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问题分析及建议

2022-03-31 21:40杨越黄思刚
经济研究导刊 2022年8期
关键词:完善建议互联网金融

杨越 黄思刚

摘   要:通过从互联网金融角度分析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现有问题发现,个人征信体系存在用户隐私权易受侵犯、数据共享难度大、征信标准化建设缓慢、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模式,结合自身的特点,通过建立有效的个人信息救济机制、设立个人征信机构之间的共享制度、建立统一的征信标准、优化征信监管体系等来促进个人征信体系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2)08-0124-03

引言

自我国征信体系出现以来,我国个人征信工作长期都是由中央银行主导,重点在银行信贷领域使用。这使得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覆盖率一直不高,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信息收集难度大、传输效率低以及安全隐患大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互联网金融业要充分发挥其普惠金融的重要功能,首先就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征信系统以降低交易风险、市场风险等。互联网金融作为当下创新的金融模式,其经营风险比其他传统行业明显要高,因此它的重要工作就是风险防控。而征信活动是风险防控的基础和前提。征信工作越完善越深入,金融机构越能获得更多有用的信息为业务决策提供依据,是其健康稳定发展的有力保障。

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的个人征信体系发展问题,学习国外的典型模式,结合我国自身特点,提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隐私信息易泄露

现今,我国颁布了与个人征信相关的条例以及管理办法,为个人信用信息的获取与采集打好制度体系基础。但目前的征信管理制度仍然存在很大空白区。很多国外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安全、数据共享以及信用评估标准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很多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任意搜集用户私密信息,而且在没有获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和泄露隐私信息,严重制约着我国征信业的发展。

(二)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当前我国互联网征信环境日益复杂,个人征信业快速发展,而相关的监管制度相对滞后,且监管政策实施成效低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方面,拥有主要监管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重点仍是金融业,其他公共部门虽然都有相应的信息监管权限,但不同职能部门的合作有限,信息壁垒普遍存在,统一有效的监管困难重重。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模式是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相结合,而且主要针对传统征信业,而对于虚拟的互联网征信业,这种模式难以发挥足够的作用。虽然非现场监管技术和方式能够对征信机构定期提交的资料和文件进行审核,但互联网征信业的信息一般时效性强而且在随时变换,使得相对及时连贯的监管作用难以有效发挥。

(三)数据共享难度大

数据共享难度大是针对于我国政府机关与第三方征信机构之间而言。目前,我国个人的重要信用信息存在于我国的政府机关,如海关、证券监管、财政、环保等部门,而这些个人信用信息较难与第三方征信机构连接起来,从而难以进一步成为征信机构的评价指标。而且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之间是相对独立、缺少交互的状态,信息传输障碍大大限制信息共享的程度。同时,不同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采用的征信方法不一样,信息搜集标准也不统一。互联网金融平台与互联网金融征信机构采用各自的信用评价标准,缺乏规范管理和有效引导,造成评价结果混乱、标准不一,导致其价值和实用性都大打折扣。

(四)机构间征信统一化缓慢

事实上,中国人民银行早在2005年就开始着手征信标准的建设工作,并颁布实施了关于征信行業的操作规范和行为准则,有效提高了征信平台的数据传递和共享的成效。不过我国征信业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缓慢,很多问题依然突出。首先,不同行业的信息系统采用的标准不同,不同的系统作用机制也不同,要完成信息共享和高效传递难度很大。其次,互联网征信行业缺乏统一的个人网络信用信息采集标准和服务标准,不同征信机构采集的数据更多集中于某个行业或领域,数据采集维度不完整,影响了征信采集效率和征信服务质量。而且由于缺少统一的对接机制和数据交换标准,传统征信机构与互联网征信机构之间,以及互联网征信机构与其他互联网征信机构之间信息壁垒现象普遍存在,大大阻碍了我国征信标准化的发展。

二、国外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发展的经验

(一)国外个人征信体系主要模式

1.市场主导型模式

市场主导型指的是市场上存在着对于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因此,个人与机构按照市场运转的规则采集整合个人与企业的信用信息,将其整合所得的评估结果销售给对此有需求的人,从而获取利润。一般政府并不会直接干预市场化征信机构的正常经济活动,只会在立法和监管上进行约束和规范。这种模式下的征信体系由若干私人组织以自愿原则建立。因此,市场主导的征信体系最大的特点是自愿性和市场性。美国就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

美国的个人征信机构是独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私营机构,在其开展自身业务以及管理时并不被干预,仅受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其运营模式是先收集足够的相关信息,然后经过汇总分析得出专业的信用评估报告,提供给信贷需求方获得相应的报酬。由于征信行业有完善的竞争机制,美国个人征信机构收集的信息往往更加全面更加准确。以此为前提,它们提供的报告能帮助客户及时有效地预防信用风险,降低金融机构的坏账率,从而有利于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

2.政府主导型模式

政府主导的征信体系一般以国家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为中心,其他征信机构为辅,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依据与个人征信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央银行采集收取个人信用信息,再批准金融机构连接中央征信系统获取个人的信用信息。在该种类型的征信体系中,中央银行起到主体的作用,因此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管理。不过,只有法国是完全的政府主导型征信模式,其他国家都有一些私人征信系统与之并存。

3.会员制模式

会员制的征信体系一般是由行业协会主导建立的,它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它的用户信用信息只会给所有成员分享使用,所有成员以自愿的原则选择加入。日本是该模式的典型代表。

信用信息中心(CIC)是消费信贷公司组成的,CCB是跨行业的外资公司组成的,全国信用信息中心联合会(JIC)主要服务消费金融企业,全国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KSC)以及横向网络主要服务商业银行,这五个征信服务机构共同构成了当前日本的个人信用信息机构体系。由于都是行业协会主导,对征集的用户信息管理和保护措施都由行业协会完成,政府并不直接干预,只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和监督。

