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语诉讼权利保障:现状、挑战与应对

2022-04-05 00:56金河禄崔仙
东疆学刊 2022年1期
关键词:应对挑战现状

金河禄 崔仙

[摘要] 民族语言诉讼权利是宪法及相关法律赋予各民族诉讼参与人的正当权益,是民族平等政策及人权保障原则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在保障民族语言诉讼权利上取得了一定成就,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不足。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诉讼权利保障为分析样本,研究取得的成果,总结突出问题,探讨应对之策,可以为加强民族语言诉讼权利保障提供思路。

[关键词] 朝鲜语;诉讼权利;现状;挑战;应对

[中图分类号] D9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007(2022)01-101-06

[收稿日期] 2021-07-09

[作者简介] 1.金河禄,朝鲜族,延边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民族法、经济法;2.崔仙,女,朝鲜族,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族理论与政策。(延吉 133002)

民族语言诉讼权利是指各民族公民都有自由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它是民族平等政策及人权保障原则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体现。

贯彻落实民族语言诉讼权利,有利于保障各民族人民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1](55);有利于准确传递案件信息,节约诉讼资源,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22);有利于通过诉讼活动进行法制宣传,增强人民法制观念,更好地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3](20);有利于密切司法机关同人民的联系,对诉讼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4](124);有利于在司法程序中认可与尊重语言多样化,保持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生命力[5](74)。

目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相关部署,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依法保障民族地区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司法需求,我国现存蒙古语、藏语、维吾尔语、朝鲜语、哈萨克语这五种民族语言诉讼,其中朝鲜语诉讼基本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延边州”)各级法院进行。以延边州朝鲜语诉讼权利保障为分析样本,对强化语言诉讼权利保障进行探讨,可以为今后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延边州既是我国最早建立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之一,也是我国唯一的朝鲜族自治州,延边州在地方民族法制建设,朝汉双语司法实践基地创建,朝鲜语法律资料完善,“检察朝汉互译软件”开发等诸多方面均有建树。

(一)法律及制度保障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我国把宪法原则和义务贯穿到各项法律和制度中,形成了一套以《宪法》为根本、以《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由此在司法实践中基本确保了民族语言诉讼权利的实现。

1985年延边州在全国率先制定并实施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它是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律體系建设的里程碑。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朝、汉两种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朝、汉两种文字或者其中一种”。①

此后,延边州陆续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朝鲜语言文字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化工作条例》等多部单行条例,继续积极开展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法制建设。《朝鲜语言文字条例》第十一条将朝鲜语诉讼范围扩展至“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一步保障了朝鲜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上述法制建设不仅为延边州切实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使广大朝鲜族人民传承、使用和发展朝鲜语言文字奠定了基础,也为延边州进一步发展朝鲜语言文字教育,保障朝鲜语诉讼权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朝汉双语司法队伍建设现状

为了进一步加强朝汉双语法官队伍建设,2018年10月1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林区分院,在延边州各级人民法院实施朝汉双语庭审及裁判文书写作能力考核。截至2018年11月6日,吉林省通过朝汉双语水平测试和庭审、裁判文书写作考核的法官共计63人(含林区法院2人),全部为朝鲜族。

除了上述朝汉双语法官,延边州各级人民法院还有经朝汉双语水平等级测试确定的朝汉双语后备法官62人,其中员额法官16人、法官助理40人,其他在编干警6人。

目前延边州检察系统的朝汉双语检察队伍建设,主要由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双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小组的职责主要有:组织落实朝汉双语工作五年规划、建立朝汉双语人才档案、开展朝汉双语检察实务培训,组织翻译人员资格考试等。据延边州人民检察院双语检察实践基地统计,截至2020年3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从事刑事案件检察业务的共有40人,其中可以使用朝汉双语开展刑事检察业务的有22人,朝汉双语人员占比为55%;龙井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共有12人,其中朝汉双语员额检察官2人、朝汉双语辅助人员4人,均熟练掌握朝鲜语,可使用朝鲜语办理案件并制作各类法律文书③。

