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贽 金炳镐
(西藏民族大学,陕西 咸阳 712000;中央民族大学,北京 100081)
对历史经验的科学认知是保障正确发展道路的前提和依据。从党的百年民族工作经验的高度,深刻认识党与时俱进地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史经验, 是创新发展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和推动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基本要求。 党推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历史经验在体系结构上, 大体可以概括为党对基本国情的认识经验、 对民族纲领的把握经验及对民族工作的探索经验等三个基本方面, 体现了党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全面性、整体性要求。在该经验体系中,对基本国情的认识经验是前提和基础,对民族纲领的把握经验是支撑和柱石, 对民族工作的探索经验是关键和活力。 从这三个基本方面来系统分析、 全面总结党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整体结构及重要内容, 能为增强新时代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自觉性、 自信心提供较为充实的理论支撑。
“党是阶级的代表,也是民族的代表。 ”[1]如何能使近代以来落后于世界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中华民族奋起直追, 赶上乃至超越那些生产力发达的先进民族和文明国家, 让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类美好社会的理想首先在自己的国家和民族得以实现,是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世界历史眼光审视和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发展历程与规律、发展方向与趋势等基本国情的价值原点和逻辑起点。
抗日战争时期, 党把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历史国情与各族人民发展程度不同、 文化特色相异的复杂族情相结合, 充分肯定了几千年王朝历史时期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整体性存在的巨大贡献,科学界定了“中华民族”的概念,肯定了“中华民族是代表中国境内各民族之总称”。[2]这个正确阐释,既尊重了历史事实,又维护了民族统一,体现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根本原则, 是对旧中国的民族观与国家观的重大突破和彻底革新。毛泽东用马克思主义解剖近代中国成为“东亚病夫”的沦落史,深刻分析帝国主义侵略者把封建中国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和殖民地的中国的血迹斑斑的图画”。[3]尤其是“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实行了完全征服中国的政策”,[4]使得中国各族人民都共同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死考验。 党以自己不屈不挠的斗争, 激励和团结各族人民投身抗战,为“实现全部的民族解放和社会解放”[5]而共同奋斗。 抗日战争深深刺激了中华民族荣辱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意识的觉醒, 并使党的光辉形象深入人心。 之后, 党牢牢把握中华民族的进步旗帜,领导和团结各族人民取得了解放战争的胜利,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中华民族“站起来”了。 在此基础上,党在中华民族整体复兴层面上,提出以“四个现代化”为内涵、赶上和超越世界发达国家现代化水平的现代化建设目标。 在国内民族共同繁荣层面上,提出以平等团结为基础,以帮助各族人民政治、 经济和文化事业全面发展起来为要旨的民族团结进步的事业目标。 民族地区的社会制度改革和生产关系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 不仅使各族人民摆脱了各种旧的剥削制度的压迫及奴役, 而且让他们成为能够掌握自己命运和幸福生活的社会主人, 并最终在整体上赋予了中华民族以社会主义的民族性质。 从1953年至1957年的民族识别,基本厘清了中华民族内部的民族结构,为全面贯彻实行民族平等政策、增强民族工作的精准性与针对性提供了科学依据。 这些都是党对“站起来”的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基本国情与复杂族情深刻把握的生动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成功开创了中华民族自为自强的复兴之路。 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这是党为中华民族开辟的复兴之路,是中华民族在摆脱“东亚病夫”的基础上实现“站起来”,在倾力脱贫解困的发展困扰基础上实现“富起来”,并向共同富裕迈进,实现“强起来”的国家民族共同体现代化建设目标,是中华民族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做出更大贡献的唯一正确的光明大道和人间正道。 二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这是党为正确解决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与其内部个体民族的和谐发展问题及其民族关系问题、民族与国家、民族与阶级间关系等方面问题所取得的探索成果, 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实现整体民族复兴与个体民族振兴的必由之路。上述两条道路之间是互相支撑、互相包含的关系。站在中华民族复兴的高度来看,前者是中华民族在共同体自为意识基础上走向自强复兴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条件, 后者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构成民族和谐共生、 团结进步的共同体自为意识的集中体现,是实现各族人民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必然要求和基本条件。这两条道路是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基本遵循和道路基石,构成了党的百年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最核心的经验。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问题的存在、 发展及解决与中华民族自身存在、 发展及中华民族内部各民族间相互关系、 中华民族与国家政权及阶级矛盾间关系的发展休戚相关。 正确认识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规律,特别是正确认识革命、建设和改革等不同时期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各民族间的共同性及差异性间的关系及其发展趋势,全面正确地把握其在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问题上的发展要求, 始终是党的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前提与基础。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 始终牢牢把握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华民族争取整体独立解放、 中国各族人民争取平等团结和共同进步的时代主旋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不仅在国体与政体构建上遵循了维护中华民族的国家主权完整、 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进步的基本纲领, 还把这些纲领贯彻和体现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民族工作政策措施上。