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劳动合同履行障碍的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2022-03-31 22:28高越羌汝飞毕桂莲童忠强
国际商业技术 2022年3期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

高越 羌汝飞 毕桂莲 童忠强

摘要:2020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对劳动合同的履行造成了极大的阻碍,劳动关系主体的利益无法得到合理实现,劳资双方的平衡被打破。因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的障碍是由,例如不可抗力、用人单位无法受领、劳动者履行不能进行分析,建立由国家、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共同承担风险的风险负担机制,采取有效途径解决劳动合同履行障碍,最终维护社会稳定。

关键词:不可抗力;国家介入;用人单位;劳动者

2020年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严重阻碍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的履行,履行障碍难消,劳资双方基于非客观判断而急切解除或随意履行劳动合同,劳资双方利益无法均衡。究其根本,笔者认为一方面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难以预见性和紧迫性,容易使劳资双方对当前形势过于紧张,对劳动合同履行障碍是由片面分析导致解决措施不当;另一方面在于当前我国各界并未对劳资双方的风险负担做出明确的划分规定,导致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难以达成一致见解,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当前学术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劳动合同履行不能也已展开相关研究讨论,往往倾向于讨论病事假冲抵以及其他免于劳动的制度规则,或者仅仅单方面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角度看待,着重维护一方利益。这些讨论虽对劳动合同履行障碍的理论研究与问题解决提供了有益探究,但研究角度、内容较为零星分散,难免片面。因此,本文首先对突发公共事件中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的障碍是由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以期有效协调劳资双方之间的权利冲突,建立完善的风险负担规则,为劳动关系双方如何履行劳动合同提供行为指引,为司法机关在审理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发的劳动合同履行纠纷中提供裁判依据,有效解决劳资纠纷,维持劳动关系和谐问题。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的障碍是由类型化分析

“履行障碍”这一概念最初出现于德国民法典。在债法现代化之前,德国判例与学说以履行迟延、不能履行与积极侵害债权这种三分法的履行障碍法为前提。以本次新冠疫情为例,笔者认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劳动合同的履行障碍是由,可以分为不可抗力影响、劳动者履行不能与用人单位无法受领三大类。

(一)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类事件的发生远远超出了劳动合同当事人从主观上所能预防和克服的能力范围。而新冠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定性为不可抗力事件。因此由于新冠疫情及其紧急措施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获得法定解除权。但这并不能代表新冠疫情下所有劳动合同当事人都能通过不可抗力来要求解除合同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而这次疫情给多数企业用工双方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因此通过不可抗力事件获取免除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等义务的规定成为了许多人的希望。此时在疫情的持续影响下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是一件最为理想的方法。而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也就是免除不能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免除违约责任并不意味着履行合同的义务也一并除去。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是躲避责任与义务的避风港,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仍适用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

面对劳动关系具有人身隸属性的特点,为了追求社会整体公平,劳动法律具有一定倾斜性,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实践中常常能看到疫情期间企业不能以职工未及时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从2003年非典期间就出现过类似规定。2003年深圳政府便规定各用工单位不得解除患非典职工的劳动关系。在治疗与隔离期间劳动者工资由用工单位按出勤处理。这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与照顾。但面对本次新冠疫情的袭来,我们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也应考虑并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实际上疫情对企业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打击。如在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下员工纷纷在家隔离,而企业处于停产停业的状态,根本无法运营。此时要求企业仍如常照发工资甚至双倍工资,实在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与生存困难。而对于当前社会,稳定就业是重中之重。企业艰难生存,会直接影响了促进就业的发展空间。因此职工未实际提供劳动,企业可以不支付工资,但不能以职工未及时返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正常劳动的员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代表在疫情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不可抗力给劳动合同履行不能提供了一道解决途径,但该有的契约精神还是企业用工双方的良好基础。依法订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因约定或法定事由而随意解除。诚实信用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原则与底线。

(二)劳动者履行不能

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劳动必须由劳动者亲自完成,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造成了不同层面上的履行不能。如果劳动者感染生病,丧失自身劳动能力,自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义务,陷入履行不能。即使劳动者自身没有感染疾病,但劳动者的家属染病,劳动者身为家庭成员,必然需要承担照顾亲人这一家庭义务。在此情况下,疫情的出现加剧了家庭义务与劳动合同履行义务之间的冲突,家庭义务的履行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劳动合同履行障碍。

