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构建路径探析

2022-04-07 10:18
大庆社会科学 2022年5期
关键词:检察司法体系

董 冰

(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无锡 214153)

一、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概念界定

未成年人检察是少年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检察自诞生之日起,检察机关就开始了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探索工作,理论界也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进行了界定。例如,有研究者从为未成年人提供各种救助或社会服务入手定义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有研究者侧重从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所包含的因素入手定义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有研究者侧重从司法与社会的合作入手定义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有研究者侧重从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运行的制度及机制等入手定义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等等。总体来说,当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研究相对来说偏重于社会支持的制度、机制等体系性要素的研究。

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是指检察机关以未成年人为中心,在履行“捕诉监防教”五项职能的过程中,贯彻国家亲权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理念,遵循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全面保护的原则,识别未成年人个体和群体面临的风险性、困境性、保护性因素并通过链接社会资源予以解决,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的社会支持资源利用能力、完善未成年人的社会支持网络,促进未成年人道德自我不断完善,从而形成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借助社会力量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合力的长效机制。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是在少年司法基本原理和未成年人检察特殊制度的引导下,由检察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来加以贯彻执行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是由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一套机构和制度构成,它不但能够提升未成年人检察为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的专业性,也能够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质量、效果和效率。

二、我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现状考察

1.基础研究滞后,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当前,虽然有关学者已经对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进行了研究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是,无论在研究力量上、研究方法上还是在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还不能满足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实践需要,制约了“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构建。从研究力量看,比较薄弱;在研究成果上,目前只有一些专业论文还没有一本“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相关的研究专著;在基础理论研究上,对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基本概念、特征、结构、原则、程序等基本范畴研究不够深入,对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机制及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主体对客体的作用机理更是较少涉及;在实证研究上,对当前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现状、具体制度设计及运行等很少进行系统的研究,对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循证研究更是缺少。

2.前瞻探索不够,不能适应“未检”发展新要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样将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1991年6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 《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首次提出要加强政法系统内的跨部门合作[1]149,已经蕴含了构建“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理念,也是围绕着惩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一中心任务来开展的。如,各地纷纷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工作,为涉罪未成年人建立观护基地等。当前,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心理测评、观护帮教、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亲职教育、帮助社会救助、帮助就学、促进就业等方面。基本是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为中心开展的,基本满足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工作需要。但是,还不能适应“未检”发展新要求。因为,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其全面性不仅体现在惩治和预防涉罪未成年人、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上,还体现在为困境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群体提供各种各类社会服务,以修复未成年人社会支持网络,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3.运行机制初步建立,“机制性”困境仍没有完全突破。“未检”社会服务转介机制“是我国少年司法社会支持体系的雏形和基本框架,借助可以形成对少年司法制度可用社会资源进行集约化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司法程序的效率和质量,对于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目前,“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中,“未检”社会服务的转介形成了两种模式,即“二元单向转介”和“三元二次转介”。[3]而且,逐步由两种方式并存向以“三元二次转介”模式为主转变。从总体看,当前“未检”社会支持还没有形成良性、顺畅的运行机制,从而导致运行效率不高。虽然建立很多转介平台,但是作用发挥还不够突出;虽然通过多种渠道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并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但是还没有建立资金支持的稳定长效机制,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运行也不够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在社会力量提供服务中的占比仍然较低;虽然基本形成了多主体参与的社会支持体系,但是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配套机制不全,还没有真正形成合力;虽然探索建立了社会支持服务相关评价标准并探索服务规范化、流程化、制度化建设,但是相关评价标准在评价指标的选择、评价主体的确定上还不够规范,相关服务流程标准不一、覆盖服务项目也较少。

三、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构建的路径选择

1.加强基础研究,为“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提供基础支撑。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必须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开展,并及时对建设实践进行研究总结。只有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才能找到正确的方向并进行科学的制度设计;也只有对建设实践不断研究总结才能发现并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首先,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者自身要注重研究,包括对现实问题的提炼、转化,也包括对经验的梳理、总结,尤其是对试点探索的跟踪监测。其次,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者要注重与理论研究者的互动,不仅要注重与未成年人检察理论本身的研究者的互动,也要注重与开展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效果研究者互动。最后,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者要在互动过程中注重向理论研究者渗透未成年人检察特殊理念,宣传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成果。

2.明确“未检”社会支持内容,提高“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精准性。未成年人检察正在从传统的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向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双向、综合、全面开展司法保护转变;从“捕诉监防”模式向“捕诉监防教”一体化模式转变。“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必须围绕着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刑事执行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开展,并结合未成年人个体和群体的需要优化未成年人社会支持网络,合理为未成年人配置社会支持资源,从而为未成年人提供工具性支持、情感性支持和支持利用度。从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司法保护的检察视角,可以将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服务分以下几类:一是识别类服务。此类服务主要是指识别未成年人个体及群体的需要并进行需求评估从而为未成年人提供具体的社会支持奠定基础,如,监护侵害中监护人的基本情况等。二是预防类服务。此处的预防不仅包括特殊预防也包括一般预防,如,社会适应能力提升、法治教育、自我保护教育等。三是维权类服务。“此类服务的核心宗旨是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状态,需要成年人对其基本权利给予特殊保护。”[4]此类服务包括提供司法救助、协助获得社会救助、协助开展生活安置、获得临时照料、帮助重返学校、帮助获得技能培训、帮助获得医疗救助等。

3.整合资源,搭建以民政部门为中心的资源整合平台。“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目的就是要调动社会中的各种资源为未成年人服务。建立政府主导平台是各国实践证实有效的方式。在我国建立政府主导的平台应采取建立以民政机关为中心的资源整合机制平台。一是民政部门要在现有机构设置的基础上设立单独的资源整合机构。目前,比较可行的措施是由各级儿童福利机构作为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部门和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的部门。二是整合各级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能。要将各级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能及其他部门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统一由各级儿童福利机构履行,真正发挥未成年人保护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等行政职责。三是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的设置和职能,切实调动未成年人保护的社会资源。进一步强化各级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及社区儿童服务中心的设置和职能,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康复训练等多样化的服务项目。

4.完善“未检”社会支持体系运行机制,确保“未检”社会支持体系高效顺畅运转。“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建设中“应当不断地鼓励所有上述专门单位、业务部门和设施之间的各项活动实现有效的协调。”[1]353也就是要建立健全“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良性运行机制。运行机制包括社会支持主体之间的关系 (协调机制),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主体、客体与转介平台之间的关系 (转介机制) 。一是建立社会支持主体之间的统筹协调联动机制,实现部门协助和社会协同。应当充分利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联席会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制度,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二是建立“未检”社会服务转介机制,规范“未检”社会支持需求的衔接运转操作。要建立“未检”社会支持体系转介机制框架体系结构,构建以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和民政部门为主体的双转介主体模式,明确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服务中心的地位和转介主体地位。要细化转介服务流程,强化转介程序规则。三是要建立检察机关对社会支持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制。在服务过程中,“未检”检察官要对社会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的整个过程进行全流程的监督管理,监督社会支持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务计划、内容、方式等并对服务人员和程序等进行管理。此外,为了保障“未检”社会支持体系的良性运行,还要建立“未检”社会支持资金保障机制和评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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