在此基础上,通过进行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革命, 废除了压迫和奴役各族劳动人民的各种野蛮、 落后的剥削制度, 奠定了各民族平等团结、 共同发展的制度基石。 党和国家大力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社会、文化事业, 使各族人民能够在共同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逐步消除民族隔阂与发展差距, 逐渐增强了中华民族整体社会主义性质基础上的一体性与凝聚力。 这些都是党引领各族人民共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整体性建设的发展成果。 在此进程中,党和国家还多次强调要重视各民族间民族特性及差异性存在的长期性,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的不同,帮助他们不断发展与进步。毛泽东强调,我国的“民族问题将会在很长时期里存在着”。[6]他指出,少数民族对整个中华民族帮助很大,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进步,符合整个国家的利益。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共产党牢牢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问题上的体现和要求, 始终着眼于中华民族摆脱贫困困扰的社会发展需求, 把促进各族人民实现全面发展繁荣及对生活宽裕的小康社会的共同向往, 作为各民族平等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和共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奋斗目标。 党中央从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来强调和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 致力于加快推进少数民族与民族地区全面繁荣发展, 使各族人民真正享有事实上的平等, 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党和国家站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高度, 阐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民族特点的发展规律和趋势,强调“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但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继续存在”。[7]强调在此基础上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要警惕和反对两种错误倾向: 一是要深刻认识民族差别和民族特点存在的长期性。 这些民族象征因素的消失将是一个极其缓慢的社会自然发展过程,对此可以因势利导, 从社会生活各方面积极引导和主动影响,但不能强制性消灭,以免刺激和强化民族感情,导致不必要的民族矛盾和冲突的产生。二是要看到随着国家整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各族人民在生产生活中体现出的现代文明及现代化发展共性的因素在日益增多, 这也是大势所趋。 所以,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就是要支持和倡导各族人民之间互相交流与学习, 推进和增强各民族人民的经济文化联系及兄弟情谊,绝不能人为扩大民族差别。在此基础上,党和国家大力倡导以爱国主义精神来培育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提出了“三个离不开”与“和衷共济、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民族关系特征,并把“两个共同”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 党中央牢牢把握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在民族问题上的体现和要求,适应和满足各族人民对共同富裕及中华民族“强起来”共同美好愿景的需求,确定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新时代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工作主线。 强调要把中华民族“强起来”的复兴目标与各族人民团结进步事业结合起来, 在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繁荣与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 支持各族群众在团结奋斗中共铸共同体意识, 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在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实现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党中央着眼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民族共同性与差异性发展的再平衡, 强调要正确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与各民族之间在民族意识、民族利益与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和谐发展关系。 这些关系都体现了新时代民族工作要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上, 尊重和包容民族文化与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性,把尊重民族特点和差异、缩小民族发展差距、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一体化发展等原则和要求融会贯通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同性建设中。
民族工作的纲领与原则, 就是党在民族工作实践中长期坚持的行动指南和工作准则, 是保证党的民族工作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和在社会主义轨道上不偏离、不变质、不走样的原则保障,主要体现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内涵、经验与根本遵循等内容。 几代中国共产党人都对这条正确道路的经验与原则做出过深刻而丰富的探索与论述,形成了党关于解决民族问题的纲领体系。 其中,最核心的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党的领导是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政治条件与前提保障。没有党的领导,民族工作就会失去工作主体与价值指引,就没有了发展动力与工作保障,就会陷入无组织无纪律、各行其是的混乱状态,会被各种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侵蚀而归于失误及失败。 这是被党的百年民族工作实践反复证明的基本经验。
党的领导是民族团结的核心。 中国工人阶级和各民族劳动人民的联合团结, 是各民族平等联合大团结的阶级实质。 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能够超越民族界限而实现联合与团结, 依赖自己有组织的部队即无产阶级政党,这是“无产阶级的力量之源”。[8]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定位是阶级先锋队与民族先锋队的政治统一, 在政治身份归属上既是属于中国工人阶级的, 也是属于中华民族和中国各族人民的先进政党。 这样的政党性质和政治定位, 使党肩负着在中国范围内以无产阶级先进性启发和引导各族人民团结进步意识与共同发展觉悟、加强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互助合作、携手共进、共同奋斗的神圣职责。 加强民族团结,核心在于加强党的团结。毛泽东指出,全党都要深刻认识到,“党的团结是党的生命”。[9]以党的团结统领、引领民族团结的要义, 在于各民族党员干部之间建立在共同信仰信念与共同组织纪律基础上的、超越民族界限的亲密无间的至诚团结。为此,毛泽东强调:“党内没有民族界限。 ”[10]党内各族党员干部都毫无区别的是党的干部, 都要努力维护党中央在领导民族工作方面的绝对权威与核心地位,从各方面不断加强党的团结统一, 并将之作为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政治保障。
