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峰
2021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白静案位列其中。
白静原是中国农业银行金融市场部投资处处长,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3年7月31日外逃至加拿大,同年12月19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
过去,曾有外逃腐败分子“贪了就跑,一跑就了”,如今这一情形一去不复返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已经建立,可以有效切断外逃腐败分子的“营养源”,有力震慑外逃人员。
“通过依法没收外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移到境外的巨额财产,既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也切断外逃腐败分子资金链,大大挤压其在境外的生存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三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信息显示,2008年至2010年间,白静伙同他人先后成立甲公司及乙公司,并为上述两家公司开设资金一般账户和进行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丙类账户。
白静等人利用各自在A银行、B证券公司负责债券买卖业务的职务便利,对73只债券交易进行操纵,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未投入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套取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2.06亿元,其中1.45亿元被白静以全额付款方式购买9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妻子及其亲属名下。
2020年1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违法所得没收裁定,依法没收白静使用贪污违法所得购买的9套房产。
同样被切断“营养源”的还有“52套房姐”黄艳兰。黄艳兰曾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依兰发展有限公司(原桂林地区物资发展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贪污犯罪,2001年12月先后逃亡美国、加拿大,2005年5月23日,由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信息显示,1997年7月至1999年4月,黄艳兰直接或指使他人先后转出3000.35万元公款,全额在上海购买2套房产,又按揭贷款购买50套房产。在公司改制过程中,黄艳兰隐匿并占有上述房产。
2000年12月,涉案20套房产因涉及民事纠纷被法院查封。在剩余32套房产中,黄艳兰指使他人出售了15套,此后又购买了6套房产。
2019年,经过两审,黄艳兰被依法没收贪污犯罪所得的23套房产、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多万元、美元2万多元及利息。
近年来,一些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经成为惯用伎俩。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当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往往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
徐骏/新华社
新华社
我国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的设立及不断完善,不仅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也为以往实践中遇到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者死亡,普通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致使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大量违法所得财产流失、无法被及时追缴这一困境提供了解决方案及法律依据。”史卫忠表示。
只不过,在制度设立之初,适用案件的数量却不多。2013年1月至2017年1月,检察机关共受理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职务犯罪案件40件43人。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此后,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的数量明显增加。
北京师范大学国际反腐败教育与研究中心主任彭新林表示,“两高”出台规定后,该程序的可操作性有所增强,较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得到解决,在实践中的适用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如2020年我国法院裁定没收了“红通人员”姚锦旗等164人违法所得11.5亿元和位于多国的不动产,其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案件适用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犯罪后逃匿到境外的犯罪人,及时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没收其违法所得,切断其经济来源,也是追逃劝返的重要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说。
“有的犯罪分子逃匿境外、逍遥法外,靠着巨额犯罪所得,过着挥金如土的生活,追逃劝返的难度很大。及时适用这一程序,对其在境内境外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就会断绝其经济来源。”张希靖说。
因此,最高检正在指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适用这一程序,充分发挥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价值和作用。
彭新林认为,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还有拓展的空间。尤其是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履行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职责,就包括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检察机关履行反腐败职能还有另一项创新制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即对犯罪嫌疑人逃匿境外的贪污贿赂案件,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同时对违法所得作出处理。
彭新林认为,可以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确立为刑事缺席审判的前置程序,这样能够最大限度排除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合作的障碍。
彭新林指出,在外逃人员拒不归国的情况下,可先行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铲除腐败分子的海外“营养源”,迫使其回国投案。这种情况下若其仍不归案,再进行刑事缺席审判。
(摘自七一网 七一客户端/《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