(二)对我国的启示

首先,就市场主导型模式而言,目前我国完全市场化的信用体系条件还没有具备,而且我国国民整体的社会信用意识缺乏,法律监管还存在较大空白。不过,可以参考美国的成功经验,提高市场主导型征信体系的比重。其次,对于政府主导型征信体系而言,由于該模式对行业环境和市场化程度的要求并不是很高,而且我国政治经济环境决定了政府及中国人民银行在征信体系建设中的主导地位,因此这个模式相对适合我国。但本研究发现,该模式存在市场效率低、市场寻租行为频繁以及稳定性差、金融风险高等诸多缺陷,因此我国可以以政府主导模式为主、市场主导模式为辅。再次,对于会员制征信体系而言,我国各大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都是单独发行的,互相之间既没有进行统一的信用登记,也没有形成统一系统。而且当前我国金融行业也没有成立行业协会的条件和基础,因此我国的特殊国情并不适合建立会员制模式的征信体系。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完善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个人信息救济机制

构建科学的个人信息救济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中央征信系统要加强对异议处理机制的建全和优化,调整和改善异议处理流程,有效引导相关机构进行数据提交,提高异议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其次,建立以中央银行为主体、多部门共同协作或行业内合作的投诉平台,通过综合平台的力量,增强投诉事件的处理能力和效率。以此为基础,加强对征信行业的监督和引导,把投诉率作为监管考核的重要指标。对于一些投诉率居高不下的征信机构,要进行严厉惩治,比如限制其征信产品的销量和销售范围、提高其市场准入门槛等。再次,要加强构建多部门联合惩戒的制度。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征信机构影响公民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必须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对其合规性经营进行实时监督。

(二)改善个人征信体系的监管模式

一是建立跨部门协调监管模式。当前我国互联网征信业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需要收集的信息涉及到金融、通信、商务、工商和税务等多个领域,所以需要多个部门协作监管。如果各个部门都独立监管,难免会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权限不够等问题,因此需要建立以央行为主导、各部门协调分工的监管格局。二是建立行业自律监管模式。行业自律组织虽然没有明确的、具有强制性的管理制度来要求企业自律并执行行业规范,但它能充当征信机构与监管部门的桥梁,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效果,督促企业自律。三是建立科学的监管评价体系。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完善的评价指标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果的基础和重要保证。

(三)设立个人征信机构之间的共享制度

征信行业的信息共享不应该仅限于互联网同类企业之间,还应该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互联网同类企业之间建立起个人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具体来说,可以在征信机构与其他的商业机构运行合作过程中,将征信机构的用户数据作为最主要的数据来源,再以政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作为补充,在征信机构、政府部门以及事业单位之间构架桥梁,各方实行个人信用信息的交换。典型例子即为阿里巴巴建立的“智慧城市”。但上述所提“桥梁”的建立需在两个前提下才可能实现,其一即是得到政府机构政策层面上的支持,打破信息壁垒,其二是各个企业与机构的努力。

(四)设定统一规范的标准

我国的政府监管机构要根据互联网征信的特殊点以及其开展业务的方式设定统一规范的征信标准,为我国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以及共享提供依照的模板。但是,统一的行业标准下须要得当的个性化和差别化。国家应适当提供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各行业和企业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和行业特性,在同一化标准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补充和完善,建立共性和差异性融为一体的科学的征信标准和行业规范,促进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共享与交叉应用。

参考文献:

[1]   高博.互联网金融个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研究[D].北京:北方工业大学,2017.

[2]   纪媛媛.互联网个人征信业发展研究[D].合肥:安徽大学,2017.

[3]   吕娜.关于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的几点思考——以芝麻信用为例[J].时代金融,2017,(32):66.

[4]   刘国刚.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我国个人征信行业发展实践及展望[J].金融理论探索,2018,(2):62-70.

[5]   张滢.浅析中国个人征信行业与互联网金融发展[J].现代商业,2018,(24):111-112.

[6]   孙建国,高岩.现代互联网个人征信行业发展要素比较研究[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7,(8):53-58.

[7]   李强强.互联网时代我国个人征信系统创新模式研究[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7.

[8]   刘烁.我国互联网金融个人征信体系构建研究[D].蚌埠:安徽财经大学,2018.

[9]   蒋慧.基于互联网平台的个人征信体系研究[D].南京:东南大学,2016.

[10]   Krishnan Dandapani,Gordon V. Karels,Edward R. Lawrence. Internet banking services and credit union performance[J].Managerial Finance,2008,(6).

[11]   Paul Hugel,Joseph Kelly. Internet gambling, credit cards and money laundering[J].Journal of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2002,(1).

Analysis and Suggestions on China’s Personal Credit Investigation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Internet Finance

YANG Yue, HUANG Si-guang

(School of Economics,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550025,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China’s personal credit investigat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et finance. Through the analysis, it is found that the personal credit investigation system has the problems of users’ privacy being easily infringed, the difficulty of data sharing, the slow construction of credit investigation standardization and the imperfect supervision system. China can learn from foreign models and combine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ersonal credit investigation system by establishing an effective personal information relief mechanism, setting up a sharing system among personal credit investigation agencies, establishing a unified credit investigation standard and optimizing the credit investigation supervision system.

Keywords: Internet finance; personal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perfect suggestions

[責任编辑   妤   文]

猜你喜欢
完善建议互联网金融
浅析民事保全和先于执行程序中协助执行人异议
再议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我国消费者冷静期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农村手机银行发展现状研究
浅析我国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对策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与管理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分析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