民族平等,是党的民族工作纲领的根本立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国的根本原则之一。“民族是至尊的,同时,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11]这是毛泽东思想对民族主体地位平等的基本观点。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始终致力于推进中国各族人民的平等团结进步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党和国家开创了民族平等纲领在国家建设和民族工作中的全面实践。 在国家治理层面,有从国体、政体和政治协商途径上对国内各民族平等地位与民主权利的普遍性保障;在地方治理层面,有对各族人民聚居区域范围内当家作主的自我管理自治权利的专门性保障;在社会生活方面, 有对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特殊性的尊重和保护。 对少数民族人民全方位的民族权利的保障都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反映和体现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相关内容中。为了彻底消除各民族内部的阶级压迫,让作为各民族主体的广大劳动人民真正能够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毛泽东指出,少数民族“社会制度的改革必须实行”。[12]强调只有在共同的社会主义制度基础上使各民族团结和联合起来, 并在祖国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发展中,逐步地使政治、经济、文化落后的民族追上先进民族, 才能完成各民族事实上平等的任务。通过不懈努力,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中国各族人民共同享有民族平等的现实权利。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党和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基本路线的确立, 党的民族平等纲领实践的重心也实现了由政治法律领域的民族平等权利的维护,向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领域的“事实上平等”的发展权利的实质转移。 在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接续领导下, 党和国家在实现各民族“事实上平等”的发展权利的纲领实践方面取得了很多新成就, 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和各族人民的社会生活取得了质的飞跃, 少数民族群众以前封闭落后的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向现代开放、 富有活力的社会生产和生活水平方向迈进,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了全面保护、发展、传承。[13]这些前所未有的成就与进步, 体现了党和国家与时俱进地结合各族人民发展需求来创新实践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纲领的自觉性与先进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肯定了“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是国家基本制度和现代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显著优势之一,并把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列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14],开辟了新时代实践民族平等纲领的新境界。
坚持在平等联合基础上实现各民族大团结,争取各民族共同进步, 是党的民族工作的基本纲领。 民族团结进步,主要是指在党和国家领导下,各族人民平等团结,互助合作,共同投身于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中, 共同守护国家的统一、 安全和稳定,共同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坚决抵制和反对与各族人民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不相符的有害言行。 这个纲领,既是党争取各族人民支持和拥护、赢得我国革命和建设事业胜利的根本条件, 也是激发各族人民全面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动力和保障。
党的几代领导集体都高度重视和多次强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极端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 毛泽东就指出:“团结少数民族很重要。 ”[15]他把国家统一、人民团结、国内各民族大团结当作争取胜利的基本保证。邓小平要求,必须实现整个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强调在彻底消除民族隔阂的基础上, 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努力,“才能真正形成中华民族美好的大家庭”。[16]江泽民阐明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与主权独立、人民幸福息息相关的深度关联性及极端重要性, 并揭示了这个历史规律的普遍有效性。他强调,维护祖国统一和实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兴旺等奋斗目标,都“绝对离不开民族团结这个基本保证”。[17]胡锦涛明确把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维护国家统一安全等工作要求都纳入“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18]的丰富内涵, 号召各族人民要同心同德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共同奋斗。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多次强调,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 以“生命线”的高度来重新审视和精确评估民族团结对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生存发展的重要价值, 这是党和国家与时俱进地对以往关于民族团结价值地位相关认识的升华和重大理论创新,即从实用性的、保障功能的工具理性角度上升到生命攸关的、 价值理性的高度来评判和把握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19]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党结合中国历史、传统文化和治理经验, 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理论和民族问题理论, 来实现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和谐发展。 促进各族人民和谐共处、共同繁荣发展的目标,是党在国家政治建设中实践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 团结与共同繁荣发展这一理论的伟大贡献。
