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发展建议

2022-04-01 22:05陈秀珍
今日财富 2022年9期
关键词:分业金融市场监管

陈秀珍

一、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世界金融市场环境也变得日益复杂,金融行业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也在不断加强。2008年次贷危机在美国爆发,随后引发的国际金融市场上的震荡、恐慌和危机,掀起全球性的金融海啸,充分向人们展示了动荡的国际金融市场对经济的破坏力。同时,这也说明了世界各国在金融监管上存在一定的漏洞。如果不能及时采取措施,加强金融监管将这些漏洞堵住,金融危机在短期内还会发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金融市场发展道路,并开展了多项金融市场改革,取得了许多实质性的成果。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监管体制尚不健全,在金融监管方面依然存在着不少亟须解决的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对于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和各相关利益主体的作用还有待提升。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国际化发展趋势不断加强,国内外金融业变革速度也日趋加快,进一步健全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提升金融监管的质量与水平,是我国金融监管理论和实务上所面对的一项重大课题。

因此,切实加强和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防止和分散金融风险,确保金融机构具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保持我国金融机构内部组织体系的稳定性,进而为我国整体市场经济的正常运作,奠定更加牢固的法律基石等方面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金融监管模式介绍

(一)金融监管模式分类

金融监管模式,是指监管组织架构或监管体制架构。按照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不同,金融监管模式大致可以划分为统一监管和分业监管两种。

统一监管是指由一个或若干个金融监管机构综合监管金融行业里的机构、市场以及业务。这种监管模式的极端形式是完全统一监管,就是说由一个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整个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进行综合监管。

而分业监管则是指设立多个不同专业的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能不同分别监管不同的金融业务,各个监督管理组织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独立行使管理监督权力、执行政府监管义务,这些监管机构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二)不同监管模式的优劣分析

统一监管模式下,由一个监管机构负责对整个金融行业、金融产品、金融市场进行监管。目前,采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在逐步增多,这种监管模式的突出优势在于:

1.成本优势。这种监管模式能够节约资源的投入,同时可以大幅降低信息传递的成本,提升信息系统服务质量,达到规模效益。

2.优化监管环境。由一个监管组织建立统一的监督机制,在实施中不致产生因为监督组织众多形成的监督目标与监管水平的差别,减少监督摩擦、监督管理真空或重复监督。

3.适应性强。统一的金融监管会随着金融服务创新发展及时调整金融监管手段与举措,为新行业的发展需求提供机制保障,既有效地防止了多头监管的真空、对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限制,也可以减少新的系统性风险。

统一监管模式的主要缺点:易使统一监管机关内部形成官僚化风气,滋生腐败的现象。

而分业监管模式的优势在于: 首先,各监管部门可以承担截然不同的监督范畴,更具备专业性优势;同时职能明晰,分工精细,可以实现监管目标,提升监督效能。其次,更具备市场竞争优势。虽说金融监管主要对象有所不同,但各个监管部门彼此间都面临一定国际竞争压迫。

分业监管模式也存在较多的缺点:首先,由于多重监管部门间的无法配合,或许会产生“金融监管套利现象”,即被金融监管对象有空可钻,规避金融监管。其次,从总体上看,监管部门众多,监管成本较高,规模不经济。再次,这种监管模式容易造成监管的“越位”和“缺位”。

(三)我国金融监管现状

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也是在不断演变中形成的。在早期的计划经济发展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标志着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要负责管理建立并执行货币政策,同时也负责管理对投资银行业、证券公司业、保险公司和信托业等进行监督,从而建立了事实上的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格局。

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金融行业发展迅猛,金融机构的产品种类日渐丰富,金融服务种类日益增多,同时证券交易、保险等市场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壮大。金融机构秩序逐渐出现的混乱状态,说明了原来的监管模式已无法适应全新的我国金融市场格局。为顺应国内外金融的迅速发展,有效地提升金融监管水平,我国从1992年起逐渐对自身监管制度实施变革。

经过多次的变革,我国逐渐形成了目前的“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模式,即由“一行三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银保监会)对整个金融市场进行监管。其中,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牵头建立并执行国家货币政策,银保监会负责统筹管理国内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余储蓄类机构,证监会则对国内证券、期货交易所进行集中式的统一监管,银保监会统筹管理国内保险领域。

三、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建设水平日益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也在进一步地完善,对保障金融的稳健发展,推动金融业发展与变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尽管如此,中国的金融监管仍然非常薄弱,面临以下主要问题:

(一)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

我国在金融立法方面存在比较严重的滞后性,金融法制系统对政府监管的保障程度也大打折扣。主要体现为在当前背景下,如何加强金融一级企业法人监督管理、健全统一法人管理体系,如何处置城市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并保障其依法开展业务,以及如何规范对证券期货市场的过度投机活动和严重金融犯罪等金融机构准入与退出等缺乏实质性的细化指导标准。这样就给金融监管留下了漏洞,存在监管隐患,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可行性操作度不高,金融立法也没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现行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存在一定缺陷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施计划体制,监管工作仅限于一般的行政审查、行业核定、合规检查、专项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而由于我国金融业务性质单一,以机构性监管体系作为分业监管的体制基础。从而造成了:1.我国监管体系按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设定。而我国人民银行、銀保监会、证监会、四个金融监管机构虽然各有职责分配、各有工作侧重,但这些部门实施过程中,往往会发生与监督管理过程的脱节、分散、多头监管,从而使得金融监管工作的各个环节都存在着诸多的漏洞。2.在金融监管组织内各监管部门间往往无法配合,各职能部门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各司其职,无法统筹安排监管任务。3.在分业监管制度下,由于监管目标的存在与多元化,最终导致不同的监管目标间产生了利益冲突与对立,最后造成监管效能的下降。

(三)现有的监管方式不够科学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的监督方法的科学和合理尚有待进一步的提高。首先,非现场监管和現场监管之间彼此隔离,各自为战,不能构成一个互相配合的有机整体和持续流程。其次,很多检验方法大多是运动性、反复性和单人行动型的检验,没有规划性、连贯和整体,也没有做到规范性、程序化和制度化。再次,无法保障非现场监管所需要的金融数据分析的时效性和准确度。这是由于,非现场监管的技术和管理手段相对落后,无法保障非现场监管的科学性、及时性和准确度。

(四)金融监管的目标设置不够明确

金融监管一方面要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和国家货币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另一方面要维护存款者的基本权益,以化解和预防各种财务风险,以保护个人金融正当权益,以及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平等竞争等,以达到国家保障金融市场安全、平稳运行的目的。这种做法实际上是把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目标与金融监管目标来等同对待,从而削弱了国家金融的监管目标,提高了国家货币政策实施目标,也因此制约着国家金融监管的实施力度。

(五)监管人员的力量不足及基层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一方面是监管人员的力量不足。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银行监管主要以“准入性管理”为主,而在当今市场经济体制下,要从单纯的“准入性管理”为主,转变为以“风险监管”为主要目标的全方位的综合监管。目前在现场监管为主、非现场监管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力量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基层监管人员的素质与监管目标要求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为专业知识准备程度不够、专业知识结构不合理、专业知识更新速度与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脚步不匹配。

四、健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若干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并严格执法

第一,及时出台中央银行监督管理工作操作程序与方法。目前应该及时出台金融业组织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以统一规范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目标,并建立健全一整套金融业组织监督管理的工作指标框架。第二,健全主体法律。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出台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法规规定的范围还无法覆盖到整体的金融业组织,还亟须制定关于信托法、城市信贷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等的法律规范。第三,建立有关主体法律的具体规定。工作细则要明确区别各个行业的监管对象,对政策性金融银行机构、企业、非银行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做出规定,并规范了相关行业的操作程序等。第四,加大对金融业法律、法规的宣讲力量,并规范执行。

(二)完善央行以及其他监管机构的信息协调机制

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具有复杂且广泛分布的组织机构,因此这些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若能有效地、及时地沟通,加强监管协作,对于形成更加高效有序的金融监管体系显得非常关键。由于央行适时披露了重要宏观经济层面的财务信息,因此需要这些监管机构适时向央行报告重要的微观监管信息,这样就能降低了监管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提升了监管的整体效能,有利于监管部门准确掌握监督对象的详尽信息,并适时进行必要措施,同时也便于央行建立更加健全的货币政策。

(三)不断优化我国金融监管模式

对美国次贷危机产生及蔓延进行综合分析,金融监管当局协调不力是重要原因之一。在我国,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监管机构之间的配合机制尚不健全,没有明确正式的机制保障,这也导致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一个好的制度应该既能考虑未来的挑战,又尊重现实的状况和传统文化。由此看来,应该从体制上赋予央行更大的监督职能,由央行牵头监督,同时通过和其他监督组织更为密切地协作,克服现阶段监管流程中的盲点,由分业监管逐渐转变到综合监管。

(四)全面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监管人员的素质

具体地,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坚持凡进必考。因此必须从制度上严把每一个从业人员的任职资格,从源头上遏制风险;二是加强对在职人员的训练与考评,通过系统训练监管人才,增强对监管人才的综合监管能力;三是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竞争上岗;四是建设健全的政府奖励与约束机制,实现真正的奖罚分明;五是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人员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五)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机构间的交流合作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日益深入,我国已在国际金融市场担当着绝非可有可无的重要人物,并扮演着最主要的参与者和推手。但我国不论从监管环境上还是在法制体系以及机制体系上都面临着很大的差距与缺陷,这就需要我国必须做好在国际层次上的监管国际交流与协作。在通过国际的交流和合作,使自身进一步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同时提高自己的监管水准,以进一步满足我国金融服务国际化发展而产生的日新月异的形势要求。所以, 我国必须从具体领域积极参与双边、地区、国际的金融监管沟通和协作,从协同互动中汲取全新的理念并与当前国情相结合,实现有分有统、分统合一的综合金融监管模式,这样才能切实保障中国金融体系的正常有效运转和稳定。

结 语

总而言之,金融监管是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约束规范手段,要进一步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就要不断地完善金融监管模式,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行业健康、良好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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