一适用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涉及与刑事有交叉的案件,可根据案件审理的程序阶段确定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在刑事审判阶段,则需要调整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且需要吸纳检察机关的参与。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业性及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笔者建议可在传统证明形式的基础上更多使用电子证据,针对取证难问题,则加大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或者完善律师调查令制度,充分发挥法院和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作用,破解知识产权证据专业性难题。
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是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大保护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地法院系统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摸着石头过河”,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审判模式。各地法院良好的审判“成绩单”彰显了该机制的优越性,但是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理论与实践的不断磨合、修订与相互成就。就目前来看,我国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建设之路上还需立足自身实际,汲取他方之经验,方可有所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