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的“自力救济”规则与公安机关“债务类警情”处置

2022-03-31 21:40季宇晟赵石麟
国际商业技术 2022年3期
关键词:警情债务人合法

季宇晟 赵石麟

摘要:我国民法典承认“自力救济”合法性的同时,也增加了债务类警情的复杂程度,公安机关介入自力救济符合法律和实践需要。结合案例分析自力救济,帮助公安机关正确判断纠纷行为的合法性并提供警情处置方案,争取做到民法典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自力救济;债务类警情

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1177条确立了“自力救济”规则。在公安机关处置的“债务类警情”中,债权人常采用扣留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讨债”,这便是债务类警情。这些债务类警情中的讨债行为往往处于合法的“自力救济”与治安、刑事违法行为之间的模糊地带。根据债务纠纷警情处置现场执法标准,“债务类”警情可分为无违法犯罪行为的债务纠纷和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债务纠纷,其处理方式也截然不同。对于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民警应当争取化解矛盾;对于披着“自力救济”外衣的违法犯罪行为,民警应当清楚辨识,并采取相应措施。

一、自力救济的概念界定

(一)历史溯源

自力救济,字面理解为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1],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力救济产生于人类社会早期,时间上远早于公力救济,表现为报复、复仇等较为血腥、野蛮的形式。原始的自力救济带有惩罚性和报复性意味,不能真正地“救济”被侵害的权益。在现代社会,自力救济的滥用会导致法治建设的退步。因此,国家通过推行法治方式建立了以公力救济为主的权利救济制度,并用法定刑罚代替复仇。但是,自力救济在实践中仍然不可避免,大多数国家会以立法的方式限制自力救济的范围。

(二)自助行为

民法中的自助行为可界定为:请求权主体在无中立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在必要且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或借助其他私人力量,针对侵害者实施扣押财产等合理措施,实现被侵害民事权利的救济,这种界定方式充分考虑到债权的请求权性质和民法典的规定。

2021年1月1日,我国的民法典开始施行,在侵权责任编中认可了自助行为,同时作出一定限制。将中国民法典第1177條与德国民法典第229、230和231条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和立法意图。自助行为所要救济的权利通常是请求权,德国民法典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我国民法典则使用“合法权益”这一表述。我国民法典不使用“请求权”这种专业术语,是为了便于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对自助行为可以采取的手段做了明确规定:扣押、毁灭、损坏他人财物、扣留人身、制止抵抗。我国民法典关于自助行为规则中的“等”字的规定保留了立法语言一定程度扩张解释的可能性,其目的在于便于更宽泛地适用于司法实践。但是,这也增加了公安机关在债务类警情处置中判断自助手段的合法性的难度,需要公安实践对此做进一步的明确界定。。

(三)自卫行为

鉴于自助行为在法律上的进攻性,债权人采取自助行为时(如扣押债务人财产、限制债务人自由),实质构成了对债务人权利的侵害。债务人面对此类侵害采取的自卫行为也可被认为是自力救济在债务类警情中的表现形式。

该自卫行为的合法性很容易判断:若自助行为合法,足以构成违法阻却事由,则自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对此,德国民法典明确表述为:“制止债务人对有义务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者……其行为不认为违法。”反之,债权人则须承担侵权责任,债务人的自卫行为合法。对此,我国民法典则在第1177条第2款中规定相反的情形:“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关于非法讨债行为与合法自力救济行为的问卷调查

我们制作了调查问卷,调查社会民众关于债务类警情中是否存在自力救济行为的认知。调查发现,民众对自力救济的朴素认知与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偏差,具体表现为,在保障自身权利实现时无法准确判断是属于侵权行为导致的请求权或其他权利。[2]

(一)关于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

问卷题目一:假设某甲在老板的饭店吃饭,某甲吃完饭表示自己没有带钱,身上只有手机。老板将某甲的手机扣押下来,但手机的价值远大于饭钱。老板表示,只要某甲支付饭钱后就可以将手机返还给他。调查显示,人们多数认为老板扣押手机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但对老板是否可以扣留某甲人身自由看法并不一致。多数人认为,在采取扣押手机的方式同样能保障老板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就不应该侵犯某甲的人身自由。

我们认为,调查表明,民众朴素的法治观念基本是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的。在公力救济不能及时到达的时候,权利人可以先采取适度的自力救济,而在条件允许的时候需立即寻求公力救济。三是,自力救济的“适度”在现实中很难把握,极其出现超过合法范围的自助行为。在一些情形中,债主在讨债时认为自己是债权人,债务人如果无法还款或者不愿意承担债务,自己就有权力通过占有对方物品甚至扣留对方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实现债权。这种“自力救济”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必然会引起债务人的不满,不仅引发双方的矛盾纠纷,甚至涉及治安、刑事违法行为。

