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勇,罗文卓
(黑龙江大学,哈尔滨 150080)
技术创新是实现一国经济长期持续增长的重要力量,“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是二○三五年远景目标之一。在开放经济条件下,技术创新不仅取决于国内研发投入,还依赖于外国研发活动产生的国际技术溢出。近年来,中国OFDI增长迅速,2012—2019年,中国OFDI流量连续8年排名全球前三,年均增速高达26%,中国在全球对外直接投资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OFDI成为我国获取国际技术溢出的一条重要途径。
我国的技术创新水平是否通过不断扩大的OFDI规模得到了显著提升呢?同时,优良的制度环境是支撑对外直接投资质量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条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制度环境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越高,对侵权行为的打击程度也就越高,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性也就越高。一方面,能够鼓励跨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学习东道国的技术创新方法;另一方面,不利于国内企业学习和模仿高新技术,从而抑制技术创新在国内扩散。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是否会影响我国OFDI的逆向技术溢出效应呢?如果有影响,这种影响有何规律,什么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能促进中国OFDI逆向技术溢出效应的产生呢?研究上述问题,有助于我国完善知识产权制度,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寻求先进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在国内企业、产业间扩散,最终提高国家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我国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
国外学者率先探究了OFDI逆向技术溢出效应。Branstetter(2005)、Driffield等(2008)学者均证明了逆向技术溢出效应在发达国家的存在性。随着中国OFDI水平的稳步增加,国内学者关于我国OFDI与技术创新关系的研究开始大量涌现。
多数学者研究发现,我国OFDI存在显著的逆技术溢出效应。赵伟等(2006)的研究表明,我国OFDI能够显著提高母国的全要素生产率,该效应在对R&D资源丰富的东道国进行OFDI时更明显。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我国OFDI逆向技术溢出效应不存在。殷朝华等(2017)使用普通面板回归方法实证研究中国OFDI的逆向技术溢出效应,结果表明OFDI抑制了我国的自主创新。我国各地区OFDI规模不同,其逆向技术溢出可能存在差异,学者们也对此展开了研究。卢汉林和冯倩倩(2016)发现,通过OFDI途径溢出的国外R&D资源对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系数在我国东中西部地区明显不同。
学者们从吸收能力、企业行为、东道国特征、技术差距等方面探究了我国OFDI逆向技术溢出效应结论不一致的原因,但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较少。李勃昕等(2019)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逆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呈“U型”,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低于门槛值的情况下,OFDI抑制区域创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才会产生正向的逆向技术溢出。靳巧花和严太华(2019)的研究结果表明,只有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于门槛值时,OFDI才会显著促进我国的区域创新能力。李平和史亚茹(2019)的研究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OFDI逆向溢出的影响呈“倒U型”。
综上所述,越来越多的研究结果表明,OFDI逆向技术溢出效应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的复杂性,但是多数国内学者从吸收能力、企业行为、东道国特征、技术差距等因素进行分析,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影响OFDI逆向技术溢出效应的研究较少。因此,选取中国2004—2019年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构建以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门槛变量的计量模型,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国OFDI逆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
通过分析对外直接投资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来探究我国的ODFI逆向技术溢出效应,同时技术创新还受到国内研发投入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以技术创新水平(ino)为被解释变量,以对外直接投资水平(ofdi)为核心解释变量,以研发经费投入(rd)、研发人员投入(rl)、城市化水平(urb)、对外开放度(open)为控制变量,并对技术创新水平、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研发经费投入、研发人员投入等非比值变量取对数以减少异方差的影响,建立以下基础模型:
其中,i和t分别代表省份和年份,ofdi、lnrd、rl、urb、open分别表示各i省t年的对外直接投资、研发经费投入、研发人员投入、城市化水平和对外开放度,c为常数项,α、θ、θ、θ、θ为各解释变量的系数,u为个体效应,ε为随机误差项。
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OFDI逆向技术溢出可能存在门槛效应,为了进一步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OFDI逆向技术溢出的影响,本研究借鉴Hansen的门槛模型,在模型(1)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以知识产权保护强度(ipr)为门槛变量的门槛回归模型:
其中,ipr为i省t年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γ…γ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门槛值,I为指示函数,当括号内的条件满足时I取1,反之I取0。
本研究确定了各变量衡量指标的选择(见表1)。
表1 各变量衡量指标的选择
本研究选取我国30个省市自治区样本(因数据缺失,未选取西藏和港澳台地区数据),样本区间为2004-2019年,数据来源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公报》《中国科技统计年鉴》《中国人口和就业统计年鉴》、国家统计局(各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2)。
表2 各变量描述性统计
分别利用全国层面的相关统计数据以及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区域层面的相关统计数据对模型(1)进行检验。经过Hausman检验后选择固定效应模型进行实证(结果见表3)。从全国层面的数据检验结果来看,lnofdi的系数为0.208,表明我国OFDI存在显著的逆向技术溢出效应。从区域层面的数据检验结果来看,三大区域的lnofdi系数大小有一定的差异,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lnofdi系数分别为0.118、0.136、0.291,逆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大小在不同区域之间明显不同,西部地区OFDI水平对技术创新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最大;对比三大地区的lnrd和lnrl系数可知,东部、中部地区的RD经费投入和RD人员投入对技术创新的推动作用均远远大于西部地区;说明目前东部和中部地区的技术创新主要靠国内研发资金和研发人员带动,而西部地区的技术创新主要依靠OFDI渠道下的国际技术溢出。
表3 全国及地区层面回归结果
首先,以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门槛变量进行门槛效应检验以及门槛值的估计(具体结果见表4),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存在单门槛效应,门槛值为0.096。
表4 门槛检验及门槛估计结果
然后,对门槛模型(2)进行回归(回归结果见表5)。结果显示,在以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门槛变量的模型中,lnofdi的系数为正,但系数大小在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跨越门槛值与未跨越门槛值的情况下存在明显差异。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小于0.096时,lnofdi的系数为0.192,对外直接投资水平提高1%,技术创新能力将提高0.192%;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大于0.096时,lnofdi的系数为0.235,对外直接投资水平提高1%,技术创新能力将提高0.235%。这表明我国OFDI对技术创新水平存在促进作用,并且这种促进作用受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当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跨越门槛值时,OFDI对技术创新的推动和促进作用更明显。2019年,我国仅有北京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跨越了门槛值,内蒙古、福建、河南、广西、海南、重庆、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较低,现阶段我国绝大多数省份未跨越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门槛值,说明整体上我国OFDI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下对技术创新具有正向促进作用,但这种正向促进作用较小。
表5 知识产权保护门槛模型回归结果
图1 2019年各省知识产权保护强度
本研究选取我国2004—2019年30个省份的面板数据,构建以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为门槛变量的计量模型,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国OFDI逆向技术溢出效应的影响,得到以下主要结论:一是OFDI的逆向技术溢出效应在我国显著存在,但东中西部区域间差异较大,国内相对技术创新活跃度最高的东部地区的OFDI逆向技术溢出效应最弱,反之,国内相对技术创新活跃度较低的西部地区OFDI逆向技术溢出效应最强。二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门槛效应在除北京以外的其他地区不明显。
针对上述研究结论,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如下:一是坚持“一带一路”建设,推进西部地区的创新消化吸收能力提高。西部地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链接中东部地区与国外沿线国家,发挥了重要的枢纽作用,OFDI在该区域内对技术创新的逆向助推作用明显,这得益于“西部大开发”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但从长期来看,西部地区区域的人才、配套设施、创新文化等“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条件完备性建设才是关键。二是立足培养国内自主创新能力,做好“两个市场”的良性互动循环。中东部地区的创新能力的主要驱动力来自于国内研发投入,这一方面说明该区域内已经走过了“引进—消化—吸收”阶段,进入“再创新”“自主创新”阶段,这不仅是“东部领先发展”的表现,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自主创新能力将有助于“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也是突破“卡脖子”问题,保证“自供应”、避免国外在技术上降维打击的核心能力与根本屏障。三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降低企业维权成本;构建法治社会,减少创新交易成本。法治社会内,人们普遍共识于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全社会在知识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环节中降低了机会主义与道德风险,促进了知识与技术的创新发展;反之,在机会主义与道德风险盛行的社会,知识与技术的创新成本难以回收,创新行为就难以展开,所以,结合当前法治社会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制度环境与制度预期,其长远意义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