该项制度的创立, 经历了党从起初照抄照搬苏联联邦制模式和马列经典对自决权的相关论述, 到最终结合国情探索适合自己的民族区域自治的道路选择。该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也经历了党从试点探索、区域发展到全国建章立制、蓬勃发展的不懈努力。长征途经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得党对广大少数民族人民群众深切渴望民族平等、追求共同团结进步的强烈愿望和要求有了更加直观、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抗日战争时期,在理论上,党通过民族工作部门专门展开了对回族和蒙古族问题的研究, 廓清了通过自治满足少数民族平等与自由要求的理论基础;[20]在实践上,陕、甘、宁边区政府对回族、 蒙古族群众的县乡级民族自治区的初步实践, 为党最终选择既能够适应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 又能够满足广大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策做出了有益尝试,积累了丰富经验。解放战争时期,经过深入的调查与比较研究, 党中央基本放弃了民族联邦制的设想, 逐步明确了在国家结构建设方向上坚持统一而不可分的单一制国家形式, 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地方治理上, 坚持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途径和形式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 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 是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开始在省级行政区域实践的标志。 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对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及地位进行了规范和确定。 这个制度选择上的国家意志,同样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得到确认。 改革开放以来,党又结合时代发展的需求, 对这项制度在法治化建设方面进行了完善, 使之成为党和国家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基本遵循。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和肯定了该项制度, 并通过很多重要的修改和补充对其进行完善。 1984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开启了该项制度规范化、法治化建设的新历程。以宪法相关条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该法实施30 余年以来, 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已经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 党中央进一步阐明了该项制度的重要地位与本质特征, 为其在新时代的发展和完善指明了方向。习近平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党的民族政策的源头”,[21]没有源头,就没有民族政策的活水,就会动摇我们民族工作的根基,就会引发民族工作理论与实践上的“多米诺效应”。 他指出,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22]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就要在本质特征上把统一和自治、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 确保党的大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在自治地方的贯彻落实, 发挥好该制度能够保证国家团结统一、促进共同发展富裕、支持各族人民经济发展与民生改善、 确保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的核心制度功能。
民族工作的重点和途径, 就是党的民族工作实践中始终要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的重要方面,能够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是促进民族工作全面系统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 在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 民族问题具有不同的重点内容和表现形式, 但由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内涵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所以解决这些民族问题的工作途径又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和相承性。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是爱国主义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和要求。 国家统一是从中华民族整体层次上强调国土不可分、人民不可散,民族团结是从民族构成层次上强调各族人民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携手共进。 为适应中华民族复兴的历史需求,党在成立之初,就把中华民族对外实现国家独立与对内实现民族间的平等团结作为中国民族民主革命的基本目标来统一把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党把维护中华民族独立自主与国家统一的内容纳入“四个现代化”建设的奋斗目标中,并特别强调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对于实现中华民族复兴的重要意义。毛泽东指出“无产阶级政党要把民族旗帜拿在自己手里”,[23]要为全国人民树立起热爱祖国、爱好和平、推进民族团结的模范旗帜。这个团结爱国的民族旗帜,就是党引导中华民族在投身祖国现代化建设中共同团结进步的指向标,就是激励全体中华儿女投身革命、建设与改革事业的精神动力与心理支撑, 就是凝聚和吸引各族人民为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而形成强大合力的最大公约数。通过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努力,这样的价值追求与奋斗目标早已内化为党和国家在民族事务治理上的根本遵循和基本原则之一。
创新是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的体现和要求。国家兴旺发达离不开创新, 民族团结进步也离不开创新。 创新是党的民族理论与政策的源泉与发展动力,是党实现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根本保证。 开辟中华民族独立自主的革命道路,探索各族人民翻身解放的道路,离不开毛泽东全面深刻地把握在实现中华民族“站起来”阶段的基本国情、 社会主要矛盾和人民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对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的艰辛探索,对贯彻民族工作纲领及民族区域自治等方面实践的大胆创新。开创中华民族的现代化发展道路,探索各族人民摆脱贫困、迈向全面小康社会的宽广道路,离不开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等领导人在全面深刻地把握实现中华民族“富起来” 阶段的基本国情、社会主要矛盾和人民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 对民族地区发展任务和方略的探索、对“两个共同”工作主题的开拓实践等方面的大胆创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冲刺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道路, 开创了各族人民共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正确道路,更离不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深刻地把握实现中华民族“强起来” 阶段的基本国情、社会主要矛盾和人民发展需求的基础上,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及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民族工作重要思想的创新。 要始终坚持守正创新的实践要求, 与时俱进地丰富发展我们党百年民族工作经验,并及时地把这些鲜活、管用的经验融汇于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使之以理论化时代化的形态来指导党的民族工作的实践探索。