(三)朝鲜语案件的审理情况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正式实施,最高法院设立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在2016~2020年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全国范围内的朝鲜语裁判文书共计1249件,且上述朝鲜语判决文书全部来自延边州各级人民法院①。

从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2016~2018年间,延吉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4304件,其中涉及朝鲜族当事人的案件数量为8846件,约占案件总数的36.40%,其中共有63件使用朝鲜语进行审理;龙井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590件,其中涉及朝鲜族当事人的案件数量为1549件,约占案件总数的43.15%,其中共有40件使用朝鲜语进行审理;和龙市人民法院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221件,其中涉及朝鲜族当事人的案件数量为1665件,约占案件总数的39.44%,其中共有31件使用朝鲜语进行审理②。

刑事案件的审理情况与民事案件大致相同, 2013~2016年间,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各类案件3931件,其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朝鲜族的案件数1545件,占案件总数的39.30%;受理涉朝涉韩案件36件,占案件总数的0.92%,其中有10%以上的案件使用朝鲜语进行审理③。2017~2019年間,龙井市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441件,涉及599位犯罪嫌疑人,其中朝鲜族犯罪嫌疑人为197人,朝鲜语案件约占全年审查起诉案件的36%④。

需要指出的是,延边州司法机关审理朝鲜语案件的具体情况,不能仅依据最终呈现的朝鲜文法律文书数量来衡量,这是因为在绝大多数涉及朝鲜族当事人的案件中,虽然庭审的记录语言为汉语,但由于法官允许当事人使用朝鲜语陈述并提交朝鲜文证据材料,在朝鲜族当事人无法理解法庭用语时也主动使用朝鲜语进行解答,因此,上述数据并未能完全反映出司法实践中朝鲜语案件的审理全貌。

目前在延边州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中,把朝鲜语作为庭审用语的案件并不普遍。近五年,延边州各级人民法院把朝鲜语作为诉讼语言的案件数量在持续减少,根据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提供的数据,2016年为579件;2017年247件;2018年118件;2019年虽然有所反弹达到了207件,但2020年更是下降到了98件。民族语言诉讼权利保障面临挑战是由司法动力不足[6](285)、司法条件欠缺等多方面因素综合造成的。

(一)法律及制度中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根据国情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有关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在不同历史时期先后制定并实行了内容各异的民族政策,其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间并未形成完美的互动关系,民族语言诉讼制度难以直接转化执行。

案例:李甲诉李乙委托合同纠纷案

李甲与李乙均为出生在延边地区的朝鲜族,由于李乙家族长期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朝鲜”)经营加气站、加油站等场所,故李甲委托李乙办理朝鲜海鲜产品独家经营权手续(后变更为红豆、棒蘑等农产品的手续),案涉款项由李甲直接向李乙银行转账,并由李甲通过向朝鲜人员交付投资款等方式办理相关手续,但后来相关手续迟迟未办理下来,李甲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乙返财产405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本案审理过程中李乙提供了朝鲜方的朝鲜文证据,且李乙以其出生并成长于朝鲜族家庭,长期工作生活于朝鲜,受生长环境与工作环境双重影响,仅熟练掌握并使用朝鲜语一种语言为由,依照《宪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使用朝鲜语审理本案,但其申请未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最终以李乙聘请了律师为由驳回了李乙使用朝鲜语审理本案的申请。

在上述案件中,即使在案件全部当事人为朝鲜族,证据中也有由朝方提供的朝鲜语文本证据,且一方当事人申请使用朝鲜语审理的情况下,当事人仍未能享有民族语言诉讼权利,可见我国关于民族语言诉讼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主要表现在: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7](88);内容重复,诉讼权利、义务缺乏程序保障[8](97);民族语言法庭翻译人员认证制度缺失,翻译人员的选任、翻译人员资质、性质、翻译工作展开方式等存在立法的空白[9](45)。换言之,相关法律缺乏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司法程序相对模糊,立法用语欠缺应有的法律强制力,并缺乏专门的责任条款。