除此以外,政府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采取的紧急措施,也在不同方面导致了劳动者履行不能的发生。例如,在此次突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政府为切断病毒传播链,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出现发热症状的人员进行最低十四天的隔离措施,被采取隔离措施的劳动者显然无法履行劳动义务。再如,为限制疫情的肆意扩散,政府可能进一步采取限制交通、全员居家隔离等紧急措施,这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重大的打击。即便劳动者具有履行劳动义务的主观意愿,但存在出行限制,无法到达劳动地点提供劳动,也是劳动障碍所显现的一种形态。

(三)用人单位无法受领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用人单位无法受领也是劳动合同履行障碍产生的重要因素。用人单位无法受领的主要形式是用人单位停业,无法接收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经营者可能是出于经济层面的考虑,比如餐饮业、旅游业等众多服务业,此类企业在疫情期间收入惨淡,入不敷出,因此采取歇业,停业等措施。而众多制造业则是出于运营层面的考量,如果产业链中的上游企业采取了停业的决定,或是上游产业的产品因交通限制,无法送达下游产业,那么下游产业没有生产原料,自然也会被迫停业。

政府对于企业的管控也是企业停业的重要原因。《传染病防治法》对企业进行了规定,即第42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这一紧急措施。在此次新冠疫情期间,为最大化降低传染病的传播,大多数省份都采取了停工、停业这一紧急措施,从而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受领,最终造成了劳动合同履行障碍这一问题的出现。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劳动合同履行的风险负担规则

在疫情防控背景下,劳动市场中的劳动合同履行障碍主要包含了两大方面:一是劳动者与雇佣者之间劳动关系存续与否;二是在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过程中对劳动者工资支付的风险应由谁来承担。

目前国际上较典型的德国依照“合同法”和日本依照“合同法+基准法”而形成的分配规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为其国家风险负担提供支撑,但都囿于劳动关系内部的风险分配。且在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突如其来且严峻的情势下,此种风险分配未免太过具有局限性。借鉴我国发展前期“计划经济”手段的使用,国家积极介入的风险负担机制提供了新的思路。由用人单位承担“停工风险”,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薪酬减损风险”,国家承担“经济衰退期间大规模失业风险”。国家积极介入原本限制于劳动关系双方的风险,平衡劳资双方的利益,维护劳资双方稳定。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劳动合同履行障碍的解决对策

(一)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制定以及解除的相关问题。

首先,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制定。在疫情这种不可抗力产生时,劳动者根据防控要求可能需要居家隔离,用人单位的工作生产也可能无法正常进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就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受疫情影响,因劳动合同到期无法续签而引发的争议也层出不穷。针对该问题,借助当今社会的通讯与网络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也发出《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采用电子的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然,这其中也存在许多值得注意并进一步规范的内容,如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相关格式、采用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数据电文的可视性等,都需要作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关于疫情期间劳动合同的解除。在疫情期间,劳动市场中劳动合同解构的现象不少,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以疫情为由取消已向应聘人员发放录用通知书的取消录用通知,用人单位拒绝录用曾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怠于处理劳动合同续订事宜而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争议。而这些情况中用人单位过多地凸现自己“经济人”身份,忽略了自己作为社会人的角色,单方面非理性地解除劳动合同,这是不可取的,我们必须对劳动合同解除理由的正当性进行审视,严把劳动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关卡。从而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才能促进社会的健康稳步发展。

(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建立法律应急服务系统

政府可通过建立紧急救助機制和增设社会保险给付义务来减轻企业和员工的损失程度。紧急救助机制的建立可适当适用财政资源,同时促进失业保险来保障居民生活、稳定就业。国家应该始终坚持均衡保护,适度倾向劳动者的原则,提倡劳资双方在不可抗力期间共担责任,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使双方的利益实现最大化,从而使得劳动法能够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基础上兼顾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四、结语

新冠肺炎疫情攻坚战是一场持久战,随着疫情的逐渐可控,在各行各业复工复产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劳动合同履行的障碍是由,严格审视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建立合理可用的风险负担原则,在保障劳动者利益的同时,关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形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有效预防和解决劳动合同履行不能的有效预防机制,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建立持久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最终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作者简介:

高越(2001-),女,汉族,南京审计大学本科在读,法学(监察方向)方向。

基金项目:

江苏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20211128706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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