我们党始终以高度的理论自觉站在维护中华民族整体和根本利益的立场上, 坚持不懈地从国家民族和国内民族两个层面来持续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在国内民族层面上,始终强调要反对狭隘的民族本位主义和利己主义思想,特别是要警惕和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的民族主义这两种容易产生民族歧视、 滋生民族分裂倾向的极端有害的思想。[24]在国家民族层面上,则始终强调要划清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的界限:“纯正的爱国主义尊重其他民族的平等, 同时希望世界人类优秀的理想在自己国内实现, 主张各国人民的亲爱团结。 ”[25]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把反对两种极端民族主义危害,作为维护党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族纲领路线的基本保障, 在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中又通过两次民族政策大检查来纠正和消除极端民族主义残余思想对民族工作造成的消极影响。 在国家民族层面, 以爱国主义精神来反对大国沙文主义与霸权主义,维护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改革开放以来, 党把反对两种极端民族主义内容纳入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国家法治化建设中, 强调要分清问题性质,区分不同类型矛盾,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在国家民族层面,强调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是新时期统一战线的两大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阐述了两种极端民族主义在工作中的表现及危害,要求去除工作中的这些偏差,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来凝聚起民族团结的磅礴伟力,用民族事务法治化途径来保障民族团结生命线,以此来不断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迈上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是对党百年民族工作重要经验的历史总结, 是贯彻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原则的集中体现, 也是党的无产阶级先进性要求与社会主义民族工作的本质属性的集中体现。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民族工作中,正是因为牢牢把握住了这个主题, 才充分地激发起了各族人民参与和投身革命、 建设与改革开放的热情与活力,并让各族人民切实感受到“三个离不开”的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价值归属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意义, 为各族人民在实现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进程中促进交流交往交融而提供目标遵循与认同基础, 为各族人民建设共有精神家园,增强“五个认同”提供了共同的心理支柱。中华民族的复兴目标与构成民族的发展利益,在根本上是互相促进和互相成就的关系。 几代中国共产党人所奋力追求的中华民族的复兴目标,实质上就是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在国家层面民族共同体发展目标上的一致追求与共同向往, 就是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大家庭与本民族根本利益一致性的最高认同。 新时代,党中央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就是要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内部结构的发展主题上通过实践“两个共同”,促进各族人民在共同的“五位一体” 的全面建设上增强彼此间交流交往交融的频率和互嵌共生的幅度, 提高各族人民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切身感悟和直观认知水平, 夯实中华民族一家亲的群众心理基础, 使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入各族人民的心中并成为首要的民族归属认同。
解决好民族问题,坚持党的领导是关键。党在民族工作的思想、组织、纪律、作风等方面的建设及在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成就, 是关系到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能成功的基础条件。 在革命和建设时期, 毛泽东多次强调民族工作方面的思想作风建设与组织纪律问题, 要始终重视发展少数民族党员和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党中央进行了两次较大规模的针对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大检查, 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 做好民族工作离不开民族干部的工作。 毛泽东甚至把干部条件当作少数民族地区改革的必要条件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都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把民族工作重视起来、管理起来,努力打造高素质的民族工作干部队伍。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正确把握和有效应对市场化、社会化、信息化与法治化给民族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与时俱进地改进和完善党的民族工作格局和领导机制,不断增强党的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水平, 形成了民族工作的新气象。 习近平强调,要打牢民族地区基础组织建设, 重视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的重要作用,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行动特别坚定”[26]增加为民族地区好干部的特殊标准和要求之一。
综上所述,结合党史教育的总体要求,确有必要全面系统地“深入总结我们党百年民族工作的成功经验”。[27]本文尝试与时俱进地从整体结构视角全面系统地梳理、分析、总结这些鲜活的工作经验,并从对基本国情的认识经验、对民族纲领的把握经验与对民族工作的探索经验等三个不同方面对其进行体系化建构和理论化集成, 使之凝聚和融汇于新时代党对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八个坚持”的科学内涵、“九个坚持”基本经验与“十二个必须”的根本遵循等重要探索成果中, 以期为民族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充实有力的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