(二)双语司法队伍建设中的问题

双语司法人才稀缺,与实际需求不符。受自然条件、历史原因、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延边州各级司法机关存在法律人才招不来、留不住,造成法律人才短缺的困难,而其中能熟练运用双语进行公诉、审判、辩护或代理并制作双语法律文书的法律人才则更为匮乏,培养民族地区双语司法人才具有紧迫性和急切性[10](138)。

司法队伍人员配比不尽合理。在延边州各司法机关中,可以胜任朝鲜语诉讼的司法人员分布极不均衡。如和龙市人民法院可以胜任朝鲜语诉讼的法官占比达到了法官总数的47.8%,而敦化市人民法院胜任朝鲜语诉讼的法官数量却为零。这种双语司法人员分布不均衡的现象,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该地区朝鲜族人口所占比重,但也说明了在司法队伍中朝汉双语人才配比不合理的客观现实。

双语司法人员继续教育缺失,后备人才培养缺乏精准意识。考察目前的延边州朝汉司法人才培养机制,作为其根基的本地区高校法律人才培养,在师资结构和课程设置等方面缺乏民族特色,使其在朝汉司法人才培养中未能发挥应有的基础作用。而且受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延边州司法部门也未能针对不同司法能力及语言能力的人员建立起各种具有针对性的短期培训机制,使得短期培训目前仍停留在不规范的随意状态。这种统一无差别地开展培训不利于双语司法人数增加[11](116)。

(三)法律资料建设中的问题

第一,法律法规翻译的相对滞后。现有的朝鲜语法律译本多为修订前的版本,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通过的法律或两高的司法解释出台后,往往需要半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翻译成朝鲜语文本,这显然无法适应保障朝鲜语诉讼权利的需要。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少统一的朝文翻译资料,双语法官在适用司法解释时,会产生翻译表述的偏差甚至错误,导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影响了双语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影响了双语审判案件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尚待规范的朝鲜语法律用语。法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要在诉讼中保障朝鲜语诉讼权利,不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诉讼都必然涉及很多专业术语,如“贿赂”和“死刑核准”等专业术语尚未统一,给诉讼当事人的理解带来了诸多不便,所以实现朝鲜语法律用语的规范化势在必行。近年来,延边州法院正计划根据我国实际并参照朝韩两国相关法律用语,编辑出版中国版本的朝鲜语法律用语辞典,但这一辞典的出版目前看来还尚需时日。

第三,朝鲜语法律文书适用范围相对过窄。考察延边州各种朝鲜语法律文书的适用情况,在刑事诉讼中,朝鲜语法律文书主要适用于询问笔录、公诉状、刑事判决书与刑事调解书;在民事诉讼中,朝鲜语法律文书多适用于起诉状、上诉状、民事再审申请书、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而在行政诉讼中,朝鲜语法律文书则多用于行政起诉状、行政判决书与行政裁定书等,其他方面均鲜有涉及。由此可见,朝鲜语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过窄的情况会导致案件当事人在同司法机关沟通交流中出现不必要的障碍,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民族语言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要在法制保障、双语司法队伍强化、后备人才培养及相关资料健全等方面多措并举、多管齐下。

(一)法律及制度完善

我国宪法赋予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目的在于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决不让审判伤害人民群众的感情、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进而实现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保障人权、保护中华民族语言文化的多样性。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在于法之必行”,欲将宪法赋予的权利落实执行,就必须使政策及法律本身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在人员配备方面,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十七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并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的原则规定,可考慮在《自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延边州各级司法机关根据本辖区朝鲜族人口比例,同比例配备通晓朝鲜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以此在诉讼实践中确保不通晓汉语言文字的朝鲜族人民的诉讼权利。