(二)关于假借自力救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

问卷题目二:在众所周知的“青岛大虾”事件中,海鲜店老板通过限制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方法逼迫其交付高额餐费,以实现其民事欺诈的非法利益。调查显示,人们较普遍认为海鲜店老板的行为已经超出了“自力救济”的范畴,涉嫌治安违法行为,但也有与此不一致的观点。

我们认为,老板的行为实质上是假借自力救助,以控制顾客人身自由的方式,对顾客施加压力,以达到让其交纳远超正常物价的价格,解决此类纠纷应当遵循合法手段与路径。老板本就在定价方面含糊其辞,定价远超正常市场价格,意在讹诈外来旅客,并且通过假借“自力救助”的外衣,让外人以为他们吃了霸王餐借机讹诈。其实已经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在生活实践中,这种假借自力救济的名义,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实的事情确有发生,经营者通过设置价格陷阱,迫使对方承认不合理的价格,从中获取不当利益,这也是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的警情纠纷应该关注的现象。

(三)关于非法讨债行为与自力救济行为

问卷题目三:在另一起著名案件中,讨债人员多次骚扰苏某的工厂,辱骂、殴打苏某。苏某的儿子于某目睹其母受辱,从工厂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导致一人失血性休克死亡,另外三人不同程度地受伤。调查显示,人们普遍认为,讨债人员已经明显构成违法行为,而对于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力救济,认知差别则很大。

我们认为,在此类债务类警情中,合法的讨债行为应当被法律所允许与认可,而不合法的行为则可能使矛盾进一步激化,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由此可见,在债务纠纷中,当事人双方应当尽量保持理智,通过协商解决争端,在采取自力救济时更要保证合法合规,在法律的准绳下维护合法权利。

三、完善“债务类警情”的警情处置规范

民警在处置“债务类”警情案件中,应当辨明当事人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力救济还是违法讨债行为,具体而言,做到以下几点:

(一)控制现场并依法处置

在面对“债务类”警情的发生时,民警不能因为可能是民事纠纷而不是案件而拒绝出警处置。无论是属于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还是属于违法讨债行为,都应当及时出警,有效采取相关措施控制现场并安抚当事人情绪,若其中存在如打架斗殴、毁坏财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做好取证工作,为后期依法处置固定充足证据,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与否,处警民警应当精准研判,不能轻易妄下定论。而对情节较轻属于治安调解范畴的,并且当事人有民事调解的意愿时,民警可主持调解工作,在达成协议后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

(二)区分合法自力救济行为与违法讨债行为

在“债务类”警情处置中,应当区分债务的合法性,对于赌博、高利贷等非法债务,应当明确不属于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民警不应促成双方和解,应当带回派出所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取证,判断是否构成行政、刑事案件。倘若案件为普通的债务类纠纷,公安机关应依法移送主管部门进行处置,不应过多干涉。

如果属于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则应当及时给与当事人帮助,以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177条第1款的但书规定,可以看作是自助行为的审查性要件。这一要件规定所有自助行为人必须在事后主动要求公力救济的介入,相当于对自助行为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实施自助行为后如果未及时向国家机关报告,或者国家机关经审查后认定该自助行为明显超出必要范围,则自助行为不能构成违法阻却事由,自助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审查性要件既限定了自力救济使用条件,又维护了公力救济的正统地位。

(三)依法處置财物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处理“债务类”警情中所涉及的有关财物关系到当事人的重要财产权利。面对扣押财物的违法行为,应参照民法典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应当责令停止扣留他人财物的行为,告诫其寻求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司法路径解决争议,如果当事人行为属于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则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合法帮助,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诚信。即使当事人实施了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对此形成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也应当给予规范化调解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在调解过程中,民警不应该使用过分专业的术语与群众进行沟通,而应以通俗易懂的言语与当事人进行对话,拉近距离,使其愿意与民警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并对民警产生信赖感从而听取建议,促成调解的成功。

谁执法,谁普法。公安机关不仅有严格执法的职责,也应当在执法过程中宣传法律,从而加强执法效果。在处置“债务类”警情中,民警应该向相关当事人递送《违法风险告知书》,既明确表明公安机关严格执法的坚决态度,又宣传了法律,让当事人产生震慑感,以预防了违法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发生。同时,公安机关对于当事人合法的“自力救济行为”也应当给予理解和支持,并向对方当事人作出法律上的宣讲,使得其提高认识,以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民事合法权益。我国已经进入民法典时代,公安机关在处置债务类警情中,理应承担起宣传民法典的作用,使得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自力救济规则在现实生活中起到良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参考文献:

[1]徐昕.《论私力救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03.

[2]章香香.论《民法典》自助行为制度的完善[J].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20,33(04):73.

作者简介:

季宇晟(2002-),男,汉族,江苏苏州人,江苏警官学院本科在读,经济犯罪侦查方向。

通讯作者:

赵石麟(1964-),男,汉族,江苏南京人,副教授,公安法治建设方向。

基金项目:

2021年江苏省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项目(ZA202110329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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