第二,在保障条款方面,《自治条例》应在现有倡导性、指导性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保障条款,就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使用范围、民族语言诉讼权利义务、双语司法人才培养、编制核定及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

第三,在责任条款方面,为了避免民族语言诉讼权利的保障条款成为“软法条款”,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即应当根据现有司法经验,针对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未尊重和保障民族语言诉讼权利的情形,增加具有法律强制力及执行力的责任条款[12](26)。

第四,在司法翻译方面,需建立司法翻译人员认证制度[13](138~139),对司法翻译人员选任范围、司法翻译人员聘用程序、司法翻译人员权利及义务、司法翻译人员责任与监督、司法翻译人员费用支付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确保司法翻译工作的权威性与严肃性。

综上所述,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健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采取地方民族法制先行的方式,为国家制定相关配套司法解释提供参考。

(二)司法队伍建设及后备人才培养

双语司法队伍是民族语言权利保障的中坚力量。想要使司法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就要努力查找司法队伍建设短板,完善双语司法工作者选任机制,优化双语司法工作者人员配比,提升双语司法工作者业务素质,努力造就一支精明强干、公正为民的高素质司法队伍,力争把司法队伍建设短板变成“潜力板”。

第一,完善朝汉双语司法工作人员选任机制。2018年1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提到我们要“拓宽用人视野”,充分盘活双语司法人才资源,才能把各方面人才作用充分发挥出来。既要同当地民委、民语委积极协调组织人事部门,适当扩大双语人才的招录比例,也要请示上级国家相关机关通过划定比例、单设岗位、定向录取、放宽条件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县和边远艰苦地区,招录朝汉双语司法人员的数量,拓宽朝汉双语司法人才招录渠道,以满足司法机关保障朝鲜语诉讼权利的现实需要。

第二,进一步完善朝汉双语法律人才的考核晋升机制。在司法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和职务晋升中,应适当考虑他们的专业优势和实际贡献,在福利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优先照顾朝汉双语司法人员。通过“适当倾斜”政策,更好地吸引并留住人才,并从根本上解决长期存在的朝汉双语司法人才的短缺问题。

第三,合理确定朝汉双语司法工作人员配比。考虑到双语司法工作人员也可以办理汉语案件的实际,按照朝汉双语司法工作者所占的比例略高于朝鲜族人口所占比例的原则,合理配备朝汉双语司法工作人员。与此同时,要结合本地以往的司法实践和朝鲜语诉讼权利保障的发展趋势,对保障朝鲜语诉讼权利所需朝汉双语司法人才的数量做出科学预测。

第四,加强朝汉双语后备人才培养。育才造士,为国之本,培育和造就人才是治理国家的根本大计。确保民族语言诉讼权利保障事业的长盛不衰,必须要高度重视双语后备法律人才培养,创建人才培养基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大培养教学力度,以确保所培养的人才能够在为人民利益的不懈奋斗中书写人生华章。

(三)加强法律资料建设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做好民族语言诉讼权利保障工作,必须为司法工作者提供趁手的法律工具,为双语司法工作者完成出彩工作搭建舞台,其途径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强化民族语言法律资料建设,及时跟进发行法律译本。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不断演进,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也在不断进步,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也应不断修改,这是法律能够永葆时代特征以及生命力的最基本要求。法律需要不断适应社会发展而进行修订,要充分认识法律法规翻译、汇编工作的长期性,将最新法律法规及时转化为民族语言法律资料,第一时间供司法一线及少数民族人民学习使用。

第二,规范民族语言法律用语,编写出版民族语言法律用语辞典。延边州地处东北边疆,与朝鲜半岛山水相连,加之中国朝鲜族是由朝鲜半岛迁移而来,使用的是与朝韩两国相同的朝鲜语。这一方面给朝鲜语法律用语的规范化提供了可供借鉴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三国之间的朝鲜语具有各自不同的发音、拼写和隔写法等规范,法律体系也各不相同,这也给朝鲜语法律用语的规范化带来更多挑战,因此,我们编写法律用语辞典必须基于国情编辑出版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威朝鲜语法律辞典,以便更好地保障朝鲜语诉讼权利。

第三,建立民族语言法律文书模板库,扩大民族语言法律文书的适用范围。法律文书是进行各种法律活动和处理各种法律事务的产物,不仅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记录法律活动的重要文字载体。无论是实体性的法律文书,还是程序性的法律文书,对于诉讼当事人法定权益的维护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不能只局限于对实体性法律文书采用民族语言,而忽视程序性法律文书的重要性,应加强建设民族语言法律文书模板库。

第四,加强民族语言法律资料数据化建设,合作建设完成民族语言文字法律专业网络平台。为适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智能终端发展需要,延边州现已研发并启用了“检察朝汉互译软件”,该软件下设公告栏功能、搜索功能、法律诉讼用语词典、刑法罪名中朝对译、情景用语、意见箱等六大功能板块,具有移动便携性高、功能丰富、开放性高和拓展性强等特点,对创建朝鲜语法律专业网络平台有着积极的推进意义。

然而该软件主要针对刑事案件询问、讯问、出庭、刑事执行监督等情景用语的朝汉对译,民事案件法律诉讼用语积累不够充分。对此,相关部门应积极促进联动合作,由财政部门加强资金投入,司法部門提供司法实践经验,民族高校加大理论指导,民委、翻译局提供技术人员支持,分层次、多渠道、有步骤地完善朝汉互译平台,使之成为综合性法律数字化服务平台,创建以延边为中心的中国朝汉双语司法品牌,也更好地保证朝鲜族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民族语言诉讼权利保障是一个事关民族平等政策及人权保障原则能否顺利实现的重大社会课题,必须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尊重客观规律、尊重群众意愿、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原则,不断推进民族语言诉讼权利保障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时伟超,杨蓉馨:《我国诉讼制度中实行民族语言原则的重要意义》,《法学研究》,1955年第6期。

[2] 杨雄:《论刑事诉讼中民族语言文字诉讼权的保障》,《贵州民族研究》,2018年第5期。

[3] 吴仕民:《尊重少数民族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法学》,1985年第5期。

[4] 吴大华:《论我国诉讼制度中实行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新疆社会科学》,1985年第2期。

[5] 杨雅妮:《对少数民族语言法庭翻译制度的多重思考》,《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4期。

[6] 塔娜:《论少数民族诉讼语言文字权——以刑事诉讼程序为视角》,《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7] 窦梅,林蕾,田应斌:《论少数民族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之权利的司法保障》,《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8] 刘桂琴,刘荣军:《论蒙汉双语诉讼的程序性保障——以内蒙古基层司法实践为视角》,《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9] 阿尼沙:《程序公正与庭审中民族语言的平等实现——以我国刑事诉讼中少数民族翻译的作用为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10] 肖晗:《论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的培养》,《贵州民族研究》,2011年第1期。

[11] 陈迎新,何炫宇:《民族地区双语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基于S省A民族自治州基层法院调研》,《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12] 刘伟涛:《试析少数民族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问题与对策——以465份调查问卷为分析样本》,《贵州民族研究》,2020年第5期。

[13] 吴东镐:《我国民族地区法庭庭审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现状与对策——以延边为例》,《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1期。

[责任编辑 张克军]

① 数据来源:https://baike.so.com/doc/2841397-26422415.html。

② 数据来源于2018年11月6日双语法官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18年全省法院朝汉双语法官评定工作情况报告》,本统计表不含林区法院数据。

③ 数据来源于2020年9月21日延边州双语检察实践基地统计。

① 数据来源于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朝鲜语文书的统计。

② 数据来源于2019年7月延吉市、龙井市、和龙市人民法院统计。

③ 数据来源于2019年4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案管办统计。

④ 数据来源于2020年3月13日龙井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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